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前言我国相关公权力机关利用卫星完成其本身职务的.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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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公權力利用衛星科技對隱私權的影響 131 第六章 我國相關法制之現況與因應 第一節 前言 我國相關公權力機關利用衛星完成其本身職務的情形,不論是在 氣象觀測、 1 環境保育、 2 急難救助、 3 災害預防、 4 交通導航、 5 犯罪預1交通部中央氣象局組織條例第 2 條: 交通部中央氣象局掌理左列事項:七 氣象觀測、衛星遙測、資訊傳輸等儀器設備之維護事項。 2海域工程排放油廢 (汙) 水許可辦法第五條要求排放許可文件應記載內容包含 海域工程名稱及衛星定位(GPS)座標。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於 2002 年 5 月 10 日公告事業廢棄物清運機具即時追蹤系統應具備全球衛星定位功能、行車記錄 功能與通
2、訊功能之車載裝置,避免廢棄物處理業者隨意傾倒或接受託運不明廢 棄物。行政院環保署(91)環署廢字第 0910031315 號函,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公 報,15卷 6 期,頁 66-73,2002年 6月。事業廢棄物清運機具即時追蹤系統規 格及操作維護事項七,如該衛星定位系統發生故障,必須報備環保署隔日清運 路線,故障超過十五天不得清運廢棄物。行政院環保署(92)環署廢字第 0920077697A號函。 3內政部支援災害處理作業規定 8,地方政府接獲內政部通知支援災害處理時, 應先行彙整現場救災指揮人員之無線電頻率、衛星電話號碼等相關資料,先行 傳真至內政部緊急應變小組。內政部公報,6卷 2 期,
3、頁 411-19,2001年 2月 16 日。又,依據海難救護機構設立及管理辦法第 10 條,交通部海難救護委員 會任務管制中心為我國國際衛星輔助搜救系統之運作、溝通及協調工作之機 關。交通部(90)交航字第 010010號函,2001年 9月 20日。 4行政院農委會水土保持局已建置衛星影像變異監控系統。行政院(91)院臺農字 第 0910045975號函。經濟部水利處已於 2001年 7月完成巡防車衛星定位系統 之建置,以掌握河川違規案件之動態。行政院(90)台經字第 062070號函。 5船舶無線電管理辦法第 8 條: 海上航行之船舶,除總噸位未滿一百噸之沿海 船舶外,應裝設全球海上遇險
4、及安全系統船舶無線電台。第 17 條: 船舶在 海上時,船舶衛星電台,應連續守聽岸上經由衛星對船舶之遇險通報。交通 部(89)交郵字第 000216號函:船舶用全球航行衛星系統、衛星導航系統不需經 過許可。另外,臺北市政府交通局第二科於 2004 年 11 月 01 日發布新聞稿, 說明租用委辦的二十輛復康巴士安裝有數位行車記錄器及全球衛星 GPS 車輛 監控系統,可對該批車輛及駕駛員做更有效控管。台南市亦已完成地理位置衛 星定位,所有地號、位置都有完整資訊。市政府並說明藉由衛星定位系統可以 掌握地理空間的最新動態,公共巴士將建置衛星定位系統,並將衛星定位系統 推廣到民間的計程車。台南市政府電
5、子報,第 1187 期,2005年 11 月 1日。 第六章 我國相關法制之現況與因應 132 防 6 與證據適用, 7 利用的情況相當普遍。一般人民利用衛星定位系統 作為交通運輸工具,也十分常見, 8 衛星空照圖與其他服務在網路上 也可以很容易購買、查閱。 9衛星科技利用情形如此普及,在我國擁有自有衛星加上其他國家 衛星服務因高度競爭而逐漸降低所需費用之時, 10 利用衛星進行進行 穿透光波、空照攝影、定位追蹤以及通訊監聽的情況也將會日益增6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 20條: 受保護管束之性侵害加害人,無一定之住居所、 住居所不利保護管束之執行,有夜間犯罪習性、有事實足認其有再犯罪之虞 時,得報請
