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奖金管理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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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奖金管理办法 员工出勤奖金办法(一)本公司为奖励员工出勤,减少请假,恪遵公司规章,特订定本办法。(二)出勤奖金按点计算,每点 20 元,每月计分 30 点(600 元)凡本厂员工(包括契约工)在厂工作每出勤 1 天给予 1 点。(三)凡员工于当月份内请假者,不论事病假均按下列标准扣减奖金。1.请假一天扣 7 点(140 元)。2.请假二天扣 14 点(280 元)。3.请假三天扣 21 点(420 元)。4.请假四天扣 3031 点(600620 元)(四)全月份不请假,且轮休不超过 2 日者另加给全勤奖金 8 点(160 元)凡请假旷工(包括 1小时)或轮休超过 2 日(逢有法定假日的月份
2、得增加为 3 日)及星期日固定休息人员均不加给。(五)兵役公假、婚、丧、生育假:1.身家调查、点阅召集、后备军人召集等出勤奖金照给。2.动员召集教育召集及奉派受训 20 天以上者不予给点。3.婚、丧、生育假所请假日不予给点(如跨月者其全勤加给的 8 点只扣 1 次)。(六)公伤与国内公差出勤奖金照给。(七)旷工:每旷工 1 天扣 10 点(4 小时以内扣 5 点,超过 4 小时按 1 天扣点)。(八)当月份请事病假累计 4 小时以内奖金不扣,超过 4 小时按 1 天扣点。(九)为顾念员工确患重病必须住院(限公立或劳保医院治疗,情节特殊,其住院期间经取得医院证明者得予从轻扣点,即每住院 1 天扣
3、发奖金 5 点,其余门诊仍按本办法第 3 条的规定计扣奖金。)(十)星期例假及轮休、特休:1.常白班员工星期例假日或排定轮休日奖金照给,但被指定加班而不到工者扣奖金 10 点。2.已排轮休的人员除轮休日外如有不上班者应一律请假否则视作旷工。3.特别休假必须于前一天下午 5 点钟前提出申请经核准者,出勤奖金照给,事后(包括当天)申请者不准,视作事假论。4.应休未休的特别休假在年限届满后均按现支日资的 1.6 倍发给奖金,但中途离职者不予发给。(十一)本办法经核准后公布实施,未尽事宜得随时修改。 全勤奖金给付办法(一)本公司为使员工勤于职务,提高生产效率起见,特订定本办法以资奖励。(二)凡本公司生
4、产线作业人员(领班除外),守卫人员及长期临时性生产工作人员适用本办法。(三)本奖金每季颁给一次,其给付日期为次月 20 日。(四)凡当季内未请假(包括年休假),迟到及早退者,按下列标准给予全勤奖金:1.月薪:按当季最后一个月的月薪30 天6 天。2.日薪:按当季最后一个月的日薪6 天。(五)颁发奖金前,人事部将名单送厂长核阅后公布。(六)新进人员如到职日恰为当季第 1 日者,奖金自该月份起计算,否则于次季第 1 日起计算。(七)当季服务未满 3 个月而离职者,不予计算奖金。(八)停薪留职期间不适用本办法。(九)本办法经呈准后施行,修改时亦同。 从业人员年终奖金发给办法第一条 依据 本办法依据本
5、公司人事管理规则第 39 条订定。第二条 适用范围(一)本公司从业年终奖金的发给,悉依本办法的规定办理。(二)本办法所称从业人员以本公司编制内的人员为限。顾问、聘约人员、定期契约人员、临时人员均不适用。第三条 奖金数额 从业人员的年终奖金数额视公司当年度的业务状况及个人成绩而订(如附件一及附件二)。第四条 按实际工作月数比例计算的范围从业人员在年度内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年终奖金按其该年度内实际工作月数的比例计算(服务未满半个月者以半个月计,半个月以上以一个月计)。(一)准给特别病假或公伤假者。但因执行职务奋勇负责而致伤害,经专案签准其请假间得予发给的公伤假除外。(二)非受处分的停薪留职者。(三)
