贫困地区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实施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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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贫困地区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实施办法安庆市教育体育局 安庆市财政局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实施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的意见 (国办发201154 号) 、 教育部办公厅 国家发改委办公厅 财政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扩大学生营养改善计划地方试点范围实现国家扶贫开发重点县全覆盖的意见 (教督厅函20166 号)和安庆市人民政府关于 2018 年实施 33 项民生工程的通知 (宜政发20187 号)文件精神,推进我市贫困地区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工作(简称营养改善计划) ,根据相关法规政策,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一、指导思想以十九大精神,特别是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
2、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中央和国务院扶贫开发工作政策要求和会议精神,对我市国贫县实施营养改善计划全覆盖,强化保障,规范实施,提质增效,提高农村学生健康水平,加快农村教育发展,促进教育公平。二、目标任务对我市潜山县、太湖县、望江县、岳西县、宿松县 5个国家集中连片特困县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生提供营养膳食补助。三、资金筹措与管理(一)补助基本标准为营养改善覆盖范围内的学生每生每天 4 元,学生每年在校就餐天数按 195 天计算。所需资金由中央、省、县按照政策承担,我市 5 个国家试点县全部由中央财政承担。营养改善工作运转经费由各试点县财政解决。(二)鼓励企业、基金会、慈善机构等捐资捐助,在试点县政府统
3、筹下,积极开展营养改善工作,并按规定享受税费减免优惠政策。(三)试点县应将分担的资金额度纳入县级财政预算,及时将补助资金纳入国库管理,并实行分账核算,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有关规定及时支付。(四)营养膳食补助资金要全额用于改善学生营养膳食,不得以现金形式直接发放给学生个人和家长。营养改善计划专项资金应专款专用,严禁克扣、截留、挤占和挪用。(五)财政部门应将营养膳食补助资金管理使用情况列入重点监督检查范围。教育部门应当将营养膳食补助资金的使用管理纳入教育督导的重要内容,定期进行督导。学校要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强化内部监管,主动接受审计部门的监督。(六)试点县应结合现有学籍管理平台,通过营养膳食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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