6、檢察官許可後,輔以科技設備監控。此所謂科技設備監控 , 可利用衛星定位追蹤器監控被管束人之行蹤。有關性侵害加害人的個人隱私與 預防犯罪之間的衡量,進一步參閱,黃富源,性侵害犯罪加害人登記與公告制 度與其法律問題,月旦法學,96 期,頁 132-134,147,2003年 5 月。黃富源, 科技設備監控的省思,台灣本土法學雜誌,68期,頁 1,2005年 3月。 7最高法院 93年度臺上字第 552號刑事判決: 嗣後移置該堆積之土石,自會 造成該處植被之破壞,是以尚難僅以上開衛星遙測圖所示該處植被已遭破壞、 植生不良之情形,即認定得以開採該山坡地原有之土石。 8司法院釋字第 584 號解釋許玉秀
7、大法官不同意見書: 從民國八十六年第一次 制定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相關規定以來,至今已有七年,七年之間,私家車 配備衛星定位系統已屬平常。又,交通部(90)交路字 0910012413 號函: 車 商所製造生產之衛星定立、導航系統具警示駕駛人提前得知測速器設置處 所之功能 究係以直接或間接方式隨時可偵側得知,抑或僅取得全 省固定式測速照相機之座標輸入電腦系統內,如行經該路段,該設備即能主動 提醒駕駛人減速,此二者有別:如屬前者當依本部八十六年十月七日交路字第 四六三六五號函釋示嚴正執法取締,以維交通安全;倘屬後者則與公路主管 或警察機關所設前有測速照相,請依速限行駛標誌無異,得不予舉發。 由此
8、可見私人汽車利用全球衛星定位系統已十分普遍。並參閱,台北地方法院 92 年度交聲字第 545 號裁定。施俊堯,警察雷射測速證據(上) ,日新,第 3 期,頁 32,2004年 8月。 9參閱第一章註 14。 10我國於 1998 年 8 月 26 日發射第一顆與新加坡合作的地球同步軌道衛星中 新衛星 ST-1 。1999 年 1 月 27日發射第一個完全自有的中低軌道衛星中華 衛星一號 。陳銘祥,衛星通信法律規範之研究,經社法制論叢,26 期,頁 32, 2000年 7 月。http:/www.nspo.gov.tw/rbweb/chinese/; http:/www.nspo.gov.tw
9、(2000.12.30). 2004 年發射中華衛星二號遙測衛星,解析度約為 2公尺,繞行地 球約 90分鐘一圈,無夜視功能。立法院公報,93卷 20期(下),委員會記錄, 頁 1-2,47,2004 年 4 月 21 日。有關衛星相關服務高度競爭與解除管制的發 展,參閱第一章註 11-13。 公權力利用衛星科技對隱私權的影響 133 多。假如國家公權力機關利用衛星科技對於個人隱私權造成侵害或有 侵害之虞,前述美國相關法規及其或法律原則是否可直接適用於我 國? 美國法規及其法律原則,有些屬於法律、歷史與文化的差異,可 能不易適用於我國; 11 有些屬於法律理念與價值判斷的差異,可能藉 由美國的
10、經驗發展,可以提供我國未來相關問題與法制運作的借鏡。 以下將針對公權力可能利用衛星的穿透光波探測、空照攝影、定位追 蹤與通訊介入行為,檢驗相關法規如刑事訴訟法、警察職權行使法、 通訊保障及監察法等相關法律作為搜索、扣押、監聽、檢查所取得、 利用有關個人私密事物與資訊的依據,有無應改進之處?如有值得改 進之處,美國相關法規與法律原則,是否可以直接作為我國未來修正 的參考,還是屬於制度上因國情不同而難繼受移植,將在後述逐一說 明。 11例如移植德國制定性保障到我國,可能有歷史文化上的差異,未必能夠 為一般人民理解、適應。參閱,蔡達智,從學術自由與大學自治應有之取向 評釋司法院釋字第三八 O號解釋,
11、憲政時代,第 21卷第 4 期,頁 51-52,1996 年 4月。司法院釋字 588號解釋林永謀大法官協同意見書中提及: 凡所立法, 均應考慮國情,審查人事,使情法允恰,損益相宜,始足為經常之規,否則, 高談無實,難裨實際。 第六章 我國相關法制之現況與因應 134 第二節 審檢合力監督審查公權力行為 前述美國對於公權力機關侵害個人隱私權的行為,由於憲法所明 定,必須為合理的搜索行為,如無緊急或特殊情況,任何對於個人身 體住宅或財產的搜索、扣押行為,應事先向法院聲請搜索票,以判斷 搜索的必要、合理、合法性並確定搜索時間、地點。如無搜索票的搜 索、扣押,原則上會被推定屬於不合理的搜索、扣押而屬
12、違法、違憲 的行為。違法搜索、扣押所取得相關事證不得作為法庭證據,也不得 為其他機關使用。 12 即便是國家安全的事證調查,依據外國情報偵查 法對本國人進行國家安全的監聽或侵犯個人隱私權的調查行為,一樣 必須事前取得法院許可。 13此等以法院作為保障人民權利的法律核心制度, 14 在我國可能有 不同的面貌,也可以說我國有關防制公權力濫用違法侵害人民隱私權 的主要機關,很大一部分是由檢察官來負責。依據通訊保障及監察 法,通訊監聽可由檢察官核發通訊監察書並親自執行或交由執法機關 執行。 15 其次,刑事訴訟法既然已賦予法院監督審核搜索、扣押程序, 16 卻又授權檢察官得准駁證據保全措施。 17 再
