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推进中国农村集体产权规章制度改革的思考.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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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于推进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思考2016 年底,中共中央、国务院出台了关于稳步推进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对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进行了总体部署,这是继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改革之后,对农村集体经济经营体制的又一次深化改革,也是农村一项管长远、管根本的制度性改革。改革越向纵深推进,需要回答的理论、政策也越多,需要解决的实践问题也越复杂。 充分保障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各项权利任重道远 成员权利是农村集体所有制区别于全民所有制、城镇集体所有制的重要方面,也是农村集体所有制区别于共有、合有、总有等团体所有制的重要方面。作为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最重要的两项权利是农民对集体资产的股份权利和对
2、集体经济活动的民主管理权利。意见提出,改革的目标就是保护和发展农民作为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合法权益,形成有效维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利的治理体系。但在实践中,充分保障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各项权利还任重道远。 股份权能还不完整。农民对集体资产股份有六项权能:占有、收益、有偿退出、抵押、担保和继承。从现实情况看,各地的改革实践在赋予农民占有、收益权能方面得到了较好的体现,但其他几项权能很少或基本没有触及。有偿退出、抵押、担保权能|涉及打破集体经济均等共有和成员封闭性问题,基本没有实际交易。对于有偿退出,关于退出的是成员权还是股份收益权,地方的看法不一。即便有的地方明确提出有偿退出的是股份收益权,集体
3、经济强的地方,成员对股权收益预期较高,退出意愿不强;集体经济弱的地方,当下的资产价格偏低,成员退出的意愿也不强。对于抵押、担保,基层同志也纠结于抵押担保的究竟是股权本身还是股权的收益权,银行、担保机构也没有太高积极性。继承权目前在改革初期只有少数地区涉及,但继承依据的办法不明确。如果按照继承法继承农村集体资产股权,有些继承人不是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与“社内流转”的规定相违背。如果实行户内仅成员继承,可能会产生一些不公平现象。有的地区对继承权进行了有益探索,按照继承法继承,但对非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继承内容进行限定,非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继承只享有股份收益权和处分权,不享受民主管理表决权。 笔者认
4、为,赋予农民完整的集体资产股份权能还需要一个较长的过程。在实际工作中,一方面要把已经落实的占有、收益权能巩固住、发展好,让成员充分享有各项收益,调动农民参与改革的积极性;另一方面,要积极培育和创造其他权能实现的条件。对有偿退出权能,要充分利用已经建立的产权交易市场,加强产权评估、担保、鉴证等功能,降低股权退出的成本;对继承、抵|押、担保权能,继续试点,积累经验,留下空间,视改革实践的进展,逐步完善顶层设计,推动改革走向深入。 股权流转范围颇具争议。集体资产股份能在多大范围内流转一直是颇具争议的问题。 意见明确指出,现阶段农民持有的集体资产股份有偿退出不得突破本集体经济组织的范围,可以在本集体内
5、部转让或者由本集体赎回。一些地方农民认为,限制股权转让范围会导致城乡居民间新的权利不平等,损害农民利益;股权不能对外转让,集体资产无法与外部要素优化结合,无法实现效益最大化,集体资产价值会大打折扣,集体经济也无法发展壮大等等。 笔者认为,由于目前绝大多数地区并未对集体的资源性资产评估作价,农民所持的股份并不对应集体资产的实际价值,只是参与集体收益分配的份额依据,不同于工商企业的股份,不能像股票那样拿到股市上去炒作。加之农民还缺少长远的财产意识,如果允许对外流转,一旦资本“大鳄”大规模收购,在较短的时间就会造成集体资产流失、被侵占,就会把集体经济改弱了、改小了、改垮了,就会造成无法挽回的局面,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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