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规范设计中小学教职工工作量的意见(试行).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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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于规范中小学教职工工作量的意见(试行)为认真贯彻落实武汉市中小学机构编制标准和基础教育课程方案,进一步合理配置教育资源,优化教职工队伍结构,加强教师队伍建设,提高教育教学质量和办学效益,促进教育事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上级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现制定关于规范中小学教职工工作量的意见如下:一、指导思想和原则规范中小学教职工工作量工作,要以党的十七大精神为指导,以基础教育课程设置与人事部门编制标准为依据,坚持科学发展观,坚持客观公正、实事求是,顺应基础教育发展的形势,适应基础教育课程改革、人事制度改革的需要,更好的激励教师的工作积极性,促进学校管理进一步规范化、科学化。二、中小学内设机构和领导职
2、数的规定各中小学内设机构和领导职数根据武政办200352 号文件规定,按照学校类别、规模和管理工作任务合理设置。高中学校一般配备校长 1 名,副校长 1 名;24 个教学班以上的可增配副校长 1 名。高中学校内设机构设置教导处、政教处和总务处,各配备主任 1 名;24 个教学班以上.的可增设办公室,配备主任 1 名。初中学校一般配备校长 1 名,副校长 1 名;24 个教学班以上的可增配副校长 1 名。初中学校内设机构设置教导处、政教处和总务处,各配备主任 1 名;24 个教学班以上的可增设办公室,配备主任 1 名。小学配备校长 1 名;12 个教学班以上的可设副校长 1名;24 个教学班以上
3、的可增配副校长 1 名。小学内设机构设置教导处和总务处,各配备主任 1 名;其中 12 个教学班以下的小学只设管理岗位,不设内设机构;12 个教学班以上的小学可设置政教处,配备主任 1 名;36 个教学班以上的可设办公室,配备主任 1 名;幼儿园结合实际参照小学执行。中小学基层党组织和群众团体按有关章程和规定设立。学校行政管理人员及党组织、工会、共青团、少先队组织负责人和工作人员,可一人多岗、专兼结合、相互兼职。三、教职工岗位设置及工作量标准(一)教职工岗位设置中小学教职工岗位包括教师、职员、教学辅助人员和工勤人员等岗位。教师:指学校中具有相应教师资格、直接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的专业人员。职员:指
4、学校校长及工作机构中或管理岗位上从事管.理工作的人员。教学辅助人员:指学校中从事教学实验和图书、电教、计算机管理以及卫生保健等教学辅助工作的人员。工勤人员:指学校中从事后勤服务的工人。学校依据编制人数、专业人员结构比例规定及工作实际,根据满负荷的原则,科学合理地设置岗位,把教学任务、目标层层分解,落实到人,并制定岗位职责、任职条件、任期工作目标。(二)教职工工作量标准专任教师的周课时量原则上按以下标准执行:高中教师 1014 节,高中语文、数学、英语每周 10 节,物理、化学、生物、政治、历史、地理每周 12 节,音乐、体育、美术每周 14 节;初中教师 1216 节,语文、数学、英语每周 1
5、2 节,物理、化学、生物、政治、历史、地理每周 14节,音乐、体育、美术每周 16 节;小学教师 1622 节,语文、数学每周 16 节,其他专任教师每周 22 节。周课时数的下限是以语文、数学课为标准确定的,其他学科教师周课时数折算标准及学校管理人员、职员的工作量由学校根据满负荷原则,结合实际确定。中小学校长、副校长,内设机构的负责人必须兼课,工作量要达到规定要求;其他管理人员、党群组织负责人由专任教师兼任,做到一人多岗。.四、教职工工作量考核办法(一)关于概念的界定1.课时量。指教师完成单位教学时间的教学任务,于课前、课中、课后所付出的脑力、体力劳动。含备课、教学准备、课堂教学、作业批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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