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标准规范》.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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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_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第一章 总 则第 1.0.1 条 为了合理配置灭火器,有效地扑救工业与民用建筑初起火灾,减少 火灾损失,保护人身和财产的安全,特制定本规范。第 1.0.2 条 本规范适用于新建、扩建、改建的生产、使用和贮存可燃物的工业 与民用建筑工程。本规范不适用于生产、贮存火药、炸药、弹药、火工品、花炮的厂(库)房, 以及九层及九层以下的普通住宅。第 1.0.3 条 配置的灭火器类型、规格、数量以及设置位置应作为建筑设计内容, 并在工程设计图纸上标明。第 1.0.4 条 建筑灭火器的配置设计,除执行本规范的规定外,尚应符合国家现 行的有关标准、规范的要求第二章 灭火器配置场所的危险
2、等级和灭火器的灭火级别第 2.0.1 条 工业建筑灭火器配置场所的危险等级,应根据其生产、使用、贮存 物品的火灾危险性、可燃物数量、火灾蔓延速度以及扑救难易程度等因素,划 分为以下三级:一、严重危险级:火灾危险性大、可燃物多、起火后蔓延迅速或容易造成重大 火灾损失的场所;二、中级危险:火灾危险性大、可燃物较多、起火后蔓延较迅速的场所;工业建筑灭火器配置场所的危险等级举例见本规范附录二。第 2.0.2 条 民用建筑灭火器配置场所的危险等级,应根据其使用性质、火灾危 险性、可燃物数量、火灾蔓延速度以及扑救难易程度等因素,划分为以下三级:一、严重危险:功能复杂、用电用火多、设备贵重、火灾危险性大、可
3、燃物多、 起火后蔓延迅速或容易造成重大火灾损失的场所;二、中危险级:用电用火较多、火灾危险性较大、可燃物较多、起火后蔓延迅 速的场所;三、轻危险级:用电用火较少、火灾危险性较小、可燃物较少、起火后蔓延较 慢的场所。-_民用建筑灭火器配置场所的危险等级举例见本规范附录三。第 2.0.3 条 火灾种类应根据物质及其燃烧特性划分为以下几类:一、A 类火灾:指含碳固体可燃物,如木材、棉、毛、麻、纸张等燃烧的火灾;二、B 类火灾:指甲、乙、丙类液,如汽油、煤油、柴油、甲醇、乙醚、丙酮 等燃烧的火灾;三、C 类火灾:指可燃气体,如煤气、天然气、甲烷、丙烷、乙炔、氢气等燃 烧的火灾;四、D 类火灾:指可燃金
4、属,如钾、钠、镁、钛、锆、锂、铝镁合金等燃烧的 火灾;五、带电火灾:指带电物体燃烧的火灾。第 2.0.4 条 灭火器的灭火级别应由数字和字母组成,数字应表示灭火级别的大 小,字母(A 或 B)应表示灭火级别的单位及适用扑救火灾的种类。第三章 灭火器的选择第 3.0.1 条 灭火器应按下列因素选择:一、灭火器配置场所的火灾种类;二、灭火有效程度;三、对保护物品的污损程度;四、设置点的环境温度;五、使用灭火器人员的素质。第 3.0.2 条 灭火器类型的选择应符合下列规定:一、扑救 A 类火灾应选用水型、泡沫、磷酸铵盐干粉、卤代烷型灭火器;二、扑救 B 类火灾应选用干粉、泡沫、卤代烷、二氧化碳型灭火
5、器,扑救极性 溶剂 B 类火灾不得选用化学泡沫灭火器。三、扑救 C 类火灾应选用干粉、卤代烷、二氧化碳型灭火器;-_四、扑救带电火灾应选用卤代烷、二氧化碳、干粉型灭火器;五、扑救 A、B、C 类火灾和带电火灾应选用磷酸铵盐干粉、卤代烷型灭火器;六、扑救 D 类火灾的灭火器材应由设计单位和当地公安消防监督部门协商解决。第 3.0.3 条 在同一灭火器配置场所,当选用同一类型灭火器时,宜选用操作方 法相同的灭火器。第 3.0.4 条 在同一灭火器配置场所,当选用两种或两种以上类型灭火器时,应 采用灭火剂相容的灭火器。不相容的灭火剂见本规范附录四的规定。第四章 灭火器的配置第 4.0.1 条 A 类