6、中途到职者。第五条 发给前离职 从业人员于当年度年终奖金发给前离职或受停薪留职处分中者,不予发给。但退休、资遣人员服务已满该年度者,不在此限。第六条 发放日期 每年度从业人员的年终奖金于翌年 1 月 20 日发给。第七条 奖惩的加扣标准 从业人员在当年度曾受奖惩者,年终时依下列标准加减其年终奖金。(一)嘉奖 1 次:加发 1 日份薪额的奖金。(二)记小功 1 次:加发 3 日份薪额的奖金。(三)记大功 1 次:加发 10 日份薪额的奖金。(四)申诫 1 次:扣减 1 日份薪额的奖金。(五)记小过 1 次:扣减 3 日份薪额的奖金。(六)记大过 1 次:扣减 10 日份薪额的奖金。第八条 请假旷
7、职的扣减标准 从业人员于年度中曾经请假或旷职者,其当年度的年终奖金依下列标准计扣的(以元为单位)。(一)病假 1 日扣减半日份薪额的奖金。(二)事假 1 日扣减 1 日份薪额的奖金。(三)婚假 1 日扣减 1/4 日份薪额的奖金。(四)丧假 1 日扣减 1 日份薪额的奖金,但因承重祖父母、配偶等丧亡请假在 5 天以内者,每日扣减 1/4 日份薪的奖金。(五)产假 1 日扣减半日份薪额的奖金。(六)旷职 1 日扣 3 日份薪额的奖金,旷职半日扣 1.5 日份薪额的奖金。第九条 奖金提拨 凡符合本办法第 4 条规定,工作不满 1 年者,其奖金按实际工作月数比例提拨。第十条 扣款处理 依本办法规定扣
8、除的款额应缴回公司。第十一条 实施及修订 本办法经经营决策委员会通过后实施,修改时亦同。 附表6.5.1 各公司年终奖金核发标准表 6.5.1达 成 率 奖 励 标 准100%以上 3 个月(同特别休假在 14 天以内者加发 1 个月份奖金)。95%100%未满 2.5 个月(同上)90%95%未满 2 个月(同上)85%90%未满 1.5 个月(同上)85%以下 1 个月(同上)附表 6.5.2 从业员年终奖金核发标准(一)利益目标达成率在 85%以下,奖励标准 1 个月者,不分考绩一律以 1 个月计算。(二)利益目标达成率在 85%以上,奖励标准 1 个月以上者,其超过 1 个月的部分(不
9、含特别休假在 14 天以内者所加发 1 个月的奖金),依下列核发基数计算。表 6.5.2考 绩 等 次 核发奖金基数优 120%甲 100%乙 80%丙 40%(三)凡符合“年终奖金发给办法”第四条规定,工作不满一年者,采实际工作月数比例提拨。(四)依“年终奖金发给办法”规定扣除的款额应缴回公司。(五)年终奖金发给标准自发布的日起实施。 从业人员各项津贴给付办法第一条 依据 本办法依本公司人事管理规则第三十九规定订定。第二条 津贴支给标准 本关系企业所属从业人员的各项工作津贴给标准规定如下(见表6.5.3,表 6.5.4):(一)加班津贴(单位:元/时)(二)轮值与夜勤津贴(单元:元/时)(三
10、)驾驶员每月加班津贴最高不得超过 700 元。(四)出纳人员职员津贴每月定为 150 元。第三条 特殊工作环境津贴 特殊工作环境津贴由各部门视实际情形订颁实施,并向经营决策委员会报备。第四条 实施及修改 本办法经经营决策委员会通过后实施,修改时亦同。 年终奖金发放核计细则(一)为酬本公司员工一年来的辛勤,特订定年终奖金发放细则。(二)本公司正式员工年终奖金的发放核计悉依本细则办理。(三)凡员工于当年 10 月 1 日(含)以前升正者,均予办理其计算方式自升正的日起为计算日期,并照表 6.5.5 规定核计。表 6.5.5升正服务月数 奖金天数 备 考3 个月 7 天半 1本表所指月份以足月计6
