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成都市三类人员专业考试复习预习资料(项目安全).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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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建筑法一、法律法规1.申请施工许可证的条件:建筑用地批准手续;在城市规划区的,已取得规划许可证;需要拆迁的,其拆迁进度符合施工要求;已确定施工企业;有施工图和技术资料;有保证质量和安全的具体措施;资金已落实;其他2.收到申请 15 日内发施工许可3.领取施工许可证起 3 个月内开工,延期 2 次为限,每次不超 3 个月4.中止施工起 1 个月内报告,中止施工 1 年后恢复施工前,需核验施工许可证5.因故不能按期开工超 6 个月,重新办开工报告审批6.施工、勘察、设计、监理单位应具备的条件:注册资本;专业技术人员;技术装备;其他7.招投标活动原则:公开、公正、平等8.监理监督:质量、工期、资金
2、9.管理方针:安全第一,预防为主。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和群防群治制度。10.建设单位向施工企业提供地下管线资料11.作业人员有权对影响人身健康的作业提出改进意见,对危及生命安全和人生健康的行为有权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12.施工企业应为职工缴纳工伤保险,鼓励为从事危险工作的职工缴纳意外险13.质量体系认证制度为自愿原则14.抢险救灾、其他临时性房屋建筑、农民自建低层住宅不适用本法15.1998 年 3 月 1 日起施行二、法律责任1.发包给不具资质的,或肢解发包的,改正+罚款。超越资质承揽的,罚款,可责令停业,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罚款。无证承揽,取缔+罚款。欺骗取得资质的,吊销
3、资质+罚款2.转让、出借资质,罚款,可以责令停业,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吊销资质。3.转包工程或违法分包,罚款,可以责令停业,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吊销资质。4.承包单位行贿,可以责令停业,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吊销资质5.监理与施工串通的,罚款,降低资质或吊销资质。转让监理业务的,没收违法所得,可以责令停业,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吊销资质6.对建筑安全事故不采取措施的,罚款,情节严重,责令停业,降低资质或吊销资质.安全生产法1.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2.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工作全面负责3.生产经营单位负责人职责: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和操作规程;保证本
4、单位安全投入的有效实施;督促检查安全工作,及时消除安全隐患;组织制定和实施应急救援预案;及时如实报告安全事故4.矿山、施工单位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应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除此以外,从业人员超 300 人,应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300 人以下的,应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委托安全管理服务。5.安全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6.从业人员有权批评、检举、控告;有权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7.从业人员发现事故隐患或者不安全因素,应立即向现场安全管理人员或本单位负责人报告8.不符合安全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
5、设施设备器材予以查封或扣押,15 天内做出处理决定9.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人员应当:忠于职守、坚持原则、秉公执法10.发生安全事故后,现场有关人员立即报告本单位负责人。单位负责人迅速采取措施,立即报告当地安全生产监督部门。监督部门应立即赶到事故现场,组织事故抢救。11.事故调查应:实事求是、尊重科学12.自 2002 年 11 月 1 日施行。四川省安全生产条例1.矿山、施工单位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必须单独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除此以外,从业人员超 300 人,应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并按 3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不得少于 2 人;300 人以下的,应配
6、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委托安全管理服务。2.施工单位必须为现场从事危险作业的人员、矿山企业必须为井下作业人员办理意外险,鼓励施工单位、矿山企业参加雇主安全生产责任保险3.对查封、扣押的设施设备器材,依法在 1 日内作出处理决定4.自 2007 年 1 月 1 日施行四川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责任规定1.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参加任职培训,每年不少于 72 学时的脱产培训2.检测记录保存不少于 3 年.3.应急救援预案每年至少演练 1 次4.自 2007 年 12 月 9 日施行劳动法1.劳动合同内容:合同期限;工作内容;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劳动报酬;劳动纪律;合同终止的条件;违反合同的责任2.试用
