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标志产品技术要求 室内装饰装修用溶剂型木器涂料(HJ_T 414-2007).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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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本电子版为发布稿。请以中国环境科学出版社出版的正式标准文本为准。 HJ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行业标准 HJ/T 414-2007 环境标志产品技术要求 室内装饰装修用溶剂型木器涂料 Technical requirement for environmental labeling products Solvent-based wood coatings for indoor decoration and refurbishing (发布稿) 2007-12-21 发布 2008-04-01 实施 国 家 环 境 保 护 总 局 发布 I 目 次 前 言. II 1 适用范围.1 2 规范性引用
2、文件.1 3 术语和定义.1 4 基本要求.1 5 技术内容.2 6 检验方法.3 附录 A(规范性附录)溶剂型涂料中挥发性有机化合物含量(VOC)的测定 .4 附录 B(规范性附录)涂料中甲醇、苯、甲苯、乙苯与二甲苯的测定气相 色谱分析法.9 附录 C(资料性附录)气相色谱测试条件实例.13 II 前 言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有效利用和节约资源,减少室内装饰装修用溶剂型木器 涂料在生产、使用过程中对环境和人体健康的影响,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规定了室内装饰装修用溶剂型木器涂料中对邻苯二甲酸酯类、乙二醇醚及其酯类、苯、 甲苯、乙苯、二甲苯、甲醇、卤代烃、正己烷、异佛尔酮、相关重金属
3、、游离甲苯二异氰酸酯等进 行限制的要求。 本标准为指导性标准,适用于中国环境标志产品认证。 本标准由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科技标准司提出。 本标准主要起草单位: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环境发展中心、北京微量化学研究所、国家涂料质量 监督检验中心、立邦涂料廊坊有限公司、广东华润涂料有限公司、伊士曼化工、卜内门太古漆油(中 国)有限公司、中华制漆(深圳)有限公司。 本标准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2007 年 12 月 21 日批准。 本标准自 2008 年 4 月 1 日起实施。 本标准由国家环境保护总局解释。 1 环境标志产品技术要求 室内装饰装修用溶剂型木器涂料 1 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室内装饰装修用溶剂型木器
4、涂料环境标志产品的术语和定义、基本要求、技术内 容和检验方法。 本标准适用于室内装饰装修用的硝基类、聚氨酯类、醇酸类溶剂型面漆和底漆。不适用于辐射 固化类涂料。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本标准内容引用了下列文件中的条款。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有效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 16483 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编写规定 GB/T 3186 色漆、清漆和色漆与清漆用原材料 取样 GB/T 67501986 色漆和清漆 密度的测定 GB/T 67511986 色漆和清漆挥发物和不挥发物的测定 GB/T184462001 气相色谱法测定氨基甲酸酯预聚物和涂料溶液中未反应的甲苯二异氰酸 酯(TDI)单体 GB
