莱芜市政府救助保险项目保险方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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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莱芜市政府救助保险项目保险方案第一部分 自然灾害公众责任险保险方案一、投保人名称及地址投保人名称 莱芜市民政局投保人地址二、被保险人名称及地址被保险人名称 莱芜市民政局被保险人地址三、承保区域范围莱芜市行政区域范围内四、保障对象(一)事故发生时处于莱芜市行政区域范围内所有人口(包括常住人口和临时来莱芜市出差、旅游、务工及其他流动人口,以下简称居民)。(二)参与抢险救灾的任何人员。五、承保基础 期内发生制六、保险期限12 个月,自 2018 年 月 日零时起至 2019 年 月 日二十四时止。具体以保险单载明期限为准。七、主要保险责任(一)在保险期间内,在承保区域内发生下列情形致使居民遭受人身损
2、害的,被保险人给付居民的救助补偿金,保险人按本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1.暴风、暴雨、洪涝、干旱、龙卷风、台风、风雹、低温冷冻、暴雪、地震、雷击、山体崩塌、山体滑坡、泥石流、山洪、森林火灾、地面突然下陷、冻雨、寒潮、地裂缝、沙尘暴等自然灾害;2.居家期间发生火灾、爆炸、煤气(液化气、天然气)中毒、氯气中毒、触电事故;3.溺水;4.飞行物及其他空中运行物体坠落;5.姜井等地下储物空间内二氧化碳浓度过高或过低导致的中毒;6.精神障碍患者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情况下,肇事肇祸造成第三者人身伤害,无责任单位或者部门的,保险人按照保险单约定负责赔偿;7.主次干道两侧行道树(含非物业管理社区内的行道
3、树及庭院树木)发生树倒、劈叉、断枝、歪树、断根等。(二)旱灾饮水保障。经莱芜市民政局认可,在向国家自然灾害报灾系统填报旱灾信息后,保险人对报灾系统对应地区因旱饮水困难需救助人员支付饮水救助补偿金。(三)政府紧急救助。发生事故后,政府根据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社会影响等因素,实施紧急救助而产生的救助费用,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约定负责赔偿。政府紧急救助适用范围包括但不限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自然灾害、意外事故,以及保险责任虽然未列明,但政府部门认为需要实施紧急救助的其他情形。政府紧急救助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因实施紧急救助而产生的紧急处理费用、安置费用、政府部门相关工作费用、受损居民的伤亡救助金、临时生活救助
4、费等。政府紧急救助费用在第(一)条保险责任责任限额之外计算和赔偿。(四)见义勇为或抢险救灾人员救助补偿。在莱芜市行政区域内,参与见义勇为或抢险救灾的人员(不分户籍),在见义勇为或抢险救灾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导致其遭受人身伤害,被保险人给付上述人员的抚恤救助补偿金,保险人依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五)发生可能引起本保险合同项下赔偿的情况时,被保险人被提起诉讼或仲裁,事先经保险人书面同意支付的合理的、必要的诉讼费、鉴定费、取证费、案件受理费、评估费、公证费、律师费、仲裁费及其他相关费用等,依照约定负责赔偿。八、主要除外责任因下列原因导致居民遭受人身损害,本保险不负责赔偿:(1)投保人、被保险人
5、的故意行为;(2)居民自伤、自杀、违法犯罪行为;(3)战争、敌对行动、军事行为、武装冲突、罢工、骚乱、暴动;(4)核辐射、核爆炸、核污染及其他放射性污染;(5)大气污染、土地污染、水污染及其他各种污染;(6)居民疾病;(7)任何财产损失;(8)精神损害赔偿。九、责任限额(一)总限额:每次事故责任限额 5000 万元全年累计责任限额 10000 万元(二)发生保险责任第(一)条的事故:每人责任限额 8 万元(包括每人医疗费用责任限额 5 万元)。(三)发生保险责任第(二)条的事故:因旱饮水困难需救助人员每人每天饮水救助补偿金 2 元,全年累计责任限额 500 万元。旱灾的起始日期以自国家自然灾害
