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湘1126行初29号原告程青秀不服被告道县公安局治安行政处罚及行政赔偿一案行政判决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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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19)湘1126行初29号原告程青秀不服被告道县公安 局治安行政处罚及行政赔偿一案行政判决书发布日期:2019-07-01浏览:18次 湖南省宁远县人民法院 行 政 判 决 书(2019)湘1126行初29号原告:程青秀,女,1955年12月3日出生,汉族,湖南省道县人,农民。被告:道县公安局,地址:道县湘源大道。法定代表人:李良刚,局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邹少云,男,1977年8月1日出生,汉族,湖南省道县人,公务员。系道县公安局民警(一般代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波,湖南濂溪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原告程青秀不服被告道县公安局治安行政处罚及行政赔偿一案,于2019年3月8日向本院提
2、起行政诉讼。本院于2019年3月8日立案后,于2019年3月12日向被告道县公安局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和举证通知书。本院依法由审判员王贤顺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欧春慧、龙晓斌组成合议庭,代理书记员周丽娟担任庭审记录,于2019年4月24日下午3时在本院第三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程青秀,被告道县公安局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邹少云、张波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道县公安局的法定代表人李良刚经本院通知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被诉行政行为:道县公安局查明2019年1月13日下午,程青秀到北京中南海周边非正常信访,被北京公安机关训诫,其行为已构成扰乱公共场所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
3、处罚法的规定,于2019年1月17日,作出道县公安局(寿)决字2019第0030号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决定对程青秀行政拘留十日。原告程青秀诉称,原告程青秀一直坚持合法信访,并没有作出违反信访法的行为,但被告道县公安局却违反法律规定,于2019年1月17日将原告拘留10天,且原告程青秀没有收到过训诫书,被告道县公安局对原告作出的行政处罚缺乏依据,属于一事并罚。综上所述,被告道县公安局作出的处罚决定没有事实依据,程序违法。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请求法院判决:1、撤销被告道县公安局(寿)决字2019第0030号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2、赔偿原告的精神损失费及相应经济损失30000元;3、责令被告道县公
4、安局对原告程青秀赔礼道赚并恢复其名誉;4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原告程青秀在起诉时向本院提交了一份证据:即:道县公安局(寿)决字2019第0030号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及道拘解字2019第0042号解除拘留证明书,拟证明被诉行政行为。被告道县公安局辩称:2019年1月13日,原告程青秀、程辉旭夫妇因往年自家违建的住房被国土部门拆毁后,政府没有给予补偿款一事,在北京非法信访,后被道县寿雁镇人民政府工作人员在北京信访局安排的宿舍接回。答辩人立案后,通过调查取证查明原告程青秀非法信访的行为构成扰乱单位秩序,于2019年1月17日作出了对原告程青秀行政拘留十日的行政处罚决定。答辩人所作出的行政处罚认定事实
5、清楚,证据充分,程序合法,裁量适当。请求法院予以维持。被告道县公安局为证明其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在法定期限内向本院递交了如下证据和依据:1、受案登记表,拟证明原告程青秀涉嫌扰乱公共场所秩序被道县公安局受案调查;2、处罚决定书,拟证明道县公安局对程青秀进行处罚的内容;3、行政拘留家属通知书,拟证明行政处罚通知家属情况;4、程青秀行政拘留执行回执,拟证明对程青秀行政拘留的执行情况;5、道县信访联席办的处理意见函,拟证明道县信访联席办建议被告道县公安局对程青秀不按程序逐级信访行为进行处理;6、程青秀、程辉旭询问笔录,拟证明原告程青秀非访过程;7、行政案件权利义务告知书,拟证明告知程青秀权利义务的情况;
6、8、公安行政处罚告知笔录,拟证明对程青秀行政处罚告知情况;9、到案经过,拟证明程青秀到案情况;10、户籍资料,拟证明程青秀身份信息。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以上证据经庭审质证:原告程青秀对被告道县公安局提供的1号至10号证据的证明目的均有异议,原告诉称自己是正常上访,无违法行为,被告道县公安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合法。被告道县公安局对原告程青秀提供的证据无异议。本院对上述证据认证如下:被告道县公安局提供的1号至10号证据均符合证据的客观性、关联性、合法性,能够作为定案的依据本院予以采信;原告程青秀提供的证据因被告道县公安局无异议,且符合证据的客观性、关联性、合法性,本院予以采信。
7、经审理查明,2019年1月16日,道县公安局寿雁派出所接到报案,得知原告程青秀到北京非正常信访。被告道县公安局认为原告程青秀涉嫌扰乱单位秩序,且该行政案件属本单位管辖,便于2019年1月16日立案调查,通过询问原告程青秀等人、并调取其它相关证据,被告道县公安局查明:2019年1月13日,原告程青秀因往年自家违建的住房被国土部门拆毁后,政府没有给予补偿款一事,到北京非法上访,后被道县寿雁派镇人民政府工作人员在北京信访局安排的宿舍接回。因原告程青秀的行为涉嫌构成扰乱单位秩序,被告道县公安局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对原告程青秀进行处罚,在作出行政处罚前,被告道县公安局于2019年1月
8、16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将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书面告知原告程青秀,并告知原告程青秀享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但原告程青秀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和申辩。2019年1月17日,被告道县公安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作出了道县公安局(寿)决字2019第0030号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决定对程青秀行政拘留十日。同日,被告道县公安局将道县公安局(寿)决字2019第0030号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原告程青秀,原告程青秀拒绝签收。2019年1月16日,被告道县公安局将原告程青秀送交道县公安局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道县公安局(寿)执通字20190028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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