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版食品安全处理法以及其食品安全处理法修订版变动对比.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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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新版食品安全法与食品安全法修订版变动对比(1)2015-04-27 17:14:44 | 来源:包谷网 |2015 年 4 月 24 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举行了闭幕会。会议以 160 票赞成、1 票反对、3 票弃权,表决通过了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新版食品安全法共十章,154 条,这部经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九次会议、第十二次会议两次审议,三易其稿,被称为“史上最严”的食品安全法将于今年 10 月 1 日起正式施行。新版食品安全法将于今年 10 月 1 日起开始实施,其中新增并变动了多项新的法规条款。为了使广大食品生产企业、食品安全监管人员、食品检验人员以及所有涉及食品
2、行业工作的人员能更好地理解新版食安法,能更清楚新增与变动,更严谨、更科学地处理食品安全问题,包谷网资讯频道将分期就 2015 年的新食品安全法与 2009 年的食品安全法修订版之间的变动差别进行列举对比与解读,以便诸位快速阅读与理解。本次为整体新增变化和第一章新增变化部分,更多变动对比解读,请关注包谷网资讯频道。一 整体新增变化2015 新版食品安全法在 2009 版食品安全法的第四章 “食品生产经营”条款下,增加第一节 一般规定第二节 生产经营过程控制第三节 标签、说明书和广告第四节 特殊食品二 第一章新增变化以下左侧为 2009 年版食品安全法内容,右侧为 2015 年新版食品安全法内容。
3、2.1 第二条|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下列活动,应当遵守本法:(一)食品生产和加工(以下称食品生产),食品流通和餐饮服务(以下称食品经营);供食用的源于农业的初级产品(以下称食用农产品)的质量安全管理,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的规定。但是,制定有关食用农产品的质量安全标准、公布食用农产品安全有关信息,应当遵守本法的有关规定。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下列活动,应当遵守本法:(一)食品生产和加工(以下称食品生产),食品销售和餐饮服务(以下称食品经营);(五)食品的贮存和运输供食用的源于农业的初级产品(以下称食用农产品)的质量安全管理,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的
4、规定。但是,食用农产品的市场销售、有关质量安全标准的制定、有关安全信息的公布和本法对农业投入品作出规定的,应当遵守本法的规定。第二条新旧版对比变化详解:1 由“ 流通”改为“销售”。2 增加第 (五)款。3 增加 “食用农产品的市场销售、”“和本法对农业投入品作出规定的, ”。|2.2 第三条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下列活动,应当遵守本法:(一)食品生产和加工(以下称食品生产),食品流通和餐饮服务(以下称食品经营);供食用的源于农业的初级产品(以下称食用农产品)的质量安全管理,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的规定。但是,制定有关食用农产品的质量安全标准、公布食用农产品安全有关信息,
5、应当遵守本法的有关规定。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下列活动,应当遵守本法:(一)食品生产和加工(以下称食品生产),食品销售和餐饮服务(以下称食品经营);(五)食品的贮存和运输供食用的源于农业的初级产品(以下称食用农产品)的质量安全管理,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的规定。但是,食用农产品的市场销售、有关质量安全标准的制定、有关安全信息的公布和本法对农业投入品作出规定的,应当遵守本法的规定。第三条新旧版对比变化详解:1 增加 “食品生产经营者对其生产经营食品的安全负责。”“诚信自律,”。2 增加第三条款。|2.3 第四条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下列活动,应当遵守本法:(一)食
6、品生产和加工(以下称食品生产),食品流通和餐饮服务(以下称食品经营);供食用的源于农业的初级产品(以下称食用农产品)的质量安全管理,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的规定。但是,制定有关食用农产品的质量安全标准、公布食用农产品安全有关信息,应当遵守本法的有关规定。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下列活动,应当遵守本法:(一)食品生产和加工(以下称食品生产),食品销售和餐饮服务(以下称食品经营);(五)食品的贮存和运输供食用的源于农业的初级产品(以下称食用农产品)的质量安全管理,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的规定。但是,食用农产品的市场销售、有关质量安全标准的制定、有关安全信息的公布和本
7、法对农业投入品作出规定的,应当遵守本法的规定。第四条新旧版对比变化详解:1 增加 “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照本法和国务院规定的职责,负责对食品生产经营活动实施监督管理”款|2 删除 “承担食品安全综合协调职责、食品安全信息公布、食品检验机构的资质认定条件和检验规范的制定,组织查处食品安全重大事故。”增加“风险监测”3 由“ 国务院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改为“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由“分别对食品生产、食品流通、餐饮服务活动实施监督管理。”调整为“承担有关食品安全工作。”2.4 第五条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下列活动,应当遵守本法:(一)食品生产和加工(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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