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供材在一般和简易计税方法之间的选择.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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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甲供材”一般计税方法和简易计税方法的临界点 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 36 号”附件 2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 第一条第(七)款“建筑服务”第 2项规定:“一般纳税 人为甲供工程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 法计税。”在该条文件规定中有两个特别重要的词“可以” ,根据财税【2018】32 号文件的规定,自 2018年 5月 1 日起,建筑企业的增值税税率改为 10%,销售材料、设备 和出租动产的税率改为 16%,在增值税税率降低后,如何 选择增值税计税方法,对于发包方和建筑方的利益相关, “甲供材”中建筑企业一般计税方法和简易计税方法的临 界点。
2、 (一)“甲供材”中建筑企业销售额的确定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 附件 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三十七条 规定:“销售额,是指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取得的全部价 款和价外费用,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 ”。 同时财税201636 号)附件 2: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 点有关事项的规定第一条第(三)项第(9)款规定: “试点纳税人提供建筑劳务服务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的,以 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分包款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根据以上政策规定,“甲供材”中建筑企业计算 增值税的销售额体现为两个方面:一是建筑企业选择一般计税方法计算增值税的情况下,销 售额是建
3、筑企业发生建筑应税行为向发包方或业主收取得 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二是建筑企业选择简易计税方法计算增值税的情况下, 销售额是建筑公司向业主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 除支付分包款后的余额。(二)“甲供材”中建筑企业增值税计税方式的选择分析按照财税201636 号)附件 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 试点实施办法和财税【2018】32号文件的规定,建造服 务的适用税率是 10%,而设备、材料、动力的适用税率一 般均是 16%。大概计算出“甲供材”中建筑企业增值税计 税方式选择的临界点。”假设“甲供材”合同中约定的工程价税(工程造价是税前 工程造价+税前工程造价10%)合计(不含甲方购买的材 料和设备)
4、为 A,则建筑企业选择一般计税方式和简易办 法下的增值税计算如下。 1、一般计税方式下的应缴增值税为: 应缴增值税A10%(110%)建筑企业采购材料物 质的进项税额9.1%A建筑企业采购材料物质的进项税 额2、简易办法下的应缴增值税为: 应缴增值税A3%(13%)2.91%A 3、两种方法下税负相同的临界点: 9.1%A建筑企业采购的进项税额2.91%A 推导出: 建筑企业采购的进项税额6.19%A 4、由于一般情况下,机电安装、钢结构安装的建筑企业采 购材料物质的适用税率一般均是 16%,于是,推导出临界 点:建筑企业的进项税额建筑企业价税合计 16%(116%)6.19%A 5、由此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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