柘皋镇S208与-创业大道交口东北侧地块.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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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柘皋镇 S208 与创业大道交口东北侧地块房屋与征收补偿方案(征求意见稿)根据巢湖市被征收土地上房屋其他附着物及青苗补偿标准(合政秘2015126 号)、巢湖市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暂行规定(巢政2015107 号)、巢湖市集体土地上住宅房屋征收安置人口认定指导意见(巢政201715 号)等相关规定,并结合巢湖市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实际情况,拟定本征收补偿方案。一、项目名称柘皋镇 S208 与创业大道交口东北侧地块房屋征收二、项目基本概况本征收项目涉及柘皋镇板桥行政村小王自然村 36 户,房屋建筑面积约 5400m2。(具体征收范围以市规划局、柘皋镇确定的的房屋征收红线图为准;被征收房屋建筑
2、面积及户数以三榜终审公示数据为准。)三、房屋征收主体、征收实施单位(一)房屋征收主体:巢湖市人民政府(二)征收实施单位:柘皋镇人民政府四、签约期限和搬迁时间|自市政府批准实施之日起 1 个月内。5、被征收房屋有效面积的认定(一)征收集体土地上住宅房屋,分别按照下列情形计算有效面积:1.已办理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等合法证照的,按照证载建筑面积计算有效面积。2. 未办理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等合法证照的,按照下列方式进行认定:(1)被征收房屋面积大于人均 45(含 45)的,按照人均 45计算有效面积;(2)被征收房屋面积小于人均 45大于人均 30(含30)的,按照人均实有面积计算有效面积;(3)被征
3、收房屋面积小于人均 30的,被征收人可以按照 200 元/申请补齐人均 30后计算有效面积。但是,因私自交易等原因造成被征收房屋面积小于人均30的,按照实有面积计算有效面积。(二)征收集体土地上非住宅类房屋,分别按照下列情形计算有效面积:1.已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房屋所有权证等合法证照的,按照证载建筑面积计算有效面积。2.未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等合法证照,但在被征收人持有的土地使用权范围内的,可以参照前款计算有效面积。|本条“非住宅类房屋”是指设计用于经营、办公、生产、仓储等用途的房屋,不包括住宅房屋的附属用房。(三)无论住宅房屋或非住宅类房屋,属下列情形之一,一律不得认定为有效面积1.
4、不在市规划局出具的征收红线范围内的。2.临时建筑和违法建筑。房屋有效面积的认定由市规划局牵头组织市国土资源局、市土地储备中心、市征收办等部门联合对项目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报送的初复审结果进行认定,并经市政府网站和征收现场公示无异议后确定。6、房屋征收补偿(一)补偿方式征收集体土地上住宅房屋的,被征收人可就产权调换和货币补偿两种方式进行自行选择;征收集体土地上非住宅类房屋的,原则上实行货币补偿;(二)补偿内容1.对被征收人合法产权房屋重置价的补偿;2.因征收造成被征收人搬迁费用的补偿;3.因征收造成被征收人临时安置费用(房租)的补偿;4.因征收造成被征收人房屋室内装饰装修和室外附属物的补偿;5.因
5、征收造成对正在合法生产经营的被征收人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补贴)。(三)补偿标准1.被征收人的住宅房屋,经认定为有效面积的,按合政秘2015126 号文件附表 15房屋重置价格表(详见附件1)、附表 14被征收房屋成新系数表(详见附件 2)的规定,对应其类别、结构、标准的价格进行补偿。2.被征收人的非住宅类房屋,经认定为有效面积的,以选定的评估机构出具的重置评估结果进行补偿。评估机构在作出评估结果时应充分考虑被征收房屋的证照办理情况。涉及不可拆卸的附属物、构筑物,按照市政府公布的补偿标准协商搬迁补偿不成的,可以采取评估方式确定补偿依据。评估机构的选定参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建房2011
6、77 号)的规定执行。3.被征收房屋计算有效面积后的剩余面积、批准期限内的临时建筑、红线范围图上未记载且为非违法建设的房屋,按下列标准给予适当补偿:砖混结构 450-600 元/、砖木结构350-450 元/、简易结构 200-330 元/。被征收人在签约期限内签订协议按约搬迁,对该部分房屋可酌情给予不超过 150 元/搬迁奖励。具体奖励分段标准与本方案第十条“征收房屋有效面积搬迁奖励”规定一致。5.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和违法建筑不予补偿。七、住宅房屋选择产权调换方式|(一)安置位置柘皋镇区安置点(二)选房顺序规定1.被征收人与项目所在乡镇人民政府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后,腾空房屋,交给乡镇人
7、民政府,乡镇人民政府工作人员组织对腾空的房屋进行验收并发放交房验收单, 被征收人应及时凭交房验收单换领选房顺序号。2.被征收人依据“先签订补偿协议移交拆除,先选择安置房源”的原则,凭选房顺序号依序选房。(三)选房面积规定被征收人选择产权调换的,对被征收人按照人均 30建筑面积实行产权调换。被征收房屋非因私自交易等原因造成建筑面积小于人均 30的,按照 200 元/申请补齐人均 30后,按照人均 30建筑面积实行产权调换;因私自交易等原因造成被征收房屋面积小于人均 30 建筑面积的,按照交易后剩余面积实行产权调换。产权调换面积确认后,被征收人可申请增购,增购面积控制在人均 15 建筑面积之内。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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