5、 185812001 室内装饰装修材料 溶剂型木器涂料中有害物质限量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 挥发性有机化合物(VOC) 在 101.3 kPa压力下,任何初沸点低于或等于 250 的有机化合物。 3.2 硝基涂料 硝基涂料是指由硝酸和硫酸的混合物与纤维素酯化反应制得的硝酸纤维素为主要成膜物质的一 类涂料。 3.3 醇酸涂料 醇酸涂料是指由多元酸、脂肪酸(或植物油)与多元醇缩聚制得的醇酸树脂为主要成膜物质的 一类涂料。 3.4 聚氨酯涂料 聚氨酯涂料是指由多异氰酸酯与含活性氢的化合物反应而成的聚氨(基甲酸)酯树脂为主要成 膜物质的一类涂料。 4 基本要求 4.1
6、产品质量应符合各自产品质量标准的要求。 2 4.2 企业污染物排放必须符合国家或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的要求。 5 技术内容 5.1 产品中禁止使用表 1中所列的物质。 表 1 涂料中禁用物质要求 禁用种类 禁用物质 乙二醇醚及其酯类 乙二醇甲醚、乙二醇甲醚醋酸酯、乙二醇乙醚、乙二醇乙醚醋酸酯、二 乙二醇丁醚醋酸酯 邻苯二甲酸酯类 邻苯二甲酸二辛酯(DOP) 、邻苯二甲酸二正丁酯(DBP) 烷烃类 正己烷 酮类 3,5,5-三甲基-2-环己烯基-1-酮(异佛尔酮) 卤代烃类 二氯甲烷、二氯乙烷、三氯甲烷、三氯乙烷、四氯化碳 芳香烃 苯 醇类 甲醇 5.2 产品中有害物质限量应满足表 2的要求
7、。 表 2 涂料中有害物限量要求 硝基类 溶剂型涂料 聚氨酯类 溶剂型涂料 醇酸类 溶剂型涂料面漆 底漆 面漆 面漆 底漆 色漆 清漆 光泽(入射角 60) 80 80 VOC a ,g/L 700 550 650 600 450 500 苯质量分数 a ,% 0.05 甲苯二甲苯乙苯 质量分数 a ,% 25 25 5 可溶性重金属 b ,mg/kg 可溶性铅(Pb) 可溶性镉(Cd) 可溶性铬(Cr) 可溶性汞(Hg) 90 75 60 60 固化剂中游离甲苯二异氰酸酯 (TDI)质量分数,% 0.5 甲醇 a ,mg/kg 500 注 a:按产品规定的配比和稀释比例混合后测定。如稀释剂的
8、使用量为某一范围时,应按照推荐的最大稀释量稀释 3 后进行测定。 b:可溶性重金属测试仅限于色漆。 5.3 生产企业应提供符合 GB 16483 要求的原料安全数据单(MSDS) 。 6 检验方法 6.1 固化剂中游离 TDI 含量的测试按照 GB/T 184462001 的规定进行。 6.2 产品中挥发性有机化合物(VOC)含量的检测按照附录 A规定的方法进行。 6.3 产品中苯、甲苯、二甲苯、乙苯、甲醇含量的测试按照附录 B 规定的方法进行。 6.4 产品中重金属含量的测试按照 GB 185812001 中附录 B规定的方法进行。 6.5 技术内容其他要求通过文件审查结合现场检查的方式来验
9、证。 4 附 录 A (规范性附录) 溶剂型涂料中挥发性有机化合物含量(VOC)的测定 A.1 原理 试样经气相色谱法测试,如未检测出含有沸点大于 250 有机化合物,所测试的挥发分数值即 为产品的 VOC 含量,如测试出含有沸点大于 250 有机化合物,则对试样和测试挥发分后的漆膜中 沸点大于 250 有机化合物进行定性、定量测试,并计算出挥发分中沸点大于 250 有机化合物的含 量(C V ) ,从挥发分(V)中扣除此量(C V )即为产品的 VOC 含量,见图 A.1。 A.2 仪器设备 A.2.1 气相色谱仪 仪器设备应根据制造商的相关说明进行安装和使用。所有与测试试样接触的仪器部件都
