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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_3. 1. 1 下列建筑在施工期间和使用期间应进行变形测量: 1 地基基础设计等级为甲级的建筑。 2 软弱地基上的地基基础设计等级为乙级的建筑。3 加层、扩建建筑或处理地基上的建筑。4 受邻近施工影晌或受场地地下水等环境因素变化影晌的 建筑。5 采用新型基础或新型结构的建筑。 6 大型城市基础设施。7 体型狭长且地基土变化明显的建筑。3. 1. 2 建筑在施工期间的变形测量应符合下列规定:1 对各类建筑,应进行沉降观测,宜进行场地沉降观测、地基土分层沉降观测和斜坡位移观测。2 对基坑工程,应进行基坑及其支护结构变形观测和周边 环境变形观测;对一级基坑,应进行基坑回弹观测。 3 对高层和超高
2、层建筑,应进行倾斜观测。 4 当建筑出现裂缝时,应进行裂缝观测。5 建筑施工需要时,应进行其他类型的变形观测。 3. 1. 3 建筑在使用期间的变形测量应符合下列规定:1 对各类建筑,应进行沉降观测。2 对高层、超高层建筑及高耸构筑物,应进行水平位移观 测、倾斜观测。 -_3 对超高层建筑,应进行挠度观测、日照变形观测、风振 变形观测。4 对市政桥梁、博览(展览)馆及体育场馆等大跨度建筑,6 应进行挠度观测、风振变形观测。 5 对隧道、涵洞等,应进行收敛变形观测。 6 当建筑出现裂缝时,应进行裂缝观测。 7 当建筑运营对周边环境产生影响时,应进行周边环境变 形观测。8 对超高层建筑、大跨度建筑
3、、异型建筑以及地下公共设 施、涵洞、桥隧等大型市政基础设施,宜进行结构健康监测。9 建筑运营管理需要时,应进行其他类型的变形观测。建筑变形测量过程中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应立即实施 安全预案,同时应提高观测频率或增加观测内容: 1 变形量或变形速率出现异常变化。2 变形量或变形速率达到或超出变形预警值。 3 开挖面或周边出现塌陷、滑坡。 4 建筑本身或其周边环境出现异常。 5 由于地震、暴雨、冻融等自然灾害引起的其他变形异常 情况。-_3.2.2 中选择适宜的观测精度等级。7 3.2.2 建筑变形测量的等级、精度指标及其适用范围 沉降监测点 位移监视点 等级 测站高差中误差 坐标中误差 主要适用
4、范围 (mm) (mm) 特等 0.05 0.3 特高精度要求的变形测量 地基基础设计为甲级的建筑的变形测量;一等 O. 15 1. 0 重要的古建筑、历史建筑的变形测量;重 耍的城市基础设施的变形测量等 地基基础设计为甲、乙级的建筑的变形 测量;重要场地的边坡监视 ;重要的基坑二等 0.5 3.0 监测;重要管线的变形测量;地下工程施 工及运营中的变形测量;重要的城市基础 设施的变形测量等 地基基础设计为乙、丙级的建筑的变形 测量;一般场地的边坡监视 IJ; -般的基坑 三等 1. 5 10.0 监测;地表、道路及一般管线的变形测量; 一般的城市基础设施的变形测量;日照变 形测量;风振变形测
5、量等 四等 3. 0 20.0 精度要求低的变形测量 注: 1 沉降监测点 lJ!站高差中误差:对水准测量,为其 lJ!站高差中误差;对静力 水准测量、三角离程测量,为相邻沉-_降监测点间等价的高差中误差; 2 位移监测点坐标中误差:指的是监测点相对于基准点或工作基点的坐标中 误差、监测点相对于基准线的偏差中误差、建筑上某点相对于其底部对应 点的水平位移分量中误差等。坐标中误差为其点位中误差的 1/ J2 倍。3.3 技术设计与实施 3.3.1 建筑变形测量的技术设计与实施,应能反映建筑场地、 地基、基础、上部结构及周边环境在荷载和环境等因素影响下的 变形程度或变形趋势,并应满足建筑设计、施工
6、和管理对变形信 息的使用要求。 3.3.2 对建筑变形测量项目,应根据项目委托方要求、建筑类 型、岩土工程勘察报告、地基基础和建筑结构设计资料、施工计 划以及测区条件等编写技术设计。技术设计应包括下列主要 内容: 1 任务要求。 2 待测建筑概况,包括建筑及其结构类型、岩士工程条件、 9 建筑规模、所在位置、所处工程阶段等。 3 已有变形测量成果资料及其分析。 4 依据的技术标准名称及编号。 5 变形测量的类型和精度等级。 6 采用的平面坐标系统、高程基准。 7 基准点、工作基点和监测点布设方案,包括标石与标志 型式、埋设方式、点位分布及数量等。 8 1频率及观测周期。 9 变形预警值及预警方
