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GBZ1-2010.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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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GBZ 1-2010, 2010-08-01实施1 范围本标准规定了工业企业选址与总体布局、工作场所、辅助用室以及应急救援的基本卫生学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工业企业新建、改建、扩建和技术改造、技术引进项目(以下统称建设项目)的卫生设计及职业病危害评价。事业单位和其他经济组织建设项目的卫生设计及职业病危害评价、建设项目施工期持续数年或施工规模较大、因各种特殊原因需要的临时性工业企业设计、以及工业园区的总体布局等可参照本标准执行。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 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
2、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 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GBZ 2.1 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第1部分:化学有害因素GBZ 2.2 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第2部分:物理因素GBZ 158 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警示标识GBZ/T 194 工作场所防止职业中毒卫生工程防护措施规范GBZ/T 195 有机溶剂作业场所个人职业病防护用品使用规范GBZ/T 223 工作场所有毒气体检测报警装置设置规范GB 3095 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 16297 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T 16758 排风罩的分类及技术条件GB 18
3、083 以噪声污染为主的工业企业卫生防护距离标准GB/T 18664 呼吸防护用品的选择、使用与维护GB 18871 电离辐射防护与辐射源安全基本标准GB 50019 采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GB/T 50033 建筑采光设计标准GB 50034 建筑照明设计标准GB 50073 洁净厂房设计规范GB 50187 工业企业总平面设计规范GBJ 87 工业企业噪声控制设计规范3 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3.1 卫生标准 hygienic standard为实施国家卫生法律法规和有关卫生政策,保护人体健康,在预防医学和临床医学研究与实践的基础上,对涉及人体健康和医疗卫生服务事项制定
4、的各类技术规定。3.2 工作场所 workplace劳动者进行职业活动、并由用人单位直接或间接控制的所有工作地点。3.3 工作地点 work site劳动者从事职业活动或进行生产管理而经常或定时停留的岗位或作业地点。3.4 职业性有害因素 occupational hazards又称职业病危害因素,在职业活动中产生和(或)存在的、可能对职业人群健康、安全和作业能力造成不良影响的因素或条件,包括化学、物理、生物等因素。3.5 职业接触限值 occupational exposure limits,OELs劳动者在职业活动过程中长期反复接触,对绝大多数接触者的健康不引起有害作用的容许接触水平,是职
5、业性有害因素的接触限制量值。化学有害因素的职业接触限值包括时.间加权平均容许浓度、短时间接触容许浓度和最高容许浓度三类,物理因素职业接触限值包括时间加权平均容许限值和最高容许限值。3.6 自然疫源地 natural infectious focus某些传染病的病原体在自然界的野生动物中长期存在并造成动物间流行的地区。3.7 卫生防护距离 hygienic buffer zone从产生职业性有害因素的生产单元(生产区、车间或工段)的边界至居住区边界的最小距离。即在正常生产条件下,无组织排放的有害气体(大气污染物)自生产单元边界到居住区的范围内,能够满足 国家居住区容许浓度限值相关标准规定的所需的
