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球中意旅行综合保险投保单.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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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投保人 名称 电话号码(住宅 /办公室 /手机) Name of Applicant Contact Phone No. 邮 箱 E mail 被保险人名称 Name of Insured 通讯 地址 邮 编 Correspondence Address Post Code 保险项目 Insurance Content 保险计划 保险计划一 保险计划二 保险计划三 保险计划四 Plan Selected Plan I Plan II Plan III Plan IV (保障详情请参阅后表 Please refer to the following table for more details
2、) 保险类别 Type 单次旅行 Single Trip 一年多次旅行 One Year 保险责任 Coverage 是否选择投保紧急救援医疗保障 (Would you like to include Emergency Assistance and Medical?) 是 Yes 否 No 保险期限:自 年 月 日 时,至 年 月 日 时止。 Period: from year month date hour, to year month day hour. 保障天数 : 共 天 No. of Days: Totaling day(s) 行程 (请列明): Itinerary (Please
3、 specify) 被保险人资料 Insureds Information 受益人为多名时,请注明受益人顺位及份额。 Please specify the placement and share of each beneficiary if there are more than one. 受益人资料 Beneficiariy Information 总保 费 RMB Total Premium RMB 请您仔细阅读保险条款,尤其是 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 即用黑体字标注部分的 条款内容。 姓 名 Name 身份证 /护照号码 ID/Passport No. 出生日期(年 /月 /日) Date
4、 of Birth(year/month/Date) 与投保人关系 Relationship with Applicant 受益人 Beneficiary 1. 2. 3. 4. 姓 名 Name 身份证 /护照号码 ID/Passport No. 与 被保险 人关系 Relationship with Insured 顺位 /份额 the placement and share of each beneficiary 环球中意旅行综合 保险投保单 Travel Package Insurance (Global) Proposal Form 中意财产保险有限公司 境外旅行综合保 险 2 /
5、9 中意财产保险有限公司 境外旅行综合保险条款 总则 第一条 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保险凭证以及批单等组成。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 投保人 提出保险要求,经保险人同意承保,保险合同成立。 保险合同生效以交付保险费为前提。未交付保险费的,保险合同不生效。 第三条 被保险人应为 3 周岁 (含 3 周岁)至 70 周岁(含 70 周岁)、身体健康的自然人。 被保险人必须在出境前参加保险。 第四条 投保人应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被保险人本人、或对被保险人有保险利益的其他人。 第五条 本保险合同的受益 人包括: (一)身故保险金受益人 订立本保险合同时,被
6、保险人或投保人可指定一人或数人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为数人时,应确定其受益顺序和受益份额;未确定受益份额的,各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按照相等份额享有受益权。 投保人指定受益人时须经被保险人同意 。 被保险人死亡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 保险人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规定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 ( 1)没有指定受益人,或者受益人指定不明无法确定的; ( 2)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死亡,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 3)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 或者放弃受益权,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受益人与被保险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且不能确定死亡先后顺序的,推定受益人死亡在先。 受益人故意造