7、式。 10 仪器设备及-_其检校要求。 11 观测作业及数据处理方法要求。 12 提交成果的内容、形式和时间要求。 13 成果质量检验方式。 14 相关附图、附表等。3.3.3 建筑变形测量基准点和工作基点的布设及观测应符合本 规范第 章的规定。变形监测点的布设应根据建筑结构、形状和 场地工程地质条件等确定,点位应便于观测、易于保护,标志应 稳固。 3.3.4 建筑变形测量的仪器设备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水准仪及配套水准尺、全站仪、卫星导航定位测量系统 等仪器设备,应经法定计量检定机构检定合格,并应在检定有效 期内使用。 2 作业前和作业过程中,应根据现场作业条件的变化情况, 对所用仪器设备进
8、行检查校正。 3 作业时,仪器设备应避免安置在有空压机、搅拌机、卷 扬机、起重机等振动影响的范围内。 4 仪器设备应在其说明书给出的作业条件下使用,有关安 装、操作及设备维护等应符合其说明书的规定。3.3.5 建筑变形测量应根据确定的观测频率和观测周期进行观 测。变形观测频率和观测周期应根据建筑的工程安全等级、变形 10 类型、变形特征、变形量、变形速率、施工进度计划以及外界因 素影响等情况确定。 3.3.6 对建筑变形测量项目的基准点、工作基点和监测点,首 期(即零期)应连续进行两次独立测量。当相应两次观测数据的 较差不大于极限误差时,应取其算术平均值作为该项目变形测量 的初始值,否则应立即
9、进行重测。-_3.3.7 各期变形测量应在短时间内完成。对不同期测量,宜采 用相同的观测网形、观测路线和观测方法,并宜使用相同的测量 仪器设备。对于特等和一等变形观测,尚宜固定观测人员、选择 最佳观测时段并在相近的环境条件下观测。 3.3.8 各期变形测量作业过程中,应进行观测数据的记录存储; 同时应进行现场巡视,并应记录建筑状态、施工进度、气象和周 边环境状况以及作业中出现的有关情况。3.3.9 当某期变形测量作业中,出现监测点被破坏或不能被观 测时,应在备注中说明,并应及时通报项目委托方。 3.3.10 当按任务要求或项目技术设计,变形测量作业将要终止 时,若变形尚未达到稳定状态,应及时与
10、项目委托方沟通,并应 在项目技术报告中明确说明。 3.3.11 各期变形测量应进行数据整理和成果质量检查。最终项 目综合成果应进行质量验收。5 基准点布设与测量5.1 一般规定 5. 1. 1 建筑变形测量的基准点应设置在变形影响植围以外且位 置稳定、易于长期保存的地方,宜避开高压线。 5. 1. 2 基准点应埋设标石或标志,且应在埋设达到稳定后方可 开始进行变形测量。稳定期应根据观测要求与地质条件确定,不 宜少于 7d-_5. 1. 3 基准点应每期检测、定期复测,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基准点复测周期应视其所在位置的稳定情况确定,在建 筑施工过程中宜 2 月复测 次,施工结束后宜每季度或每
11、 半年复测 次。 2 当某期检测发现基准点有可能变动时,应立即进行复测。3 当某期变形测量中多数监测点观测成果出现异常,或当 测区受到地震、洪水、爆破等外界因素影响时,应立即进行 复测。 4 复测后,应按本规范第 5.4 节的规定对基准点的稳定性 进行分析。 5. 1. 4 基准点可分为沉降基准点和位移基准点。当需同时测定 建筑的沉降和位移或三维变形时,宜设置同时满足沉降基准点和 位移基准点布设要求的基准点。 5. 1. 5 当基准点与所测建筑距离较远致使变形测量作业不方便 时,宜设置工作基点,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工作基点应设在相对稳定且便于进行作业的地方,并应 设置相应的标志。 2 每期
12、变形测量作业开始时,应先将工作基点与基准点进 行联测,再利用工作基点对监测点进行观测。 5. 1. 6 基准点测量及基准点与工作基点之间联测的精度等级, 对四等变形测量,应采用三等沉降或位移观测精度;对-_其他等级 变形测量,不应低于所选沉降或位移观测精度等级。 5.2 沉降基准点布设与测量 5.2.1 沉降观测应设置沉降基准点。特等、一等沉降观测,基 准点不应少于 个;其他等级沉降观测,基准点不应少于 个。基准点之间应形成闭合环。5.2.2 沉降基准点的点位选择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基准点应避开交通干道主路、地下管线、仓库堆枝、水 惊地、河岸、松软填土、滑坡地段、机器振动区以及其他可能使 标
13、石、标志易遭腐蚀和破坏的地方。 2 密集建筑区内,基准点与待测建筑的距离应大于该建筑 基础最大深度的 倍。 3 二等、三等和四等沉降观测,基准点可选择在满足前款 距离要求的其他稳固的建筑上。 4 对地铁、高架桥等大型工程,以及大范围建设区域等长 期变形测量工程,宜埋设 3 个基岩标作为基准点。 5.2.3 沉降工作基点可根据作业需要设置,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工作基点与基准点之间宜便于采用水准测量方法进行 联测。 2 当采用三角高程测量方法进行联测时,相关各点周围的 环境条件宜相近。 3 当采用连通管式静力水准测量方法进行沉降观测时,工 -_作基点宜与沉降监测点设在同一高程面上,偏差不应超过
