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度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设计》修订内容解读.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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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18 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修订内容解读2018-06-08 09:42:38 作者:周燕珉 陈星 来源:工程建设标准化 浏览:2098一、修订条文在老年人设施中的适用范围什么样的“老年人照料设施”需按新规范设计?床位总数(可容纳老年人总数)大于或等于 20 床(人),为老年人提供集中照料服务的公共建筑,包括老年人全日照料设施和老年人日间照料设施。其他专供老年人使用的、非集中照料的设施或场所,如老年大学、老年活动中心等不属于老年人照料设施。二、老年人照料设施独立建设或合建时需注意的事项|1)新规中高层老年人照料设施被划分为一类高层民用建筑2)老年人照料设施建设位置的选择新规范 5.1.1:建
2、筑高度大于 24m 的独立建造的老年人照料设施为一类高层民用建筑。规范解读:原规范中建筑高度大于 50m 的老年人建筑为一类高层民用建筑。新规范中将标准提高,24m以上的独立建造(包含贴临建造)的老年人照料设施即为一类高层民用建筑。|3)老年人照料设施的外墙材料新规范 6.7.4A:除本规范 6.7.3 条规定的情况外,下列老年人照料设施的内、外墙体和屋面保温材料应采用燃烧性能为 A 级的保温材料:1.独立建造的老年人照料设施;2.与其他建筑组合建造且老年人照料设施部分的总建筑面积大于 500m2 的老年人照料设施。规范解读:新规范对老年人照料设施的外墙和屋面保温材料提出了明确的防火要求,应特
3、别注意当与建筑组合建造的改造类项目,当老年人照料设施部分大于 500m2 时,外墙和屋面需求采用燃烧性能 A 级保温材料。三、有关老年人照料设施高度|(1)54m高度限制新规范 5.3.1A:独立建造的一、二级耐火等级的老年人照料设施的建筑高度不宜大于 32m,不应大于54m;独立建造的三级耐火等级老年人照料设施,不应超过 2 层。规范解读:原规范并未对老年人照料设施的建筑高度提出限制,新规范明确提出了不应超过 54m。并且在条文说明中明确指出“对于设置在其他建筑内的老年人照料设施或与其他建筑上下组合建造的老年人照料设施,其设置高度和层数也应符合本条标准”。(2)32m超过 32m 设连廊新规
4、范 5.5.13A:建筑高度大于 32m 的老年人照料设施,宜在 32m 以上部分增设能连通老年人居室和公共活动场所的连廊,各层连廊应直接与疏散楼梯、安全出口或室外避难场地连通。规范解读:老年人照料设施超过 32m 以上部分设置连廊,连廊在火灾发生时可为老人提供另外一条疏散通道。当连廊需要封闭时,则要具备与火灾报警联动、可自动开启的外窗。|(3)24m设防烟楼梯间新规范 5.5.13A:建筑高度大于 24m 的老年人照料设施,其室内疏散楼梯应采用防烟楼梯间。规范解读:原规范中建筑高度大于 32m 时,采用防烟楼梯间。新规范提高了标准,要求无论合建还是独立建设,当老年人照料设施楼层楼板高度超过
5、24m 时,需设置防烟楼梯间;不超过 24m 时,除与开敞外廊直接连接的楼梯间外,均应设置封闭楼梯间。有关老年人照料设施层数与功能(1)地下、半地下室允许设置公共活动、康复与医疗用房新规范 5.4.4B:当老年人照料设施中的老年人公共活动用房、康复与医疗用房设置在地下、半地下时,应设置在地下一层,每间用房的面积不应大于 200m2 且使用人数不应大于 30 人。|规范解读:原规范中老人年用房不能设置在地下、半地下空间。新规范对此标准进行了调整,允许三类用房(公共活动、康复、医疗)设置在地下一层。对于大型多功能厅、集中大餐厅等规模较大的用房,一般无法设置在地下空间。(2)三层,超过 3000m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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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 年度 建筑设计 防火 规范 设计 修订 内容 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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