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讲国际私法的主体.ppt
《第六讲国际私法的主体.ppt》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第六讲国际私法的主体.ppt(65页珍藏版)》请在得力文库 - 分享文档赚钱的网站上搜索。
1、第六讲 国际私法的主体,第一节 自然人,一、 自然人的国籍 国籍的概念 国籍是指一个人作为特定国家的成员而隶属于这个国家的一种法律上的身份。 国籍的冲突 国籍的积极冲突 国籍的消极冲突,国籍冲突的解决,国籍积极冲突的解决两个以上的国籍中有一个是内国国籍内国国籍优先 两个以上的国籍都是外国国籍 当事人惯常居所或住所所在地国的国籍优先以与当事人有最密切关系的国家的法律为其本国法 实际国籍,国际法院对诺特包姆(Nottebohm)案的判决,诺特包姆出生在1881年9月18日,出生地是汉堡,其父母是德国人。按照德国国籍法,他出生时就取得德国国籍。1905年,他离开德国,开始在危地马拉设定住所,并把危地
2、马拉作为他的事业的中心。1939年10月,申请加入列支敦士登国籍。回到危国以后,即向危政府申请将他在外国人登记簿上说明的国籍改为列支敦士登国籍,并经过危政府批准。此后他在危地马拉恢复商业活动。,1941年12月11日,危地马拉同法西斯德国宣战。1943年11月19日,他被危地马拉警察逮捕,并被移交给美国军事当局。后者将他送到美国境内拘留起来,直到1946年1月22日才将他释放。他在危地马拉的财产和商店被危政府依照处理敌国人的法律扣押和没收。,列支敦士登政府于1951年12月10日向国际法院对危地马拉起诉,请求发还诺特包姆的财产,并且赔偿损害。列国政府的理由是:危国政府把诺特包姆逮捕、拘留、驱逐
3、并且排除于危国境外,以及扣押和没收他的财产,是违反国际法的,而且它拒绝为实施这些非法行为给予赔偿,也是违反国际法的。,国际法院驳回列支敦士登的起诉。法院判决的理由是:它认为列国政府对诺特包姆不能行使外交保护权,而国际诉讼也是外交保护的一种方式。在国际法上,任何国家有为本国国民向他国进行外交保护的权利,这是公认的一个原则。该院以实际国籍(nationalit effective)作为决定一个国籍在国际法上是否可以对抗其他国家的标准。诺特包姆的列国国籍不是实际国籍,不符合国际法上实际国籍的标准,因而危地马拉没有义务承认列国赋予他的国籍。,国籍消极冲突的解决 当事人住所地国家的法律为其本国法 无住所
4、或住所不能确定的,则以其居所地法为其本国法 法院地法,我国关于自然人国籍的立法不承认双重国籍。双重或多重国籍的外国人,以住所地或最密切联系国家法律为本国法。防止无国籍现象。民通意见181条:无国籍人的民事行为能力,一般适用其居住国法律,如未定居的,适用其住所地国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十九条依照本法适用国籍国法律,自然人具有两个以上国籍的,适用有经常居所的国籍国法律;在所有国籍国均无经常居所的,适用与其有最密切联系的国籍国法律。自然人无国籍或者国籍不明的,适用其经常居所地法律。第二十条依照本法适用经常居所地法律,自然人经常居所地不明的,适用其现在居所地法律。,自然人的住
5、所(domicile),住所的概念 一个人以久住的意思而居住的某一处所。一般认为,居住者的久住意图和长住事实是决定住所的两个重要因素。住所的分类 原始住所 选择住所 法定住所,住所(domicile)与居所(residence)居所指一个人在一定时间内居住的处所,因此,住所是久住之处,居所只是暂住或客居之地。 惯常居所(habitual residence),是一个人在某段时间内生活的中心和居住的处所。,住所冲突的解决,住所积极冲突的解决 当事人选择有一个内国住所内国住所优先两个都是外国住所最后住所优先 最密切联系的住所住所消极冲突的解决 居所所在地,中国确定自然人住所的立法民法通则第15条:
