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法期末考试范围.doc
《财政法期末考试范围.doc》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财政法期末考试范围.doc(12页珍藏版)》请在得力文库 - 分享文档赚钱的网站上搜索。
1、名词解释: 税收代位权: 是指欠缴税款的纳税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而对国家税收即税收债权造成损害时,由税务机关以自己的名义代替纳税人行使其债权的权力。 专项转移支付:是指中央政府为实现特定的宏观政策及事业发展战略目标,以及对委托地方政府代理的一些事物或中央地方共同承担事物进行补偿而设立的补助资金,需按照规定的用途使用。 契税:土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的权属转移或变动订立契约时向产权承受人征收的一种税 关税:是指以出入关境的货物或物品为征税对象,以其商品额作为计税依据的一种税 公债: 是政府以其信用为基础,按照债的一般原则,通过向社会筹集资金所形成的债关系 政府采购:一般是指一国政府部门及政府机构或
2、其他直接或间接受政府控制的企事业单位,为实现其政府职能和公共利益,使用公共资金获得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 财政转移支付:政府间财政资金的无偿流动,通常是上级政府对下级政府的资金转移,有时也能包括下级政府对上级政府上解以及地方政府之间的资金转移。 居民企业:依法在中国境内设立,或者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但实际管理机构在中国境内的企业 财政贷款担保:是指国家运用财政资金设立专业贷款担保机 构,对于国家鼓励的产业和投资主体的商业贷款行为进行担保 简答: 1.税款的征收方式(适用范围) 查账征收,适用于账簿、凭证、会计等核算制度比较健全,能够据以如实核算生产经营情况,正确计算应纳税款的纳税人。 核定
3、征收, 适用于生产经营规模小,财务会计不健全,账册不齐全的小型企业和个体工商户,以及不进行纳税申报,税务机关无从查实生产经营情况的纳税人。 定期定额征收, 这两种征收方式适用于税源零星分散、不易控管的纳税人。 代收代缴、代扣代缴, 适用于难以查清真实收入,账册不齐全的个体工商户。 委托征收, 适用于不便于征收的,零星分散的和当地缴纳不方便的纳税人。 2.税收优先权 是指当税收债权和其他债券同时存在时,税收征收原则上应优先于其他债权 一般原则:税收债权优先于无担保的私债权,但劣后于有担保的私债权 内容: a.税收优先于无担保债权,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b.纳税人欠缴的税款发生在纳税人以其财产设定抵
4、押、质押或者纳税人的财产被留置之前的,税收应优先于抵押权、质权、留置权执行; c.纳税人欠缴税款,同时又被行政机关决定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的,税收优先于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3.税收撤销权成立要件 客观 要件: a.须有债务人的行为 ;b.债务人的行为危害债权,即使债权有不能实现之危险 c.税收债务人的行为必须以财产为标的 主观要件: a.税收债务人有恶意,以明显不合理低价转让财产对税收债务人造成危害的场合; b.以受让人知情即知道税收债务人所为的行为有害于税收债务人的债权 4.关税的主要特点 以进出关境的货物或物品作为征税对象 以进出口为纳税环节 以商品额为计税依据 具有涉外性 由海关负责征
5、收 5.税费的主要区别 从外在表现上看,税与不同类型的费在产生前提,强制性,征收方式和税款用途上存在诸多 不同,而这是由税与费在财政收入上地位高低的基本属性决定的。 从内在取向上看,税的征收体现为量能负担原则,费的收取体现受益者付费原则,而这又是由税之注重纵向公平与费之强调横向公平的内在本质所决定的 从现代社会税费功能延展上看,税发展出目的税和诱导税,费的内容中出现了政府性基金,税费界限开始变得模糊,但依然还能基本厘清。 在立法理念上,税的规制奉税收法定主义为圭臬,费的规制以理性主义为基础。 在立法层次上,税应当入宪并遵循法律保留原则,费则是在行政法层面,即在基本事项法律保留前提下政府可裁量决
