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金融企业扶贫票据业务指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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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附件 1:非金融企业扶贫票据业务指引非金融企业扶贫票据业务指引第一条第一条 为更好地发挥债务融资工具市场助力脱贫攻坚的积极作用,动员和引导更多社会资本参与精准扶贫工作,规范非金融企业发行扶贫票据的行为,根据中国人民银行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8第 1 号)、中国人民银行金融精准扶贫的相关工作要求及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以下简称“交易商协会”)相关自律规则,制定本指引。第二条第二条 本指引所称扶贫票据,是指具有法人资格的非金融企业(以下简称“企业”)在银行间市场发行的,募集资金用于精准扶贫的债务融资工具。企业精准扶贫用途应符合中国人民银行金融精准扶贫
2、要求,精准支持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以下简称“贫困人口”)的脱贫工作。其中,基础设施建设类项目需满足服务区域贫困人口数不低于区域总人口数的 10%;产业扶贫项目应通过吸纳就业或签订帮扶协议等方式带动扶贫工作;其他类型的精准扶贫用途也应对改善贫困人口的生产生活条件、帮助贫困人口就业增收有积极作用。第三条第三条 企业发行扶贫票据,应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政策要求,有明确的扶贫资金需求,同时满足债务融资工具注册发行信息披露要求。第四条第四条 企业发行扶贫票据,应在满足债务融资工具常规披露要求基础上,在发行文件中明确披露精准扶贫项目(或其他类型的精准扶贫用途,下同)的相关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募集资金用途符合金
3、融精准扶贫要求的相关依据、预期的扶贫效果、扶贫计划、中央及地方政策支持情况、精准扶贫项目的投资收益模式等。第五条第五条 主承销商应对精准扶贫部分的募集资金用途是否符合金融精准扶贫要求进行专项尽职调查,出具尽职调查报告并披露相关信息。第六条第六条 企业应将扶贫票据扶贫部分的募集资金用于精准扶贫项目建设、偿还精准扶贫项目借款或者补充精准扶贫项目营运资金等扶贫用途。第七条第七条 企业发行扶贫票据,当期债项募集资金中拟用于精准扶贫用途占比应不低于 30%,其余部分可以用于企业其他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当期发行金额全部用于精准扶贫用途的,可在发行文件中对债项名称添加“专项”标识。企业注册扶贫票据,首期发行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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