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经营者年薪制试行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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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云南省企业经营者年薪制试行办法第一条 为了适应调整和完善所有制结构、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需要,充分调动企业经营者的积极性和创造 性,规范经营者的收入分配,促进企业家队伍的建设。现结合云南实际,制定本试行办法。 第二条 企业经营者(以下简称经营者)年薪制是以年度为单位,根据经营者的经营管理业绩和所 承担的责任、风险程度,确定其工资收入的工资分配制度。试行年薪制的企业是指依照中华人民 共和国企业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登记设立的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独立核算的商品生 产和经营单位,包括国家全资设立的非公司制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国有控股的有限责任公司、国 有控股的股份有限公司。其他企业经董事会或股东代表
2、大会同意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经营者是指企业的董事长(不含有关部门兼职董事长)、总经理(厂长)。企 业其他领导成员、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按照有关规定和本企业职工工资分配方案确定工资收入。经营 者可依据他们的经营管理业绩提出给予一次性奖励的意见,经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或董事会同意后, 按管理权限批准后执行。第四条 试行经营者年薪制应遵循的原则(一)以按劳分配为主体,体现管理作为生产要素参与收 益分配的原则;(二)经营者收入与本企业职工收入相分离的原则;(三)责任、风险、业绩、利 益相一致的原则;(四)效率优先、兼顾公平,先考核、后兑现的原则;(五)与建立现代企业制 度相配套的原则。第五条
3、 经营者的年薪收入由基本收入(基薪)和效益收入两部分组成。经营者年薪收入包括在一 个经营年度内从企业所获得的全部工资性收入。除目前尚未纳入工资总额范围的保险福利、劳保费 用以及创造发明奖、政府特殊津贴和按规定对作出特殊贡献的经营者政府给予的一次性奖励外,经 营者不得在企业获取其他工资性收入。第六条 经营者基本收入依据经营者所经营管理企业的规模(企业规模类型划分以经济管理部门的 正式行文为准)、责任、风险等因素确定(见附件一)。经营者基本收入将根据国民经济发展水平、 社会平均工资增长情况,由省政府或省政府授权的部门适时调整。 第七条 经营者的效益收入主要依据其经营管理业绩确定。考核指标为国有资产
4、增值率、总资产收 益率、成本费用利润率、社会贡献率等。根据行业特点可增加安全、质量、技术进步等指标(计算 公式和考核办法见附件二)。第八条 鼓励优秀管理人员到亏损企业任职。新到亏损企业任经营者的,基本收入上浮,效 益收入按其扭亏、减亏幅度考核确定。经营者任职年内达不到扭亏、减亏目标的,其基本收入不 再上浮,按亏损企业经营者的有关考核规定确定其年薪。 第九条 经营者年薪支付及列支渠道。经营者的基薪由企业按月以现金形式支付;经营者的效益收 入在一个经营年度结束,经考核批准后兑现。经营者年薪收入在企业成本费用中列支。效益收入可 以现金、股份、可转换债券等形式支付。经营者年薪作为企业工资总额的组成部分
5、纳入劳动工资统 计。实行工资总额决定办法、工资总额包干的企业在工资总额内予以单列。 第十条 建立经营者风险金制度。每年从经营者效益收入中提取建立经营者风险金,在企业 应付工资科目中下设“经营者风险金”。风险金用于抵补由于经营者决策失误或经营不善使企业造 成的损失。在经营者任期届满,经离任审计,抵补损失后的部分,一次性向经营者兑现。 第十一条 经营者所得年薪收入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规定,以月平均计算,照 章纳税。第十二条 经营者任期届满不再连任或者任期未满卸任的,按照有关规定和本企业职工工资分配方 案确定其工资收入,不再保留年薪制待遇。第十三条 年薪制试点的审批程序(一)非公司制企业
6、,年薪制方案和年终考核结算根据企业隶属 关系和经营者管理权限分级负责审批。具体程序是:企业首先根据本办法提出年薪制具体方案,连同本企业上年度经济效益指标基数、职工平均工 资以及当年生产经营计划和职工增资计划等必要资料,在经营年度开始两个月内报送主管部门;企 业主管部门审核提出意见,报同级劳动部门;劳动部门会同财政、国资部门审核同意后,按管理权 限批准执行。在经营年度终了的个月内,企业按批准的方案,依据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结果、财 政部门批准的财务报表结算经营者效益收入,报主管部门审核,经同级劳动、财政、国资部门批准 后兑现。无主管部门的企业试行经营者年薪制的,由企业提出具体方案报同级劳动部门,劳
7、动部门会同 财政、国资部门审核同意后,按管理权限批准执行。按公司法设立的公司制企业,经营者年薪制方案及年终考核结算,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由董 事会或股东代表大会审核同意后,报同级劳动、财政部门备案。国有独资公司、国有控股的有限责 任公司、国有控股的股份有限公司经营者年薪制审批程序参照非公司制企业执行。第十四条 各级劳动行政部门要会同财政、国资、审计、企业主管部门和产权主管部门加强对经营 者工资收入的监督检查。经营者实行年薪制后,不得再从企业取得其他工资性报酬。对超出本试行 办法规定从本企业获取个人收入或弄虚作假的经营者,除扣回超领的工资收入外,要予以通报批评; 情节严重的,给予行政处分直至撤销
8、(解聘)其职务;对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第十五条 本试行办法省级试点单位由省劳动厅商有关部门确定,待取得经验后再在面上企业逐步 推行。 各州、市人民政府,各地区行署参照上述有关规定自行确定试点范围,试点企业名单和实施 细则报省劳动厅备案。原批准试行年薪制的企业,可根据本试行办法完善后继续试点。实行经营者 年薪制的企业,不再实行云南省国有工业企业资产经营责任制年度考核试行办法。实行云南 省国有工业企业资产经营责任制年度考核试行办法的企业,可暂不实行本试行办法。第十六条 经营者年薪制试点工作由劳动部门牵头,有关部门配合进行。第十七条 本试行办法由省劳动厅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试行办法自
9、发布之日起施行。附件一:经营者基本收入表 企业规模 经营者基本收入(元) 特大型 大一型 大二型 中一型 中二型 小 型 附件二:效益收入计算及考核一、计算公式效益收入基本收入经营业绩综合调节系数()经营业绩综合增长率()国有资产增值率增长率总资产收益率增长率成本费用利润率增长率社会贡献率增长率、分别为权重系数:,当年实现数核定基数各指标增长率核定基数与的取值表 值 取值 说 明 值减,最多减至综合业绩比上年下降相应扣减基 每减少 薪,最多扣减 综合业绩与上年持平,无效益收入 在内每 综合业绩增长、效益收 值增加 增 入为基薪的倍 在内在值在的基础上增加 综合业绩比上年增长 基础上每增 效益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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