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招投标与合同管理3.doc
《工程招投标与合同管理3.doc》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工程招投标与合同管理3.doc(10页珍藏版)》请在得力文库 - 分享文档赚钱的网站上搜索。
1、1国际工程合同条件教学目的教学目的 通过本章教学,使学生了解国际工程的概念,熟悉国际工程合同的类型及基本内容,掌握合同管理的基本内容和管理方法,使学生初步具备国际工程合 同管理的能力。 教学重点内容教学重点内容:合同管理的基本内容和管理方法 教学难点:合同教学难点:合同管理方法 教学内容教学内容:第一节 概述一、国际工程合同含义一、国际工程合同含义国际工程承包合同是指国际工程的参与主体之间为了实现特定的目的而签 订的明确彼此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与国内工程合同相比,国际工程承包合同 具有如下一些特点:1.国际工程合同是参与主体参与合同订立的法律行为。合同关系必须是双方 (或多方)当事人的法律行为
2、,而不能是单方面的法律行为。当事人之间具备 “合意” ,合同才能成立。在国际工程参与主体订立合同的过程中,国际工程合 同为合同双方规定了权利与义务。这种权利义务的相互关系并不是一种道义上 的关系,而是一种法律关系。双方签订的合同要受到有关缔约方国家的法律或 国际惯例的制约、保护与监督。合同一经签字,双方必须履行合同规定的条款。 违约一方要承担由此而造成的损失。2.国际工程合同是一种非法律性惯例。国际工程咨询和承包在国际上都有上 百年历史,经过不断总结经验,在国际上已经有了一批比较完善的合同范本, 如 FIDIC 合同条件、ICE 合同条件、NEC 合同条件、AIA 合同条件等。这些国 际工程承
3、包合同示范文本内容全面,多包括合同协议书、投标书、中标函、合 同条件、技术规范、图纸、工程量表等多个文件。这些范本还在不断地修订和 完善,可供我们学习和借鉴。3.国际工程承包合同管理是工程项目管理的核心。国际工程承包合同从前期 准备、招投标、谈判、修改、签订到实施,都是国际工程中十分重要的环节。 合同有关任何一方都不能粗心大意,只有订立好一个完善的合同才能保证项目 的顺利实施。综上所述,合同的制定和管理是搞好国际工程承包项目的关键,工程承包 项目管理包括进度管理、质量管理和成本管理,而这些管理均是以合同要求和 规定为依据的。项目任何一方都应配备专门人员认真研究合同,做好合同管理 工作,以满足国
4、际工程项目管理的需要。2二、合同、惯例与法律的相互关系二、合同、惯例与法律的相互关系1.法律是合同签订的必要依据。当事人的合同行为必须遵照国家法律、法规 和政策规定。合同内容必须合法。只有这样,合同才能受到国家法律的承认和 保护;否则,合同行为将按无效合同认定和处理;如果合同行为是违法的,不 仅不能达到预期的合同效益,过错者还要承担法律后果,情节严重的要被迫追 究法律责任。因此法律的强制力、约束力是合同签订过程中必须加以考虑的因 素。2.国际惯例与合同条款之间存在解释与被解释,补充与被补充之间的关系。 国际惯例可明示或默示地约束合同当事人,可以解释或补充合同条款之不足。 合同条款可以明示地排除
5、国际惯例的适用:合同条款可以明示地接受,修改排 除一项国际惯例二者发生矛盾时,以合同条款为准。3.国际惯例在一定条件下具有法律效力。当国家法律以明示或默示方式承认 惯例可以产生法律效益,或国际惯例与法律不相抵触(即法律或国家参与或缔结 的条约对某一事项无具体规定时)以及不违背一国的社会公众利益,且不与合同 明示条款相冲突时惯例可以填补法律空缺,才可获得法律效力。国际惯例不 是法律的组成部分,国际惯例部分或全部内容在被吸收为制定法律或国际条约 之后,对于该法律的制定国或参与国际条约的国家而言,该国际惯例不复存在。三、国际工程合同的法律基础三、国际工程合同的法律基础(一)国际工程合同适用的国际法律
6、1.国际公法国际公法,亦称国际法,主要是国家之间的法律,它是主要调整国家之间 关系的有法律拘束力的原则、规则和规章、制度的总体。在当今世界上,存在着 190 多个国家和数百个国际组织,随着它们之间的 交往将产生相互承认;领土、领海、领空的归属;公海和南、北极的法律地位; 居民国籍的认定和在别国的地位和外交使、领馆的建立及其享有的特权;相互 争端的解决等等一系列必须调整的关系,调整这些关系的原则、规则和规章制 度即为国际法。而这些关系都是国家间的“公”的关系,所以国际法又称为国 际公法。2.国际私法国际交往中所产生的涉外民事法律关系,如物权、债权、知识产权、婚姻、 家庭、继承等法律关系,都属于私
