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版-文物建筑工程施工管理用表.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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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文物建筑工程资料管理规程北京市文物工程质量监督站2013 年 9 月|目 录1总则 -12术语 -13基本规定 -24分类与编号 -35基建文件 -46监理资料 -67施工资料 -78竣工图编制 -159编制组卷 -1710移交与归档 -17附录 A :分部/子分部/分项工程划分及代号规定 -19附录 B :资料管理目录 -21附录 C :文物建筑工程施工资料管理用表目录 -24附录 D :常用建筑材料进场复试项目和验收批规定表 -80附录 E :案卷封面、目录、备考表、移交书格式 -81附录 F :竣工图的改绘及折叠 -82附录 G :工程资料案卷编制 -83引用资料: -84用词说明:
2、-85条文说明 -86|文物建筑工程资料管理规程1.总则1.0.1 为规范文物建筑工程资料的管理,提高对文物建筑工程的管理水平,保证工程质量,做好工程档案及归档工作,现依据北京市建筑工程资料管理规程DB11/T695-2009,结合文物建筑工程的特点,特制定本规程。1.0.2 本规程适用于本北京市行政区域内文物建筑修缮、复建以及移建工程资料的管理, 施工单位以及建设、勘察、设计、监理单位均应执行本规程。1.0.3文物建筑工程资料管理规程未涉及到的内容如有发生执行北京市建筑工程资料管理规程有关规定。1.0.4 工程资料管理除应符合本规程规定外,尚应符合国家、北京市现行有关规范、标准。2.术语2.
3、0.1 文物建筑:指各级文物保护单位中的古建筑或虽未明确作为文物保护单位但具有文物价值的古建筑或近现代建筑。2.0.2 单体建筑:指独立的单个建筑或群体建筑中的某一建筑物。2.0.3 工程资料:在工程修缮、复建和移建中形成的各种形式的信息记录,可分为基建文件、监理资料、施工资料和竣工图。 2.0.4 施工资料:施工单位在工程施工过程中形成的资料。2.0.5 竣工图:工程竣工验收后,真实反映工程项目施工结果的图样。2.0.6 工程档案:在工程修缮、复建和移建中形成的有保存价值的工程资料。2.0.7 组卷:按照一定的原则和方法,将有保存价值的文件、资料分类整理形成案卷的过程。2.0.8 归档:将具
4、有保存价值的文件、资料组卷交档案管理部门保存。|3.基本规定3.0.1 工程资料是施工中形成的保证工程质量的信息记录,也是将来进行工程维修的重要依据,工程资料验收不符合规定要求,不得进行工程竣工验收。3.0.2 施工单位应实行总工(技术负责人)负责制,逐级建立健全施工资料管理岗位责任制,配备专职资料管理员,资料管理员必须持证上岗。3.0.3 项目总工(技术负责人)负责单位工程施工资料的全过程管理工作,负责对施工资料的计划、管理和审核工作。施工资料由各专业(工种)工长、质检员以及试验员、材料员等有关岗位人员负责编制和索取,项目资料管理员负责工程资料的收集、整理以及组卷、归档工作。3.0.4 工程
5、资料必须随工程施工按时产生,及时收集、整理,并应按专业归类,按时间顺序编号。资料表格统一采用本规程所附表格,特殊情况需增加表格的应依据北京市建筑工程资料管理规程合理采用。3.0.5 施工资料应采用计算机进行编制,在纸质打印件上签字。施工单位应按时编制,建设、勘察、设计、监理单位对工程质量确认后应及时在资料上签字。3.0.6 工程资料应以单体建筑为单位进行编制、整理、组卷。有共用合格证、试验报告等资料情况可用复印件,但必须注明原件所在案卷。资料的项目应齐全完整,内容填写应准确、真实,字迹清晰,签字盖章齐全,无未了事项。3.0.7 工程资料应为原件。当为复印件时,应加盖复印件提供单位的公章,注明复
6、印日期,并有经手人签字。3.0.8 工程资料不得涂改、伪造、抽撤,由资料管理员专人管理避免丢失或损毁,如有发生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罚,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3.0.9 总承包单位负责汇总分承包单位(建设单位发包的分承包单位除外)编制的施工资料,自查合格后移交建设单位。分承包单位负责所承包范围内施工资料的编制、整理,对其施工资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负责,自查合格后交总包单位进行汇总、组卷、归档。3.0.10 分承包(如壁画、雕刻、泥塑以及屋面新式材料防水等专业)应具有相应专业分承包资质,其资质复印件由发包单位归入工程资料存档。|3.0.11 工程资料应按本规程规定的保存单位进行分别保存,列入城建
7、档案馆接收范围的工程档案,执行北京市建筑工程资料管理规程有关规定。3.0.12 工程参建各单位应在合同中对工程资料的编制、套数、费用和移交期限等提出明确要求。合同中对工程资料的技术要求不应低于本规程的规定。3.0.13 设计交底、竣工验收由建设单位(监理)组织、主持。工程竣工图应由建设单位组织编制,可委托施工、监理或设计单位编制,费用执行工程合同约定。3.0.14 由建设单位采购供应的建筑物资,建设单位应提供相应的质量证明文件。3.0.15 由建设单位发包的专业承包施工工程,分包单位应按本规程的要求,将形成的施工资料直接移交建设单位。3.0.16 资料流程的时限性:为保证工程资料的时效性、准确
8、性、完整性,工程相关各方宜在合同中约定资料报审、报验资料的提交时间、提交格式以及审批时间,并应约定有关责任方应承担的责任。应明确时限的资料包括:物资选样送审表、技术送审(包括方案送审和深化设计送审) 、物资进场报验、分项工程报验、分部工程报验和竣工报验等。4.分类与编号4.1 分类4.1.1 工程资料按其特性和形成、收集、整理的单位不同分为:基建文件(A 类)、监理资料(B 类) 、施工资料(C 类)和竣工图(D 类) 。本规程只对施工资料(C 类)用表作出规定,监理资料用表参照北京市建筑工程资料管理规程执行。4.1.2 本规程将施工资料分为八类:1.施工管理资料(C1);2.施工技术资料(C
9、2);3.施工测量记录(C3);|4.施工物资资料(C4);5.施工记录资料(C5);6.施工试验资料(C6);7.过程验收资料(C7);8.竣工验收资料(C8)。 表格形式见附录 C。4.1.3 分部、子分部、分项工程的划分按本规程附录 A 的规定执行。 4.2 编号4.2.1 资料编号的基本原则:按照所属分部、子分部以及类别,遵循文件或资料形成的时间先后顺序进行编号。4.2.2 基建文件、监理资料编号由建设单位和监理单位分别根据本单位和有关规定进行编号。4.2.3 施工资料按以下形式编号:X XX XX X X X X 注:资料编号由 9 位组成: 为分部工程代号(2 位) ,按附录 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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