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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高级经济师之人力资源 (15).ppt

    • 资源ID:659473       资源大小:723KB        全文页数:35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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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高级经济师之人力资源 (15).ppt

    ,2015年河北省高级经济师人力资源专业 主讲老师:刘晓晨,第三节 劳动法律关系和劳动制度一、劳动法律关系 (一)劳动法律关系的概念和特征 劳动法律关系是指劳动关系的参加者之间依据劳动法律规范而形成的一种权利和义务关系。劳动关系的参加者包括劳动者及其团体(工会组织)、用人单位及其团体(雇主组织),主要是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劳动法律关系主体双方具有平等性和隶属性。劳动法律关系一方主体是劳动者,另一方是用人单位。在劳动法律关系建立之前,劳动者和用人单位是平等的主体,双方是否建立劳动法律关系及建立劳动法律关系的条件由其按照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依法确定。在双方订立劳动合同,确立劳动法律关系之后,双方形成领导与被领导的隶属关系。,(二)劳动法律关系与劳动关系 两者的区别主要表现在:前提条件不同。劳动关系的形成以劳动者实际提供的劳动为前提;劳动法律关系的形成则以调整这一关系的劳动法律规范的存在为前提。每一个具体的劳动关系之所以成为劳动法律关系,必定有规定和调整这一劳动关系的劳动法律规范的存在,否则劳动关系只是一种客观现实,不可能在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之间形成法律上的权利和义务关系;内容不同。劳动关系以劳动力的运用为内容;劳动法律关系则以当事人之间特定的权利和义务为内容;性质不同。劳动关系是社会生产关系的组成部分,是一种物质社会关系,属于经济基础的范畴;劳动法律关系既体现了国家的意志,又体现了双方当事人的意志,是一种意志社会关系,属于上层建筑的范畴。,劳动合同管理制度 (一)劳动合同的概念与特征 劳动合同,亦称劳动契约或劳动协议。劳动法第16条规定:“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义务的协议。”,劳动合同具有如下特征:主体上的特定性。劳动合同的一方为用人单位,另一方为劳动者;地位上的从属性。劳动合同主体双方在合同实施过程中地位不同,劳动者需服从工作规则、用人单位指令等,在人格上对用人单位具有从属性,同时,劳动者并不是为自己的营业劳动,而是为他人目的服务而劳动,在经济上具有从属性;时间上的继续性。通过劳动合同建立的劳动关系是长期和稳定的,劳动者期望得到稳定的工作,用人单位需要掌握一定技能的劳动者,因此,劳动合同在时间上具有很强的持续性;内容上的规范性。劳动合同条款包括法定条款和约定条款,二者都是在法律框架内对双方权利和义务的规范性约束。,(二)劳动合同订立 劳动合同的订立是指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经过相互选择和平等协商,就劳动合同条款达成协议,从而明确相互权利义务的法律行为。订立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1劳动合同期限 劳动合同分为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合同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以某项工作的完成为合同期限的劳动合同。,2劳动合同条款劳动合同应当具备以下条款: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劳动合同期限;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劳动报酬;社会保险;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劳动合同除前款规定的必备条款外,还包括如下约定条款:试用期条款。专项培训条款。竞业限制条款。,3.劳动合同无效 无效劳动合同是指劳动合同由于缺少有效要件而全部或部分不具有法律效力。全部无效劳动合同所确立的劳动关系应予以消灭,部分无效劳动合同确立的劳动关系可依法存续。 劳动合同法第26条确定的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情形包括: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对劳动合同的无效或者部分无效有争议的,由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或者人民法院确认。劳动合同被确认无效,劳动者已付出劳动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劳动报酬的数额,参照本单位相同或者相近岗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确定。,(三)劳动合同履行与变更 劳动合同履行应当遵循如下原则:实际亲自履行原则。双方都必须以自己的行为履行各自依据劳动合同所承担的义务,而不得由他人代理。其中,劳动者的义务只能由本人履行,用人单位的义务只能由单位行政中的管理机构和管理人员在其职责范围内履行。全面履行原则。劳动合同法第29条明确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全面履行各自的义务。”合同当事人必须履行合同的全部条款和各自承担的全部义务,既要按照合同约定的标准及其种类、数量和质量履行,又要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地点和方式履行。协作履行原则。劳动关系是一种需要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合作才能够顺利实现的社会关系,劳动关系和谐是劳动合同双方顺利履行合同义务的前提,当事人双方应当相互理解,为对方履行劳动合同创造条件。,2劳动合同变更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劳动合同变更是指当事人双方或单方依法修改或补充劳动合同内容的法律行为。它发生于劳动合同生效或成立后尚未履行或尚未完全履行期间,是对劳动合同所约定的权利和义务的完善和发展,是确保劳动合同全面履行和劳动过程顺利实现的重要手段。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四)劳动合同解除和终止 1劳动合同解除 劳动合同解除是指劳动合同依法订立之后,尚未全部履行之前,因一定法律事实的出现,合同双方当事人或一方当事人依法提前终止劳动合同的法律效力的行为。