7、人之间关系,则由国际私法及国际经济法来 加以调整。国际私法主要是通过冲突规范来间接调整涉外民事法律关系,即通过冲突 规范来确定适用哪一国的法律从而进一步确定当事人权利义务的。其调整对象 是涉外民事法律关系,一般不包括国家、国际组织之间的经济关系。3. 国际经济法3国际经济法是调整不同国家和国际经济组织及不同国家的个人和法人之间 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它是一个独立的、综合的、新兴的法律部门。它 是随着国际经济关系的发展,为建立各国在国际经济贸易活动中的经济秩序而 产生和发展的。国际经济法是既调整个人与法人间的经济关系,也调整国家及 国际经济组织之间的经济关系。(二)公法范畴内的工程所在国的相
8、关法律本书以美国为例,阐述公法范畴内的工程所在国的相关法律。1.美国司法管辖及适用法律美国法院分为联邦系统和州系统,联邦和州法院系统均有三个层次:地区 法庭、上诉法庭和最高法院。联邦法院与各州法院的司法管辖权分工与宪法规 定的联邦和各州分权的原则是一致的,除宪法直接规定或国会根据宪法授予的 权力规定的联邦法院的案件管辖范围外,其他案件由州法院管辖。联邦系统法 院管辖的案件主要包括:涉及外国政府代理人的案件,公海上和国内供对外贸 易、州际商业之间的通航水域案件,不同州之间或不同州公民、本国公民与外 国人之间的案件,联邦其他法院移送的案件,以及原属联邦与州双重管辖而双 方当事人自愿转交联邦法院审理
9、的案件。在适用法律方面,目前形成的原则是:联邦法院在审理涉及联邦问题的案 件时适用联邦法;在审理不同州公民之间的案件时,适用联邦法院所在州的法 律,但在涉及到宪法规定的州际商业条款(如交通、劳工关系方面的法律),以 及一些特别重要的需要建立全国统一法律的问题时,将适用联邦法律。各州法 院在审理案件时,大多数情况下适用该州的法律,但在审理某些案件时也可能 要适用联邦法或者其他州的法律。2.与建设工程合同管理相关的法律美国没有专门的成文合同法,合同法规主要分布在商法典、民法典中。美 国法律中与建设工程合同管理相关最为密切的当属统一商法典及合同法重述。 统一商法典由美国法学会和美国统一州法全国委员会
10、共同制订,属于示范法, 只有被各州采纳才具有法律效力。到 20 世纪 60 年代初,已经被 50 个州中的 49 个州采纳,并宣布成为法律;剩下路易丝安娜州实行的是成文法,也具有美 国统一商法典中的多数内容。合同法重述是关于合同的基本原则和规则的概要, 它不是一项立法。合同法重述的工作由美国法学会开展,合同法重述的起草人 不能脱离判例阐述个人的看法,只能“重述”有关合同判例的规则。遇到相互 冲突的判例规则时,起草人可以选择其一,起草人也可以重述少数成文法的内 容。合同法重述到目前为止进行过三次,第一次是在 1933 年,第二次是在 1979 年,第三次是在 1995 年。 合同法重述虽然没有法
11、律效力,但是法官们 经常援引,作为判案的指导。其他相关的法律法规还有反垄断的克莱顿法、谢尔曼法,反价格歧视的罗 宾逊一帕特曼法等。43.建筑技术标准及规范建筑技术标准及规范中,影响最大的当属“统一建筑法规”(UNIFORM BUILDING CODEUBC)。该法规由国际建筑工作者联合会、国际卫生工程、 机械工程工作者协会和国际电气检查人员协会联合制定;该法规本身不具有法 律效力,各州、市、县都可以根据本地的实际情况对其进行修改和补充;当建 筑物在建造和使用过程中出现问题时,统一建筑法规是进行调解、仲裁和诉讼 判决的重要依据。统一建筑法规的主要内容包括:建筑管理、建筑物的使用和占有、一般的 建
12、筑限制、建造类型、防火材料及防火系统、出口设计、内部环境、能源储备、 外部墙面、房屋结构、结构负荷、结构实验及检查、基础和承重墙、水泥、玻 璃、钢材、木材、塑料、轻重金属、电力管线设备和系统、管道系统、电梯系 统等方面的标准和管理规定。第二节 国际工程通用的合同条件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世贸” )后,建筑市场将会逐步向国际承建商开 放,而中国的建筑企业亦会越来越多地参与海外建筑市场的项目。因此,国际 工程通用的合同条件将会更加广泛地被中国建筑企业采用。国际咨询工程师协 会菲迪克(FIDIC)红皮书、黄皮书、橙皮书和银皮书; 美国建筑师学会制订 发布的“AIA 系列合同条件” ,英国土木工程师
13、学会编制的“ICE 合同条件”通 常用于世界各国的国际工程承包领域。一、一、FIDIC 合同条件合同条件(一)FIDIC 合同条件概述1FIDIC 简介“FIDIC“是国际咨询工程师联合会(Federation International Des Inginieurs Conseils)的简称。该联合会是被世界银行和其他国际金融组织认可的国际咨询服务机构。总 部设在瑞士洛桑,下设四个地区成员协会:亚洲及太平洋地区成员协会 (ASPAC) 、欧洲共同体成员(CEDIC) 、亚非洲成员协会集团(CAMA) ,北 欧成员协会集团(RINORD) 。目前已发展到世界各地 50 多个国家和地区,成为全世
