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商用车驾驶室乘员保护》(征求意见稿).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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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ICS 43.040 T 08中中华华人人民民共共和和国国国国家家标标准准GB 26512xxxx代替GB 26512-2011代替商用车驾驶室乘员保护The protection of the occupants of the cab of a commercial vehicle(征求意见稿)在提交反馈意见时,请将您知道的相关专利连同支持性文件一并附上-发布-实施国国家家市市场场监监督督管管理理总总局局中中国国国国家家标标准准化化管管理理委委员员会会 发发布布GB 26512xxxxI目 次前 言.1 1 范围.2 2 规范性引用文件.2 3 术语和定义.2 4 要求.3 5 试验方法.
2、4 附 录 A (规范性附录) 车辆在试验台上的固定说明 .7 附 录 B (规范性附录) 用于检验生存空间的人体模型 .10 附 录 C (规范性附录) 三维坐标系及有关乘坐位置的基准数据 .13 附 录 D (资料性附录) 本标准章条编号与 ECE R29 章条编号对照表 .15GB 26512xxxx1前 言本标准为全文强制。 本标准按照GB/T 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代替GB26512-2011商用车驾驶室乘员保护。 本标准与GB26512-2011商用车驾驶室乘员保护的主要差异有: 对于正面撞击试验(试验A),N3类车辆和总质量超过7500kg的N2 类车辆,撞击能
3、量增加为 55 kJ。 增加 A 柱撞击试验(试验B)。 在顶部强度试验(试验C)中,N3类车辆和总质量超过7500kg的N2 类车辆,增加动态预加载试 验驾驶室侧面摆锤20撞击试验(P1)。 本标准修改采用欧洲经济委员会ECE R29/Rev.2 /Amend.3, Supplement 3 to the 03 series of amendments(Date of entry into force: 20 January 2016)关于商用车驾驶室乘员保护方面批准 车辆的统一规定。 本标准与ECE R29技术性差异及其原因如下: 删除了ECE R29中第3章“认证申请”、第4章“认证”、
4、第6章“车辆型式认证的扩展和更改 ”、第7章“生产一致性”、第8章“生产不一致性的处罚”、第9章“明确停止使用的产品”、 第10章“过渡期的规定”、第11章“负责进行认证的技术服务部门及行政管理部门的名称和 地址”、附录1 “ECE型式认证文件 ”、附录2“认证标志的布置”,其原因是标准体系和法 规体系的形式差别所致。 删除了ECE R29中的附录4“汽车乘座位置H点和实际靠背角的确定程序”的全部内容。标 准中涉及到该方面的内容参照新颁布的国标GB/T 29120 H点和R点确定程序中的内容执行。避 免了由于标准起草用语的差异在实际操作时产生误差。 增加后围强度试验的相关要求。 在附录E中列出
5、了本标准章条编号与ECE R29法规章条编号的对照一览表。 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 本标准所替代标准的历次版本发布情况为: GB 26512-2011。GB 26512xxxx2商用车驾驶室乘员保护1 范围本标准规定了商用车驾驶室乘员保护的要求和试验方法。 本标准适用于N类车辆。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 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 3730.1 汽车和挂车类型的术语和定义 GB11551 汽车正面碰
6、撞的乘员保护 GB 11557 防止汽车转向机构对驾驶员伤害的规定 GB/T 20913 乘用车正面偏置碰撞的乘员保护 GB/T 29120 H点和R点确定程序 ISO4130 道路车辆 三维基准系和基准符号 定义 GB15089 机动车辆及挂车分类3 术语和定义GB/T 29120、GB15089 机动车辆及挂车分类界定的以及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3.1 车辆型式 Vehicle type 在下列主要方面没有实质差异的某一类型车辆: 驾驶室部件的尺寸、形状和材料; 驾驶室与车架的连接方式。3.2 横向平面 Transverse plane 垂直于车辆纵向平面的垂直平面。3.3 纵向平面
7、 Longitudinal plane 平行于车辆纵向中心平面的平面。3.4 平头车 Cab-over engine vehicle 发动机一半以上的长度位于风窗玻璃最前端的后方的车辆3.5 试验A Test A 驾驶室正面撞击试验。 3.6 试验B Test B 驾驶室A柱撞击试验。3.7 试验C Test C 驾驶室顶部强度试验。GB 26512xxxx33.8 试验D Test D 驾驶室后围强度试验。3.9 A柱 A-pillar 汽车前挡风玻璃两侧的车身立柱3.10 风窗玻璃 Windscreen 位于A柱之间的车辆前部玻璃。3.11由M1类衍生而成的N1类车辆 Vehicles o