用人单位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的,一般称为“解雇”,劳动者单方面解除劳动的,一般称为“辞职”。,2劳动合同终止 劳动合同终止是指劳动合同的法律效力依法被消灭,即劳动关系由于一定法律事实的出现而终结,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原有的权利义务不再存在。 根据劳动合同法以及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劳动合同终止的事由包括:劳动合同期满的;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劳动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的;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的;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三、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保护制度 劳动法第58条规定:国家对女职工和未成年工实行特殊劳动保护。对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的特殊保护是相对于针对成年男性劳动者的一般保护而言的。,1女职工特殊保护 我国法律规定中所指的女职工包括所有从事体力劳动和脑力劳动的已婚、未婚的女性职工。为保证女职工在劳动过程中的安全和健康,就应当为女职工提供特殊的劳动保护。妇女权益保障法和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对女职工劳动权益的特殊保护都作了具体规定。,(1)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2)女职工“四期”的特殊保护。,2未成年工特殊保护 法律规定中所指的未成年工是指年满16周岁未满18周岁的劳动者。未成年工的特殊劳动保护,是指根据未成年工的身体发育尚未定型的特点,对未成年工在劳动过程中特殊权益的保护。,(1)最低就业年龄。 劳动法第15条规定:“禁止用人单位招用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文艺、体育和特种工艺单位招用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必须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履行审批手续,并保障其受义务教育的权利。”也就是说,我国规定的最低就业年龄为16岁。,(2)未成年工的工作时间。 为保障未成年工的正常发育和身体健康,一般情况下,对未成年工实行缩短工作时间,并不得安排未成年工从事夜班工作及加班加点工作。 (3)禁止未成年工从事的劳动。,未成年人从事的劳动范围受到严格的限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已满16周岁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的,应当执行国家在工种、劳动时间、劳动强度和保护措施等方面的规定,不得安排其从事过重、有毒、有害等危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劳动或者危险作业。具体规定是,劳动法第64条规定:“不得安排未成年工从事矿山井下、有毒有害、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娱乐场所管理条例规定:娱乐场所不得招用未成年人。船员条例规定:申请船员注册,应当年满18周岁。,(4)未成年工的身体检查制度。 为了保护未成年工的身体健康,按法定年龄招收未成年工时,应当进行全面的健康检查,取得身体合格证明以后,才能够正式被录用。未成年工被录用后,要依据劳动法第65条的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对未成年人定期进行健康检查。”,四、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制度工作时间休假,五、就业制度 就业是指具有劳动权利能力和劳动行为能力并有劳动意愿的公民获得有报酬的职业。就业的主体是在法定劳动年龄并具有劳动能力的公民。就业的条件是公民在主观上有就业意愿,而且从事的是以获得劳动报酬或经营收入的合法经济活动。,就业调控禁止就业歧视就业服务就业援助,六、劳务派遣七、劳动争议,社会保险 1社会保险的含义和特征 社会保险是指以国家为责任主体,对有工资收入的劳动者在暂时或永久丧失劳动能力,或虽有劳动能力而无工作亦即丧失生活来源的情况下,通过立法手段,运用社会力量,给劳动者以一定程度的收入损失补偿,使之能不低于基本生活水平,从而保证劳动力再生产和扩大再生产的正常进行,保证社会安定的制度。我国的法定社会保险项目包括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劳动法律责任及执法 一、劳动法律责任 劳动法律责任是指劳动法律关系的任一主体,当其拒不履行劳动法规定的义务,或者做出劳动法所禁止的行为,并且具备了违法行为的构成要件,这个主体就应当承担这一违法行为所引起的后果。,违反劳动法的法律责任主要是两类:一是违反劳动合同的法律责任。是一种违约责任,劳动监察 劳动监察是指法定专门机关代表国家对劳动法的遵守情况依法进行检查、纠举、处罚等一系列活动的总称。劳动监察具有法定性、行政性、专门性、综合性和强制性的特点。,社会保险行政争议处理 社会保险行政争议是指经办机构在依照法律及有关规定经办社会保险事务过程中,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争议。,劳动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 劳动行政复议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或具有行政职能的机构做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了其合法权益,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申请复议,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受理行政复议申请,依法对有争议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并做出行政复议决定的活动。劳动行政复议是一种劳动行政机关内部自我纠正错误的监督制度。,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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