综合验收技术标准(试行).doc
《综合验收技术标准(试行).doc》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综合验收技术标准(试行).doc(8页珍藏版)》请在得力文库 - 分享文档赚钱的网站上搜索。
1、1综合验收技术标准(试行)0总则 .20.1 目的和依据 .20.2 适用范围 .21相关定义 .21.1 开工时间 .21.2 竣工时间 .22技术标准 .22.1 规划土地验收 .22.1.1 建筑工程部分 .22.1.1.1 合同(划拨)主体 .22.1.1.2 用地范围 .32.1.1.3 用地面积 .32.1.1.4 土地价款 .32.1.1.5 土地用途 .32.1.1.6 建筑总面积 .42.1.1.7 容积率 .42.1.1.8 建筑密度 .52.1.1.9 绿地率 .52.1.1.10 城市建设管理要求 .52.1.1.11 建设用地和建筑工程的规划性质 .52.1.1.12
2、 平面布置 .52.1.1.13 建筑间距 .62.1.1.14 建筑层数 .62.1.1.15 建筑高度 .62.1.1.16 停车泊位 .62.1.1.17 建筑立面、造型及室外 设施 .72.1.1.18 施工基地内临时建筑是否按规定拆除并已进行现场清理 .72.1.1.19 住宅、办公、商业(娱乐)建筑面积比例 .72.1.1.20 保障性住房建设情况 .72.1.1.21 工业企业内部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 .72.1.1.22 工业项目固定资产总投资额、投 资强度 .72.1.2 市政道路桥梁部分 .72.1.3 市政管线部分 .82.2 地名验收 .82.3 地矿验收 .82.4
3、 城建档案验收 .820总则0.1 目的和依据为规范全市规土管理综合验收工作,依据中国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上海市城乡规划条例、 上海市国有建设用地土地核验管理办法、上海市城市 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技术标准。0.2 适用范围本标准适用于市和区(县)规划和国土资源行政管理部门对建设项目规划竣工、土地、城建档案、地名、地矿等事 项进行综合验收的管理工作。1相关定义1.1 开工时间 是指建设主管部门核发施工许可证的时间,同一项目分期建设的,以最早一期核发施工许可证的时间为准。1.2 竣工时间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按照规划批准的要求,完成基地内建筑、道路、
4、绿化、公共 设施等建设后,符合规土管理综合验收申请条件,申请综合验收的时间。同一项目分期建设的,以最后一期申请综合验收的时间为准。2技术标准2.1 规划土地验收2.1.1 建筑工程部分2.1.1.1 合同(划拨)主体综合验收申报人申报的法人(组织)证明材料应与出让合同载明的3受让人或划拨决定书、用地批准文件批准的土地使用权人、房地产权证载明的权利人相一致。2.1.1.2 用地范围2.1.1.2.1 申报项目实际 建设范围应符合出 让合同或划拨决定书、房地产权证附图及规划许可宗地界线。2.1.1.2.2 分期验收的,单期用地范围应在规划许可范围内。2.1.1.3 用地面积2.1.1.3.1 申报
5、项目实际使用的土地面积以建设工程竣工规划验收测量成果报告书中载明的数据为准。2.1.1.3.2 实际使用的土地面积应符合出让合同或划拨决定书载明及规划许可的宗地面积要求。2.1.1.4 土地价款建设单位应按规定期限支付土地价款,支付凭证所载明的价款应与出让合同(含补充出让合同)或划拨决定书载明的土地价款一致。属分期支付或延期付款的,支付凭证所载明的价款应包含利息或违约金。2.1.1.5 土地用途2.1.1.5.1 申报项目实际的建设用途应与出让合同或划拨决定书或用地批准文件载明以及规划许可批准的土地用途一致;对未投入使用的申报项目,仅就实际建筑形态不足以认定改变用途的,申报单位应做出不改变土地
6、用途的承诺。2.1.1.5.2 对合同未 约定商住比例的商品住宅建 设项目,根据关于启用国有土地划拨决定书及上海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新版格式文本的通知(沪房地资用2005589 号)的有关规定,在符合规划许可批准内容及确保其他公建设施的前提下,按不高于 15%的比例建设商业服务设施的,其土地用途仍可认定为居住。42.1.1.6 建筑总面积2.1.1.6.1 实测建筑总面积按照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GB/T50353-2005)进行计算,以建设工程竣工规划验收测量成果报告书中的相关数据为计算依据。2.1.1.6.2 验收项目的实测建筑总面积和计容建筑面积应符合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批准及土地
7、出让合同或划拨决定书载明的建筑面积的要求。2.1.1.6.3 建设工程按照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 证附图进行施工的,单体建筑面积可以按照下列规定的允许值控制:1、大于等于 5000 平方米的单体建筑工程,建筑面积控制为不大于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核准面积的 1.5;2、 小于 5000 平方米的单体建筑工程,建筑面积控制为不大于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核准面积的 3。3、多幢性质相同的单体建设工程的建筑面积误差可以相互调整平衡,但不得在不同性质的单体建筑工程之间或含不同性质的单体建设工程内进行建筑面积的相互平衡。2.1.1.6.4 实测建筑总 面积超出规划许可允 许误差控制范围的,必须按照违法建设查处程序,
- 配套讲稿:
如PPT文件的首页显示word图标,表示该PPT已包含配套word讲稿。双击word图标可打开word文档。
- 特殊限制:
部分文档作品中含有的国旗、国徽等图片,仅作为作品整体效果示例展示,禁止商用。设计者仅对作品中独创性部分享有著作权。
- 关 键 词:
- 综合 验收 技术标准 试行
限制150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