8、f category N1 derived from M1A柱之前的结构和形状与M1类原型车相同的N1类车辆。3.12独立驾驶室 Separate cab 驾驶室通过特定的连接方式与车架相连,且与载货区无共用部件。4 要求4.1 一般要求 4.1.1 驾驶室的设计以及与车辆的连接,应尽可能消除在意外事故中伤害驾驶室内乘员的危险。 4.1.2 N1类车辆和车辆总质量不超过7500kg的N2类车辆应符合5.5、5.7和5.8节规定的试验A、试验C和 试验D的相关内容。 但是满足 GB 11557 或 GB 11551 或 GB/T 20913 规定的正面碰撞要求的车型,以及符合 GB11551 或
9、 GB/T20913 规定的 M1类车辆衍生而成的 N1类车辆,可视为符合正面撞击试验(试验 A)要求。 试验C、试验D仅在具有独立驾驶室的车辆上进行。 4.1.3 N3类车辆和总质量超过 7500kg 的 N2 类车辆应符合 5.5、5.6、5.7 和 5.8 节规定的试验 A、B、C 和 D 的相关内容。 试验C、试验D仅在具有独立驾驶室的车辆上进行。 4.1.4 正面撞击试验(试验A)只在平头车上进行。 4.1.5 为验证与上述 4.1.2 或 4.1.3 节的符合性,由制造厂确定采用 1 个、2 个、3 个或 4 个驾驶室进 行试验。试验 C 的两个阶段应在同一个驾驶室上进行。 4.1
10、.6 如果制造厂能够按照标准要求的试验条件对驾驶室各个部件强度的计算机模拟或计算,或者通 过其它的方式,向技术服务机构证明,驾驶室在经受试验A、B、C和D的条件下而不发生危及乘员的 变形(侵入生存空间),则可以不进行试验A、B、C和D。 4.2 试验后的生存空间 4.2.1 在完成4.1.2或4.1.3条所述的每个试验后,驾驶室应存在生存空间,以在座椅上应容纳附录B所 规定的人体模型,且当座椅处于中间位置时,人体模型不应与车辆上邵氏硬度不小于50的非弹性部件 发生接触。使用小于100N的力,且不使用任何工具就可以从人体模型处移走的非弹性部件不予考虑。 为了便于安装,可以将人体模型解体后放入驾驶
11、室内组装,允许将座椅调整到最后位置,人体模型组 装完整后,应使其“H”点与座椅“R”点重合。人体模型的安放以及座椅“R”点的确定应按照GB/T 29120的要求。最后将座椅前移至中间位置以评定生存空间。附录B所规定的人体模型也可以使用带或 不带测量仪器的Hybrid III男性假人替代,Hybrid III男性假人相关规定见GB/T 20913。 4.2.2制造厂提供的每个乘坐位置均应进行生存空间的检验。 4.3 其它条件GB 26512xxxx44.3.1 试验中,只要驾驶室与车架保持连接,用于固定驾驶室与车架的部件允许变形和损坏。前提是, 驾驶室仍然通过标准的固定装置与车架连接在一起,同时
12、相对于连接点不能随意移动、错位和旋转。 4.3.2 试验中,车门不应开启。试验后,不要求车门能开启。5 试验方法5.1 车门 试验前,驾驶室的车门应关闭但不锁止。 5.2 发动机 对于试验A,车辆应装有发动机或质量、尺寸和安装方式与其相同的模型。 5.3 驾驶室驾驶室应配备转向机构、转向盘、仪表板、驾驶员座椅和乘客座椅。转向盘和座椅位置应调整至 制造厂规定的正常使用位置。 5.4 驾驶室的固定 对于试验A,驾驶室必须安装在车辆上。对于试验B、试验C和试验D,制造厂可以选择驾驶室安装 在车辆上或者安装在独立的车架上。车辆或车架应按照本标准附录A所述的方式进行固定。 5.5 正面撞击试验(试验 A
13、) 5. .5.1 撞击器应为钢制且质量均匀分布。撞击器质量应不小于1500 kg。撞击器的撞击面应为平整的矩 形,宽2500mm,高800mm(见图1中的b和h)。其边缘的圆角半径应为105mm。图1 正面撞击试验(试验A) 5.5.2 撞击器总成应为刚性结构,撞击器由刚性地固定在其上的两根摆臂自由悬吊,摆臂间距不小于 1000mm(见图1中f)。摆臂的长度,从悬吊轴到撞击器的几何中心,不小于3500mm(见图1中L)。 5.5.3 撞击器悬吊的位置应使其在垂直位置时满足下列要求: 5.5.3.1 撞击器的撞击面与车辆的最前部相接触; 5.5.3.2 撞击器的重心应低于驾驶员座椅“R”点50
14、+50mm(图1中的距离c); 5.5.3.3 撞击器的重心应位于车辆纵向中心平面上。 5.5.4 撞击器应以从前向后的方向撞击驾驶室的前部。撞击方向应为水平方向且平行于车辆的纵向中 心平面。 5.5.5 撞击能量 5.5.5.1 对于 N1类车辆和车辆总质量不大于 7500kg 的 N2类车辆,撞击能量应为 29.4kJ。 5.5.5.2 对于 N3类车辆和总质量超过 7500kg 的 N2 类车辆,撞击能量应为 55kJ。 GB 26512xxxx55.6 A柱撞击试验(试验B) 5.6.1 撞击器应为钢制且质量均匀分布。撞击器质量应不小于1000 kg。撞击器应是圆柱形的,圆柱直 径(见
15、图2中d)为60050 mm,长度(见图2中b)不小于2500mm。其边缘的圆角半径应不小于1.5 mm。 图2 A柱撞击试验(试验B) 5.6.2 撞击器总成应为刚性结构。撞击器由刚性地固定在其上的两根摆臂自由悬吊,摆臂间距不小于 1000mm(见图2中f)。摆臂的长度,从悬吊轴到撞击器的几何中心,不小于3500 mm(见图2中L)。 5.6.3 撞击器悬吊的位置应使其在垂直位置时满足下列要求: 5.6.3.1撞击器的撞击面与驾驶室的最前部相接触; 5.6.3.2撞击器的纵向中心线水平,并垂直于驾驶室的纵向中心垂直平面; 5.6.3.3沿风窗玻璃和驾驶室的纵向中心垂直平面进行测量,撞击器重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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