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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文件汇编江 苏 省 住 房 和 城 乡 建 设 厅 建 筑 市 场 监 管 处2015 年 5 月目 录1、 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 (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 22 号)(1)2、 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和资质标准实施意见(建市201520 号)(17)3、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转发住房城乡建设部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和资质标准实施意见的通知(苏建建管2015227 号)(73)4、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做好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中主要人员信息采集工作的通知(苏建建管2015230 号)(83)5、关于印发施工总承包企业特级资质标准的通知(建市200772 号)(95)6、关于印发施
2、工总承包企业特级资质标准实施办法的通知(建市2010210 号)(107)7、 关于推进建设省级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信息一体化工作平台若干意见的通知 (建办市201455 号)(121)8、 住 房 城 乡 建 设 部 关 于 建 设 工 程 企 业 发 生 重 组 、 合 并 、 分 立 等 情 况 资 质核定有关问题的通知 (建市201479 号)(123)19、 关于加强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申报业绩核查工作的通知(苏建建管2012640 号)(127)10、 关于加强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申报业绩核查工作的补充通知(苏建建管2012690 号)(132)11、 关于进一步规范建筑业企业资质申报业绩核
3、查工作的通知(苏建建管201486 号)(137)12、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的通知(建市2014159 号)(143)0省 住 房 和 城 乡 建 设 厅 关 于 转 发 住 房 城 乡 建 设 部 建 筑 业 企 业 资 质 管 理 规 定 和 资 质 标 准 实 施 意 见 的 通 知苏建建管2015227 号各市建设局(委) ,泰州市建工局,苏州工业园区规划建设局、张家港保税区规划建设局,昆山市、泰兴市、沭阳县建设局,省有关厅、局:现将住房城乡建设部出台的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 22 号,以下简称规定)、 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建市2014159 号
4、,以下简称标准)、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和资质标准实施意见 (建市201520 号,以下简称实施意见 ) 、 关于推进建设省级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信息一体化工作平台若干意见的通知 (建办市201455 号)转发给你们,并根据我省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请一并贯彻执行。一、许可权限(一)下列建筑业企业资质,由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负责初审后报住房城乡建设部许可:1、施工总承包资质序列特级资质、一级资质及铁路工程施1工总承包二级资质;2、专业承包资质序列公路、水运、水利、铁路、民航方面的专业承包一级资质及铁路、民航方面的专业承包二级资质;3、桥梁工程、隧道工程、核工程、海洋石油工程、输变电工程、钢结构工程专
5、业承包一级资质。(二)下列建筑业企业资质,由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负责许可:1、施工总承包资质序列二级资质(不含铁路工程施工总承包二级)及铁路、通信、电力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资质;2、专业承包资质序列一级资质(不含公路、水运、水利、铁路、民航方面的专业承包一级资质及桥梁、隧道、核工程、海洋石油、输变电、钢结构工程专业承包一级资质) ;3、专业承包资质序列二级资质(不含铁路、民航方面的专业承包二级资质) ;4、铁路方面专业承包三级资质及桥梁工程、隧道工程、输变电工程专业承包三级资质;5、特种工程专业承包资质。(三)下列建筑业企业资质,由企业工商注册所在地设区的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许可。企业注册所在地为
6、省直管试点市(县)的,按照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省直管县体制改革试点工作对接方案 (苏建法2012569 号)文件精神,由省直管试点市(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许可:21、施工总承包资质序列三级资质(不含铁路、通信、电力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资质) ;2、专业承包资质序列三级资质(不含铁路方面专业承包资质和桥梁工程、隧道工程、输变电工程专业承包三级资质) ;3、预拌混凝土、模板脚手架专业承包资质;4、施工劳务资质;5、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企业资质。具体标准按关于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企业资质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 (建城2007250 号)有关规定执行。二、申报程序(四)企业申请住房城乡建设部和省
7、住房城乡建设厅许可的资质,应向企业工商注册所在地设区的市或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由设区的市或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企业申报材料进行核对、汇总,上报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收到申报材料之日起 20 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准予许可的决定。其中,由住房城乡建设部许可的,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将初审意见和申报材料报住房城乡建设部。涉及交通、水利、通信方面的建筑业企业资质申请,由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受理后,征求相关部门意见,相关部门应在 10个工作日内反馈。逾期未反馈的,视为无不同意见。(五)注册地在我省的国务院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直接监管的建筑业企业及其下属企业、省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直接监管的3
