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供热企业增值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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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供热企业增值税 房产税 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 94 号 发文日期:2016 年 08 月 24 日 【全文有效】 大| 中| 小 北 京 、 天 津 、 河 北 、 山 西 、 内 蒙 古 、 辽 宁 、 大 连 、 吉 林 、 黑 龙 江 、 山 东 、 青岛 、 河 南 、 陕 西 、 甘 肃 、 宁 夏 、 新 疆 、 青 海 省 (自 治 区 、 直 辖 市 、 计 划 单 列市 )财 政 厅 (局 )、 国 家 税 务 局 、 地 方 税 务 局 , 新 疆 生 产 建 设 兵 团 财 务 局 :为 保 障 居 民 供 热 采 暖 , 经
2、国 务 院 批 准 , 现 将 “三 北 ”地 区 供 热 企 业(以 下 简 称 供 热 企 业 )增 值 税 、 房 产 税 、 城 镇 土 地 使 用 税 政 策 通 知 如 下 :一 、 自 2016 年 1 月 1 日 至 2018 年 供 暖 期 结 束 , 对 供 热 企 业 向 居 民 个人 (以 下 统 称 居 民 )供 热 而 取 得 的 采 暖 费 收 入 免 征 增 值 税 。向 居 民 供 热 而 取 得 的 采 暖 费 收 入 , 包 括 供 热 企 业 直 接 向 居 民 收 取 的 、 通过 其 他 单 位 向 居 民 收 取 的 和 由 单 位 代 居 民 缴
3、 纳 的 采 暖 费 。免 征 增 值 税 的 采 暖 费 收 入 , 应 当 按 照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增 值 税 暂 行 条例 第 十 六 条 的 规 定 单 独 核 算 。 通 过 热 力 产 品 经 营 企 业 向 居 民 供 热 的 热 力 产品 生 产 企 业 , 应 当 根 据 热 力 产 品 经 营 企 业 实 际 从 居 民 取 得 的 采 暖 费 收 入 占 该经 营 企 业 采 暖 费 总 收 入 的 比 例 确 定 免 税 收 入 比 例 。本 条 所 称 供 暖 期 , 是 指 当 年 下 半 年 供 暖 开 始 至 次 年 上 半 年 供 暖 结 束 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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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 供热 企业 增值税 房产税 城镇 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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