14、 lOmm 。当不能满足这一要求时,应在不同高程面上设置上下位 置垂直对应的辅助点传递高程。5.2.4 沉降基准点和工作基点标石、标志的选型及埋设应符合 下列规定:1 基准点的标石应埋设在基岩层或原状土层中,在冻土地 36 区,应埋至当地冻土线 O.5m 以下。根据点位所在位置的地质条 件,可选埋基岩水准基点标石、深埋双金属管水准基点标石、深 埋钢管水准基点标石或混凝土基本水准标石。在基岩壁或稳固的 建筑上,可埋设墙上水准标志。2 工作基点的标石可根据现场条件选用浅埋钢管水准标石、 混凝土普通水准标石或墙上水准标志。5.2.5 沉降基准点观测宜采用水准测量。对兰等或四等沉降观 测的基准点观测,
15、当不便采用水准测量时,可采用三角高程测量 方法。5.3 位移基准点布设与测量 5.3.1 位移观测基准点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对水平位移观测、基坑监测或边坡监测,应设置位移基 准点。基准点数对特等和等不应少于 个,对其他等级不应少 个。当采用视准线法和小角度法时,当不便设置基准点时, 可选择稳定的方向标志作为方向基准。 2 对风振变形观测、日照变形观测或结构健康监测,应设 置满足三维测量要求的基准点。基准点数不-_应少于 个。 3 对倾斜观测、挠度观测、收敛变形观测或裂缝观测,可 不设置位移基准点。5.3.2 根据位移观测现场作业的需要,可设置若干位移工作基 点。位移工作基点应与位移基准
16、点进行组网和联测。5.3.3 位移基准点、工作基点的位置除应满足本规范第 5. 的要求外,尚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便于埋设标石或建造观测墩。2 应便于安置仪器设备。 3 应便于观测人员作业。 4 若采用卫星导航定位测量方法观测,应符合本规范第 4. 6. 条的规定。5.3.4 位移基准点、工作基点标志的型式及埋设应符合下列规定:1 对特等和一等位移观测的基准点及工作基点,应建造具 有强制对中装置的观测墩或埋设专门观测标石。强制对中装置的 对中误差不应超过 O.lmm2 照准标志应具有明显的几何中心或轴线,并应符合图像 反差大、图案对称、相位差小和本身不变形等要求。应根据点位 不同情况,选择重
17、力平衡球式标、旋人式杆状标、直插式幌牌、 屋顶标和墙上标等型式的标志。5.3.5 位移基准点的测量可采用全站仪边角测量或卫星导航定 位测量等方法。当需测定三维坐标时,可采用卫星导航定位测量 方法,或采用全站仪边角测量、水准测量或三角高程测量组合方 法。位移工作基点的测量可采用全站仪边角测量、边-_角后方交会 以及卫星导航定位测量等方法。6 场地、地基及周边环境变形观测 6.1 场地沉降观测 6. 1. 1 建筑场地沉降观测的内容应符合下列规定:1 应测定建筑影响范围之内的相邻地基沉降。 2 应测定建筑影响范围之外的场地地面沉降。 6. 1. 2 建筑场地沉降点位的选择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相邻
18、地基沉降监测点可选在建筑纵横轴线或边线的延长 线上,亦可选在通过建筑重心的轴线延长线上。其点位间距应视 基础类型、荷载大小及地质条件,与设计人员共同确定或征求设 计人员意见后确定。点位可在建筑基础深度 1. 2.0 倍的距 离范围内,由支护结构向外由密到疏布设,但距基础最远的监测 点应设置在沉降量为零的沉降临界点以外。2 场地地面沉降监测点应在相邻地基沉降监测点布设线路 之外的地面上均匀布设。根据地形地质条件,可选择采用平行轴 线方格网法、沿建筑四角辐射网法或散点法布设。6. 1. 3 建筑场地沉降点标志的类型及埋设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相邻地基沉降监测点的标志可选择浅埋标或深埋标,并 应符合
19、下列规定: 40 1) 浅埋标可采用普通水准标石或用直径。-_.25m 的水泥管 现场浇灌,埋深宜为 lm2m; 当在季节冻土区埋设 时,标石底部宜埋设于冻土线下 O.5m; 当在永久冻土 区埋设时,标石底部宜埋设于最大溶解深度线下(永 冻层中) 1. Om; 2) 深埋标可采用内管外加保护管的标石型式,埋深应与 建筑基础深度相适应,标石顶部应埋人地面下 O.2m O.3m ,并应砌筑带盖的害井加以保护。2 场地地面沉降监测点的标志与埋设,应根据观测要求确 定,可采用浅埋标。 6. 1. 4 建筑场地沉降观测的观测方法、观测精度及其他技术要 求可按本规范第 7. 节沉降观测的有关规定执行。6.
