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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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5-1 银河基金 管理有限 公司 银河如意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 人:银 河基金 管理有 限公司 基金托管 人: 中国民生 银行股 份有限 公司 银河如 意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5-2 【重要提示】 本基金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2017 年3 月30 日 关于准予银河鑫年 享 12 个月定期开放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注册的批复 (证监许可 2017425 号) 及2018 年3 月7 日 关于准予银河鑫年享12 个月定期开放灵活 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变更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18】400 号)的注册, 进行募集。 基金管理人保证 银河如意债券型证券投资
2、基金招募说明书 (以下简称“招 募说明 书” 或“本 招募 说明书”) 的 内容真 实 、准确 、完 整。本 招募 说明书 经中 国证监会注册, 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 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 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 诚实信用、 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但不保证投资本基金一定盈利, 也不保证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最低收益; 因基金价 格可升可跌,亦不保证基金份额持有人能全数取回其原本投资。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 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 投 资人在投资本基金前, 需全面认识本基金产品的风险收益特
3、征和产品特性, 充分 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 理性判断市场, 对投资本基金的意愿、 时机、 数量等 投资行为作出独立决策。 投资人根据所持有份额享受基金的收益, 但同时也需承 担相应的投资风险。 投资本基金可能遇到的风险包括: 市场风险、 管理风险、 流 动性风险、 信用风险、 本基金投资策略所特有的风险、 投资国债期货的特定风险 和未知价风险等等。 本基金可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 中小企业私募债由于发行人自身特点, 存在 一定的违约风险。 同时单只债券发行规模较小, 且只能通过两大交易所特定渠道 进行转让交易,存在流动性风险。 本基金为债券型基金, 其风险收益水平高于货币市场基金, 低于混合
4、型基金 和股票型基金。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 诚实信用、 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投资有风险, 投资人在投资本基金前应认真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基金的过往 业绩并不代表未来表现。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并不构成对本基金业 银河如 意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5-3 绩表现的保证。 银河如 意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5-4 目 录 一、绪言 . 5 二、释义 . 6 三、基金管理人 . 11 四、基金托管人 . 22 五、相关服务机构 . 29 六、基金的募集 . 39 七、基金合同生效 . 43 八、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
5、、非交易过户与转托管 . 44 九、与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转换 . 55 十、基金的投资 . 56 十一、基金财产 . 65 十二、基金资产估值 . 66 十三、基金收益与分配 . 71 十四、基金的费用 . 73 十五、基金税收 . 75 十六、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 76 十七、基金的信息披露 . 77 十八、风险揭示 . 84 十九、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清算 . 91 二十、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 93 二十一、基金托管协议内容摘要 . 109 二十二、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 130 二十三、其他应披露事项 . 132 二十四、招募说明书存放及查阅方式 . 133 二十五
6、、备查文件 . 134银河如 意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5-5 一、绪 言 银河如意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以下简称 “本招募说 明书”) 依据 中华人 民共 和国 证券投 资基金 法 (以 下简称 “基 金法 ”)、 公开 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 、 证券投 资基金 信息披 露管 理办 法、 公开 募集 开放 式证券 投资基 金流 动性 风险管 理规 定 (以下简称 “ 流动性风险规定 ” ) 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 银河如 意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编写。 本招募说明书阐述了银河如意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的投资目
7、标、 策略、 风险、 费率等与投资人投资决策有关的必要事项, 投资人在做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 本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 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的。 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 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 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 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基金合同编写, 并经中国证监会注册。 基金合同是约定基 金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人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 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 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
8、本身即表明 其对基 金合同 的承 认和 接受, 并按照 基 金法 、基 金合同 及其 他有 关规定 享有 权利、 承担义务。 基金投资人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 应详细查阅 基金合同。 银河如 意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5-6 二、释 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银河如意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由银河鑫年享 12 个 月定期开放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变更注册而来 2、基金管理人:指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指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 基金合同: 指 银河 如意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及对基金合同
9、 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 托管协议: 指基金 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 银河如意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 招募说明书: 指 银 河如意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及其定期 的更新 7、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指 银河如意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 告 8、 法律法规: 指中国现 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 行政法规、 规范性 文件、 司法解 释、行 政规 章以 及其他 对基金 合同 当事 人有约 束力的 决定 、决 议、通知 等 9、 基金法 :指 2012 年 12 月 28 日经第十一 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 员会第三十次会议
10、修订通过, 自 2013 年 6 月 1 日起实施,并经 2015 年 4 月 24 日第十 二届全 国人 民代 表大会 常务委 员会 第十 四次会 议全 国人 民代 表大会常 务委员会关于修改 等七部法律的决定修改的中华 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0、 销售办法 :指中国证监会 2013 年 3 月 15 日颁布、同年 6 月 1 日实 施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 信息披露办法 :指中国证监会 2004 年 6 月 8 日颁布、同 年 7 月 1 日 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 运
11、作办法 :指中国证监会 2014 年 7 月 7 日颁布、同年 8 月 8 日实施 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 流动性风险规定 :指中国证监会 2017 年 8 月 31 日颁布、同 年 10 月 银河如 意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5-7 1 日实施的 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及颁布机关对 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4、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5、银 行业 监督 管理机 构:指 中国 人民银 行和/或中 国银 行业监 督管 理委员 会 16、 基金合同当事人: 指受基金合同约束, 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 务
12、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7、 个人投资者: 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18、 机构投资者: 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 在中国境内合法登记并 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 事业法人、 社会团体或其他 组织 19、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境内 依法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20、 投资人: 指个人投资者、 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 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以下或称 “基金投 资者” 、 “投资者” ) 21、 基金