13、者,刑事訴訟法又授權12“Whenever any wire or oral communication has been intercepted, no part of the contents of such communication and no evidence derived therefrom may be received in evidence in any trial, hearing, or other proceeding in or before any court, grand jury, department, officer, agency, regulator
14、y body, legislative committee, or other authority of the United States, a State, or a political subdivision thereof if the disclosure of that information would be in violation of this chapter.” 18 U.S.C. 2518. 1350 U.S.C. 1801-1829 (1978). 14United States v. United States District Court, 407 U.S. 31
15、5-16, 18 (1972). 15通訊保障及監察法第 5條第 2 項: 通訊監察書,偵查中由檢察官依司法警察 機關聲請或依職權核發,審判中由法官依職權核發。 16刑事訴訟法第 11章搜索及扣押,第 128條第 2項:搜索票,由法官簽名。 法官並得於搜索票上,對執行人員為適當之指示。 17刑事訴訟法第 12章第 5節證據保全,第 219-1 條: 告訴人、犯罪嫌疑人、被 告或辯護人於證據有湮滅、偽造、變造、隱匿或礙難使用之虞時,偵查中得公權力利用衛星科技對隱私權的影響 135 檢察官得指示鑑定人為相關事證之鑑定,鑑定事物包括入侵探測個人 身體、住宅或其他物件等封閉空間的事物與資訊, 18 影
16、響個人隱私權 程度十分重大,何況還可強制對第三人進行身體檢查。 19以上三項法律授權檢察官的職權,得以侵犯個人隱私權的方法, 雖非明文搜索、扣押卻有實質搜索、扣押的強制處分權,該等強烈影 響個人隱私權的行為,都可由檢察官決定、執行,不需法院核發搜索 票,法院剩下來的功能,可能僅止於事後進行合法性的監督而已。果 真如此,法院作為監督行政機關違法濫權、保障人民權利的功能將會 有所萎縮。假如行政機關遂行違法濫權的公權力行為,已經造成個人 隱私權嚴重侵害,法院再為事後的監督審查,只能說是亡羊補牢,於 事無補。 20這可能是法律文化制度的差異,但更可能是法律理念與價值判斷 的落差。有刑事法學者認為檢察官
17、的制度是為了制衡法官的專擅恣意 與獨裁而來,檢察官與一般行政機關的公務員有所不同,不是單純的 行政官員。 21 但就權力分立的基礎與認知、司法院釋字第 530 號解釋聲請檢察官為搜索、扣押、鑑定、勘驗、訊問證人或其他必要之保全處分。 18刑事訴訟法第 204 條: 鑑定人因鑑定之必要,得經審判長、受命法官或檢察 官之許可,檢查身體、解剖屍體、毀壞物體或進入有人住居或看守之住宅或 其他處所。第 204-1 條: 前條第一項之許可,應用許可書。但於檢察官前 為之者,不在此限。第 205-1 條: 鑑定人因鑑定之必要,得經檢察官之許 可,採取分泌物、排泄物、血液、毛髮或其他出自或附著身體之物,並得採
18、 取指紋、腳印、聲調、筆跡、照相或其他相類之行為。第 213條: 勘驗, 得為左列處分:一 履勘犯罪場所或其他與案情有關係之處所。二 檢查身 體。 19刑事訴訟法第 215 條: 檢查身體,如係對於被告以外之人,以有相當理由可 認為於調查犯罪情形有必要者為限,始得為之。並參閱,林鈺雄,對第三 人之身體檢查處分立法原則之形成,台大法學論叢, 33卷 4 期,頁 133-137, 2004年 7月。 20United States v. United States District Court, 407 U.S. 297, 318 (1972). 21林鈺雄,談檢察官之雙重定位行政官?(司)法官?