20、 1. 5 建筑场地沉降观测的周期,应根据不同任务要求、产生 沉降的不同情况以及沉降速率等因素具体分析确定,并应符合下 列规定: 1 在基础施工期间的相邻地基沉降观测,在基坑降水时和 基坑土开挖过程中应每天观测 次。混凝土底板浇完 lOd 以后,可每 2d3d 观测 次,直至地下室顶板完工和水位恢复,若水 位恢复时间较短、恢复速度较快,应在水位恢复的前后一周内每 2d3d 观测 次,同时应观测水位变化。此后可每周观测 至回填土完工。2 在上部结构施工期间的相邻地基沉降观测和场地地面沉 降观测的周期可按本规范第 7.1 节的有关规定确定。 6. 1. 6 建筑场地沉降观测应提交下列成果资料: -
21、_1 监测点布置图。2 观测成果表。3 相邻地基沉降的距离沉降曲线。4 场地地面等沉降曲线。6.2 地基土分层沉降观测6.2.1 地基土分层沉降观测应测定场地及地基内部各分层土的 沉降量、沉降速率以及有效压缩层的厚度。6.2.2 分层沉降监测点的布设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对建筑场地,监测点应根据场地形状及土层分布情况布 设,每士层应至少布设 个点。2 对建筑地基,监测点应在地基中心附近 2mX2m 或各点 问距不大于 O.5m 的范围内,沿铅垂线方向上的各层土内布置。 点位数量与深度应根据分层士的分布情况确定,每一土层应至少 41 布设 个点,最浅的点位应在基础底面下不小于 O.5m 处,最深
22、 的点位应在超过压缩层理论厚度处或设在压缩性低的砾石或岩石 层上。6.2.3 分层沉降观测可采用分层沉降计、沉降磁环或直接埋设 分层沉降标志的方法。分层沉降计、沉降磁环以及分层沉降标志 的埋设,在填土区可在填土时分层埋设,在原状土区可采用钻孔 法埋设。6.2.4 分层沉降观测宜采用二等沉降观测精度。分层沉降观测 应采用水准测量分别测出各标顶的高程,或采用分层沉降-_仪分别 测量各土层的压缩量,计算各土层的沉降量。 6.2.5 分层沉降观测应从基坑开挖后基础施工前开始,直至建 筑竣工后沉降稳定时为止。观测周期可按本规范第 7. 节建筑沉 降观测的有关规定确定。首期观测应在标志埋好 7d 后进行。
23、 6.2.6 地基土分层沉降观测应提交下列成果资料: 1 监测点布置图。 2 观测成果表。 3 各土层荷载一沉降深度曲线。 4 各土层沉降量填土高度时程曲线。 6.3 斜坡位移监测6.3.1 对存在不良地质作用的建筑边坡,或存在对建筑的安全 和稳定有影响的自然斜坡和人工边坡,应进行斜坡位移监测。6.3.2 斜坡位移监测的内容,应根据斜坡滑移的危害程度或防 治工程等级确定。作业时,可根据工程的不同阶段按表 6.3.2 规定进行选择。 斜坡位移监视 内容 主要监视 内容 地表(或边坡表面)裂缝 地表(或边坡)的水平位移或垂直位移、深部钻孔测斜、土体或岩 体应力、地下水位 续表 6.3.2 主要监测
24、内容 地表(或边坡)的水平位移或垂直位移、深部钻孔测斜、地表倾斜、 地表(或边坡表面)裂缝、土体或岩体应力、地下水位6.3.3 斜坡位移监测可采用二等或三等精度。对局部斜坡或人 工高边坡,不应低于四等精度。当有特殊要求时,应另行确定监 测精度。 -_6.3.4 斜坡位移监测的基准点应布设在场地周邻的稳定区域且 不少于 点,宜采用带有强制对中装置的观测墩。6.3.5 斜坡位移监测点的布设,应符合下列规定:1 场地整体地面水平位移监测点,应根据地形地质条件,采用平行轴线方格网法均匀布设。其点位间距应视相关基础类 型、荷载大小及地质条件,与设计人员共同确定。 2 场地滑坡监测,除在滑坡体上均匀布点外
25、,还应符合下 列规定:1)应在滑坡周界外稳定的部位和周界内稳定的部位布设 监测点,且应在滑动量较大和滑动速度较快的部位增 加布点; 2) 当滑坡体的主滑方向和滑动范围明确时,可根据滑坡 规模选取十字形或格网形平面布点方式;当主滑方向 和滑动范围不明确时,可根据现场条件,采用放射形 平面布点方式; 3) 对已加固的滑坡,应在其支挡锚固结构的主要受力构 件上布设应力计和监测点;4) 当需测定滑坡体深部位移时,应将相关监测点钻孔位 置布设在主滑轴线上。 人工高边坡监测点可根据边坡的高度、层(台)级和围 护结构,按上、中、下成排布设,点位间距宜根据边坡设计图纸 或与设计人员共同确定。 6.3.6 斜坡