13、份额持有人: 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 人 22、 基金销售业务: 指 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 发售基金份额, 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3、 销售机构: 指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及符合 销售办法 和中国证监 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 代理协议,代为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24、 登记业务: 指基金登记、 存管、 过户、 清算和结算业务, 具体内容包括 投资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 基金份额登记、 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 清算和结 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
14、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25、 登记机构: 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基金的登记机构为银河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或接受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26、 基金账户: 指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 记录其持有的、 基金管理人所 银河如 意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5-8 管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27、 基金交易账户: 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 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 构办理认购、 申购、 赎回、 转换及转托管等业务而引起的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 况的账户 28、 基金合同生效日: 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 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
15、, 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 日期 29、 基金合同终止日: 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 基金财 产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30、 基金募集期: 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 最长 不得超过3 个月 31、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2、 工作日: 指上海证券交易所、 深圳证券交易所及相关金融期货交易所的 正常交易日 33、T 日: 指销售机构 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 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 开放日 34、T+n 日:指自T 日起第n 个工作日(不包含T 日) 35、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
16、他业务的工作日 36、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37、 业务规则 : 指 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 ,是 规范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方面的业务规则, 由基金管理 人和投资人共同遵守 38、 认购: 指在基金募集期内, 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 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39、 申购: 指基金合同生效后, 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 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0、 赎回: 指基金合同生效后, 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 定的条件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41、 基金转换: 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基金
17、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告 银河如 意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5-9 规定的条件, 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 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 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42、 转托管: 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 持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 43、 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 约定每期申 购日、 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 由销售机构在投资人指定银行账户内自动完成扣款 并于每期约定的申购日提交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44、 巨额赎回: 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 基金净赎回申请 (赎回申请份额总数 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
18、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 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10%的情形 45、元:指人民币元 46、 基金收益: 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 股息、 债券利息、 买卖证券价差、 银 行存款利息、 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47、 基金资产总值: 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 银行存款本息、 基金应收 款项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48、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49、 基金份额净值: 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的数值 50、 基金资产估值: 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 以确定基金资产净 值和基金
19、份额净值的过程 51、 流动性受限资产: 指由于法律法规、 监管、 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 以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 10 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 与银行定期存款 (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 、 停牌股票、 流通受 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 资产支持证券、 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 交易的债券等 52、 摆动定价机制: 指当本基金遭遇大额申购赎回时, 通过调整基金份额净 值的方式, 将基金调整投资组合的市场冲击成本分配给实际申购、 赎回的投资者, 从而减少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不利影响, 确保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不受损 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53、 指定媒
20、介: 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 互联网网站 银河如 意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5-10 及其他媒介 54、 不可抗力: 指本基金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 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 客观事件 55、中 国: 指中华 人民 共和国 (仅 为基金 合同 之目的 ,不 包括香 港特 别行 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地区) 银河如 意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5-11 三、基 金管理人 ( 一) 基金管 理人 概况 基金管理人: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1568 号15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1568 号15 层 法定代表人:刘立
21、达 成立日期:2002 年6 月14 日 注册资本:2.0 亿元人民币 电话:(021)38568888 联系人:罗琼 股权结构: 持股单位 出资额(万元) 占总股本比例 中国银 河金 融控 股有 限责 任公司 10000 50% 中国石 油天 然气 集团 公司 2500 12.5% 上海城 投( 集团 )有 限公 司 2500 12.5% 首都机 场集 团公 司 2500 12.5% 湖南电 广传 媒股 份有 限公 司 2500 12.5% 合 计 20000 100% (二) 主要 人员情 况 1、基金管理人董事、监事、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本情况 董事长 刘立 达先 生, 中 共党员
22、,英 国威 尔士 大 学(班 戈) 金融 MBA。2014 年 4 月被选举为银河基 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1988 年至 2008 年在中 国人民银 行总行 工作, 历任 金融 研究所 国内金 融研 究室 助理研 究员, 研究 局资 本市场处 主任科员、 货币政策处副调研员。2008 年6 月进入中国银河金融控股有限责任 公司工 作,曾 任股 权管 理运营 部总经 理、 银河 保险经 纪公司 董事 、战 略发展部 总经理、 综合管理部总经理等职。2016 年加入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担任总经 理。 董事范 永武 先生, 中共 党员, 中国 社会科 学院 应用经 济学 博士后 ,厦 门大 学会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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