6、公民以他的户籍所在地的居住地为住所,经常居住地与住所不一致的,经常居住地视为住所。民通意见第183条:当事人的住所不明或者不能确定,以其经常居住地为住所;当事人有几个住所的,以与产生纠纷的民事关系有最密切联系的住所为住所。,民通意见第9条规定:公民离开住所地最后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为经常居住地。但住医院治病的除外。公民由其户籍所在地迁出后至迁入另一地之前,无经常居住地的,仍以其原户籍所在地为住所。,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15条:自然人在涉外民事关系产生或者变更、终止时已经连续居住一年以上且作为其生活中心的地方,人民法院可以认定
7、为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规定的自然人的经常居所地,但就医、劳务派遣、公务等情形除外 .,原告:边见X,男,36岁,日本国籍,某日本公司北京分公司职员,住北京市朝阳区被告:边见XX,女,38岁,日本国籍,家庭主妇,住北京市朝阳区 原、被告原为中国国籍,于1993年在日本留学期间相识、恋爱,于1999年2月在日本国福冈市登记结婚。为了便于在日本办理签证,双方又于1999年9月在中国驻日本国大使馆领事部领取了结婚证。双方婚后育有一女,现年6岁。,2002年10月原、被告双方加入日本国籍。原告与日本某公司有终身劳动关系。2005年4月,原告被派到中国工作,外派合同期为两年。被告与女儿随原告到中国,现居
8、住于北京市朝阳区,部分家庭财产存于日本。 原告以双方感情名存实亡、已无合好可能为由,于2006年11月22日向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解除原、被告婚姻关系,并判令孩子由原告抚养。当时原告持有中国就业签证,被告持有中国就业者家属签证,双方签证的有效期均为2007年3月14日。请问: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对此案有无管辖权?,郭宗闵、李恕珍与青岛昌隆文具有限公司股东资格确认纠纷 (2016)鲁民终2270号,在自然人经常居所的判定上,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采取的是一种叠加标准,即包含两个构成要素:一是“连续居住1年以上”;二是“作为其生活中心的地方”。只有具备了上述两个要素,才能被认为是经
9、常居所。但是,对于何为“连续居住1年以上”,是绝对连续还是相对连续,是要求连续居住12个月甚至365天以上,还是要求居住时间不少于多少个月或日,上述司法解释并未明确,需要本院在本案中予以判断确认。对于如何认定“作为生活中心的地方”,亦需要本院加以解释。,本院认为,所谓“连续居住1年以上”,并不是指一种绝对连续状态,而是指的一种相对持续的居住状态,在居住期间,即使当事人因工作派遣、短期学习、出国旅游、赴外就医等原因导致其不能始终居住在某一地,但只要其居住状态是相对持续的,且达到1年以上,并不影响对其经常居所的判断。而对于“作为其生活中心的地方”这一标准,则既要注重考察当事人的主观意愿,又要看当事
10、人的客观生活状况,然后进行综合判断。即从当事人的主观意愿、家庭生活、社会关系、主要职业、财产状况等各方面进行综合考察。就两个标准之间的关系而言,本院认为,二者除了是并列条件的关系,还是判断时重要的相互参考因素。也就是说,在判断是否连续居住时,除了要看当事人在某地居住的连续状态,还要看当事人主观上是否有将其作为生活中心的居住意图。在判断当事人是否将某地作为生活中心时,除了要看当事人主观上的居住意愿,还要看当事人的持续居住状态。,本案中,在郭音伟于2013年8月20日死亡之前,无论是郭音伟还是李恕珍,从二人的出入境记录来看,虽然并不是一直在中国大陆地区停留,但从二人停留的时间和相对连续状态来看,均
11、可以认定为在中国大陆地区已连续居住1年以上。从郭音伟在青岛的财产状况、投资活动、居住证明、驾驶执照、公用事业收费服务便民卡持有情况等可以得出结论,郭音伟生前是以中国青岛作为其生活中心。李恕珍在本案中虽然提交的证明其在中国青岛生活的证据相对较少,但从其与郭音伟的夫妻关系、郭音伟对其委托授权情况以及在青岛连续居住情况等也可以看出李恕珍在郭音伟生前是以中国青岛作为其生活中心。综合以上两个方面,本院可以判定,中国大陆地区既是郭音伟的经常居所地,也是郭音伟与李恕珍的共同经常居所地。因此,一审法院适用中国大陆地区法律作为解决本案中夫妻财产关系争议和继承关系争议的准据法并无不当。,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
