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底了企业不及时处理个人借款,挂账后果很严重!.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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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年底了企业不及时处理个人借款,挂账后果很严重!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为个人购买房屋或其他财产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财税200883 号)规定,企业投资者个人、投资者家庭成员或企业其他人员向企业借款用于购买房屋及其他财产,将所有权登记为投资者、投资者家庭成员或企业其他人员,借款年度终了后未归还借款的,不论所有权人是否将财产无偿或有偿交付企业使用,其实质均为企业对个人进行了实物性质的分配,应依法计征个人所得税。第二款规定,对除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以外其他企业的个人投资者或其家庭成员取得的上述所得,视为企业对个人投资者的红利分配,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该政策将借
2、款涉及个税的人员范围,由投资者扩大到企业全体人员,大大增加了借款涉及个税的人员范围,也增加了税法所调控的范围。实际上,早在 2003 年,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下发的关于规范个人投资者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财税2003158号)第二款就明确:“纳税年度内个人投资者从其投资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除外)借款,在该纳税年度终了后既不归还,又未用于企业生产经营的,其未归还的借款可视为企业对个人投资者的红利分配,依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2005 年,为加强个人投资者从其投资企业借款的管理,国家税务总局下发了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5120 号)。该
3、文件第三十五条第四款规定:“对期限超过 1 年又未用于企业生产经营的借款,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征税”。由于文件自 2005 年10 月 1 日起执行,因此,自 2005 年 10 月 1 日起,对个人投资者从其投资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除外)借款的期限超过 1 年,而不是“纳税年度终了后”,且又未用于企业生产经营的,其未归还的借款可视为企业对个人投资者的红利分配,依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这事实上就是强调个人投资者不得将企业资金挪作他用,否则不论是购买资产还是非经营性借款均视作分红处理。这里要注意三点:一要注意征税的前提是“投资者个人借款不归还的期限是超过 1 年,又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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