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算咨询合同文本.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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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工程造价委托咨询合同委托人: 咨询人: 烟台永大工程咨询有限公司|造价委托咨询合同合同编号: 第一部分 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委托人: 咨询人: 烟台永大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委托人与咨询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中国有关的法律、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就委托人委托咨询人对 仙谭 工程 竣工结算审查咨询服务事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一、委托人委托咨询人为以下项目提供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1项目名称: 2服务类别:竣工结算审查二、本合同的措词和用语与所属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条件及有关附件同义。三、下列文件均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1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标准
2、条件;2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专用条件;3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执行中共同签署的补充与修正文件。四、咨询人同意按照本合同的规定,承担本合同专用条件中议定范围内的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五、委托人同意按照本合同规定的期限、方式、币种、额度向咨询人支付酬金。六、本合同的工程造价咨询业务咨询人应在接到完整结算资料后 60 个工作日内完成。七、本合同一式肆份,委托人执贰份,咨询人执贰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自双方盖章后生效。委 托 人:(盖章) 咨 询 人:(盖章)经办人: 经办人:年 月 日 年 月 日 |第二部分 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标准条件词语定义、适用语言和法律、法规第一条 下列名词和用语,除上下文另
3、有规定外具有如下含义。1、 “委托人”是指委托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和聘用工程造价咨询单位的一方,以及其合法继承人。2、 “咨询人”是指承担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和工程造价咨询责任的一方,以及其合法继承人。3、 “第三人”是指除委托人、咨询人以外与本咨询业务有关的当事人。4、 “日”是指任何一天零时至第二天零时的时间段。第二条 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适用的是中国的法律、法规以及专用条件中议定的部门规章、工程造价有关计价办法和规定或项目所在地的地方法规、地方规章。第三条 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的书写、解释和说明,以汉语为主导语言。当不同语言文本发生不同解释时,以汉语合同文本为准。咨询人的义务第四条 对提
4、交的工作成果或建议,须同时提供给委托人,并提供充分的依据或做出合理解释。对所出具有关数据的计算、技术经济资料等的科学性、准确性及完整性负责。第五条 向委托人提供与工程造价咨询业务有关的资料,包括工程造价咨询的资质证书及承担本合同业务的专业人员名单、咨询工作计划等,并按合同专用条件中约定的范围实施咨询业务。第六条 咨询人在履行本合同期间,向委托人提供的服务包括正常服务、附加服务和额外服务。1、 “正常服务”是指双方在专用条件中约定的工程造价咨询工作;2、 “附加服务”是指在“正常服务”以外,经双方书面协议确定的附加服务;3、 “额外服务”是指不属于“正常服务”和“附加服务” ,但根据合同标准条件
5、第十三条、第二十条和二十二条的规定,咨询人应增加的额外工作量。第七条 在履行合同期间或合同规定期限内,不得泄露与本合同规定业务活动有关的保密资料。委托人的义务第八条 委托人应负责与本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有关的第三人的协调,为咨询人工作|提供外部条件。第九条 委托人应当在约定的时间内,免费向咨询人提供与本项目咨询业务有关的资料。第十条 委托人应当在约定的时间内就咨询人书面提交并要求做出答复的事宜做出书面答复。咨询人要求第三人提供有关资料时,委托人应负责转达及资料转送。第十一条 委托人应当授权胜任本咨询业务的代表,负责与咨询人联系。咨询人的权利第十二条 委托人在委托的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范围内,授
6、予咨询人以下权利:1、咨询人在咨询过程中,如委托人提供的资料不明确时可向委托人提出书面报告。2、咨询人在咨询过程中,有权对第三人提出与本咨询业务有关的问题进行核对或查问。3、咨询人在咨询过程中,有到工程现场勘察的权利。委托人的权利第十三条 委托人有下列权利:1、委托人有权向咨询人询问工作进展情况及相关的内容。2、委托人有权阐述对具体问题的意见和建议。3、当委托人认定咨询专业人员不按咨询合同履行其职责,或与第三人串通给委托人造成经济损失的,委托人有权要求更换咨询专业人员,直至解除合同并要求咨询人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咨询人的责任第十四条 咨询人责任期内,应当履行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中约定的义务,因
7、咨询人的单方过失造成的经济损失,应当向委托人进行赔偿。第十五条 咨询人对委托人或第三人所提出的问题不能及时核对或答复,导致合同不能全部或部分履行,咨询人应承担责任。第十六条 咨询人向委托人提出赔偿要求不能成立时,则应赔偿由于该赔偿或其他要求所导致委托人的各种费用的支出。委托人的责任第十七条 委托人如果向咨询人提出赔偿或其他要求不能成立时,则应赔偿由于该赔偿或其他要求所导致咨询人的各种费用的支出。|合同生效,变更与终止第十八条 本合同自双方盖章之日起生效。第十九条 变更或解除合同的通知或协议应当采取书面形式,新的协议未达成之前,原合同仍然有效。咨询业务的酬金第二十条 正常的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
8、附加工作和额外工作的酬金,按照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专用条件约定的方法计取,并按约定的时间和数额支付。第二十一条 支付建设工程造价咨询酬金所采取的货币币种、汇率由合同专用条件约定。工作联络第二十二条 委托人应当授权一名工作人员作为委托人代表,行使本合同约定职权并负责与受托人联系,其姓名、职务、职权由委托人书面通知咨询人。第二十三条 委托人可在认为必要时撤回和更换对委托人代表的委派,撤回和更换均应提前 7 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咨询人。第二十四条 咨询人须按本合同的承诺建立相应的组织机构和投入人员,投入的人员为本单位正式员工,应具备履行本合同相应的资格和能力,需明确具体职责和分工,并书面通知委托人。第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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