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2018年度行政审批规程.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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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黑建规2018 号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建设项目规划行政许可规程(试行)的通知各市(地)、县(市)城乡规划(住建)局(处、办),省农垦、森工总局住建局,各城乡规划编制单位,各城建档案馆:黑龙江省建设项目规划行政许可规程(试行)(黑建规20165 号)经过 2 年的试行,在规范我省规划许可,提高规划审批效能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根据现有法律法规以及各地反馈意见,我厅重新制定了黑龙江省建设项目规划行政许可规程(试行)(试行期 2 年),现印发给你们,请各地、各单位遵照执行,原黑龙江省建设项目城市规划行政审批规程同时废止。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2018 年 5 月 14 日|黑龙江省建设项目规划行政许
2、可规程( 试行)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乡规划管理,规范建设项目行政许可行为,提高许可效能和水平,促进城乡规划的依法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黑龙江省城乡规划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程。第二条 凡本省行政区内建设项目的规划许可活动,均应遵守本规程。第三条 本规程所称建设项目是指在城市、镇、乡、村庄行政区内进行新建、改建、扩建的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建设工程。第四条 本规程适用于指导城 乡 规 划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核 提 规 划条 件 和 建 设 工 程 设 计 条 件 , 并 对 修 建 性 详 细 规 划 或 建
3、设 工 程 设 计方 案 进 行 审 定 , 核 发 建 设 项 目 选 址 意 见 书 、 建 设 用 地 规 划 许 可 证 、建 设 工 程 规 划 许 可 证 、 乡 村 建 设 规 划 许 可 证 , 并 实 施 许 可 公 示 、验 线 核 实 和 规 划 条 件 核 实 以 及 许 可 案 卷 归 档 的 行 政 行 为 。第五条 建设项目规划许可申请主体应当符合国家、省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第六条 除乡、村庄外,未经依法编制、批准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建设用地,不得进行建设项目城乡规划行政许可;城市、镇规划区外的重大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项目的行政许可,依据经批准的城镇体系规划或村镇体
4、系规划实施。|第七条 重要地块和重要建筑物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和建设工程设计方案,需经城乡规划委员会审查通过,并形成审查文件,城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根据审查文件,对城乡建设项目实施规划行政许可。第八条 省住建厅负责监督指导全省行政区域内建设项目城乡规划行政许可的管理工作,并组织本规程实施。城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设项目城乡规划行政许可工作,并具体实施本规程。独立的垦区、国有重点林区小城镇,由垦区、国有重点林区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进行建设项目城乡规划行政许可,并具体实施本规程。第二章 规划条件和建设工程设计条件第九条 城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和相关城市设计要求,核
5、提规划条件,有效期为一年。需要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的项目,应当在规划条件中予以明确。第十条 在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时,城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和相关的城市设计要求,核提建设工程设计条件,有效期为一年。第十一条 建设工程设计条件除应符合规划条件相关内容外,还应符合城市设计相关要求,包括交通组织、竖向控制和建筑物功能、风格、体量、造型、色彩、外装饰材料以及其它景观环境要求等内容。第十二条 规划条件和建设工程设计条件核提后,规划部门、国土部门、设计部门不得擅自对其内容进行变更。因涉及公众利|益、城市建设需要以及前置条件发生变化,且与控制性详细规划或城市设计要求不相符等情况确需进行
6、变更的,需依法调整控制性详细规划或城市设计的相关内容后方可进行变更。第三章 “一书三证”许可第十三条 城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应当明确建设单位名称、建设项目依据、建设项目名称、地点、用地面积、建设规模、规划要求,以附图标明区域位置、地形、用地范围、征收范围控制线等内容,市政管线工程还应当明确拟建工程示意图,并应同时核发规划条件通知书。第十四条 以划拨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一)申请人持法定的材料,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申请;(二)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组织现场踏勘,核定建设项目用地界限;(三)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需要公示、
7、征求利害关系人意见或者组织听证的,应当按相关规定组织实施;(四)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据规划条件进行审核;(五)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作出准予规划许可决定的,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附图应标注用地规划界线、规划建筑红线;同时核发建设工程设计条件通知书。第十五条 以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领取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一)受让建设用地的单位或者个人持法定的材料,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领取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二)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需要进行公示、征求利害关系人意见或者组织听证的,应当按相关规定组织实施;(三)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内容符合规划条件的,颁发
8、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附图应标注用地规划界线、规划建筑红线;同时核发建设工程设计条件通知书。第十六条 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持法定的材料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申请;(二)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对建设单位报送的修建性详细规划或建设工程设计方案进行审查,重要地块和重要建筑物的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应提交城乡规划委员会进行审查;对符合规划条件和建设工程设计条件的,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附图应采用经审定的修建性详细规划总平面图或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总平面图,并加盖设计单位出图专用章;同时告知项目公示、验线核实、规划条件核实以及移交建设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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