6、最小距离。3.8 全年(夏季)最小频率风向 annual(summer )minimum frequency of wind direction全年(或夏季)各风向中频率出现最少的风向。3.9 夏季主导风向 summer prevailing wind direction累年夏季各风向中最高频率的风向。3.10 粉尘 dust能够较长时间悬浮于空气中的固体微粒。3.11 生产性粉尘 industrial dust在生产过程中形成的粉尘。按粉尘的性质分为:无机粉尘(inorganic dust,含矿物性粉尘、金属性 粉尘、人工合成的无机粉尘);有机粉尘( organic dust,含动物性粉尘、
7、植物性粉尘、人工合成有机粉尘);混合性粉尘(mixed dust,混合存在的各类粉尘)。3.12 毒物 toxicanttoxic substance(s)在一定条件下,较低剂量能引起机体功能性或器质性损伤的外源性化学物质。3.13 生产性毒物 industrial toxicant(toxic substance)生产过程中产生或存在于工作场所空气中的各种毒物。3.14 高温作业 work(job)under hot environment在高气温、或有强烈的热辐射、或伴有高气湿相结合的异常气象条件下,WBGT指数超过规定限值的作业。3.15 寒冷环境 cold environment环境温
8、度、湿度、风速等负荷联合作用于人体,引起人体更多散热,导致人体发生冷应激反应的环境状态。3.16 低温作业 work(job)under cold stress平均气温5的作业。3.17 噪声 noise一切有损听力、有害健康或有其他危害的声响。3.18 生产性噪声 industrial noise在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噪声。按噪声的时间分布分为连续声(continuous noise)和间断声(intermittent noise);声级波动3dB(A)的噪声为稳态噪声(steady noise),声级波动3dB (A)的噪声为非稳态噪声;持续时间0.5s,间隔时间1s,声压有效值变化40dB(
9、 A)的噪声为脉冲噪声(impulsive noise)。3.19 振动 vibration一个质点或物体在外力作用下沿直线或弧线围绕平衡位置来回重复的运动。3.20 手传振动 hand-transmitted vibration又称手臂振动(hand-arm vibration)或局部振动(segmental vibration),指生产中使用振动工具或接触受振动工件时,直接作用或传递到人手臂的机械振动或冲击。3.21 全身振动 whole-body vibration人体足部或臀部接触并通过下肢或躯干传导到全身的振动。3.22 电离辐射 ionizing radiation能使受作用物质发
10、生电离现象的辐射,即波长100nm 不足以引起生物体电离的电磁辐射。3.24 辅助用室 work-related welfare facilities为保障生产经营正常运行、劳动者生活和健康而设置的非生产用房。3.25 工效学 ergonomics.以人为中心,研究人、机器设备和工作环境之间的相互关系,实现人在生产劳动及其他活动中的健 康、安全、舒适和高效的一门学科。4 总则4.1 工业企业建设项目的设计应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坚持“ 预防为主,防治结合” 的卫生工作方针,落实职业病危害“前期预防” 控制制度,保证工业企业建设项目的设计符合卫生要求。4.2 工业企业建设项目的设计应优
11、先采用有利于保护劳动者健康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 限制使用或者淘汰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工艺、技术、材料;对于生产过程中尚不能完全消除的生产性粉尘、 生产性毒物、生产性噪声以及高温等职业性有害因素,应采取综合控制措施,使工作场所职业性有害因 素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要求,防止职业性有害因素对劳动者的健康损害。4.3 承担工业企业卫生设计的设计人员应了解职业卫生相关法律、法规、标准以及职业病防治知识,掌握建设项目使用和存在的职业性有害因素、危害的分布、毒作用特点和有关的预防控制技术。4.4 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建设项目,其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应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使用。在