6、灾情报送系统接到旱灾信息上报后、莱芜市民政局认定的旱灾发生之日为准,旱灾的终止日期以民政部门确定的旱灾结束之日为准。民政部门认定后,保险人即启动赔偿工作,对认定地区饮水困难人员先行支付 30 天的饮水救助补偿金。30 天届满后,如旱灾未结束,保险人再支付 30 天的饮水救助补偿金,以此类推,一直到旱灾结束(四)发生保险责任第(三)条的事故:每次事故责任限额 100 万元,全年累计责任限额 400 万元。(五)发生保险责任第(四)条的事故:每人抚恤救助补偿金责任限额 20 万元(含医疗费用责任限额 10 万元)十、保险费的缴纳投保人于出单前缴纳全部保险费。保险费自投保人账户的划出即视为实际支付的
7、履行。十一、投保人数 137.58 万人(实际投保人数以莱芜市公安局统计数据为准)十二、费率 2 元/人/年十三、总保险费 总保费 =费率投保人数十四、基本条款 出单公司自然灾害公众责任保险条款十五、特别条款(一)错误和遗漏条款。兹经各方同意,本保险项下的赔偿责任不因被保险人非故意地延迟、错误或遗漏向保险人申报有关变更或其他有关信息而被拒负,一旦被保险人明白其疏忽或遗漏应在合理的时间内尽快向保险人申报。非故意的错误与遗漏不包括不正确的、有缺陷的或错误的评估。本条款项下承担的赔偿责任不超过保单明细表中列明的各项责任限额。本保险单所载其他条款不变。(二)违反条件条款。若保险人违反约定,本保险单的条
8、件和保证将分别适用于每一承保风险,而非共同适用于所有承保风险。因此,对某些条件和保证的违反仅使该违反所适用风险的那一部分保障失效,不影响其他风险保障的有效性。本保险单所载其他条款不变。(三)保单不可注销条款。兹经各方同意,被保险人可以随时通知保险人注销本保险单,在此情况下,保险人按日费率收取自保险单开始之日起的已生效保险费。保险人不得注销本保险单。本保险单所载其他条件不变。十六、特别约定(一)在保险期间内,保险人同意不因居民人员数量发生变动而增减保险费,新增自然人、常住人口及流动人口均在保障范围内。(二)对于本保险合同中约定的自然灾害类型属于自然灾害情况统计制度的,以该制度的标准为准。(三)因
9、保险事故造成的人身损害,当政府根据灾害(或意外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社会影响等因素,要求保险人先予赔付的,不论事故是否有责任方或责任方是否有赔偿能力,保险人应按照保险合同约定负责赔偿。应由有关责任方负责赔偿的,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有关责任方(但政府部门除外)请求赔偿的权利,被保险人应当向保险人提供必要的文件和所知道的有关情况。(四)发生案件金额较大、覆盖范围广、涉及人数较多、损失情况相对集中的保险事故后,针对可能发生的赔偿款项或救助补偿金,保险人应在征得被保险人同意后方可支付,或将赔款支付给被保险人,由被保险人统筹使用。(五)发生保险事故,保险
10、人按照下列约定负责赔偿:1.死亡救助补偿金。居民因保险事故导致死亡的,被保险人根据实际需要给付居民死亡救助补偿金,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在每人责任限额内进行赔偿。2.残疾救助补偿金。居民因保险事故导致残疾的,保险人对受害人的残疾救助补偿金在按照下表伤残赔偿比例乘以每人责任限额确定的金额内进行赔偿,伤残级别按照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确定:项目 伤残级别 伤残赔偿比例(一) 级伤残 100%(二) 级伤残 90%(三) 级伤残 80%(四) 级伤残 70%(五) 级伤残 60%(六) 级伤残 50%(七) 级伤残 40%(八) 级伤残 30%(九) 级伤残 20%(十) 级伤残 10%3.医疗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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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莱芜 市政府 救助 保险 项目 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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