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注册一级消防工程方案师专业考试《消防技术综合能力》考点整理(一).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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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17 年注册一级消防工程师考试消防技术综合能力知识点整理(一)第一篇 消防法及相关法律法规与消防职业道德第一章 消防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学习要求通过对本章的学习,了解与消防工作密切相关的法律、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基本内容,熟悉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的主要内容,掌握消防工作方针、原则和责任制的根本要求,熟悉单位消防安全责任,熟悉注册消防工程师的执业范围、享有的权利和应尽的义务。消防法律法规是我国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消防工作良好、顺利、有序发展的前提和根本保障,其贯彻实施贯穿于各项消防工作的始终,对推进我国消防事业科学发展,维护公共安全,促进社会和谐,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第一节 中华人
2、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以下简称消防法 )于 1998 年 4 月 29 日由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自 1998 年 9 月 1 日起施行。2008 年 10 月 28 日由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修订通过,自 2009 年 5 月 1 日起施行。该法共 7 章 74 条。一、关于消防工作的方针、原则和责任制消防法在总则中规定“消防工作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按照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单位全面负责、公民积极参与的原则,实行消防安全责任制,建立健全社会化的消防工作网络” ,确立了消防工作的方针、原则和责任制。“预防为主、
3、防消结合”的方针,科学准确地阐明了“防”和“消”的关系,正确地反映了同火灾作斗争的基本规律。在消防工作中,必须坚持“防” “消”并举、 “防” “消”并重的思想,将火灾预防和火灾扑救有机地结合起来,最大限度地保护人身、财产安全,维护公共安全,促进社会和谐。.“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单位全面负责、公民积极参与 ”的原则是消防工作经验和客观规律的反映。 “政府” 、 “部门” 、 “单位” 、 “公民”四者都是消防工作的主体,共同构筑消防安全工作格1.局,任何一方都非常重要,不可偏废。“实行消防安全责任制,建立健全社会化的消防工作网络” ,这是我国做好消防工作的经验总结,也是从无数火灾中得出
4、的教训。各级政府、政府各部门、各行各业以及每个人在消防安全方面各尽其责,实行消防安全责任制,建立健全社会化的消防工作网络,有利于增强全社会的消防安全意识,有利于调动各部门、各单位和广大群众做好消防安全工作的积极性,有利于进一步提高全社会整体抗御火灾的能力。二、关于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消防法关于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的规定主要有:(一)在总则中规定,任何单位都有维护消防安全、保护消防设施、预防火灾、报告火警的义务;任何单位都有参加有组织的灭火工作的义务;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应当加强对本单位人员的消防宣传教育。(二)规定了单位消防安全职责:1.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制定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制度、消防安
5、全操作规程,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2.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配置消防设施、器材,设置消防安全标志,并定期组织检验、维修,确保完好有效;3.对建筑消防设施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全面检测,确保完好有效,检测记录应当完整准确,存档备查;4.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畅通,保证防火防烟分区、防火间距符合消防技术标准;5.组织防火检查,及时消除火灾隐患;6.组织进行有针对性的消防演练;7.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消防安全职责。.(三)规定消防安全重点单位除履行单位消防安全职责外,还应当履行下列特殊的消防安全职责:1.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组织实施本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2.建立消防档案,确定消防安全重点
6、部位,设置防火标志,实行严格管理;3.实行每日防火巡查,并建立巡查记录;4.对职工进行岗前消防安全培训,定期组织消防安全培训和消防演练。(四)规定同一建筑物由两个以上单位管理或者使用的,应当明确各方的消防安全责任,并确定责任人对共用的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建筑消防设施和消防车通道进行统一管理。(五)规定任何单位不得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不得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不得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六)规定任何单位都应当无偿为报警提供便利,不得阻拦报警,严禁谎报火警;发生火灾,2.必须立即组织力量扑救,邻近单位应当给予支援;火灾扑灭后,发生
7、火灾的单位和相关人员应当按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的要求保护现场,接受事故调查,如实提供与火灾有关的情况。(七)规定被责令停止施工、停止使用、停产停业的单位,应当在整改后向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报告,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检查合格,方可恢复施工、使用、生产、经营。同时, 消防法还规定,任何单位都有权对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执法中的违法行为进行检举、控告。三、关于公民在消防工作中的权利和义务消防法关于公民在消防工作中权利和义务的规定主要有:(一)任何人都有维护消防安全、保护消防设施、预防火灾、报告火警的义务;任何成年人都有参加有组织的灭火工作的义务。(二)任何人不得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
8、器材,不得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不得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三)任何人发现火灾都应当立即报警;任何人都应当无偿为报警提供便利,不得阻拦报警;严禁谎报火警。(四)火灾扑灭后,相关人员应当按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的要求保护现场,接受事故调查,如实提供与火灾有关的情况。(五)任何人都有权对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执法中的违法行为进行检举、控告。四、关于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和备案抽查制度消防法改革了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制度,明确了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和备案抽查制度:(一) 消防法第十一条、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及第二款明确了消防设计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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