12、可行性论证阶段编制的可行性论证报告应包括职业卫生相关内容,并进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在设计阶段编制的初步设计应包括职业卫生专篇,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建设项目还应编制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设计专篇。4.5 应根据工业企业生产性质和规模、职业病危害程度(强度)及接触人数等,兼顾工效学原理设计职业卫生管理组织机构及人员编制。人员编制可参考附录 A 表 A.1。4.6 项目预算设计应包括职业病防治经费。5 选址、总体布局与厂房设计5.1 选址5.1.1 工业企业选址应依据我国现行的卫生、安全生产和环境保护等法律法规、标准和拟建工业企业建设项目生产过程的卫生特征及其对环境的要求、职业性有害因素的危害状况,结合建设
13、地点现状与当地政府的整体规划,以及水文、地质、气象等因素,进行综合分析而确定。5.1.2 工业企业选址宜避开自然疫源地;对于因建设工程需要等原因不能避开的,应设计具体的疫情综合预防控制措施。5.1.3 工业企业选址宜避开可能产生或存在危害健康的场所和设施,如垃圾填埋场、污水处理厂、气体输送管道,以及水、土壤可能已被原工业企业污染的地区;建设工程需要难以避开的,应首先进行卫生学评估,并根据评估结果采取必要的控制措施。设计单位应明确要求施工单位和建设单位制定施工期间和投产运行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救援预案。5.1.4 向大气排放有害物质的工业企业应设在当地夏季最小频率风向被保护对象的上风侧,并应符
14、合国家规定的卫生防护距离要求(参照附录 B),以避免与周边地区产生相互影响。对于目前国家尚未规定卫生防护距离要求的,宜进行健康影响评估,并根据实际评估结果作出判定。5.1.5 在同一工业区内布置不同卫生特征的工业企业时,宜避免不同有害因素产生交叉污染和联合作用。5.2 总体布局5.2.1 平面布置5.2.1.1 工业企业厂区总平面布置应明确功能分区,可分为生产区、非生产区、辅助生产区。其工程用地应根据卫生要求,结合工业企业性质、规模、生产流程、交通运输、场地自然条件、技术经济条件等合理布局。5.2.1.2 工业企业总平面布置,包括建(构)筑物现状、拟建建筑物位置、道路、卫生防护、绿化等应符合
15、GB50187 等国家相关标准要求。5.2.1.3 工业企业厂区总平面功能分区的分区原则应遵循:分期建设项目宜一次整体规划,使各单体建筑均在其功能区内有序合理,避免分期建设时破坏原功能分区;行政办公用房应设置在非生产区;生产车间及与生产有关的辅助用室应布置在生产区内;产生有害物质.的建筑(部位)与环境质量较高要求的有较高洁净要求的建筑(部位)应有适当的间距或分隔。5.2.1.4 生产区宜选在大气污染物扩散条件好的地段,布置在当地全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上风侧;产生并散发化学和生物等有害物质的车间,宜位于相邻车间当地全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上风侧;非生产区布置在当地全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下风侧;辅助生产区布置在
16、两者之间。5.2.1.5 工业企业的总平面布置,在满足主体工程需要的前提下,宜将可能产生严重职业性有害因素的设施远离产生一般职业性有害因素的其他设施,应将车间按有无危害、危害的类型及其危害浓度(强度)分开;在产生职业性有害因素的车间与其他车间及生活区之间宜设一定的卫生防护绿化带。5.2.1.6 存在或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生产车间、设备应按照 GBZ158 设置职业病危害警示标识。5.2.1.7 可能发生急性职业病危害的有毒、有害的生产车间的布置应设置与相应事故防范和应急救援相配套的设施及设备,并留有应急通道。5.2.1.8 高温车间的纵轴宜与当地夏季主导风向相垂直。当受条件限制时,其夹角不得4
17、5 。5.2.1.9 高温热源应尽可能地布置在车间外当地夏季主导风向的下风侧;不能布置在车间外的高温热源应布置在天窗下方或靠近车间下风侧的外墙侧窗附近。5.2.2 竖向布置5.2.2.1 放散大量热量或有害气体的厂房宜采用单层建筑。当厂房是多层建筑物时,放散热和有害气体的生产过程宜布置在建筑物的高层。如必须布置在下层时,应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污染上层工作环境。5.2.2.2 噪声与振动较大的生产设备宜安装在单层厂房内。当设计需要将这些生产设备安置在多层厂房内时,宜将其安装在底层,并采取有效的隔声和减振措施。5.2.2.3 含有挥发性气体、蒸气的各类管道不宜从仪表控制室和劳动者经常停留或通过的辅助用