10、应该由 耐试样的材料(如玻璃)制成,并且本身不会产生化学变化。 A.2.2 配备分流进样的进样系统 气相色谱仪应有一个配备分流装置的进样口。分流比应可以调整且能够受到监控。进样口衬管 内应有硅烷化玻璃棉以留住非挥发性成分,如需要应清洁衬管并添充新的玻璃棉或更换衬管,以排 除由于粘性物或颜料残留物(如被吸附的化合物)造成的误差。色谱峰拖尾显示可能存在吸附,尤 其是低挥发性的成分。 A.2.3 柱烘箱 柱烘箱的温度应能够在 40至 300进行等温和程序升温控制操作。柱烘箱温度波动不应超过 试样 漆膜 挥发分(V) 试样中沸点大于 250的化合物 含量( C 漆 i ) 漆膜中沸点大于 250的化合
11、物 含量( C 膜 i ) 挥发分中沸点大 于 250的化合 物含量(C V ) A.5.2 和 A.5.5.4 A.5.5.5 公式 5 得出 样品 VOC 含量 得 出 公 式 6 图 A.1 原理图解 5 1。程序升温的最终温度不应超过毛细管柱的最高使用温度。 A.2.4 检测器 可以使用下列三种检测器中的任意一种: A.2.4.1 火焰离子检测器(FID) FID 应能够在高达 300的温度条件下操作。为了防止冷凝,检测器的温度应至少高于柱烘箱 最高使用温度 10。检测器的气体供给、样品注射量、分流比和增益设置应进行最优化处理,使用 于计算的信号(峰面积)与物质数量成比例。 A.2.4
12、.2 已校准并调谐过的质谱仪或其他质量选择检测器。 A.2.4.3 已校准过的傅立叶变换红外光谱仪(FT-IR光谱仪) 。 A.2.5 毛细管柱 毛细管柱应由玻璃或石英玻璃制成。柱的长度应能足够分离挥发性有机化合物组分,其最大内 径可以是 0.32 mm,并涂以适当膜厚度的固定相,如二甲基聚硅氧烷等,以提供良好的峰的分离。 可以选择上述固定相和柱长度以符合特殊分离的要求。 A.2.6 定性分析设备 如果分离出的成分要通过质量选择检测器或 FT-IR 光谱仪进行鉴定,仪器应与气相色谱仪相连 并根据制造商的相关说明对其进行操作。 A.2.7 注射器 注射器至少应具有进样量两倍的容量。 A.2.8
13、样品瓶 使用由化学惰性材料(如玻璃)制成的样品瓶,可以使用合适的隔膜(如以聚四氟乙烯涂层的 橡胶膜)瓶盖对这些样品瓶进行密封。 A.2.9 气体过滤器 过滤器应安装在气相色谱仪的连接管中以吸收气体中残留的杂质。 A.2.10 气体 A.2.10.1 载气:干燥无氧氦气、氮气或氢气,纯度至少为 99.995%(体积分数) 。 A.2.10.2 检测器气体(燃气和助燃气) :纯度至少为 99.995%(体积分数)的氢气以及空气(制备) , 无有机化合物。 A.2.10.3 辅助气体(隔垫吹扫和尾吹气) :与载气具有相同性质的氮气或氦气。 A.3 试剂 A.3.1 内标物 内标物应为原试样中不存在的
14、化合物,且该化合物能够与色谱图上的其他成分完全分离,它应 是一种对试样成分惰性的化合物(即不与试样组分起化学反应) ,在测试的温度范围内能够稳定,并 且纯度为已知。例如邻苯二甲酸二甲酯、邻苯二甲酸二乙酯等。 A.3.2 校准化合物 用于校准的化合物,其纯度应至少为 99%(质量分数) ,或已知纯度。 A.3.3 稀释溶剂 使用适于稀释试样的有机溶剂,其纯度至少为 99%,或已知纯度,但不能含有任何干扰测定的 6 物质,如造成色谱图上出现重叠峰的物质。应单独进行注射溶剂的测试,以便观察污染物以及可能 存在的干扰峰。稀释溶剂可以是乙酸乙酯、甲醇和正己烷之类的溶剂。 A.3.4 标记物 用于按 VO
15、C 定义区分 VOC 组分与非 VOC 组分的化合物。其沸点在 VOC 定义附近(2503) ,且已知纯度的化合物。用己二酸二乙酯(沸点: 251 )作为标记物以区分沸点低于或等于 250 的有机化合物。 A.4 取样 参见 GB/T 3186 取出确有代表性的试样进行测试。 A.5 测试步骤 A.5.1 密度 密度的测定见 GB/T 67501986。 A.5.2 挥发物(V)的测定 挥发物(V)的测定见 GB/T 67511986。 如产品经 A.5.5 测试未发现含有沸点大于 250 有机化合物,按式(1)计算产品中 VOC 含量。 1000 = 样 V VOC (1) 式中:VOC 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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