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发布新修订的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5号至第19号的通知.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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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1 关于发布新修订的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15 号至第 19 号的通知各上市公司:为落实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 (证监会令第 35 号)的有关规定,现发布新修订的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15 号 权益变动报告书 、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16 号上市公司收购报告书 、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17 号 要约收购报告书 、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18 号被收购公司董事会报告书 、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9 号豁免要约收购申请文件 ,自 2006 年 9 月 1 日起施行
2、。原2002 年发布的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15号、第 16 号、第 17 号、第 18 号、第 19 号同时废止。二六年八月四日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15 号权益变动报告书 2 目 录第一章 总 则第二章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第一节 封面、扉页、目录、释义第二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介绍第三节 持股目的第四节 权益变动方式第五节 前 6 个月内买卖上市交易股份的情况第六节 其他重大事项第七节 备查文件第三章 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第四章 附 则 3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上市公司的收购及相关股份权益变动活动中的信息披露行为,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维护证
3、券市场秩序,根据证券法 、 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收购办法 )及其他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及部门规章的有关规定,制订本准则。第二条 根据证券法 、 收购办法须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以下简称信息披露义务人) ,应当按照本准则的要求编制和披露权益变动报告书。第三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多人的,可以书面形式约定由其中一人作为指定代表以共同名义负责统一编制和报送权益变动报告书,依照收购办法及本准则的规定披露相关信息,并同意授权指定代表在信息披露文件上签字盖章。第四条 本准则的规定是对投资者在一个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变动的信息披露的最低要求。不论本准则中是否有明确规定,凡对投资
4、者做出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信息披露义务人均应当予以披露。第五条 本准则某些具体要求对信息披露义务人确实不适用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可以针对实际情况,在不影响披露内容完整性的前提下做适当修改,但应当在报送时作书面说明。第六条 在不影响信息披露的完整性和不致引起阅读不便的前 4 提下,信息披露义务人可以采用相互引证的方法,对各相关部分的内容进行适当的技术处理,以避免重复和保持文字简洁。第七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在编制权益变动报告书时,应当遵循以下一般要求:(一)文字应当简洁、通俗、平实和明确,引用的数据应当提供资料来源,事实应有充分、客观、公正的依据;(二)引用的数字应当采用阿拉伯数字,货币金额除特
5、别说明外,应指人民币金额,并以元、千元或百万元为单位;(三)信息披露义务人可以根据有关规定或其他需求,编制权益变动报告书外文译本,但应当保证中、外文本的一致性,并在外文文本上注明:“本权益变动报告书分别以中、英(或日、法等)文编制,在对中外文本的理解上发生歧义时,以中文文本为准” ;(四)权益变动报告书文本应当采用质地良好的纸张印刷,幅面为 209295 毫米(相当于标准的 A4 纸规格) ;(五)在报刊刊登的权益变动报告书最小字号为标准 6 号字,最小行距为 0.02;(六)不得刊载任何有祝贺性、广告性和恭维性的词句。第八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如在权益变动报告书中援引财务顾问、律师等专业机构出具
6、的专业报告或意见的内容,应当说明相关专业机构已书面同意上述援引。第九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报送权益变动报告书的同时,应当提交按照本准则附表一或附表二的要求所编制的简式或详式权益变 5 动报告书附表及有关备查文件。有关备查文件应当为原件或有法律效力的复印件。第十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因增加其在一个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导致其在该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的 20%但未超过 30%,或者虽未超过 20%但成为该上市公司第一大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的,应当按照本准则第三章的规定编制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除依法须编制收购报告书、要约收购报告书、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的情形外,信息披露义
7、务人增加或减少其在一个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变动达到法定比例的,应当按照本准则第二章的规定编制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第十一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收购办法规定的期限内将权益变动报告书及附表刊登于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报刊,并按照证券交易所的要求刊登于指定网站,或者提示刊登该报告书及附表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或上市公司的网址。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将权益变动报告书、附表和备查文件备置于上市公司住所和证券交易所,以备查阅。第十二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董事会及其董事或者主要负责人,应当保证权益变动报告书及相关申报文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诺其中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就其保证承担个别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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