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准入许可审查要求.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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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准入许可审查要求(征求意见稿)本要求适用于新建企业,以及产品生产能力和条件发生变化的企业,涉及企业 政策符合性、 产品设计开发能力、产品生产能力和条件、 产品符合性、产品生产一致性保证能力、 产品售后服务能力等六个方面内容,分为否决项条款和一般项条款两类,下文中标注“ *”的条款为否决项条款。1.总则1.1* 企业应按照国家有关汽车行业投资管理规定完成建设项目投资管理手续,并符合汽车产业政策及宏观调控政策的要求。1.2* 企业开发的产品应验证与相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及国家有关规定的符合性,样车的参数、性能和配置应满足产品一致性要求。1.3 企业应建立完整的、文件化的售后服
2、务管理体系,包括人员培训(企业内部人员、经销商人员、顾客或使用单位的人员)、售后服务网络建设、维修服务提供、备件提供、索赔处理、信息反馈、整车产品召回、客户管理等内容,并有能力实施。企业应建立相应的技术文件体系,包括:维修手册、2备件目录、专用工具和仪器清单、产品使用说明书、售后服务承诺、应急措施等。企业应制定产品保修服务配件保障管理办法,提供产品的售后服务,保证在产品的使用寿命期和企业承诺的限定服务时间内向顾客提供可靠的备件、维修和咨询服务。企业应建立废旧动力蓄电池稳定的回收渠道,确保废旧动力蓄电池安全回收。2.能力要求车辆生产企业按照产品类别,划分为乘用车类、货车类、客车类、专用车类、摩托
3、车类、 挂车类六种类别。本文针对不同产品类别的企业分别制定准入许可审查要求。2.1 乘用车类企业乘用车是指国家标准 GB/T 3730.1汽车和挂车类型的术语和定义第 2.1.1.1 款至第 2.1.1.10 款所定义的车辆。2.1.1* 企业应建立专门的产品设计开发机构,统一负责产品设计和制造开发全过程的工作,配备与设计开发任务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专业技术人员至少包括产品策划、造型设计、整车设计、系统及总成部件设计、车身/驾驶室结构设计、底盘结构设计、整车匹配设计、整车总布置设计、产品工程设计、部件配套开发、整车试制和试装、试验验证、标准法规、数据信息等方面的人员。其中系统设计包括动力驱动
4、系统匹配、制动系统、转向系统、承载3系统、传动系统、悬架系统、电器仪表灯光系统、车载电子及电控系统,以及发动机整机、机构和系统、电子电控系统等。2.1.2 企业应建立适用于本企业产品的设计开发管理程序,应明确设计策划、设计评审、设计验证、设计确认等不同阶段设计活动的时间节点、工作方法、输入及输出文件的管理要求。应建立适用于本企业产品设计开发的设计作业指导文件和验证作业指导文件,其内容应覆盖相关总成、系统、整车的设计、匹配标定和试验验证过程,以及技术文件管理、标准化等内容。2.1.3 企业应建立与产品相适应的产品信息数据库,数据库应包括产品设计平台基础数据、整车和底盘参数、总成部件参数设计、金属
5、及非金属理化特性、设计计算和分析结果、竞争产品和国内外先进产品信息等;建立产品标准和技术文件体系(包括产品图纸、三维数模、产品技术条件规范、工艺和质量控制等技术文件等),产品技术标准的内容和项目应覆盖整车和主要总成部件,技术条件应不低于国家及行业有关标准的要求。2.1.4 企业应能使用计算机、开发工具(含设计软件)进行设计分析计算,包括车身/车架的刚度和强度分析、动力性与经济性分析、安全性仿真分析、整车 NVH 仿真分析、4电子电控系统分析、整车通讯系统分析、热力学分析、空气动力学分析、机构运动分析、疲劳寿命分析、操纵稳定性和平顺性分析等。2.1.5* 企业应具有产品概念设计、油泥模型和模型车
6、制作的能力。应具有产品试制、试装能力,包括车身覆盖件及主要结构件试制能力(包括快速成型能力和自制部件的柔性加工成型能力)、底盘/车架试制成型能力、底盘试装能力、车身覆盖件及主要结构件连接(粘接、焊装等)成型及调整能力、模型车涂装及整车装配及调试能力。2.1.6* 企业应具有完整的整车排放性能测试(含整车燃油蒸发性能测试)、整车动力性能测试、整车经济性能测试、车身刚度和强度测试、座椅系统强度测试、安全带固定点测试、内饰材料燃烧特性测试、电子电控系统测试、发动机性能测试、整车模拟道路可靠性测试、整车悬架动态性能测试(K&C)、整车安全(含实车碰撞)性能测试、整车耐环境性测试、整车气密性及车内噪声性
7、能测试、整车有毒有害挥发性有机物质(VOC)测试、整车 NVH 性能测试、整车电磁兼容测试等台架试验能力,以及整车道路性能(操纵稳定性、制动性、通过性、舒适性和平顺性、可靠性、耐久性等)试验能力。其中上述能力中 3 项测试可以委托企业认可的检测机构开展产品的验证工作。52.1.7 企业产品和制造过程设计开发的输入、输出应充分适宜;应对产品和制造过程设计开发的输出进行评审、验证和确认,并满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及设计任务书的要求;设计评审、验证的项目应充分合理,并保存相应记录。设计输出所形成的产品图纸及相关技术文件应完整,并可以指导生产。在实施产品和制造过程的设计更改(包括由供方引起的更改)前,应
8、重新进行评审(包括评价更改对产品组成部分和已交付产品的影响)、确认,必要时进行验证,同时应满足生产一致性要求。应保存设计更改评审、验证和确认的记录,包括更改在生产中实施日期的记录。2.1.8* 企业应具有必要的生产厂房、存储场地及适宜、整洁的生产环境,生产面积应与生产的类别和规模相适应;生产组织布局合理,物流通畅,区域标识明显。具有与产品类别相适应的生产设备和检验设备的所有权。2.1.9* 企业应具有冲压成型设备、冲压模具和工装、模具维修及研配设备、冲压件质量控制设备或专用检具,以及必要的模具吊装、转运设备。对于采用热成型工艺成型的结构件,可外协生产,但成型模具企业应自备,必要时可进行延伸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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