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航空运输旅客服务管理规定 (征求意见稿).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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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公共航空运输旅客服务管理规定公共航空运输旅客服务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稿)目录第一章 总则第二章 客票销售第三章 客票变更与退票第四章 乘机第五章 行李运输第六章 航班超售第七章 旅客投诉与举报第八章 信息报告第九章 监督管理第十章 法律责任第十一章 附则2公共航空运输旅客服务管理规定公共航空运输旅客服务管理规定第一章第一章 总则总则第一条第一条 为了加强公共航空运输旅客服务管理,保护旅客合法权益,维护航空运输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制定本规定。第二条第二条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成立的承运人、机场管理机构、航空销售代理人、航空销售代理人网
2、络平台经营者、航空信息企业从事公共航空运输旅客服务活动的,适用本规定。外国承运人、港澳台地区承运人从事本条第一款活动,其航班始发地点或经停地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适用本规定。第三条第三条 国内承运人、机场管理机构、航空销售代理人实施的残疾人旅客国内、国际公共航空运输活动,应按照民航局关于残疾人航空运输的有关规定执行。第四条第四条 国内承运人、机场管理机构实施的人体捐献器官国内公共航空运输活动,应按照民航局关于人体捐献器官航空运输的有关规定执行。第五条第五条民航行政机关,包括中国民用航空局(以下简称民3航局)和中国民用航空地区管理局(以下简称民航地区管理局) 。民航局对公共航空运输旅客服务实
3、施统一监督管理。民航地区管理局对本辖区的公共航空运输旅客服务实施监督管理。第二章第二章 客票销售客票销售第六条第六条承运人或者航空销售代理人通过网络途径销售客票时,应当明确告知购票人所选航班的航空运输服务信息,确保信息真实无误。公共航空运输服务信息应当至少包括下列内容:(一)承运人名称,包括实际承运人和缔约承运人;(二)航班始发地点、经停地点和目的地点(如能确定,应明确航站楼) ;(三)航班号、航班日期、舱位等级、计划出港和到港时间;(四)该航班适用的票价及客票使用条件,包括客票变更规则和退票规则等;(五)按照国家规定收取的税、费;(六)该航班适用的行李运输规定,包括行李尺寸、重量、免费行李额
4、等。承运人或者航空销售代理人通过售票处或电话途径销4售客票时,应当告知购票人获取前款信息的途径。第七条第七条 承运人或者航空销售代理人通过网络途径销售客票的,应当将运输总条件的全部内容纳入到旅客购票时的必读内容,以必选项的形式确保购票人在购票环节阅知。承运人或者航空销售代理人通过售票处或电话销售客票的,应当告知购票人阅读运输总条件的途径。第八条第八条 承运人或者航空销售代理人在销售国际运输客票时,应当告知旅客自行查阅航班始发地、经停地或目的地国的出入境相关法律法规。第九条第九条 购票人应当向承运人或者航空销售代理人提供旅客真实有效的联系方式及国家规定的必要信息。第十条第十条 承运人或者航空销售
5、代理人在销售客票时,应当将购票人提供的旅客联系方式等必要信息准确录入旅客订座系统。对于购票人提供的旅客个人信息,承运人、航空销售代理人、航空信息企业应当严格保密,遵守国家关于个人信息保护的规定,不得泄露、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第十一条第十一条 承运人或者航空销售代理人在销售客票时,搭售其他商品或服务的,应当以显著方式提请购票人注意,不得将搭售商品或服务作为默认同意的选项。第十二条第十二条 在国内公共航空运输中,残疾军人、伤残人民警察、儿童、婴儿等可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凭有效证件享受5购票优惠等待遇。第十三条第十三条承运人或者航空销售代理人出票后,应当以电子或纸质等书面方式告知旅客下列涉及行程的
6、重要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一)本规定第六条第二款所列信息;(二)旅客姓名;(三)票号及客票有效期;(四)出行提示信息,包括航班始发地停止办理乘机登记手续的时间要求;(五)所适用的运输总条件及免费获取方式。第十四条第十四条承运人修改运输总条件的,除国家另有规定外,不得将限制旅客权利或者增加旅客义务的修改内容适用于已购票旅客。第十五条第十五条 航空销售代理人应当与承运人签订销售代理协议,或取得销售其客票的授权;未签订协议或未取得授权的航空销售代理人不得代表该承运人销售客票。航空销售代理人网络平台经营者不得为未经承运人授权的航空销售代理人提供客票销售渠道。第十六条第十六条 航空销售代理人网络平台经营
