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城乡规划设计计费指导意见(最新).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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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湖南省城乡规划设计计费指 导 意 见湖南省城乡规划学会二一三年七月|目 录关于发布湖南省城乡规划设计计费指导意见的通知一、 城镇体系规划(城镇群规划、村镇体系规划)二、 城市(县城)总体规划三、 城市发展战略规划三、 分区规划(园区规划)五、 详细规划六、 遗产地和风景名胜区规划七、 镇(乡)总体规划八、 镇(乡)域村镇布局规划九、 村庄规划十、 历史文化名城(镇、村)及街区保护规划十一、 城市 综合交通体系规划十二、 近期建设规划十三、 专项规划十四、 环境整治规划十五、 城市设计十六、 概念规划十七、 规划评估十八、 规划论证十九、 编制标书|二十、 电子文件二十一、 课题研究二十二、
2、建设项目仿真服务二十三、 其它|关于发布湖南省城乡规划设计计费指导意见的通知各会员单位、各相关单位:鉴于湖南省城乡规划学会于2003年5月发布的湖南省城乡规划设计暂行收费标准(行业指导价) (简称暂行标准 )至今已近10年了,由于形势变化大,早已不适应当今城乡规划设计项目和其内容、深度的要求。为了适应城乡规划要求,建立和维护湖南城乡规划设计市场的良好秩序,促进湖南城乡规划设计行业的健康发展,我会应全省广大城乡规划设计单位的要求,根据国家计委关于放开和下放部分商品和服务价格的通知 (计价格【2001】1218号)文件精神,并取得省相关部门同意,参照有关省份的做法,结合湖南实际,对原暂行标准进行了
3、修订,重新制定了湖南省城乡规划设计计费指导意见 (以下简称意见 ) 。现印发给你么,请参照执行。1、城乡规划编制单位必须持有国家及省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城市规划编制资质证书和同级物价部门颁发的收费许可证 ,方可承当相关城乡编制任务,收取城乡规划设计费用。2.本意见所列计费的各类规划项目,其规划设计的内容和深度必须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执行。如根据实际需要,增加或减少规划内容、深度,规划设计计费应按意见相应增减。最终合|同价以意见为依据,由甲乙双方协商或招标确定。设计单位不能擅自压低设计费标准,恶意竞争,扰乱规划设计市场。3.规划设计所需要的基础资料及地形图(含电子文件) ,应由委托方提供。
4、如需要由规划设计单位承担基础资料调查及地形图费用,委托方应另行支付。4、本意见项目费用按档次套用,档次之间的费用,均按内插法进行计算。5、执行本意见项目最终提交规划设计文件、图纸8套。如委托方要求另行增加其他文件要求,其费用另议。6、规划设计费由委托方按工作进行进度分期支付。在规划设计委托合同签订后3日内,委托方支付规划设计费总额的30%作为订金;规划设计方案确定后5日内再支付50%的规划设计费;规划设计成果全部完成支付时,结清全部规划设计费用。7、原暂行标准作废。湖南省城乡规划学会二0一三年七月|湖南省城乡规划设计计费指导意见 一、城镇体系规划(城镇群规划、村镇体系规划)序号 市、县域总人口
5、(万人) 计费标准(万元) 备注1 30 60.00 2 50 90.00 3 100 150.00 4 150 195.00 5 200 220.00 6 200 起始220.00万元,按0.6万元/万人递增注: ( 1)表中人口规模以现状区域总人口为准;(2)城镇群规划、村镇体系规划参照城镇体系规划的深度和计费标准执行;(3)在编制城镇体系规划中,如需进行相关专题研究,应单独计费:50万以下人口为2035万/每个;50万以上人口为3550万元/每个。(4)规划设计计费基价60万元。二、城市(含县城)总体规划序号 城市规模(万人) 计费标准(万元) 备注1 20 120.00 2 30 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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