12、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三条 公民的住所地是指公民的户籍所在地,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住所地是指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不能确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注册地或者登记地为住所地。第四条 公民的经常居住地是指公民离开住所地至起诉时已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但公民住院就医的地方除外。,12夫妻一方离开住所地超过1年,另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夫妻双方离开住所地超过1年,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由被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没有经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诉时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案例解析,被告龚某户籍所在地在南昌市湾里区,在审理
13、期间,被告龚某陈述:其在2009年1月至2010年4月在南昌市东湖区居住,2010年5月至2011年5月在南昌市青山湖区居住,2011年5月至2012年5月在南昌市西湖区居住,2012年5月至2013年5月在南昌市青山湖区居住,2013年5月至2014年9月在南昌西湖区居住。2014年10月至2015年1月即原告黄某起诉时,被告龚某在南昌市东湖区居住。请问:哪个法院有管辖权?,1、起诉时在住所地居住的,无论是否离开过住所地,也无论离开是否超过一年,仍应以住所地法院管辖。2、起诉时不在住所地居住的,离开之时至起诉时连续居住不满一年的,仍应以住所地法院管辖。 3、起诉时不在住所地居住的,离开之时至
14、起诉时连续居住满一年的,应以此地为经常居住地,由经常居住地法院管辖。 4、起诉时不在住所地居住的,离开之时至起诉时如果有多个连续居住满一年的地方,且最后一次离开至起诉时居住满一年的,以最后一个为经常居住地,由经常居住地法院管辖。 5、起诉时不在住所地居住的,离开之时至起诉时如果有多个连续居住地满一年的地方,但是最后一次离开至起诉时居住不满一年的,应视为没有经常居住地,仍应以住所地法院管辖。,1955年关于解决本国法和住所地法冲突的公约,甲具有美国国籍,在加拿大有其原始住所。现甲在英国及中国均有住所。甲家人常住英国,甲为生意常年往返于中国和英国。甲在中国住所居住期间,与他人发生民事纠纷而诉至中国
15、法院。依中国有关法律及司法解释,法院应以何地为甲的住所?A甲的原始住所,即在加拿大的住所B甲常住地的住所,即在英国的住所C与产生该纠纷有最密切联系的住所,即在中国的住所D同时以其英国和中国的住所为住所,张某居住在深圳,2008年3月被深圳某公司劳务派遣到马来西亚工作,2010年6月回深圳,转而受雇于香港某公司,其间每周一到周五在香港上班,周五晚上回深圳与家人团聚。2012年1月,张某离职到北京治病,2013年6月回深圳,现居该地。依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不考虑该法生效日期的因素)和司法解释,关于张某经常居所地的认定,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A.2010年5月,在马来西亚B.2011年12月,在
- 配套讲稿:
如PPT文件的首页显示word图标,表示该PPT已包含配套word讲稿。双击word图标可打开word文档。
- 特殊限制:
部分文档作品中含有的国旗、国徽等图片,仅作为作品整体效果示例展示,禁止商用。设计者仅对作品中独创性部分享有著作权。
- 关 键 词:
- 第六 国际私法 主体
限制150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