6、火灾配置场所灭火器的配置基准,应符合表 4.0.1 的规定。A 类火灾配置场所灭火器的配置基准 表 4.0.1危险 等级严重危险级 中危险级 轻危险级每具 灭火 器最 小配 置灭 火级 别5A 5A 3A最大 保护 面积 (m2/ A)10 15 20第 4.0.2 条 B 类火灾配置场所灭火器的配置基准,应符合表 4.0.2 的规定。B 类火灾配置场所灭火器的配置基准 表 4.0.2危险等级严重危 险级中危险 级轻 危险级 每具灭火器最小配 置灭火级别8B4B1B-_最大保护面积(m2/B)57.510第 4.0.3 条 C 类火灾配置场所灭火器的配置基准,应按 B 类火灾配置场所的规 定执
7、行。第 4.0.4 条 地下建筑灭火器的配置数量应按其相应的地面建筑的规定增加 30。第 4.0.5 条 设有消火栓、灭火系统的灭火器配置场所,可按下列规定减少灭火 器配置数量:一、设有消火栓的,可相应减少 30;二、设有灭火系统的,可相应减少 50;三、设有消火栓和灭火系统的,可相应减少 70。第 4.0.6 条 可燃物露天堆垛,甲、乙、丙类液体贮罐,可燃气体贮罐的灭火器 配置场所,灭火器的配置数量可相应减少 70。第 4.0.7 条 一个灭火器配置场所内的灭火器不应少于 2 具。每个设置点的灭火 器不宜多于 5 具。第五章 灭火器的设置第一节 灭火器的设置要求第 5.1.1 条 灭火器应设
8、置在明显和便于取用的地点,且不得影响安全疏散。第 5.1.2 条 灭火器应设置稳固,其铭牌必须朝外。第 5.1.3 条 手提式灭火器宜设置在挂钩、托架上或灭火器箱内,其顶部离地面 高度应小于 1.50m;底部离地面高度不宜小于 0.15m。第 5.1.4 条 灭火器不应设置在潮湿或强腐蚀性的地点,当必须设置时,应有相 应的保护措施。设置在室外的灭火器,应有保护措施。第 5.1.5 条 灭火器不得设置在超出其使用温度范围的地点。灭火器的使用温度 范围应符合本规范附录五的规定。第二节 灭火器的保护距离第 5.2.1 条 设置在 A 类火灾配置场所的灭火器,其最大保护距离应符合表 5.2.1-_的规
9、定。A 类火灾配置场所灭火器最大保护距离(m) 表 5.2.1危险等级手提式 灭火器推车式灭 火器严重危险级1530中危险级2040轻危险级2550第 5.2.2 条 设置在 B 类火灾配置场所的灭火器,其最大保护距离应符合表 5.2.2 的规定。B 类火灾配置场所灭火器最大保护距离(m) 表 5.2.2危险等级手提 式灭火器推车式 灭火器严重危险级918中危险级1224轻危险级1539第 5.2.3 条 设置在 C 类火灾配置场所的灭火器,其最大保护距离应按本规范第 5.2.2 条规定执行。第 5.2.4 条 设置在可燃物露天堆场,甲、乙、丙类液体贮罐,可燃气体贮罐的 灭火器配置场所的灭火器
10、,其最大保护距离应按国家现行有关标准、规范的规 定执行。第六章 灭火器配置的设计计算第 6.0.1 条 灭火器配置场所的计算单元应按下列规定划分:一、灭火器配置场所的危险等级和火灾种类均相同的相邻场所,可将一个楼层 或一个防火分区作为一个计算单元;二、灭火器配置场所的危险等级或火灾种类不相同的场所,应分别作为一个计 算单元。-_第 6.0.2 条 灭火器配置场所的保护面积计算应符合下列规定:一、建筑工程按使用面积计算;二、可燃物露天堆垛,早、乙、丙类液体贮罐,可燃气体贮罐按堆垛、贮罐占 地面积计算。第 6.0.3 条 灭火器配置场所所需的灭火级别应按下式计算:(6.0.3)式中 Q 灭火配置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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