8、建筑业企业及其下属企业,申请由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许可或初审的资质,企业可直接向省住房城乡建设厅提出申请。注册地在苏州工业园区和张家港保税区的建筑业企业,申请由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许可或初审的资质,由苏州工业园区和张家港保税区建设主管部门对申报材料进行核对、汇总,上报省住房城乡建设厅。上述企业申请设区的市或省直管试点市(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许可的资质,按照企业注册所在地设区的市或省直管试点市(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程序提出申请和审批。(六)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需从江苏省建筑业监管信息平台上传电子材料。由住房城乡建设部许可的资质,除上传电子材料外,还需按住房城乡建设部实施意见的要求报送书面申请表和相
9、关附件材料。三、企业主要人员信息(七)资质申报涉及的企业主要人员包括注册执业人员、技术职称人员、现场管理人员、技术工人,人员信息须从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相关信息系统读取。(八)人员信息采集和认定办法另行规定。四、企业和个人工程业绩(九)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企业和个人工程业绩须符合标准对业绩的要求。(十)申请住房城乡建设部许可的资质工程业绩4申请住房城乡建设部许可的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资质,企业使用在已联网省(自治区、直辖市)完成的工程业绩,以全国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信息发布平台信息为准,无需提供中标通知书、工程承包合同、竣工验收报告以及相关图纸等证明材料。对上述工程业绩,市、县
10、(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在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申报企业业绩核查汇总表 “备注”栏内注明;在已联网省(自治区、直辖市)完成但未进入全国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信息发布平台的工程业绩,不作为有效业绩认定。在未联网省(自治区、直辖市)完成的工程业绩及申报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以外的其他类别资质工程业绩核查按原办法执行。(十一)申请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许可的资质工程业绩申请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许可的资质,企业使用省内完成的工程业绩,以省建筑市场信用管理平台或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与竣工验收备案申报系统信息为准,无需提供中标通知书、工程承包合同、竣工验收报告以及相关图纸等证明材料。对上述工程业绩,市、县(
11、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在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申报企业业绩核查汇总表 “备注”栏内注明;未进入平台或系统的工程业绩不予认可。省外工程业绩,按原办法提交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申报企业单项业绩核查表等相应的证明材料。5(十二)企业申请交通、水利、通信、电力等方面资质提交的业绩,业绩核查按原办法执行。(十三)原办法是指关于加强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申报业绩核查工作的通知 (苏建建管2012640 号) 、 关于加强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申报业绩核查工作的补充通知 (苏建建管2012690 号) 、 关于进一步规范建筑业企业资质申报业绩核查工作的通知 (苏建建管201486 号) 。(十四)企业技术负责人(或注册建造师)主持
12、完成的 个人业绩,是指该人员担任相应工程项目的技术负责人或以注册建造师身份担任项目经理的业绩。个人业绩需提供中标通知书、承包合同、竣工验收报告、相关图纸以及能反映其身份的相关材料。五、换证工作(十五)按原标准取得的建筑业企业资质应于 2016 年 9 月30 日之前,按照规定 、 标准 、 实施意见及本通知要求申请换发新版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以下简称换证) 。企业资产、主要人员、技术装备符合标准要求的,资质许可机关颁发新版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2017 年 1 月 1 日起,旧版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自行失效。(十六)土石方、混凝土预制构件、电梯安装、金属门窗、预应力、无损检测、体育场地设施、爆破与
13、拆除工程专业承包资质,公路养护、航道养护、可再生能源、市政养护、凿井、6空气净化、高空作业、建筑物非爆破拆除工程专业承包资质,特种专业工程中桥梁伸缩缝安装、非开挖管道定向穿越、防渗、外墙保温等专业承包资质不换证。(十七)按原标准取得建筑防水、防腐保温、建筑智能化、电子、建筑装修装饰工程、消防设施工程、建筑幕墙工程等三级专业承包资质的企业,可申请标准中相应二级专业承包资质换证;按原标准取得建筑防水工程二级专业承包资质的企业,可申请防水防腐保温工程一级专业承包资质换证。(十八)已取得特种工程专业承包资质,但资质证书副本未载明承包内容的,企业可根据实际从事业务及拥有的专业技术人员和技术负责人个人业绩情况选择建筑物纠偏和平移、结构补强、特殊设备起重吊装、特种防雷承包内容申请换证。(十九)企业申请换证,应根据已有的资质对照本通知规定的许可权限,分别向不同的许可机关一次性全部提出换证申请。企业也可根据实际情况,直接选择低于原资质等级向相应的许可机关申请换证,并按照建筑业企业资质申报材料清单中换证要求提交材料。如:企业同时具有部、省、市三级机关许可的资质,对同一发证机关许可的资质必须一次性提出换证申请;企业有一个以上总承包类别一级资质,其中一个或若干个资质低于原资质等级申请换证,可根据实际情况向省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换证申请。(二十)企业申请资质升级、增项的,原有资质必须全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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