19、收於,林鈺雄,檢察 官論,頁 65 至 67,1999 年。又,司法院 392 號解釋認為檢察機關屬於廣義 的司法機關,法院組織法又將檢察署納入規範,檢察署機關名稱又冠上法 院兩字,加上檢察署多設於法院旁邊,造成一般人民心目中就以為檢察署第六章 我國相關法制之現況與因應 136 認為檢察官有檢察一體的原則 22 加上法院組織法第 63、64條規定 23 檢察官有接受上級長官指揮調度的義務,三個面向觀察,很難說檢 察官不是行政機關的代表。 此一制度繼續運作,我國國民日後不但可能遭受衛星以及其他科 技工具設備全面監控入侵個人私生活領域,在法律制度與結構體系的 運作下,也可能沒有辦法受到良好的司法體
20、系與制度保障個人隱私 權。如果認為我國法院的確有可能比較難以獨立,容易產生恣意專斷 之嫌,認同檢察官擁有監督制衡法官的職權而能保障人民權利,從而 由法律賦予檢察官相關侵犯個人私生活領域的職權,也許較為恰當。 但假如認為檢察官本身就是行政機關體系的一環,就應該認同法院具 有保障人民權利並能監督制衡行政機關的重要職權與憲法權力分立 的重要基礎,不應該以國情不同而有所差別。 就是法院。 22司法院釋字第 530號解釋文: 檢察官偵查刑事案件之檢察事務,依檢察一體 之原則,檢察總長及檢察長有法院組織法第六十三條及第六十四條所定檢察 事務指令權,是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執行職務,係受檢察總長或其所屬檢察 長
21、之指揮監督,與法官之審判獨立尚屬有間。 23法院組織法第 63 條:檢察總長依本法及其他法律之規定,指揮監督該署檢 察官及高等法院以下各級法院及分院檢察署檢察官。檢察長依本法及其他法 律之規定,指揮監督該署檢察官及其所屬檢察署檢察官。檢察官應服從前二 項指揮監督長官之命令。第 64 條:檢察總長、檢察長得親自處理所指揮 監督之檢察官之事務,並得將該事務移轉於其所指揮監督之其他檢察官處理 之。 公權力利用衛星科技對隱私權的影響 137第三節 利用衛星穿透光波的管制 一 個人封閉事物與資訊的保障 就有關身體、住宅 24 或其他可支配控制的封閉財產或秘密通訊, 相關民刑法與行政法規已足以形成相當保障
22、制度, 25 不得任意入侵個 人身體、住宅及財產所形成的封閉生活空間領域內的私密事物與資 訊。不僅不得以實體、實物等有形入侵的手段與方法,也不得以衛星 遙感穿透光波或其他科技工具設備進行穿透光波探測。 26不過,我國對於基於公共利益合法發動入侵該等封閉空間的搜索 的主體及程序要件可能比較廣泛,入侵個人私生活領域之發動權人, 除法官及檢察官之外,警察也可能因為查證身分而進入公共場所或公 眾得出入的私人營業場所, 27 並得為查證身分而檢查待查證人之身體24住宅保障的範圍,有認為: 未有任何圍籬之區隔,基本上可被認定居住者無 意將該(私有)草皮綠地範圍設定為私密生活場所之意,自不涉以隱私權與 人格
23、發展為保障目的之居住自由問題。同理,單純以豎立私人土地、禁止 進入之告示牌方式,亦不足以成為區隔隱私空間之有效手段。詹鎮榮, 居住自由,法學講座,30期,頁 18,2004年 11 月。 25例如電腦處理個人資料保護法,證人保護法第 11 條,檔案法第 18條,警察職 權行使法第 11 條,通訊保障及監察法第 3 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 83 條、刑 法第 315-1條。 26林鈺雄認為: 以 X光、電腦斷層或超音波等醫療技術來探知體內狀態(如內 臟器官、腦功率或腦波活動等) ,由於並無任何物理器具進入皮膚或肌肉包覆 的範圍,因此,屬於非穿刺性處分,但其干預程度卻不下於抽血等穿刺性處 分。林鈺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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