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用航空器维修人员执照管理规则(修订送审稿).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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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民用航空器维修人员执照管理规则(修订送民用航空器维修人员执照管理规则(修订送 审稿)审稿)第一章第一章 总则总则第第66.166.1条条 目的和依据 为了规范民用航空器维修人员执照(以下简称航空器维修人员执照)的颁发和管理,保障民用航空器的持续适航和飞行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器适航管理条例等,制定本规则。第第66.266.2条条 适用范围本规则适用于向中国民用航空局(以下简称民航局)申请航空器维修人员执照,向中国民用航空地区管理局(以下简称地区管理局)申请机型签署的人员。第第66.366.3条条 管理机构民航局负责统一颁发航空器维修人员执照。地区管理局负责
2、航空器维修人员执照培训和考试的管理、以及机型签署。第第66.466.4条条 术语和定义2本规则所用的术语和定义如下:(a)飞机,指固定翼飞机;(b)旋翼机,指直升机和自转旋翼机; (c)复杂航空器:指CCAR-23部规定的通勤类飞机,CCAR-25规定的运输类飞机,以及任何有可收放起落架、襟翼、可变桨距螺旋桨、或者涡轮发动机的飞机;CCAR-29部规定的运输类旋翼机,以及任何有涡轮发动机且审定驾驶员数量超过1人的旋翼机;(d)发动机类别,指根据发动机工作原理划分的类别,包括涡轮式和活塞式发动机;(e)维修经历,指已经获得所在单位授权独立完成维修工作开始计算的经历,培训和实习不计为维修经历;(f
3、)航空器评审报告,指航空器评审组根据CCAR-21部开展的运行符合性评审结论所形成的报告。第第66.566.5条条 航空器维修人员执照类别航空器维修人员执照按照航空器类别分为飞机和旋翼机两类,并标明适用安装的发动机类别。第第66.666.6条条 航空器维修人员执照的机型限制航空器维修人员执照以机型签署的方式限制其适用的航空3器型号。第二章第二章 民用航空器维修人员执照的申请、颁发和管理民用航空器维修人员执照的申请、颁发和管理第第66.766.7条条 航空器维修人员执照的申请向民航局申请航空器维修人员执照的人员应满足以下要求:(a)年满18周岁,身体健康; (b)具有大专或以上学历;(c)具备至
4、少2年的民用航空器或航空器部件维修经历;(d)经过本规则第8条要求的航空维修基础知识和实作培训;(e)按照本规则第9条的规定,航空维修基础知识考试及格,并通过实作评估;(f)按照本规则第10条参加了航空维修技术英语等级测试;(g)守法信用信息记录中没有严重违法行为记录。第第66.866.8条条 航空维修基础知识和实作培训民航局统一制定和发布按照飞机、旋翼机及其所安装发动机类别区分的航空器维修基础知识和实作培训要求,并分别明4确其最低培训学时。航空器维修基础知识和实作培训应当由经批准的维修培训机构实施,并且不低于民航局规定的最低培训学时要求。第第66.966.9条条 航空器维修人员执照的考试航空
5、器维修人员执照的考试包括书面考试和实作评估二部分,航空器维修人员完成经批准的维修培训机构实施的航空器维修基础知识和实作培训后由该机构组织实施考试。航空器维修基础知识考试由维修培训机构所属地区管理局按照民航局统一规定的题库实施。考试为100分满分制,70分为及格。考试不及格者可补考一次,补考不及格者重新参加维修培训机构的培训后方可再次参加考试。实作评估由维修培训机构内指定的评估员实施,评估不通过者可再次参加维修培训机构的培训和评估,再次评估不通过视为最终评估结论。第第66.1066.10条条 航空维修技术英语等级测试航空维修技术英语等级测试包括综合阅读和听力二部分。航空器维修人员参加由维修培训机
6、构组织实施的航空维修技术英语等级测试。航空维修技术英语等级测试由地区管理局按照民航局统一5规定的题库实施。测试采用100分满分制,测试结果分为以下级别:4级:阅读部分85分及以上,并且听力部分75分以上;3级:阅读部分75分及以上,但低于85分;2级:阅读部分60分及以上,但低于75分;1级:阅读部分低于60分。航空维修技术英语等级测试可多次申请,但每次测试完成至少6个月后方可再次申请。第第66.1166.11条条 航空器维修人员执照的颁发对于符合本规则第7条规定条件的申请人,按照民航局的规定提交申请信息后,民航局在5个工作日内向其颁发航空器维修人员执照。民航局在航空器维修人员执照中依据申请人
7、的航空维修技术英语测试历史最好成绩标注其等级。第第66.1266.12条条 航空器维修人员执照的有效期除被撤销或吊销外,航空器维修人员执照一经颁发长期有效。第第66.1366.13条条 航空器维修人员执照持有人的权利6民用航空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航空器维修人员执照持有人有权从事以下航空器维修工作:(a)按照执照类别,对非复杂航空器依据其持续适航文件的规范实施维修,并对完成的维修工作签署维修放行;(b)按照执照类别和机型限制,对复杂航空器依据其持续适航文件的规范实施维修,并对完成的维修工作签署维修放行;(c)对运动类航空器依据其持续适航文件的规范实施维修,并对完成的维修工作签署维修放行;(d)按
8、照航空运营人、维修单位的授权和管理要求,对航空器及航空器部件依据其持续适航文件的规范实施维修,并对完成的维修工作签署维修放行;(e)受航空运营人、维修单位聘用,担任其维修管理人员。第第66.1466.14条条 航空器维修人员执照持有人的义务航空器维修人员执照持有人在从事航空器维修相关工作时,应当履行如下义务:(a)在生理或心理状况不适合实施维修相关的工作时,不得行使本规则第13条规定的执照权利;(b)依据航空器持续适航文件的规范开展维修工作,对7符合标准的维修工作签署维修放行;(c)向民航局、地区管理局提交申请或接受调查时,如实申报相关信息和材料;(d)发现航空器或其部件存在缺陷和不适航状况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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