7、者在其平台上开展自营业务的,应当以显著方式区分标记自营业务和平台内航空销售代理人开展的业务,不得误导消费者。第十七条第十七条 航空销售代理人网络平台经营者应当记录、6保存平台上发布的航空旅客运输商品和服务信息、交易信息,并确保信息的完整性、保密性、可用性。上述信息保存时间自交易完成之日起不少于三年。第三章第三章 客票变更与退票客票变更与退票第第十八十八条条 客票变更,包括旅客自愿变更客票和旅客非自愿变更客票。退票,包括旅客自愿退票和旅客非自愿退票。第十九条第十九条 旅客自愿变更客票或自愿退票的,承运人或者航空销售代理人应当按照运输总条件、客票使用条件办理。第二十条第二十条 旅客非自愿变更客票,
8、按照下列原则办理:(一)因承运人原因导致航班取消、延误等,承运人或者航空销售代理人应当为旅客办理改期或签转,并不得向旅客收取客票变更费用和票价差额;(二)因非承运人原因导致航班取消、延误等,承运人或者航空销售代理人应当按照运输总条件、客票使用条件办理改期或签转手续。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一条 在联程航班中,前段航班取消、延误等,导致后段航班的旅客非自愿变更客票的,按照下列原则办理:(一)因前段航班承运人原因造成的,前段航班的承运人应当在征得旅客同意的情况下,协助旅客到达最终目的地或中途分程地,并不得向旅客收取费用;7(二)因非前段航班承运人原因造成的,前段航班的承运人应当按照运输总条件、客票使用条件
9、办理改期或签转手续。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二条 旅客非自愿退票的,承运人或者航空销售代理人不得收取退票费。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三条 承运人或者航空销售代理人应当在收到旅客有效退款申请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办理退款。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四条 旅客因伤病要求客票改期或因死亡要求退票,符合以下条件的,承运人或者航空销售代理人不得收取改期费或退票费:(一)在航班起飞前提出;(二)伤病旅客向承运人或者航空销售代理人提供了医疗机构出具的航班飞行期间不适宜乘机的诊断证明;死亡旅客的陪伴人员提供了死亡证明;(三)伤病或死亡旅客的陪伴人员要求客票改期或退票的,应当同时提出并办理客票改期或退票手续。医疗机构的认定、免费客票改期或退票
10、的陪伴人员数量由承运人在其运输总条件中明确。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五条 航空销售代理人不得擅自更改承运人的客票退改签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二十六条 航空销售代理人网络平台经营者应当对平台内航空销售代理人的经营行为进行监督和管理,并严格执行8民航行政机关对平台内航空销售代理人的相关决定。第四章第四章 乘机乘机第二十七条第二十七条 机场管理机构应当按照相关规定配备服务保障设施和设备,维护机场的正常秩序,为旅客提供安全、便捷的服务环境。第二十八条第二十八条 机场管理机构应当与承运人及其他驻场单位签订书面协议,明确公共航空运输旅客服务相关内容。机场管理机构应当建立航站楼商户管理制度,对零售、餐饮等商户的经营行为
11、进行有效监督。第二十九条第二十九条 机场管理机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在办理乘机登记手续、行李托运、安检、海关、登机口、中转通道等旅客乘机流程的关键区域设置标志标识指引,确保标志标识清晰、准确。第三十条第三十条 除国家另有规定外,承运人不得因年龄、性别、国籍、种族等因素限制旅客乘机或设置不合理的条件。婴儿、孕妇等特殊旅客的乘机规定由承运人在运输总条件中明确。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一条 旅客应当在停止办理乘机登记手续时间前,凭与购票时一致的有效身份证件办理客票查验、托运行李、领取登机凭证等乘机手续。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二条 旅客在办理乘机登记手续时,承运人应当将9旅客姓名、航班号、乘机日期、登机时间、登机口、航