14、界最有权威的工程师 组织。FIDIC 下设许多专业委员会,各专业委员会编制了用于国际工程承包合 同的许多规范性文件,被 FIDIC 成员国广泛采用,并被 FIDIC 成员国的雇主、 工程师和承包商所熟悉,现已发展成为国际公认的标准范本,在国际上被广泛 采用。 2FIDIC 合同条件FIDIC 合同条件(FIDIC 土木工程施工合同条件)就是国际上公认的标准合5同范本之一。由于 FIDIC 合同条件的科学性和公正性而被许多国家的雇主和承 包商接受,又被一些国家政府和国际性金融组织认可,被称作国际通用合同条 件。FIDIC 合同条件是由国际工程师联合会(FIDIC)和欧洲建筑工程委员会在 英国土木
15、工程师学会编制的合同条件(即 ICE 合同条件)基础上制定的。FIDIC 合同条件有如下几类:一是雇主与承包商之间的缔约,即FIDIC 土 木工程施工合同条件 ,因其封皮呈红色而取名“红皮书”,有 1957、1969、1977、1987、1999 五个版本,1999 新版“红皮书”与前几个版本在 结构、内容方面有较大的不同;二是雇主与咨询工程师之间的缔约,即 FIDIC/咨询工程师服务协议书标准条款 ,因其封面呈银白色而被称为“白皮 书”,最近版本是 1990 年版,它将此前三个相互独立又相互补充的范本 IGRA- 1979-D&S、IGRA-1979-PI、IGRA-1980-PM 合而为一
16、;三是雇主与电气/机械承 包商之间的缔约,即FIDIC 电气与机械工程合同条件 ,因其封面呈黄色而得 名“黄皮书”,1963 年出了第一版“黄皮书”,1977 年、1987 年出两个新版本,最 新的“黄皮书”版本是 1999 年版;四是其他合同,如为总承包商与分包商与分包 商之间缔约提供的范本, FIDIC 土木工程施工分包合同条件 ,为投资额较小 的项目雇主与承包商提供的简明合同格式 ,为“交钥匙”项目而提供的EPC 合同条件 。上述合同条件中, “红皮书”的影响尤甚,素有“土木工程合同的圣经” 之誉。(二) FIDIC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主要内容FIDIC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主要分为七大类条款
17、。1.一般性条款。一般性条款包括下述内容:(1)招标程序。招标程序包括 合同条件、规范、图纸、工程量表、投标书、投标者须知、评标、授予合同、 合同协议、程序流程图、合同各方、监理工程师等。 (2)合同文件中的名词定 义及解释;(3)工程师及工程师代表和他们各自的职责与权力;(4)合同文件的组成、优先顺序和有关图纸的规定;(5)招投标及履约期间的通知形式与 发往地址;(6)有关证书的要求;(7)合同使用语言;(8)合同协议书。2.法律条款。法律条款主要涉及:合同适用法律;劳务人员及职员的聘用、 工资标准、食宿条件和社会保险等方面的法规;合同的争议、仲裁和工程师的 裁决;解除履约;保密要求;防止行
18、贿;设备进口及再出口;强制保险;专利 权及特许权;合同的转让与工程分包;税收;提前竣工与延误工期;施工用材 料的采购地等内容。3.商务条款。商务条款系指与承包工程的一切财务、财产所有权密切相关的 条款,主要包括:承包商的设备、临时工程和材料的归属,重新归属及撤离; 设备材料的保管及损坏或损失责任;设备的租用条件;暂定金额;支付条款; 预付款的支付与扣回;保函,包括投标保函、预付款保函、履约保函等;合同 终止时的工程及材料估价;解除履约时的付款;合同终止时的付款;提前竣工 奖金的计算;误期罚款的计算;费用的增减条款;价格调整条款;支付的货币6种类及比例;汇率及保值条款。4.技术条款。技术条款是针
19、对承包工程的施工质量要求、材料检验及施工监 督、检验测量及验收等环节而设立的条款,包括:对承包商的设施要求;施工 应遵循的规范;现场作业和施工方法;现场视察;资料的查阅;投标书的完备 性;施工制约;工程进度;放线要求;钻孔与勘探开挖;安全、保卫与环境保 护;工地的照管;材料或工程设备的运输;保持现场的整洁;材料、设备的质 量要求及检验;检查及检验的日期与检验费用的负担;工程覆盖前的检查;工 程覆盖后的检查;进度控制;缺陷维修;工程量的计量和测量方法;紧急补救 工作。5.权利与义务条款。权利与义务条款包括承包商、业主和监理工程师三者的 权利和义务:(1)承包商的权利。承包商的权利包括 1)有权得
- 配套讲稿:
如PPT文件的首页显示word图标,表示该PPT已包含配套word讲稿。双击word图标可打开word文档。
- 特殊限制:
部分文档作品中含有的国旗、国徽等图片,仅作为作品整体效果示例展示,禁止商用。设计者仅对作品中独创性部分享有著作权。
- 关 键 词:
- 工程 投标 合同 管理
限制150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