26、位移监测点位的标石标志及其埋设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士体上的监测点可埋设预制混凝土标石。根据观测精度 -_要求,顶部的标志可采用具有强制对中装置的活动标志或嵌入加 工成半球状的钢筋标志。标石埋深不宜小于 1m ,在季节冻土区 标石底部宜埋设于冻土线下 0.5m ,在永久冻土区标石底部宜埋 设于最大溶解深度线下(永冻层中) 1. Om。标石顶部应露出地 O. 2m0. 3m 2 岩体上的监测点可采用砂浆现场浇筑的钢筋标志。凿孔 深度不宜小于 O.lm 。标志埋好后,其顶部应露出岩体面 0.05m 3 必要的临时性或过渡性监测点以及观测期短、次数少的 小型斜坡位移监测点,可埋设硬质大木桩,但顶部应
27、安置照准标 志,底部应埋至当地冻土线以下。4 斜坡体深部位移观测钻孔应穿过潜在滑动面进入稳定的 基岩面以下不小子 1m。观测钻孔应铅直,孔径不应小于 110mm 测斜管与孔壁之间应填实。6.3.7 斜坡位移监测点的位移观测方法,可根据现场条件,按 下列要求选用:1 当建筑数量多、地形复杂时,宜采用以三方向交会为主 的测角前方交会法,交会角宜在 50V 110 。之间,长短边不宜悬 殊。也可采用测距交会法、测距导线法以及极坐标法。2 对视野开阔的场地,当面积小时,可采用放射线观测网 法,从两个测站点上按放射状布设交会角宜为 30 150 。的若干 条观测线,两条观测线的交点即为监测点。每次观测时
28、,-_应以解 析法或图解法测出监测点偏离两测线交点的位移量。当场地面积 大时,可采用任意方格网法,格网布设、观测方法等与放射线观 测网法基本相同,但应根据需要增加测站点与定向点。3 对带状斜坡,当通视较好时,可采用测线支距法,在与 滑动轴线的垂直方向,布设若干条测线,沿测线选定测站点、定 向点与监测点。每次观测时,应按支距法测出监测点的位移量与 位移方向。当斜坡体窄而长时,可采用十字交叉观测网法。444 对抗滑墙(桩)和要求高的单独测线,可采用视准线法。 5 对可能有大滑动的斜坡,除采用测角前方交会等方法外,亦可采用近景摄影测量方法同时测定监测点的水平和垂直位移。6 斜坡体内深部监测点的位移观
29、测,宜采用测斜仪法。 7 当斜坡位移监测点数较多且场地条件满足卫星导航定位 测量作业时,可采用单机多天线卫星导航定位测量方法观测。8 对精度要求高、变形敏感且危害大的斜坡位移监测宜采 用全站仪自动监测系统。 6.3.8 斜坡位移监测点的高程测量宜采用水准测量方法,对困 难点位可采用兰角高程测量方法。观测路线均应组成闭合或附合 网形。6.3.9 斜坡位移监测的频率应视斜坡的发育程度及季节变-_化等 情况确定,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在雨季,宜每半月或 月观测 次;干旱季节,可每季 度观测 次。 2 当发现滑移速度增快,或遇暴雨、地震、解冻等情况时, 应提高观测频率。 3 当发现有大范围的滑移可能
30、或有其他异常时,应在确保 观测作业安全的前提下,提高观测频率,并立即将观测结果报告 项目委托方。6.3.10 斜坡位移监测预报应采用现场严密监视和资料综合分析 相结合的方法进行。每次观测后,应及时整理绘制出各监测点的 滑移曲线。当发现有异常观测值,应在加强观测的同时,观察滑 移前征兆,并应结合工程地质、水文地质、地震和气象等方面资 料进行全面分析,作出斜坡滑移预报,并及时预警防范。6.3.11 场地斜坡位移监测应提交下列成果资料: 1 监测点布置图。2 观测成果表。3 监测点位移综合曲线。 建筑场地斜坡滑移的边界、面积、滑动量、滑移方向、 主滑线以及滑动速度资料等。6.4 基坑及其支护结构变形
31、观测6.4.1 基坑变形观测可分为基坑支护结构变形观测和基坑回弹 观测。基坑支护结构变形观测应测定围护墙或基坑边坡顶部的水 平和垂直位移、围护墙或边坡外土体深层水平位移。基坑回弹观 测应测定基坑开挖到底及基础浇灌施工前的回弹量。 -_6.4.2 基坑支护结构变形观测精度应根据支护结构类型、基坑 形状、大小和深度、周边建筑及设施的重要程度、工程地质与水 文地质条件和设计变形控制值等因素按本规范第 3. 节的规定 确定。6.4.3 围护墙或基坑边坡顶部变形监测点的布置应符合下列 规定:1 监测点应沿基坑周边布置,周边中部、阳角处、受力变 形较大处应设点。 2 监测点间距不宜大于 20m ,关键部位