7、成被保险人身故或伤残的,或者故意杀害被保险人未遂的,该受益人丧失受益权。 投保人指定或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的,应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被保险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应由其监护人指定或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 被保险人或投保人可以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但需书面通知保险人,由保险人在本保险合同上批注。 对因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变更发生的法律纠纷,保险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二 )残疾或 烧烫伤 保险金受益人 本保险合同的残疾或烧烫伤保险金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 保险责任 第六条 被保险人在 受保障的旅行 中,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导致身故、残疾或烧烫伤的,保险人依照下列约定给付保险金,且给
8、付各项保险金之和不超过保险单中列明的保险金额。 (一)身故保险责任 被保险人在受保障的旅行中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 180日内因该事故身故的,保险人按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被保险人身故前保险人已按保险合同约定给付的残疾、烧烫伤保险金的,身故保险金应扣除已给付的保险金 。 ( 1) 被保险人在受保障的旅行中因 遭受地震、海啸,或乘坐的飞机或其他地面、海面交通工具失踪、沉没、坠毁或损毁 而下落不明,后经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保险人按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但若被保险人被宣告死亡后生还的,保险金受领人应于知道或应当知道被保险人生还后 30 日内退还保险人给
9、付的身故保险金。 ( 2) 如果被保险人在导致人身伤害的意外事故发生时未满 18 周岁,其死亡保险金额不得超过中国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限额。 (二)残疾保险责任 被保险人在受保障的旅行中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该事故发生之日起 180日内因该事故造成本保险合同 所附人身保险残疾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简称给付表一)所列残疾程度之一的,保险人按该表所列给付比例乘以保险金额给付残疾保险金。如第 180 日治疗仍未结束的,按当日的身体情况进行残疾鉴定,并据此给付残疾保险金。 ( 1) 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伤害事故导致一项以上残疾时,保险人给付各项残疾保险金之和,但给付总额不超过保险金额。不同残疾项目属
10、于同一 肢 时,仅给付其中给付比例最高一项的残疾保险金。 ( 2) 被保险人如在本次意外伤害事故之前已有残疾,保险人按合并后的残疾程度在给付表一中所对应的给付比例给付残疾保险金,但应扣除原有残疾程度在给付表一所对应的残疾保险金。 (三)烧烫伤保险责任 被保险人在受保障的旅行中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该事故发生之日起 180日内因该事故造成本保险合同所附意外伤害事故烧烫伤保险金给付比例表(简称给付表二)所列烧烫伤程度之一的,保险人按该表所列给付比例乘以保险金额给付烧烫伤保险金。 ( 1) 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伤害事故导致多处烧烫伤的,无论是否发生在身体同一烧伤部位,保险人仅给付其中比例最高一项的烧烫
11、伤保险金;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伤害事故导致烧烫伤并伴有残疾的,保险人仅按烧烫伤保险金和残疾保险金中较高的 一项给付保险金。 ( 2) 被保险人因不同意外伤害事故烧烫伤且发生在身体的同一烧伤部位时,保险人仅给付其中最高一项的烧烫伤保险金,即:后次烧烫伤保险金的金额较高的,应扣除前次已给付的保险金;前次烧烫伤保险金的金额较高的,保险人不再给付后次的烧烫伤保险金。 ( 3) 被保险人因不同意外伤害事故烧烫伤且发生在身体的不同烧伤部位时,保险人给付各项烧烫伤保险金之和,但给付总额不超过保险金额。 (四)扩展保险责任 1乘坐付费公共交通工具意外双倍给付条款 被保险人在受保障的旅行中,作为付费乘客而不是驾驶
12、员、操作员或服务员,乘坐付费公共交 通工具时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 180 日内因该事故身故、残疾或烧烫伤的,保险人按照境外旅行意外伤害保险的约定给付保险金后,再按同等金额给付。 公共交通工具定义为 由有执照的公司或个人取得运送旅客资格的,用于运营的机械动力交通运输工具。 本条款不适用于未满 18 周岁的被保险人。 2扩展出入境途中意外伤害条款 本条款扩展承保: 1) 被保险人用于开始旅行的公共交通工具预定离开时间之前 4 小时内,从中国(除港澳台地区)境内的住所直接至出境柜台处途中遭受意外; 2) 被保险人用于结束旅行的公共交通工具实际到达时间之后 4 小时内,从中国(除港澳台
