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保障监察条例.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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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劳动保障监察条例中国政府门户网站 2005 年 08 月 05 日 全国人大法规库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贯彻实施劳动和社会保障(以下称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 章,规范劳动保障监察工作,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劳动法和有关法律, 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对企业和个体工商户(以下称用人单位)进行劳动保障监察,适用 本条例。对职业介绍机构、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和职业技能考核鉴定机构进行劳动保障 监察,依照本条例执行。第三条 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主管全国的劳动保障监察工作。县级以上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劳动保障监察工作。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根据各自职责,支持
2、、协助劳动保障行政部 门的劳动保障监察工作。第四条 县级、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可以委托符合监察执 法条件的组织实施劳动保障监察。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和受委托实施劳动保障监察的组织中的劳动保障监察员应 当经过相应的考核或者考试录用。劳动保障监察证件由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监制。第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劳动保障监察工作。劳动保障 监察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第六条 用人单位应当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接受并配合劳动保 障监察。第七条 各级工会依法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对用人单位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情况进行监督。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在劳动保障监察工作中应当注意
3、听取工会组织的意见和建 议。第八条 劳动保障监察遵循公正、公开、高效、便民的原则。实施劳动保障监察,坚持教育与处罚相结合,接受社会监督。第九条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对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有 权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举报。劳动者认为用人单位侵犯其劳动保障合法权益的,有权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 投诉。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为举报人保密;对举报属实,为查处重大违反劳动保 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提供主要线索和证据的举报人,给予奖励。 第二章 劳动保障监察职责第十条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实施劳动保障监察,履行下列职责:(一)宣传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督促用人单位贯彻执行;(二)检查用人单位遵守劳
4、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情况;(三)受理对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的举报、投诉;(四)依法纠正和查处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第十一条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下列事项实施劳动保障监察:(一)用人单位制定内部劳动保障规章制度的情况;(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的情况;(三)用人单位遵守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的情况;(四)用人单位遵守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劳动保护规定的情况;(五)用人单位遵守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规定的情况;(六)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工资和执行最低工资标准的情况;(七)用人单位参加各项社会保险和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情况;(八)职业介绍机构、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和职业技能考核鉴
5、定机构遵守国家有关职业介绍、职业技能培训和职业技能考核鉴定的规定的情况;(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保障监察事项。第十二条 劳动保障监察员依法履行劳动保障监察职责,受法律保护。劳动保障监察员应当忠于职守,秉公执法,勤政廉洁,保守秘密。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对劳动保障监察员的违法违纪行为,有权向劳动保障行政 部门或者有关机关检举、控告。 第三章 劳动保障监察的实施第十三条 对用人单位的劳动保障监察,由用人单位用工所在地的县级或者 设区的市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管辖。上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可以调查处理下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 管辖的案件。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劳动保障监察管辖发生争议的,报请共同的上
6、一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指定管辖。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对劳动保障监察的管辖制定具体办法。第十四条 劳动保障监察以日常巡视检查、审查用人单位按照要求报送的书 面材料以及接受举报投诉等形式进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认为用人单位有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 需要进行调查处理的,应当及时立案。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或者受委托实施劳动保障监察的组织应当设立举报、投诉 信箱和电话。对因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引起的群体性事件,劳动保障 行政部门应当根据应急预案,迅速会同有关部门处理。第十五条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实施劳动保障监察,有权采取下列调查、检查 措施:(一)进入用人单位的劳动场所进
7、行检查;(二)就调查、检查事项询问有关人员; (三)要求用人单位提供与调查、检查事项相关的文件资料,并作出解释和 说明,必要时可以发出调查询问书;(四)采取记录、录音、录像、照相或者复制等方式收集有关情况和资料;(五)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对用人单位工资支付、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情况进行 审计;(六)法律、法规规定可以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采取的其他调查、检查措施。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可以当场处理的违反劳动保障法 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有权当场予以纠正。第十六条 劳动保障监察员进行调查、检查,不得少于人,并应当佩戴劳 动保障监察标志、出示劳动保障监察证件。劳动保障监察员办理的劳动保障监察事
8、项与本人或者其近亲属有直接利害关 系的,应当回避。第十七条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的 调查,应当自立案之日起个工作日内完成;对情况复杂的,经劳动保障行政 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个工作日。第十八条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 根据调查、检查的结果,作出以下处理:(一)对依法应当受到行政处罚的,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二)对应当改正未改正的,依法责令改正或者作出相应的行政处理决定;(三)对情节轻微且已改正的,撤销立案。发现违法案件不属于劳动保障监察事项的,应当及时移送有关部门处理;涉 嫌犯罪的,应当依法移送司法机关。第十九条 劳动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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