18、室的空中和地下通过;若需通过时,应严格密闭,并应具备抗压、耐腐蚀等性能,以防止有害气体或蒸气逸散至室内。5.3 厂房设计5.3.1 厂房建筑方位应能使室内有良好的自然通风和自然采光,相邻两建筑物的间距一般不宜小于二者中较高建筑物的高度;5.3.2 以自然通风为主的厂房,车间天窗设计应满足卫生要求:阻力系数小,通风量大,便于开启,适应不同季节要求,天窗排气口的面积应略大于进风窗口及进风门的面积之和。热加工厂房应设置天窗挡风板,厂房侧窗下缘距地面不宜高于 1.2m。5.3.3 高温、热加工、有特殊要求和人员较多的建筑物应避免西晒。厂房侧窗上方宜设置遮阳、遮雨的固定板(棚),避免阳光直射,方便雨天通
19、风。5.3.4 产生噪声、振动的厂房设计和设备布局应采取降噪和减振措施。5.3.5 车间办公室宜靠近厂房布置,但不宜与处理危险、有毒物质的场所相邻。应满足采光、照明、通风、隔声等要求。5.3.6 空调厂房及洁净厂房的设计按 GB50073 等有关现行国家标准执行。6 工作场所基本卫生要求6.1 防尘、防毒6.1.1 优先采用先进的生产工艺、技术和无毒(害)或低毒(害)的原材料,消除或减少尘、毒职业性有害因素;对于工艺、技术和原材料达不到要求的,应根据生产工艺和粉尘、毒物特性,参照GBZ/T194的规定设计相应的防尘、防毒通风控制措施,使劳动者活动的工作场所有害物质浓度符合GBZ2.1要求;如预
20、期劳动者接触浓度不符合要求的,应根据实际接触情况,参照GBZ/T195、GB/T19664 的要求同时设计有效的个人防护措施。6.1.1.1 原材料选择应遵循无毒物质代替有毒物质,低毒物质代替高毒物质的原则。6.1.1.2 对产生粉尘、毒物的生产过程和设备(含露天作业的工艺设备),应优先采用机械化和自动化,避免直接人工操作。为防止物料跑、冒、滴、漏,其设备和管道应采取有效的密闭措施,密闭形式应根据工艺流程、设备特点、生产工艺、安全要求及便于操作、.维修等因素确定,并应结合生产工艺采取通风和净化措施。对移动的扬尘和逸散毒物的作业,应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移动式轻便防尘和排毒设备。6.1.1.3 对于
21、逸散粉尘的生产过程,应对产尘设备采取密闭措施;设置适宜的局部排风除尘设施对尘源进行控制;生产工艺和粉尘性质可采取湿式作业的,应采取湿法抑尘。当湿式作业仍不能满足卫生要求时,应采用其他通风、除尘方式。6.1.2 产生或可能存在毒物或酸碱等强腐蚀性物质的工作场所应设冲洗设施;高毒物质工作场所墙壁、顶棚和地面等内部结构和表面应采用耐腐蚀、不吸收、不吸附毒物的材料,必要时加设保护层;车间地面应平整防滑,易于冲洗清扫;可能产生积液的地面应做防渗透处理,并采用坡向排水系统,其废水纳入工业废水处理系统。6.1.3 贮存酸、碱及高危液体物质贮罐区周围应设置泄险沟(堰)。6.1.4 工作场所粉尘、毒物的发生源应
22、布置在工作地点的自然通风或进风口的下风侧;放散不同有毒物质的生产过程所涉及的设施布置在同一建筑物内时,使用或产生高毒物质的工作场所应与其他工作场所隔离。6.1.5 防尘和防毒设施应依据车间自然通风风向、扬尘和逸散毒物的性质、作业点的位置和数量及作业方式等进行设计。经常有人来往的通道(地道、通廊),应有自然通风或机械通风,并不宜敷设有毒液体或有毒气体的管道。6.1.5.1 通风、除尘、排毒设计应遵循相应的防尘、防毒技术规范和规程的要求。a) 当 数 种 溶 剂 ( 苯 及 其 同 系 物 、 醇 类 或 醋 酸 酯 类 ) 蒸 气 或 数 种 刺 激 性 气 体 同 时 放 散于 空 气 中 时
23、 , 应 按 各 种 气 体 分 别 稀 释 至 规 定 的 接 触 限 值 所 需 要 的 空 气 量 的 总 和 计 算 全 面通 风 换 气 量 。 除 上 述 有 害 气 体 及 蒸 气 外 , 其 他 有 害 物 质 同 时 放 散 于 空 气 中 时 , 通 风 量 仅按 需 要 空 气 量 最 大 的 有 害 物 质 计 算 。b) 通 风 系 统 的 组 成 及 其 布 置 应 合 理 , 能 满 足 防 尘 、 防 毒 的 要 求 。 容 易 凝 结 蒸 气 和 聚积 粉 尘 的 通 风 管 道 、 几 种 物 质 混 合 能 引 起 爆 炸 、 燃 烧 或 形 成 危 害
24、更 大 的 物 质 的 通 风 管 道 ,应 设 单 独 通 风 系 统 , 不 得 相 互 连 通 。c) 采 用 热 风 采 暖 、 空 气 调 节 和 机 械 通 风 装 置 的 车 间 , 其 进 风 口 应 设 置 在 室 外 空 气 清洁 区 并 低 于 排 风 口 , 对 有 防 火 防 爆 要 求 的 通 风 系 统 , 其 进 风 口 应 设 在 不 可 能 有 火 花 溅 落的 安 全 地 点 , 排 风 口 应 设 在 室 外 安 全 处 。 相 邻 工 作 场 所 的 进 气 和 排 气 装 置 , 应 合 理 布 置 ,避 免 气 流 短 路 。d) 进 风 口 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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