32、应适当加密,且每 侧边不宜少于 个。 3 水平和垂直监测点宜共用同一点。 6.4.4 围护墙或土体深层水平位移监测点的布置应符合下列 规定: 1 监测点宜布置在围护墙的中间部位、阳角处,点间距 20m50m ,每侧边不应少于 个。2 采用测斜仪观测水平位移,当测斜管埋设在土体中时,测斜管埋设长度不应小于围护墙的人士深度。6.4.5 基坑支护结构变形观测的方法应根据基坑类别、现场条 件、设计要求等进行选择,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对一级基坑,应采用自动化监测方式。2 应采用视准线、测小角、前方交会、极坐标、方向线偏 移法、卫星导航定位测量或测斜仪等方法进行水平位移观测。-_3 应采用水准测量、三
33、角高程测量或静力水准测量方法进行垂直位移观测。4 宜采用应变计、应力计、士压力计、孔隙水压力计、水 位计等传感器对支护结构内力、士体压力、孔隙水压力、水位等 进行观测。5 具体现测要求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基坑工程监测 技术规范 GB 50497 和本规范第 章的相应规定。 6.4.6 当采用测斜仪测定基坑深层水平位移时,应符合下列 规定: 1 测斜仪的分辨率不宜低于 0.02mm/500mm ,系统精度不 应低于 4mm/15m 应根据基坑施工设计方案安排测斜管的安装,并在基坑 开挖前完成初始值的测取。埋设可采用钻孔法,在地下连续墙、 钻孔灌注桩、排桩等围护结构中宜采用捆扎法、钢抱箍法。3
34、每期观测应测 测回。4 每个测斜导管的初测值,应测 测因,并取其算术平均 值作为初始观测成果。6.4.7 基坑支护结构位移观测的周期应根据施工进度确定,并 应符合下列规定:1 基坑变形观测应从基坑围护结构施工开始,基坑开挖期 间宜根据基坑开挖深度和基坑安全等级每 ld2d 观测 次,-_位 移速率或位移量大时应每天 2 次。基坑开挖间隙或开挖及 桩基施工结束后,且变形趋于稳定时,可 7d 观测 次。 2 当基坑的位移速率或位移量迅速增大、达到报警值或出 现其他异常时,应在确保观测作业安全的前提下,提高观测频 率,并立即报告项目委托方。6.4.8 基坑回弹观测应测定基坑纵横断面的回弹量。其监测点
35、 的布设,应根据基坑形状、大小、深度及地质条件确定,并应符 合下列规定: 1 对矩形基坑,应在基坑中央及长短轴线上布点,同一剖 面上监测点横向间距宜为 10m30m ,数量不应少于 个。可利 47 用基坑回弹变形的近似对称特性,仅在一半的范围内布点。对其 他形状不规则的基坑,可与设计人员商定后确定。2 对基坑外的监测点,应埋设常用的普通水准点标石。监 测点应在所选坑内方向线的延长线上距基坑深度 1. 2.0 距离内布置。当所选点位遇到地下管线或其他物体时,可将监测 点移至与之对应方向线的空位置上。 应在基坑外相对稳定且不受施工影响的地点选设工作 基点。 4 应测定并记录监测点的平面位置。6.4
36、.9 基坑回弹观测标志应埋入基坑底面以下 o. 2mO. 3m 根据开挖深度和地层土质情况,可采用钻孔法或探井法埋设辅助 杆压人式、钻杆送人式或直埋式标志。也可采用带导向引线的挂 钩式回弹标志,结合测斜仪和测定坐标的方法进行回-_弹观测。 6.4.10 基坑回弹观测应符合下列规定:1 宜采用二等或三等沉降观测精度。2 观测路线应组成起吃于沉降基准点或工作基点的闭合或 附合路线。 3 回弹观测不应少于 次,其中第一次应在基坑开挖之前,第二次应在基坑挖好之后,第三次应在浇灌基础混凝土之前。当 基坑开挖施工完成至基础施工的间隔时间较长时,应适当提高观 测频率。4 基坑开挖前的回弹观测,宜采用数字水准
37、仪配以铅垂钢 尺读数的钢尺法。较浅基坑的观测,可采用数字水准仪配辅助杆 垫高水准尺读数的辅助杆法。观测结束后,应在观测孔底充填厚 度约为 1m 的白灰。 5 基坑开挖后的回弹观测,应利用传递到坑底的临时工作 点,按所需观测精度,用水准测量及时测出每一监测点的高程。当全部点挖出后,再统一观测一次。6.4.11 基坑及其支护结构变形观测应提交下列成果资料:1 基坑支护结构变形观测应包括下列内容: 1) 监测点布置图; 2) 观测成果表; 3) 基坑支护结构变形曲线。 2 基坑回弹观测应包括下列内容:-_1) 监测点布置图;2) 观测成果表;3) 回弹纵、横断面图。6.5 周边环境变形观测6.5.1
38、 当某建筑的施工或运营对其周边的其他建筑、道路、管 线、地面等造成影响,导致周边环境可能发生变化时,应对周边 环境进行变形观测。6.5.2 周边环境的变形测量,应根据具体变形对象和变形类型, 分别采用本规范第 章和第 章的相应方法进行。 6.5.3 周边环境的监测应根据需要延续至变形趋于稳定状态后 结束。7 基础及上部结构变形观测 7. 沉降观测 7. 1. 1 沉降观测应测定建筑的沉降量、沉降差及沉降速率,并 应根据需要计算基础倾斜、局部倾斜、相对弯曲及构件倾斜。7. 1. 2 沉降监测点的布设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能反映建筑及地基变形特征,并应顾及建筑结构和地 质结构特点。当建筑结构或地