13、地区)的入境柜台处直接至住所途中遭受意外。 3 身故抚恤保障 被保险人在受保障的旅行中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该事故发生之日起 180日内因该事故身故,保险人将按保险单中列明的保险金额给付身故抚恤金。 本条款不适用于未满 18 周岁的被保险人。 第七条 保险人依照本保险合同约定赔偿被保险人在 受保障的旅行 期间遭受如下经济损失,赔偿金额不超过保险单列明的赔偿限额。 (一)旅程取消保障 如果被保险人因在保险单签发后或出发前 7 天内,以迟发生者为准,发生下列事件而取消受保障的旅行: ( 1) 被保险人、直系亲属、 商业 伙伴 *或 旅行同伴 *死亡、 重伤或重病 *; ( 2) 法庭传召,或被保险
14、人被强制隔离; ( 3) 被保险人于出发前 7天内旅行地点突然发生公共交通机构罢工、暴乱、民乱或爆发传染病; ( 4) 被保险人或其旅行同伴住所因火灾、水灾或类似自然灾害,如台风、地震而严重受损,被保险人或其旅行同伴需要留下直到受保障旅行开始日。 保险人将按本保险合同条款和保险单列明的额度支付被保险人需承担的已经预付不可退回的旅行和住宿费用。 备忘录 中意财产保险有限公司 境外旅行综合保 险 3 / 9 1)被保险人须采取各种可能措施取回交通住宿费用; 2)如果被保险人有权从政府部门、公共交通机构、旅行社、任何服务供应商 或其他保险单取得赔偿,那么保险人在本项下的支付仅限于上述赔付后的差额部分
15、。 本条款不保障由于下列原因导致的旅程取消: 1) 政府管制、戒严等行动; 2) 公共交通机构、旅行社或旅程中其他服务供应商的破产、清算、错误或疏忽; 3) 导致索赔发生的罢工、暴乱、民乱或其他情形在申请投保时已经存在; 4) 被保险人不愿意旅行或财务原因; 5) 被保险人应该通知而没有通知公共交通机构,旅行社或旅程中其他服务供应商取消旅行安排; 6) 任何存在其他保障,政府保障的损失或者被保险人能从旅馆、航空公司、旅行社或其他服务供应商取得退款补偿的损失。 ( 二)旅程 变更保障 1 旅程缩短 如果被保险人在受保障的旅行开始后,因下列原因回国而取消旅行: ( 1) 被保险人、其直系亲属、商业
16、伙伴或同行伙伴死亡、重伤或重病; ( 2) 被保险人旅行地点突然发生交通机构罢工、暴乱、民乱或爆发传染病。 保险人将按本保险合同条款和保险单列明的额度,支付被保险人需承担的已经预付且不能退回的旅行和住宿费用。 2 旅程更改 如果被保险人在受保障的旅行开始后,因旅行地点突然发生公共交通机构罢工、暴乱、民乱、爆发传染病或恶劣天气阻止被保险人继续旅行并重新安排旅程,保险人将按本保险合同条款和保险单列明的额度,支付被保险人 需承担的额外交通和住宿费用。 备忘录 (适用于旅程缩短和旅程更改) 1) 被保险人须采取各种可能措施取回交通、住宿和旅行团费用; 2) 对于旅行团费用的旅程缩短索赔,保险人将按未使
17、用天数比例计算赔付数额; 3) 被保险人不能在条款“旅程更改”和条款“旅程延误”项下对同一损失进行索赔。 本条款不保障由于下列原因导致的旅程变更: 1) 政府管制、戒严等行动; 2) 公共交通机构、旅行社或旅程中其他服务供应商的破产、清算、错误或疏忽; 3) 导致索赔发生的罢工、暴乱、民乱或其他情形在申请投保时已经存在; 4) 被保险人不愿意旅行或财务原因; 5) 被保险人应该通 知而没有通知公共交通机构,旅行社或旅程中其他服务供应商取消旅行安排; 6) 任何存在其他保障,政府保障的损失或者被保险人能从旅馆、航空公司、旅行社或其他服务供应商取得退款补偿的损失。 (三)旅程延误保障 在受保障的旅
18、行中,因被保险人所预订的 公共交通工具 遭遇罢工、暴乱、民乱、恶劣天气、劫机或机件故障而比投保旅程预定时间延误至少 8 个小时,保险人将按本保险合同条款和保险单列明的额度赔付给被延误的被保险人。 备忘录 1) 延误时间的计算从公共交通工具预定的离开时间开始直至公共交通机构提出首选替代交通工具。 2) 被保险人索赔时必须 从公共交通机构取得书面确认函,说明延误时间和理由。 本条款 不保障由于下列原因导致的旅程延误: 1) 政府管制、戒严等行动; 2) 公共交通机构、旅行社或旅程中其他服务供应商的破产、清算、错误、疏忽; 3) 导致索赔发生的罢工、暴乱、民乱或其他情形在申请投保时已经存在; 4)
19、被保险人没有按照所得到的行程表办理签到手续; 5) 被保险人在办理签到手续后没有按时到达机场或码头; 6) 被保险人没有搭乘公共交通机构提供的首选替代交通工具。 (四)行李延误保障 在受保障的旅行中,被保险人的托运行李在被保险人到达境外的预定目的地后延误或丢失 8 小时以上, 保险人将按本保险合同条款支付被保险人在境外购买必要的衣服和盥洗用品的费用,但不超过保险单中列明的额度。 如果损失是在被保险人返回中国(除港澳台地区)境内时发生,保险人赔付不超过保险单中列明额度的 50%。 备忘录 1) 延误时间的计算按照公共交通工具的实际到达时间; 2) 被保险人索赔时必须从公共交通机构取得书面确认函,
20、说明延误时间和理由。 本条款 不保障由于下列原因导致的行李延误: 1) 海关、其他政府机构或官员的没收、扣留或销毁引起的损失; 2) 提前邮寄或水运的行李。 第八条 保险人依照本保险合同约定赔偿被保险人在 受保障的旅行 *期间遭 受如下经济损失,赔偿金额不超过保险单列明的赔偿限额。 (一) 个人行李 保险人将按本保险单条款赔付被保险人在受保障的旅行中携带的行李或财物的意外损失,但不超过保险单中列明的额度。 保险人承担的行李中每件、每对或每套物品的损失和每个被保险人的手提电脑的损失不超过保险单中列明的额度。 备忘录 1) 保险人可以选择赔付或修复受损财物并扣除适当折旧或磨损; 2) 对于受损财物
21、为一套中的一部分,对损失的衡量应是整套价值的一定比例,无论在何种情况下,该损失都不可能是整套的完全损失; 3) 对于旅馆或公共交通机构托管的财产遭受损失,被保险人 必须从旅馆或公共交通机构取得书面确认函说明损失情形; 本条款不保障: 1下列物品的损坏或损失: 1) 食物、宠物或动物、商业物品或样本、家具、古董、假牙或义肢、现钞、有价证券、票据文件、机动车辆(包括配件)、摩托车、船、马达、其他运输工具、滑雪板; 2) 玻璃制品或易碎物品; 3) 隐形眼镜; 4) 移动电话; 5) 任何数据; 6) 租用的设备或财物; 7) 提前邮寄或水运的行李 、纪念品或其他财物; 8) 由于被保险人没有采取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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