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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于开展现有钢铁生产企业环境保护核查的通知环办2010128 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环境保护局: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大节能减排力度 加快钢铁工业结构调整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1034 号)要求,提高现有钢铁生产企业污染防治水平,我部决定开展现有钢铁生产企业环境保护核查。现将现有钢铁生产企业环境保护核查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我部将依照办法定期分批对现有钢铁生产企业开展核查。各省级环保部门应于 2010 年 10 月 15 日前将辖区内第一批钢铁生产企业预核查结果及相关材料(附光盘)报送环境保护部。我部将于 2010 年
2、 11 月底前审查发布第一批环境保护核查合格钢铁生产企业名单。联系人:环境保护部污染防治司 王晓密 电话: (010)66556277,(010)66556244(传真)信箱: 附件:现有钢铁生产企业环境保护核查办法(试行)二一年九月二十日主题词:环保 钢铁 核查 通知抄送:工业和信息化部、发展改革委、国资委,华北、华东、华南、西北、西南、东北环境保护督查中心,中国钢铁工业协会,中国五矿化工进出口商会,各有关钢铁企业。附件:现有钢铁生产企业环境保护核查办法(试行)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大节能减排力度加快钢铁工业结构调整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1034 号)要求,提高现有钢铁生产企业
3、污染防治水平,指导现有钢铁生产企业环境保护核查工作,特制定本办法。一、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港澳台地区除外)的现有钢铁联合、冶炼企业(以下简称“现有钢铁生产企业”)。现有钢铁生产企业,可以向所在地省级环保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环境保护核查。二、申请及核查程序钢铁生产企业向所在地省级环保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环境保护预核查的申请,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省级环保行政主管部门对申请单位提交的证明材料进行核查,并进行现场检查。对辖区内预核查符合条件的现有钢铁生产企业,省级环保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出具环境保护预核查钢铁生产企业推荐表(附一),附现有钢铁企业生产及环保设施基本情况表(附二),一并报告环境保
4、护部。环境保护部组织专家对申请材料进行核查,并将核查结果在环境保护部网站公示 5 个工作日,对经公示无异议的,列入环境保护核查合格钢铁生产企业名单并予发布。三、核查时间和频次环境保护部每年组织两次现有钢铁生产企业环境保护核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保部门应依企业申请定期对辖区内的现有钢铁生产企业进行核查,并于每年 4 月 15 日和 10 月 15 日前将核查结果报送环境保护部。四、环境保护核查内容和核查规则钢铁生产企业应当同时满足下列八项条件,省级环保行政主管部门方可出具预核查合格证明。(一)依法执行了建设项目(包括新、改、扩建项目)环评审批和竣工验收制度1.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取得相应级
5、别的环保行政主管部门批复;2.建设项目竣工后,取得相应级别环保行政主管部门的竣工环保验收批复;3.未依法履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的钢铁生产企业需要补办环境影响评价审批,办理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手续,并取得相应级别的环保行政主管部门批复。(二)达标排放1.过去一年废水、废气、厂界噪声等各项污染物排放达到国家或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要求。附近居民无关于噪声或无组织排放等环境问题的投诉,或投诉问题已得到解决。2.排放执行行业标准的,按照行业标准进行全指标监测;执行综合排放标准的,按照环境影响报告书和地方环保部门指定的指标监测。3.废水、废气每季度至少监测一次。初次申请核查的现有钢铁生产企业,还应提供三个
6、月以内由省级或地市级环境监测站出具的监测报告。(三)危险废物、一般工业固体废物以环境无害化方式利用或处置1.钢铁生产企业产生的含锌废物、含铬废物、废酸、废油和焦化产生的焦油渣、再生器残渣、生化污泥等属于危险废物的,应依法进行无害化处置。需要转移的,应按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执行。2.自行处置或利用危险废物的,其专用设施需根据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以下简称固体法)第十四条的规定,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委托他人代为处置的,须提供处置单位资质证书。3.钢铁工业污水处理产生的污泥须根据危险废物鉴别标准 浸出毒性鉴别(GB 5085.3)进行鉴别。属于危险废物的,应按第 1 款要求进行处置或利用
7、。4.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自行处置或综合利用的,应当提供最终排放去向说明或与综合利用单位的合同。(四)污染物排放达到总量控制要求1.企业排污量符合所在地环保行政主管部门分配给该企业的总量控制指标要求。2.完成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任务。(五)按期足额缴纳排污费(六)主要污染物产排污强度符合以下要求:吨钢污水排放量不超过 2.0m3,吨钢烟粉尘排放量不超过 1.0kg,吨钢二氧化硫排放量不超过 1.8kg。(七)近三年未发生重大环境污染事故或重大生态破坏事件遵守国家和地方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近三年未发生重大及以上环境污染事故或重大生态破坏事件。(八)实施清洁生产审核并通过评估验收1.实施了清洁生产审核,向当地环保部门提交了清洁生产审核报告,并通过了清洁生产评估验收;2.根据关于深入推进重点企业清洁生产的通知(环发201054 号)中规定,每三年滚动实施一轮清洁生产审核。五、监督管理对于未通过环境保护部环境保护核查的钢铁生产企业,地方各级环保行政主管部门和环境保护部各督查中心应加强对其监督检查力度。环境保护部定期对通过环境保护核查的钢铁生产企业进行复查,发现有不符合本核查办法的,将取消其环境保护核查合格资格并予发布。附一:环境保护预核查钢铁生产企业推荐表附二:现有钢铁企业生产及环保设施基本情况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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