11、个月 15 天 2奖金包括职务加给9 个月 22 天半12 个月以上 30 天(四)凡于当年度年终奖金发放前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予加发奖金:1.记大功 1 次,加发相当 30 天薪津的奖金。2.记小功 1 次,加发相当 10 天薪津的奖金。3.嘉奖 1 次,加发相当 3 天薪津之的金。4.表扬 1 次,加发相当 1 天薪津的奖金。(五)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予减发奖金:1.记大过 1 次,扣减相当 30 天薪津的奖金。2.记小过 1 次,扣减相当 10 天薪津的奖金。3.申诫 1 次,扣减相当 3 天薪津的奖金。4.警告 1 次,扣减相当 1 天薪津的奖金。5.旷(工)职者照天数计,每旷 1
12、天扣减奖金 2 天,不足 1 天者照 1 天计。6.凡年度内请事病假(合并计算)达 15 天者扣减奖金 15 天,达 30 天者扣减奖金 30 天。7.迟到早退(合并计算)每满 3 资,扣减奖金 1 天。(六)服务未满 1 年者,事病假照比例折算。(七)本年度内有功与过两种纪录者,得予抵销或抵减。(八)本细则所指奖惩等纪录,适用于当年度,不得跨越年度计算。(九)凡在当年度奖金发放前,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发年终奖金。1.辞职或解雇者。2.资遣者。3.停薪留职者。4.其他原因中途离职者。(十)凡顾问、试用、临时等人员一律不发年终奖金。(十一)年度的计算由每年 1 月 1 日起至 12 月 31 日
13、止。(十二)服役复职人员,其当年度的奖金以复职的日起算,不足 3 个月者不发。(十三)本细则呈奉总经理核定后实施。 直线单位经营绩效评核办法第一条 为协助各直线单位(包括服务中心)了解其每月的经营损益情形,并藉评定其当月份的经营绩效,以作为年终考绩及年终奖金红利计算标准的主要依据,特订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公司各直线单位依本办法评核其经营绩效时,应填报“直线单位经营绩效评核表” 。第三条 绩效评核表中的评核项目及得分计算方式如下:(一)单位总编制人数:1.单位总编制人数系指单位内全体人员(包括单位主管、营业、服务、总务、业务、会计及仓库等人员)。2.单位内的营业人员每人平均销货额不足 9 万元或
14、服务人员的平均服务收入未达其前 6 个月的平均服务收入基数者,则不论其总编制人数多少,一律不予给分。3.本项得分的规定如表 6.5.6:表 6.5.6编制总人数 得分7 人以下 17 人以下 09 人以下 0511 人以上 113 人以上 1515 人以上 217 人以上 2520 人以上 3(二)每人平均销货额:1.每人平均销货额一律依编制人数计算,唯遇编制人数增编时,为顾及事实,新编人员在2 个月内,每人以 5 万元计算。因产品分发而致超编的人员亦比照新编人员计算,每月 5 万元,未满 1 月者比例折算。2.因储训分发而致超编的人员,超编期间以 1 个月为限,期满应予纳入正式编制。并视同扩
15、编。在最初 2 个月内仍以每人每月 5 万元计算单位平均销货额。3.每人平均销货额的计算公式如绩效评核表上所示。4.每人平均销货额的得分规定如下:9 万元以下者零分;9 万元以上,10 万元以下得 1 分;超过 10 万以上,每增加达 1 万元,则加得分一分。惟平均销货额达 14 万元以上者,每增加 1 万元,则加得分两分。5.凡遇估回旧商品时,其销货一律依实收价计算。6.新成立单位视地区的市场环境及购买力,由业务部提供调查资料呈执行副总经理予以核定 A 或 B 级。A 级:新成立 3 个月内,凡营业人员平均销货额在 9 万元以上时,则就其超过部分乘以1.5 倍后再核算得分,第 6 个月以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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