39、质结构复杂时,应加密布点。 2 对民用建筑,沉降监测点宜布设在下列位置: 1)建筑的四角、核心筒四角、大转角处及沿外墙每 -_10m20m 处或每隔 3 根柱基上;2) 高低层建筑、新旧建筑和纵横墙等交接处的两侧; 3) 建筑裂缝、后浇带两侧、沉降缝两侧、基础埋深相差 悬殊处、人工地基与天然地基接壤处、不同结构的分 界处及填挖方分界处以及地质条件变化处两侧; 4) 对宽度大于或等于 15m 、宽度虽小于 15m 但地质复杂 以及膨胀土、湿陷性土地区的建筑,应在承重内隔墙 中部设内墙点,并在室内地面中心及四周设地面点; 5) 邻近堆置重物处、受振动显著影响的部位及基础下的 暗泯处;6) 框架结构
40、及钢结构建筑的每个或部分柱基上或沿纵横 轴线上;7) 夜形基础、箱形基础底板或接近基础的结构部分之四 角处及其中部位置; 如重型设备基础和动力设备基础的四角、基础形式或埋 深改变处; 9) 超高层建筑或大型网架结构的每个大型结构柱监测点 数不宜少于 个,且应设置在对称位置。3 对电视塔、烟囱、水塔、油罐、炼油塔、高炉等大型或 高耸建筑,监测点应设在沿周边与基础轴线相交的对称位置上, 点数不应少于 个。 4 对城市基础设施,监测点的布设应符合结构设计及结构 监测的要求。-_7. 1. 3 沉降监测点的标志可根据待测建筑的结构类型和墙体材 料等情况进行选择,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标志的立尺部位应
41、加工成半球形或有明显的突出点,并 宜涂上防腐剂。2 标志的埋设位置应避开雨水管、窗台线、散热器、暖水 管、电气开关等有碍设标与观测的障碍物,并应视立尺需要离开 墙面、柱面或地面一定距离,宜与设计部门沟通。3 标志应美观,易于保护。4 当采用静力水准测量进行沉降观测时,标志的型式及其 埋设,应根据所用静力水准仪的型号、结构、安装方式以及现场 条件等确定。7. 1. 4 沉降观测应根据现场作业条件,采用水准测量、静力水 准测量或三角高程测量等方法进行。沉降观测的精度等级应符合 本规范第 3.2 节的规定。对建筑基础和上部结构,沉降观测精度 不应低于三等。 7. 1. 5 沉降观测的周期和观测时间应
42、符合下列规定: 1 建筑施工阶段的观测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宜在基础完工后或地下室砌完后开始观测; 2) 观测次数与间隔时间应视地基与荷载增加情况确定。民用高层建筑宜每加高 3 层观测 次,工业建 筑宜按回填基坑、安装柱子和屋架、砌筑墙体、设备 安装等不同施工阶段分别进行观测。若建筑施工均匀 增高,应至少在增加荷载的 25% -_50% 75% 100% 时各测 次; 3) 施工过程中若暂时停工,在停工时及重新开工时应各 观测 次,停工期间可每隔 3 月观测 次。 2 建筑运营阶段的观测次数,应视地基士类型和沉降速率 大小确定。除有特殊要求外,可在第一年观测 4 次,第二 年观测 3 次,第
43、兰年后每年观测 次,至沉降达到稳定状 态或满足观测要求为止。3 观测过程中,若发现大规模沉阵、严重不均匀沉降或严 重裂缝等,或出现基础附近地面荷载突然增戚、基础四周大量积 水、长时间连续降雨等情况,应提高观测频率,并应实施安全 预案。 4 建筑沉降达到稳定状态可由沉降量与时间关系曲线判定。当最后 lOOd 的最大沉降速率小于 O. Olmm/dO. 04mm/d 时,可认为已达到稳定状态。对具体沉降观测项目,最大沉降速率的 取值宜结合当地地基土的压缩性能来确定。 7. 1. 6 每期观测后,应计算各监测点的沉降量、累计沉降量、 沉降速率及所有监测点的平均沉降量。根据需要,可按下式计算 基础或构
44、件的倾斜度 : (SA - 5B) /L (7. 1. 6) 式中: 5A 5B 一一基础或构件倾斜方向上 两点的沉降量 (mm); L-A 两点间的距离 (mm)7. 1. 7 沉降观测应提交下列成果资料: 1 监测点布置图。 -_2 观测成果表。 3 时间-荷载-沉降量曲线。4 等沉降曲线。7.2 水平位移观测 7.2.1 建筑水平位移按坐标系统可分为横向水平位移、纵向水平位移及特定方向的水平位移。横向水平位移和纵向水平位移可 通过监测点的坐标测量获得。特定方向的水平位移可直接测定。 7.2.2 水平位移的基准点应选择在建筑变形以外的区域。水平 位移监测点应选在建筑的墙角、柱基及一些重要位
