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民族发〔2017〕20号.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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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辽民族发201720 号辽宁省民委关于进一步规范清真食品审批加强清真食品监管工作的通知各市民委:为深入贯彻辽宁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全面优化营商环境,按照辽宁省优化营商环境建设年实施方案和其他有关法规政策的要求,现就进一步规范清真食品审批、加强清真食品监管等工作通知如下:一、关于清真屠宰厂(场)的许可审批目前,设立清真屠宰厂(场)的许可审批表,由县、市民族工作部门初审同意盖章后,经辽宁省清真商业食品管理协会盖章2同意,省民委予以(盖章)审批;清真屠宰厂(场)的变更、延续经营和注销审批,由辽宁省清真商业食品管理协会审核同意(盖章)后,省民委予以(盖章)审批。 辽宁省优化营商环境建设年实施方案要求
2、, “凡是与国家法律法 规不一致的规章、文件一律清理、修改或废止,凡是没有法定依据的审批、审查、投资限制、资格认证、中介服务、行政收费一律取缔”。 辽宁省“ 减证便民”专项行动方案要求, “凡没有法律法 规依据的证件、证明和盖章环节一律取消”。为贯彻 落实 省政府相关工作部署,清真屠宰厂(场)的设立、变更、延续和注销的审批环节作如下调整:设立、变更、延续和注销审批均需要各县(区、市)民族工作部门初审同意(领导签字、加盖公章),并报市民委复核;对于同意的,由市民委领导签字盖章后,上报省民委审批,取消辽宁省清真商业食品管理协会的盖章环节。企业申请材料由各市民委负责上报省民委(网上申报通过辽宁省政务
3、服务网填报,纸质版报送省民委行政审批处)。二、关于营业面积 1000 平方米以上清真食品经营单位的审批按照关于印发辽宁省清真食品生产经营许可证和统一清真标志申领办法的通知(辽民族2012 49 号)规定,申请设立营业面积 1000 平方米以上(含 1000 平方米)的清真食品经营单位,3由省民族事务行政主管部门审批。为进一步落实国务院及省政府有关“放管服 ”工作要求,省民委 拟将 营业面积 1000 平方米以上(含 1000 平方米)的清真食品经营单位许可审批,下放至市民族事务行政主管部门。此项许可审批权下放,已上报省编委办,待省政府审定后另行通知。三、关于进一步加强清真食品监管工作加强和规范
4、清真食品管理工作是尊重少数民族风俗习惯,维护民族团结和社会稳定的必然要求。各市要坚持从少数民族风俗习惯的角度来定义和管理清真食品,严格执行清真食品管理政策法规,确保清真食品安全,切实维护少数民族群众的合法权益。一要切实做好清真食品生产经营许可审批工作。清真食品生产经营许可是清真食品监管工作的首要环节,要坚持依法行政,严格按照辽宁省清真食品生产经营管理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认真做好许可审批工作,把好清真食品市场入口关。二要切实落实属地管理责任。各市要进一步增强责任意识,明确任务,落实责任,无论该企业属于哪一级审批,都要纳入属地管理范畴,确保清真食品市场安全、稳定、有序。三要切实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5、。要加强与畜牧、食药监、公安等部门的联系,构建清真食品齐抓共管的工作格局,完善工作机制。畅通投诉举报工作渠道,及时妥善处理涉及清真食品方面的问题。落实涉企行政4执法检查“两随机一公开 ”工作要求,加 强日常监管工作。四要认真做好审批制度改革工作指导。各市民委要将清真食品监管工作新要求、行政审批的新变化,及时传达给下级民族工作部门和属地清真企业,积极为清真食品管理工作营造良好氛围。附件:1.清真食品生产经营许可申请登记审批表(样式)2.清真食品生产经营许可延期申请审批表(样式)3.辽宁省清真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变更申请书(样式)辽宁省民族和宗教事务委员会2017 年 6 月 29 日5附件 1:清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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