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农民工的迁徙自由.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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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论农民工的迁徙自由摘要: 迁徙自由作为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在 19世纪就被近代各国宪法予以确认。本文以我国农民工为视角,根据他们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的地位和作用、面临的困境和问题, 着重论述农民工的迁徙自由问题。 关键词:迁徙自由 农民工 户籍制度 一、迁徙自由的含义 (一)迁徙自由的概念及性质 通常意义上的迁徙自由是指选择居住地点的自由。关于迁徙自由的含义,可以从不同的角度来理解:从地域范围上来看,迁徙自由可以分为国内迁徙自由和国际迁徙自由。国内迁徙自由是指在法律规定的合理限制下,自由地在一国境内旅行、居留或定居的权利;国际迁徙自由是指暂时或永久离开现所在国或返回原所在国的权利。 关于迁徙
2、自由的性质,有不同的认识,归纳起来主要有四种观点。一是经济自由说,把迁徙自由视为经济自由或经济权。二是人身自由说。三是政治自由说,认为迁徙自由属于政治自由或政治权利。四是综合说,认为迁徙自由是一项包容性、综合性权利。 (二)迁徙自由的国内外立法概况 |迁徙自由在宪法原理上具有重要的意义。迁徙自由是公民基本权利和自由中的一项重要内容,从人权的角度分析,迁徙自由本身即属于人权的范畴,是人作为人应当享有的权利。从国外的一些宪法看,多数国家都规定了公民的自由迁徙权。迁陡自由不仅在主权国家宪法中得到确大认,在一些国际人权公约中得到了体现。 我国在迁徙自由方面的立法实践。1912 年中华民国临时约法第 6
3、 条第 6 款规定:“人民有居住迁徙之自由“这是中国历首次以根本法的形式确立了迁徙自由的法律地位。1940 年山东省人权保障条例 、1941 年陕甘宁边区施政纲领等宪法性文件规定了人民的迁徙自由权。建国后,1949 年共同纲领和 1954 年宪法也规定了迁徙自由。但到了 1958 年,由于受高度计划体制的影响,我国颂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 ,确立了封闭式的人口管理模式。此后,1975 年宪法、1978 年宪法和 1982 年宪法均未规定迁徙自由。1982 年宪法实施至今,历经两次修改,但迁徙自由在宪法中的地位仍未重新确立。 二、迁徙自由与户籍制度 以上关于迁徙自由的介绍中可以得知,迁徙
4、自由最主要的特征是可以自由选择“居住地“ ,而不是“ 暂住地“,同时迁徙自由一方面表现为所有公民都无差别地享有迁徙自由权,不允许不合理地限制和取消一部分公民如农民的迁徙|自由。另一方面表现为迁徙者迁徙后有权获得与迁入地居民同等的待遇,享受同样的权利,包括政治、经济、文化、社会等诸方面的权利,当然也要履行同等的义务,这是迁徙自由的本质要求,否则,这种迁徙就是附条件的、受限制的,不是真正的迁徙自由,在现行的户籍制度下,农民工的迁徙自由权是没有得到充分尊重和保障的。 户籍制度是国家行政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和重要基础工具。我国现行户籍制度在户籍制度上附加了各种各样过多的行政的、经济的、福利的管理行为。人
5、为制造各种差异和不公平,如户籍带有深深地身份烙印,城市户口与农村户口存在阶级差异性,享受的待遇明显不同;户籍还有世袭的烙印,农村子弟除考学外,绝大部分都承袭农村户籍;流动人口不能有行使选举权与被选举权。城乡分割的二元户籍制度严重阻碍了人力资源的优化配置,不利于城市化进程和农村经济的发展,也不能适应形势发展需要。 三、确立农民工迁徙自由权的现实性和必要性 (一)保障农民的迁徙自由是保障人权和平等权的必然要求 迁徙自由是公民自由权的组成部分,也属于人权的范畴。我国作为一个社会主义国家,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 迁徙自由本身并不复杂,但迁徙自由却可以带来诸多问题,如社会保障问题、受教育权问题、就业权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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