潮州市高层次人才认定办法(试行).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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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1 -潮州市高层次人才认定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潮州市深化人才发展体制机制改革的若干意见精神,实施更加积极、开放、有效的人才政策,建立科学规范的高层次人才评价体系,广泛吸引高层次人才到潮州展现才华,推动我市实施科技创新和实现经济高质量发展,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高层次人才须遵纪守法,热爱中华人民共和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具有创新的科学精神和良好的职业道德。依其业绩与贡献不同,分为 A 类人才、B 类人才 2 个层次。第三条 高层次人才认定对象为已在我市企事业单位工作、创业或与我市用人单位达成工作意向的人才。党政机关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工作人
2、员不列入认定对象。第四条 高层次人才认定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坚持品德、知识、能力和业绩并重的原则,坚持业内认可、社会认可的原则。第五条 高层次人才认定工作,由潮州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牵头,潮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综合管理,并会同市直有关职能部门和各县区(开发区)组织实施。- 2 -第六条 高层次人才依据潮州市高层次人才认定标准(下称标准)进行认定。标准根据我市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才需求状况制定,结合实际情况适时调整,实行动态发布。第七条 经认定的高层次人才,纳入我市高层次人才信息库管理,颁发潮州市高层次人才证书,并享受“潮州优才卡” 一站式服务等相关政策待遇。第八条 高层次人才认
3、定程序(一)申报。申报工作常年开展。申报人填写潮州市高层次人才认定申报表,并提供以下有关材料原件(经验证后退回)和复印件:1.最高学历、学位证书(海外留学人才的学历学位证书须经教育部留学人员服务中心认证);2.专业技术资格证书、职业资格证书;3.有效的身份证明:(1)本人居民身份证或户口本;(2)具有外国国籍的提交本人护照,具有港澳台身份的,提交本人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或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4.劳动合同或者与用人单位签订的聘用意向性协议(承诺认定后 3 个月内签订工作合同,并在潮州工作 1 年以上),属创业人员的,提供营业执照和半年(含)以上纳税证明;5.按薪酬标准认定的人员提供近半年企
4、业工资薪酬发放财务凭证、银行流水单及个税缴纳证明; 6.符合标准规定条件的其他相关证明材料,如荣誉证书、获奖证书、研究项目结题材料等。(二)审核。- 3 -1.初审。申报人所在单位对申报人各项条件和证明材料进行核实,符合条件的在其申报表中加具推荐意见后连同证明材料报送市人社局。2.核准。潮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按照标准对申报人进行核准。对标准中难以界定的“ 偏才” 、“专才”和属于“ 相当于上述层次 ”的人才认定工作,由潮州市人力 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与相关主管部门联合组织认定,提出审核意见。(三)公示。经核准符合认定条件的人选,在市政府门户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期为 5 个工作日。(四)颁证。对经
5、公示无异议的人选颁发潮州市高层次人才证书。第九条 实行人才动态管理。高层次人才认定后,达到更高层次认定条件的,可重新申请认定。经认定的高层次人才如因工作调整、变动等原因不再符合本办法所列高层次人才认定相关条件的,单位或个人在发生变动后一个月内书面报潮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调整出管理名单,不再享受有关待遇。第十条 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列入高层次人才认定范畴;对已认定的取消其高层次人才称号,并收回潮州市高层次人才证书和“ 潮州优才卡” ,并作相关 记录:(一)学术、业绩上弄虚作假被有关部门查处的;(二)提供虚假材料骗取高层次人才资格的;(三)受纪检、监察机关审查并给予警告以上处分的;(四)被
6、处以刑事处罚的;- 4 -(五)其他应当注销认定结果的情形。第十一条 高层次人才认定有效期为 5 年,有效期满后可按标准再次申请认定。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潮州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潮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限期至 2020 年12 月 31 日- 5 -附件 1:潮州市高层次人才认定标准一、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报认定为 A 类人才(一)取得以下成就的:1.诺贝尔奖、菲尔兹奖、沃尔夫奖、克劳福德奖、笛卡尔奖、图灵奖、普利茨克建筑奖、科普利奖、阿贝尔奖、拉斯科奖、京都奖、邵逸夫奖等国际知名奖项获得者;2.中国国家最高科学技术奖获得者;3.中国科学
7、院院士、中国工程院院士,美国、日本、德国、法国、英国、意大利、加拿大、瑞典、丹麦、挪威、芬兰、比利时、瑞士、奥地利、荷兰、澳大利亚、新西兰、俄罗斯、新加坡、韩国、西班牙、印度、乌克兰、以色列国家最高学术权威机构会员(一般为“member”或“fellow”,统一翻译为“院士” );4.中国社会科学院学部委员、荣誉学部委员;5.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重大项目首席专家;6.国家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7.全国杰出专业技术人才;8.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专家;9.国医大师;10.中国工艺美术大师;11.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12.全国技术能手;- 6 -13.全国名校长、全国模范教师;(二)入选以下人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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