6、策。 6.预算编制原则 平衡性原则 真实性原则 合理性原则 7.国库集中支付制度特点 所有的财政收入都要进入国库单一账户,所有的最终付款都必须从国库单一账户或者地区分账户中支付 总账户和分账户应该由财政部门管理 从国库单一账户总账户、分账户中的提款,只能在要求政府付款的最终阶段才能发生 单一账户的本质,是国库对政府资金最终付款的控制 8.财政健全原则的内容 经常性收支必须维持平衡 公债只能用于具有公共性的建设项目 公债应当遵守实体法上的风险防范机制 公债应当履行程序法上的审查监督手续 在肯定地方财 政的募债主体资格的基础上强化监督和风险防范 9.彩票发行机构、销售机构,彩票代销者禁止行为 进行
7、虚假性、误导性宣传 以诋毁同行业者等手段进行不正当竞争 向未成年人销售彩票 以赊销或者信用方式销售彩票 论述: 1.财税法的地位 领域法学:中国财税法是一个涉及众多法律部门的综合法律领域。首先,它是宪法、行政法、民法、刑法、经济法、诉讼法、国际法等法律部门中涉及财税问题的法律规范的综合体。其次,它是国民经济的一个综合部门法,从财税法可以看 到国民经济各个部门的法律要求,而各个部门的法律又包含和体现了有关财税法的具体内容。最后,法律毕竟是一个整体,随着社会关系的分层开始模糊,各种复杂的社会问题导致任何一个法律部门都无法单独调整,法律部门之间的关系也开始出现融合。 公共财产法:财税法调整财政关系或
8、者公共财产关系,本质上是一个财产法或者 “公共财产法 ”的问题,它与私法一道构筑私人财产权的双重保障体系。公共财产法是公共财政的法学解读。财税法既表现为静态的公共财产性,又表现为动态的公共财产性。作为公共财产法,财税法既要处理其与私人财产法 (民商法 )的关系, 划定私人财产征收的限度和程度,防止公共权力侵犯合法的私人财产,又要保障公共财产的安全,防止公共资金被挪用、侵吞、浪费。理财治国之法:财税法拥有作为 “硬件 ”的机构、人员和作为 “软件 ”的文化、思维,同时兼具这两个条件,财税法治也就成为理财治国的自觉机制。在机构人员准备上,与现实相呼应,设置较健全的财税法治机关,并配备专业的财税法治
9、队伍。增加现有相关机关的人员编制,同时将更多的财税法律专门人才吸纳进财税机关中。在文化环境塑造上,一次次财税法治实践、教育和积累,使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牢固地树立在决策者及全体纳税人的心 中。 2.财政民主原则 财政民主原则所要求的是人民通过一定的方式对重大财政事项拥有决定权。在现代社会,由于人民行使权力的机构大多是由人民代表所组成的议会,因此财政民主原则又被称为财政议会原则。财政民主原则对我国财政活动的要求具体表现为,重大财政事项由人民代表大会审查决定。在财政实践中,受人员构成和工作方式的制约,财政民主原则不可能渗透到财政活动的每一个细节,财政行政机关具体问题上的自由裁量必须得到尊重。因此,除
10、了对财政税收方面的基本制度制定法律以外,人民代表大会的财政决定权也应该体现在预算审批 上。根据我国宪法及预算法相关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负责审批中央预算,地方各级人大负责审批本级地方预算,这表明,财政议会原则的基本要求在我国已得到了确认。尽管如此,由于预算编制过于粗糙,而且预算审批的专业性较强,财政议会原则所具有的民主功能实际上并未得到充分释放。特别是由于自收自支的预算外资金大量存在,未能接受人民代表大会的审査,财政民主原则实际上存在很大的效力真空。因此,除了加强我国人民代表大会自身的建设、提高其参政议政的能力外,我国的预算制度必须加以改革和完善。除此之外,财政民主原则还要求赋予人民 对财政事
- 配套讲稿:
如PPT文件的首页显示word图标,表示该PPT已包含配套word讲稿。双击word图标可打开word文档。
- 特殊限制:
部分文档作品中含有的国旗、国徽等图片,仅作为作品整体效果示例展示,禁止商用。设计者仅对作品中独创性部分享有著作权。
- 关 键 词:
- 财政法 期末考试 范围
限制150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