45、置,标志可采 用墙上标志,具体型式及其埋设应根据现场条件和观测要求 确定。7.2.3 水平位移观测应根据现场作业条件,采用全站仪测量、 卫星导航定位测量、激光测量或近景摄影测量等方法进行。水平 位移观测的精度等级应符合本规范第 3.2 节的规定。7.2.4 水平位移观测的周期,应符合下列规定:1 施工期间,可在建筑每加高 3 层观测 次;主体 结构封顶后,可每 2 月观测 次。 使用期间,可在第一年观测 4 次,第二年观测 3 次,第三年后每年观测 次,直至稳定为止。3 若在观测期间发现异常或特殊情况,应提高观测频率。-_7.2.5 水平位移观测应提交下列成果资料: 1 监测点布置图。2 观测
46、成果表。 3 水平位移图。7.3 倾斜观测 7.3.1 建筑施工过程中及竣工验收前,宜对建筑上部结构或墙 面、柱等进行倾斜观测。建筑运营阶段,当发生倾斜时,应及时 进行倾斜观测。7.3.2 倾斜监测点的布设及标志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1 当测定顶部相对于底部的整体倾斜时,应沿同一竖直线 分别布设顶部监测点和底部对应点。2 当测定局部倾斜时,应沿同一竖直线分别布设所测范围 的上部监测点和下部监测点。3 建筑顶部的监测点标志,宜采用固定的舰牌和棱镜,墙 53 体上的监测点标志可采用埋人式照准标志或粘贴反射片标志。 对不便埋设标志的塔形、圆形建筑以及竖直构件,可粘 贴反射片标志,也可照准视线所切同高边
47、缘确定的位置或利用符 合位置与照准要求的建筑特征部位。7.3.3 倾斜观测的周期,宜根据倾斜速率每 3 个月观测 次。当出现基础附近因大量堆载或卸载、场地降雨长期积水等导 致倾斜速度加快时,应提高观测频率。施工期间倾斜观测的周期 和频率,宜与沉降观测同步。 -_7.3.4 倾斜观测作业应避开风荷载影响大的时间段。对于高层 和超高层建筑的倾斜观测,也应避开强日照时间段。7.3.5 当从建筑外部进行倾斜观测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宜采用全站仪技点法、水平角观测法或前方交会法进行 观测。当采用投点法时,测站点宜选在与倾斜方向成正交的方向 线上距照准目标 1. 2.0 倍目标高度的固定位置,测站点的
48、 数量不宜少于 个;当采用水平角观测法时,应设置好定向点。 当观测精度为二等及以上时,测站点和定向点应采用带有强制对 中装置的观测墩。 2 当建筑上监测点数量较多时,可采用激光扫描测量或近 景摄影测量等方法进行观测。 7.3.6 当利用建筑或构件的顶部与底部之间的竖向通视条件进 行倾斜观测时,可采用激光垂准测量或正、倒垂线等方法。7.3.7 当利用相对沉降量间接确定建筑倾斜时,可采用水准测 量或静力水准测量等方法通过测定差异沉降来计算倾斜值及倾斜 方向,有关要求应符合本规范第 7.1 节的规定。 7.3.8 当需要测定建筑垂直度时,可采用与倾斜观测相同的方 法进行。7.3.9 倾斜观测应提交下
49、列成果资料: 54 1 监测点布置图。2 观测成果表。 3 倾斜曲线。7.4 裂缝观测 -_7.4.1 对建筑上明显的裂缝,应进行裂缝观测。裂缝观测应测 定裂缝的位置分布和裂缝的走向、长度、宽度、深度及其变化情 况。深度观测宜选在裂缝最宽的位置。 7.4.2 对需要观测的裂缝应统一编号。每次观测时,应绘出裂 缝的位置、形态和尺寸,注明观测日期,并拍摄裂缝照片。7.4.3 每条裂缝应至少布设 组观测标志,其中组应在裂缝 的最宽处,另两组应分别在裂缝的末端。每组应使用两个对应的 标志,分别设在裂缝的两侧。7.4.4 裂缝观测标志应便于量测。长期观测时,可采用镶嵌或 埋人墙面的金属标志、金属杆标志或模形板标志;短期观测时, 可采用油漆平行线标志或用建筑胶粘贴的金属片标志。当需要测 出裂缝纵、横向变化值时,可采用坐标方格网板标志。采用专用 仪器设备观测的标志,可按具体要求另行设计。7.4.5 裂缝的宽度量测精度不应低于 1. Omm ,长度量测精度不 应低于 10.0mm ,深度量测精度不应低于 3.0mm 7.4.6 裂缝观测方法应符合下列规定:1 对数量少、量测方便的裂缝,可分别采用比例尺、小钢 尺或游标卡尺等工具定期量出标志间距离求得裂缝变化值,或用 方格网板定期读取坐标差计算裂
限制150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