7、期不得超 6 个月3.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合同的前提:试用期间发现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单位制度;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单位造成重大损害;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4.应提前 30 日书面通知解除合同的情形:非因公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工作不能胜任工作合同订立时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5.公司破产裁员,应提前 30 日告知员工6.劳动者可随时解除合同的情形:试用期内;单位以暴力、威胁或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未按合同支付报酬或提供劳动条件的7.国家实行:每日工作时间不超 8 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 44 小时。延长工时,每日不超过 1 小时,特殊原因每日不超 3 小时,每月
8、不得超 36 小时。8.延长工作时间,支付不低于工资 150%的报酬;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 200%的报酬;法定休假日安排工作,支付不低于工资 300%报酬9.最低工资标准应综合参考下列因素:劳动者本人及平均赡养人口的最低生活费用;社会平均工资水平;劳动生产率;就业状况;地区间经济发展水平的差异10.劳动安全卫生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11.劳动者对管理人员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有权拒绝执行;对危害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的行为,有权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12.未成年工指年满 16 未满 18 的劳动者13.禁止安排女职工从事矿山井下、第四级
9、体力劳动和其他禁忌劳动。不得安排女职工在经期从事高处、低温、冷水作业和第三级体力劳动。不得安排女职工在怀孕期间从事第三级体力劳动和孕期禁忌劳动。对怀孕 7 个月以上女职工,不得安排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14.产假不少于 90 天15.不得安排女职工在哺乳未满 1 周岁的婴儿期间从事第三级体力劳动和哺乳期禁忌劳动,不得安排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16.不得安排未成年工从事矿山井下、有毒有害、第四级体力劳动和其他禁忌劳动17.解决劳动争议的原则:合法、公正、及时处理原则18.提出仲裁的一方应自劳动争议发生起 60 日内书面申请,仲裁裁决应在收到申请的 60 日内做出。对裁决不服的,自收到裁决书
10、起 15 日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19.自 1995 年 1 月 1 日实施劳动合同法1.订立劳动合同,应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原则2.建立劳动关系,应自用工起 1 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3.劳动合同期限 3 个月以上不满 1 年的,试用期不超过 1 月;合同期限 1 年以上不满 3 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 2 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合同,试用期不超 6 个月。合同期限不满 3 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同单位与同劳动者只能约定 1 次试用期4.试用期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合同约定工资的 80%,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最低工资标准5.解除劳动关
11、系后竞业限制期不得超 2 年6.合同无效的情形:欺诈胁迫;用人单位免除自己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违反法律7.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 3 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8.经济补偿按在本单位工作年限计算,每满 1 年支付 1 个月工资,6 个月以上不满 1 年的按 1 年计算。不满 6 个月的,支付半个月经济补偿。劳动者工资高于政府公布平均工资 3倍的,经济补偿标准为政府公布平均工资的 3 倍支付,向其支付的最高年限不超 12 年。9.对已解除或终止的劳动合同,保存 2 年备查10.劳动行政部门收到集体合同文本 15 日内未提出异议的,即行生效。单位与劳动者订立的合同中报酬和劳动条件等标准
12、不得低于集体合同的规定11.劳务派遣单位注册资本不得少于 50 万元12.劳务派遣单位应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 2 年以上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被派遣者在无工作期间,派遣单位应按所在地政府规定最低工资标准按月支付报酬13.非全日制用工:平均日工作时间不超过 4 小时,周工作时间不超 24 小时。14.非全日制用工不得约定试用期,当事人任何一方可随时终止用工。最长结算支付周期不得超 15 天15.自 2008 年 1 月 1 日施行.消防法1.需要消防设计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在取得施工许可之日起 7 个工作日内将消防设计文件报公安消防机构备案。大型的人员密集场所和其他特殊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将消防设计
13、文件报公安消防机构审核。审核不合格,不得给予施工许可2.消防建设工程竣工,建设单位应向公安消防机构申请消防验收或备案3.修路及停电、停水、阶段通讯线路时有可能影响消防队灭火救援的,有关单位必须事先通知公安消防机构4.国家鼓励企业投保火灾公众责任保险,鼓励保险公司承保火灾公众责任险5.下列单位应建立单位专职消防队:大型核设施单位、大型发电厂、民用机场、主要港口;生产、存储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大企业;储存可燃的重要物资的大型仓库、基地;其他火灾危险性大、距离消防队远的企业;距离消防队远、被列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古建筑群的的管理单位6.消防安全检查做到:公正、严格、文明、高效7.自 2009 年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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