12、程等已确定信息准确、清晰地显示在纸质或电子登机凭证上。登机口、登机时间等发生变更的,承运人及机场应当及时告知旅客。 第三十三条第三十三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旅客或者行李,承运人应当拒绝运输:(一)依据国家有关规定禁止运输的旅客或者行李;(二)拒绝接受安全检查的旅客;(三)未经安全检查的行李;(四)办理乘机登记手续时出具的身份证件与购票时身份证件不一致的旅客;(五)其他违反国家有关规定的情况。第三十四条第三十四条 旅客因第三十三条被拒绝运输,要求客票变更或者退票的,承运人可以按照自愿变更或者自愿退票办理。第三十五条第三十五条 承运人、机场管理机构应当针对机上旅客突发疾病等对旅客健康情况产生重大影响
13、的情形,制定应急处置预案,并定期演练。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六条 因承运人原因导致旅客误机、错乘、漏乘,承运人或者航空销售代理人应当按照非自愿变更或者非自愿退票办理。10因非承运人原因导致上述情形的,承运人或航空销售代理人应当按照自愿变更或者自愿退票办理。第五章第五章 行李运输行李运输第三十七条第三十七条 机场管理机构应当建立托运行李监控制度,减少行李在运送过程中破损、丢失等情况发生。承运人、机场管理机构应当积极探索行李跟踪等新技术应用,建立旅客托运行李全流程跟踪机制。第三十八条第三十八条 承运人运输行李,应当符合国家关于旅客托运行李、非托运行李中禁止运输或者限制运输的相关规定。在收运行李时或者运输
14、过程中,发现行李中装有不得作为行李运输的任何物品,承运人应当拒绝收运或者终止运输。第三十九条第三十九条 承运人应当制定并公布行李运输相关规定,至少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托运行李和非托运行李的尺寸、重量及数量要求;(二)免费行李额;(三)超限行李费计算方式;(四)是否提供行李声明价值服务以及旅客办理行李声明价值的相关要求;(五)是否承运小动物,或运输小动物种类及相关要求。第四十条第四十条 承运人应当在行李托运后向旅客出具纸质或电子11行李凭证。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一条 承运人应当将旅客的托运行李与旅客同机运送。除国家另有规定外,不能同机运送时,承运人应当优先安排该行李在后续的航班上运送。第四十二条
15、第四十二条 旅客的托运行李延误到达的,承运人应当通知旅客领取。除国家另有规定外,由于非旅客原因导致托运行李延误到达的,旅客要求直接送达的,承运人应当直接送达旅客。第四十三条第四十三条 在行李运输过程中,托运行李运输发生延误、丢失或者损坏,旅客要求出具行李运输事故凭证的,承运人应当及时提供。第四十四条第四十四条 承运人对旅客的行李损坏、丢失的赔偿责任限额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或国际条约执行。第六章第六章 航班超售航班超售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五条 承运人在超售前应当充分考虑航线、航班班次、时间、机型及衔接航班等情况。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六条 承运人应当制定并公布超售处置规定,至少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超售信息
16、告知规定;12(二)征集自愿者程序;(三)优先登机规则;(四)被拒绝登机旅客补偿标准、方式和相关服务标准。第四十七条第四十七条 因承运人超售导致实际乘机旅客人数超过座位数时,承运人应当根据征集自愿者程序,寻找自愿放弃行程的旅客。未经征集自愿者程序,承运人不得使用优先登机规则选择被拒绝登机的旅客。第四十八条第四十八条 在征集自愿者时,承运人应与旅客协商自愿放弃行程的条件。第四十九条第四十九条 承运人经征集自愿者程序未能寻找到足够的自愿者时,承运人应当根据优先登机规则确定被拒绝登机的旅客。承运人制定优先登机规则时,可以考虑的因素包括但不限于旅客办理乘机登记手续的时间、旅客所支付的票价、后续航班衔接
17、、常旅客身份、残疾人等特殊旅客的需求等。第五十条第五十条 承运人应当按照超售处置规定向被拒绝登机旅客给予补偿,并提供相关服务。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一条 旅客自愿放弃行程或者被拒绝登机时,承运人应当根据旅客的要求向旅客出具因超售而放弃行程或被拒绝登机的证明。13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二条 因超售导致旅客自愿放弃行程或被拒绝登机,旅客要求客票改期、签转或者退票的,承运人应当按照旅客非自愿变更客票或者非自愿退票办理。第第 7 7 章章 旅客投诉与举报旅客投诉与举报第五十三条第五十三条 因公共航空运输旅客服务而发生的争议,旅客可以通过协商或投诉解决,也可以依法直接申请仲裁或者提起民事诉讼。第第五十四五十四条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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