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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法 商 LAW AND COMMERCE 网络交易平台提供商法律责任问题探讨 方铮铮 厦门大学法学院 中图分类号: D923.4 文献标识: A 文章编号: 1006-7833(2009) 07-280-01 摘 要 随着网络科技的发展和网络运用的普及,网络平 台交易活动显现出巨大的优势和潜力。网络交易平台提供商是 相关交易中最重要的桥梁,然而相关的立法和理论研究却远落 后于此种新型交易方式盛行的速度,有关网络交易平台的问题 和纠纷日益凸显。本文从中国最大的网络交易平台提供商淘宝 入手,结合网络交易平台的最新发展趋势,对网络交易平台提 供商法律责任问题进行剖析,并提出相应的对策。 关键词 网络
2、交易平台 提供商 淘宝 法律责任 一、网络交易平台及淘宝 概述 据 CNNIC200 9 年第 23 次中国互联网发展报告,中国的网 民人数 在 2008 年已经达 到 2.98 亿,在世界第一的位置上继续拉大 差距。在 网络交 易这一网络新贵上,截至 2008 年底已有 1200 万 注册用户 ,人均 年消费额也已超过一千元。仅淘宝就有 720 万注 册用户, 并占据 了百分之七十的市场份额,有报道称,淘宝 2008 年的交易 额已超 过 500 亿元,这一金额已远胜过传统交易市场两 大巨头沃 尔玛和 家乐福的总和。 简单的说,网络 交易平台提供商 是 交易网站背后 的服务商, 通过交易网站
3、连接 买方、卖方和物流公 司等相关交易主 体,起到 平台和中 介的作 用。在这个融通过程中,涉及到很多的法律问题, 本文主要 从收费 与服务、事前审查与事后责任承担三方面展开。 附:中国 网络购 物 C2C 产业链 二、法律现状和理论研究概况 在有关网络问题 的法律丛林中, 直接针对网络交 易平台提供 商责任的法律规范 几乎没有。为了规范 相关行业发展, 商务部于 2008 年 5 月向公众公布了网络购物服务规范(征求意见稿), 却迟迟未 进入正 式立法程序。 此外,中国电子商务协会曾于 2005 年颁布网络交易平台服务规范,然而中国最大的网络交易平台 提供商淘宝至今仍 未加入该规范。可以 说
4、,在网络交易 平台提供 商的责任 问题上 ,仍然缺乏有效力的法律规范。 另一方面,学者 们也从各种理论 出发,就网络交 易平台提供 商的法律 地位问 题提出了 “卖方或合营 ”说、 “居间人 ”说、 “裁决者 ” 说和 “柜台出租方 ”说等学说。笔者认为前三种理论与实际不符,柜 台出租理论在形式 上与网络交易各方关 系相近,却只能 参考而无 法完全套 用 ,接下来笔者将以淘宝为例从三方 面对网络交易平台 提供商的 法律责 任进行分析。 三、具体责任问题探讨 (一)收费与管理 按照淘宝网服务 协议和淘宝对外 的说法,它是一 个信息交流 的免费平台。然而 淘宝卖家为了获得市 场,必须按照淘 宝的规
5、定 交纳很多隐性的费 用:如消费者保障的 挂牌为一次性交 纳五百至 一千元,旺铺的费 用为一天一元(淘宝 上百分之八十的 卖家交纳 了这两项 费用 ),再如在明显位置做广告或者在搜索页上的图片显 示都是竞价的,按 点击率收费,每次有 效点击一毛到几 毛不等。 收费过高、混乱以 及用户无权参与收费 标准制定、无权 商议等问 题,长期来未能得 到解决,付了钱却得 不到相当的服务 更是广大 用户投诉 的焦点 。 参照国外的发展 经验,英美的主 要网络交易平台 都开始了规 范化收 费的改革,台湾 最大的网络交易平 台雅虎也渡过了收 费的 “阵痛期 ” ,规范 化、 透明化的收费已为广大用户所接受,明确
6、收 费后平 台管理与维护的 改善效果也日益显 现。据此笔者主张 淘宝 等网络 交易平台提供商 制定明确可行的收 费标准,并以收费 为契 机淘汰 不合格卖家,对 其余卖家重建信用 评级和系 统管理, 切实 履行网 络维护和管理义 务。同时开展与用 户的交流互动,淘 宝卖 家因交 费而获得更多的 知情权和协商权, 广大买家和其他用 户也 可要求更加优质的服务。 (二)审查义务 由于平台用户众多、商品数量庞大,要求淘宝承担商场同等的 审查义务是不现实的,因此笔者同意多数学者形式审查的主张,同 时补充以下几个注意事项:一是对特定商家和商品进行严格审查, 比如音像制品在传统市场销售遵循许可证制度,进入网
7、络也不可免 除,淘宝应审查相关销售信息发布者的资格 。二是建立不同级别的 审查机制,如对有特殊广 告要求的商品、对取得特殊标志(如消费 者保障卖家标志)的商家进行严于一般的审查。最后是配套制度的 完善,如于相关行业协会的合作,将行业自律从线下交易扩展到网 络,结合行业协会的监管,更好的完善交易平台,保障消费者权益。 (三)责任承担 在责任方面,有严格责任、过错责任和补充责任等观点,本文主 张折衷说,即以过错责任的 “注意义务 ”为主,即以淘宝是否尽到了注 意义务,是否存在过错为标准来判定其责任承担,同时,结合前文对 网络交易平台提供商 “柜台出租方 ”为主的基本定位,辅以其它有公信 力的第三方
8、作为管理控制的 认证,来完善其注意义务,并在买卖双方 主张合同法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的保护与救济未果时,以网络交易 平台提供商所收取的各种费用的总款额为限,在一定条件下,对消费 者补偿,网络交易平台提供商也在事后对卖家拥有追索权。 四、完善网络交易平台的一些建议 集合 各方力量,促进 网络交易平台的 发展。主要包括 官方的 立法、 监管以及指引, 行业协会自律与推 动,同时发挥公众 的作 用,加强平台与用户的互动,促进网络交易平台和谐发展。 在信息产业部、商务部的主导下,成立网络交易管理专职部门。 纳入 CFCA(中 国金融认证中心 )管理,保证其公正第三人的立场。同 时其下成立争议处理中心,
9、使通过协商、向平台投诉后仍无法获得 救济的用户获得救济。同时注重信息的管理与隐私保护等相关问题。 建立 网络交易补偿制 度。要求网络交 易平台提供商交 纳一部 分补偿基金,辅以 “最高额补偿金 ”制度,以完善救济制度。 注释: 平台提供商和提供柜台的商场存在诸多差别,如网络交易平台上用户 和商品数量庞大,并可不受限制的扩大。若要求平台提供商与商场承担同样 的责任(主要指消费者无法从直接销售商处得到补偿时商场的替代责任), 则过于苛 刻而不可行。 初始收费时,雅虎台湾有高达百分之二十的客户流失,一年以后用户 人数和交易额都超过收费之前,并呈稳定增长态势。 2006 年湖南金蜂音像出版社起诉淘宝网发布其享有专有权利的韩剧 火鸟的售卖信息,正是针对淘宝在审查义务上的不作为。 参考文献: 1第 23 次中国互联网发展状况统计报告 .http:/ 0E/00/11/index.htm 2淘宝网用户协议 .http:/ 3网络交易平台服务规范 .http:/ ShowArticle2008.asp?A rticleID=120163 280 2009 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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