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PP项目法律问题之合同、土地取得、资产权属.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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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PPP 项目法律问题之合同、土地取得、资产权属前不久,由财政部、英国驻华大使馆和中国法学会在京联合举办了 PPP法治建设国际研讨会。研讨会中就有关于“国内 PPP 项目法律事务问题与立法建立”进行了探讨,包括有三个子专题:分别是“PPP 项目合同法律问题与救济途径”、“PPP 项目土地取得的法律问题”、“PPP 项目资产权属法律问题”。专题一:PPP 项目合同法律问题与救济途径PPP 项目合同法律属性与救济途径专题由中国财政科学研究院刘尚希院长主持,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薛刚凌院长、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庭梁凤云审判长、对外经贸大学法学院丁丁教授、北京仲裁委员会丁建勇处长以及英国品诚梅森律所合伙人张晓慧
2、律师等专家围绕此专题进行了精彩发言与深入讨论。中国财政科学研究院 刘尚希院长:参考英国经验为我国进一步完善 PPP 机制打开了一扇窗。刚才各位的讨论都涉及到 PPP、特许经营、行政合同、民事合同等关键词,这些关系在我国现实中都需要处理,都需要从理论上进行深化。在政府进行“负面清单”改革以及政府向社会、市场分权的改革背景下,“特许”和“经营”是混在一起我认为是不妥的。特许权不同于经营权,特许权是政府所有不能转让的,经营权是可以流转的。现在的市场经济仍存在计划成分和“正面清单”思维,真正做到“法无授权不可为”,从“集权”走向“分权”要克服很多难题。因此在PPP 立法过程中,对国外法律条文的分析是必
3、要的,但不能直接“搬运”,而是要结合我国国情考虑立法,解决利益与风险的不确定性问题。行政权力要以公众利益为首要和主要诉求,但不能打着“公共利益”的旗号进行行政干预。这是我听取各位专家意见后的一些体会。PPP 立法是一项复杂而艰巨的工作,需要经济、社会、法律等各界的共同努力,PPP 立法本身也体现了一种合作精神,即“共治、共建、共享”。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院长 薛刚凌:我主要谈一下 PPP 发展的公法保障问题。我国过去的很多案例告诉我们,政府前期论证不充分、合作者选择不当或不兑现承诺,往往会导致项目的失败。这也提醒我们,在 BOT 中对行政机关的定位不是一般的商务主体,往往会涉及到公共政策、公共权
4、力、公共资金、政府监管等公法特有的问题。PPP 整体上离不开公法保障,需要建立一套 PPP 公法制度,同时要严格建立政府的公法责任及相关配套制度,包括合同法、担保法、政府采购法等都要调整,法律如果没有这方面的支持,风险会非常大。PPP 的运行也依赖合同制度,尤其是民事合同的运行,如果这方面问题比较多,加上公共的复杂性会更难。关于 PPP 合同的法律属性,学界的三种观点,即公法合同、私法合同及混合型合同。对于混合合同观点而言,认为合同性质是不确定的,应当根据特定合同的公法和私法属性具体确定,尤其是 PPP 合同有一个主合同还有若干个子合同。国外经验来看,大陆法系传统国家倾向于定性为公法合同。在英
5、美法系国家大多将其定性为私法合同。而英国同时存在公法性质和私法性质的 PPP合同,具体视合同情况来定,法官有很大的裁量权。我比较认可混合性质的观点,不同项目的性质也不完全一样,但都带有公法属性,当然部分从属性的合同除外。最高法院行政庭审判长 梁凤云:我主要报告一下我国行政诉讼的基本情况,并对 PPP 合同法律属性及内容做一定的扩展。 一、行政诉讼的基本结构我国现行行政诉讼的基本结构由法律和相关司法解释共同构成:在法律层面,新的行政诉讼法第 12 条第 11 项规定:“如果当事人认为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未按照约定履行或者对行政机关单方变更解除合同行为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这是行政诉讼
6、关于行政合同受案范围的规定,另外行政诉讼法仿照合同法对行政协议的判决方式也做了详细规定。在司法解释层面,对行政协议做了进一步的规定,主要包含行政协议界定的标准、范围、诉讼时效、管辖、法律适用、判决、诉讼费用等七个方面的内容。二、今后中国行政合同诉讼的发展方向从行政行为诉讼向行政法律关系诉讼转变。行政诉讼法修改之前对于行政合同争议较多关注行政合同中行政主体的单方法律行为,修改之后规定还要对整个的行政法律关系进行审查。从单向的救济诉讼向平等的保护诉讼转型。现行法律规定只能由行政相对人起诉行政机关,今后法律同时保障行政机关和行政相对人通过提起行政诉讼获得救济。从合法性诉讼向合约性诉讼转型。今后改革方
7、向是既要对行政合同相关合法性进行审查,也要对合同履行的合约性进行审查。从行政合同诉讼向公法合同诉讼转型。现在的行政合同诉讼基本上是行政机关作为一方,将来行政合同应当是公法契约或者公法合同,不仅包括行政机关还包括其他的一些公共组织。特定的救济诉讼向选择性救济诉讼转型。对合同本身内容进行救济的采取民事诉讼方式;在投诉之后,对投诉机关的行政行为不服的则进行行政诉讼。在有些情况下,对于合同性质是行政合同或者民事合同难以区分,但不应影响当事人的诉权,在此情形下法律应当赋予当事人进行选择诉讼的权利。从纯粹的外化型诉讼向全面型诉讼转型。行政诉讼未来发展方向是全面型,意味着对于一些内部的行政协议也可以提起行政
8、诉讼。外经贸大学法学院 丁丁教授:我的专业背景是国际法,因此我主要从这个视角谈谈自己的看法。关于特许经营合同属性不仅在我国存在争议,在国际上也如此。在跨境投资的时候,一方是东道国政府,另一方是一个或者几个外国投资者组成的财团,有从属协议,关于协议的属性有不同的观点,一种是从平等主体进行考虑,另一种是条约性质的协议。我赞同混合型,但很难界定具体项目划定成分的比例大致占多少。从国际投资来看,此问题已有共识。对于 PPP 项目的内容,若不清楚内涵概念及合同属性,调整的法律关系到底是哪些,容易出现问题,这会影响到选择哪种方式解决。我们在整个法律体系及国际条约中承诺的东西,也应作为今后考量的内容。我们的
9、合同范围中提到平等主体之间的协议或者合同安排,在争议解决方式中已经把仲裁作为其中选择之一。如果按照国内的标准设定使得国内投资者得到不如外国投资者的待遇,是不公平的。要考虑在东道国和本国投资者中,允许投资者抛开国内的救济方法而直接选择国外的仲裁方式。北京仲裁委 丁建勇处长:从合同内容看兼具合同性和契约性的双重属性。从实践看有三种解决办法,一是用吸收的办法来解决,即主要特征“吸收”次要特征;二是并行方式,不是看民事性还是行政性的内容多,主要看争议的内容是什么;三是折中方式,这是对现有法律形式的突破,比如虽然界定为行政诉讼,但在行政诉讼中适用民事诉讼解决特许经营协议中包含的民事性的内容,或在民事诉讼
10、中,碰到关于确定具体行政的内容,案子暂时中止,由当事人立案处理具体行政行为的效率问题。对现有模式局限的建议,我认为一是要对 PPP 合同的明确定性;二是 PPP合同与特许协议本身并不完全等同;三是 PPP 合同具有多元性,立法具有复杂性;四是尽快通过立法明确 PPP 合同的性质,应在保护公权和私权之间寻找平衡点,同时要考虑到对现有 PPP 市场发展的影响,选择哪种方式要适合现有的国情。英国品诚梅森律所合伙人 张晓慧律师:对于 PPP 合同的属性我倾向于混合型,我主要谈谈英国在这方面的经验。一、英国的合同争议情况我认为,如何吸引 PPP 项目的社会资本投资人是关键。 PPP 项目是由一系列的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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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PPP 项目 法律问题 合同 土地 取得 资产 权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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