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公证执业活动投诉处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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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公证执业活动投诉处理办法公证执业活动投诉处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稿)第一章第一章 总总 则则第一条第一条 为了规范公证执业活动投诉处理工作,加强公证执业活动监督,维护投诉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以下简称公证法)和公证程序规则公证机构执业管理办法公证员执业管理办法等规定,结合公证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第二条 投诉人对公证机构或者公证员执业活动进行投诉,以及司法行政机关开展公证执业活动投诉处理工作,适用本办法。第三条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投诉人,是指认为公证机构 或者公证员违法违规执业侵犯其合法权益,向司法行政机关投诉的与公证事项有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本办
2、法所称被投诉人,是指被投诉的公证机构 或者公证员。 第四条第四条 投诉人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被投诉人公证活动侵犯其合法权益之日起三年内,向司法行政机关投诉。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第五条第五条 司法行政机关开展公证执业活动投诉处理工作,应当遵循属地管理、分级负责、依法查处、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司法行政机关应当依法保障和维护投诉人、被投诉人的合法权益。第六条第六条 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向社会公布投诉受理范围、投诉处理机构的通讯方式等事项,并指定专人负责投诉接待和处理工作。第七条第七条 司法部负责监督、指导全国公证执业活动投诉处理工作。省级司法行政机关负责监督、指导本行政区域内公证执业活动投诉处理工
3、作。第八条第八条 司法行政机关指导、监督公证协会实施行业惩戒;公证协会协助和配合司法行政机关开展投诉处理工作。第九条第九条 司法行政机关可以引导双方当事人在自愿、平等的基础上,依法通过调解或者仲裁等非诉讼方式解决涉及公证执业活动的民事纠纷。第二章第二章 投诉受理投诉受理第十条第十条 公民、法人和非法人组织认为公证机构或者公证员在执业活动中有下列违法违规行为的,可以向公证机构住所地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投诉:(一)超出公证机构执业区域争揽公证业务的;(二)公证机构无正当理由,拒绝受理公证申请的;(三)利用职务之便牟取私利的;(四)支付回扣、介绍费、佣金以及进行虚假宣传等不正当
4、行为的;(五)违反公证收费管理规定的;(六)私自出具公证书或者故意做虚假公证的;(七)为不真实、不合法的事项出具公证书的;(八)有法律法规及司法部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的。第十一条第十一条 省级司法行政机关接到投诉的,应当交由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处理。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接到投诉的,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直接处理。第十二条第十二条 投诉人应当向司法行政机关提交书面投诉材料。投诉材料内容包括:被投诉人的姓名或者名称、投诉事项、投诉请求、相关的事实和理由以及投诉人的联系方式,并提供投诉人身份证明、公证书等与投诉事项相关的证明材料。投诉材料应当真实、合法、充分,
5、并经投诉人签名或者盖章。投诉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委托他人代理投诉的,代理人应当提供投诉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的授权委托书、代理人的联系方式和投诉人、代理人的身份证明。第十三条第十三条 负责处理的司法行政机关收到投诉材料后,应当及时进行登记。登记内容应当包括投诉人及其代理人的姓名或者名称、性别、身份证号码、职业、住址、联系方式,被投诉人的姓名或者名称、投诉事项、投诉请求、投诉理由以及相关证明材料目录,投诉的方式和时间等信息。 第十四条第十四条 负责处理的司法行政机关收到投诉材料后发现投诉人提供的信息不齐全或者无相关证明材料的,应当在收到投诉材料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一次性书面告知投诉人补充。书面告知内容应
6、当包括需要补充的信息或者证明材料和合理的补充期限。投诉人经告知后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补充的,视为投诉人放弃投诉。第十五条第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一)投诉事项已经司法行政机关处理,或者经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结案,且没有新的事实和证据的;(二)对人民法院、行政执法机关或者登记机构等用证单位是否采信公证书有异议的;(三)认为公证书有错误,向公证机构提出复查申请,公证机构复查处理尚未完结的;(四)对公证机构作出的撤销或者不予撤销公证书的决定有异议,向地方公证协会投诉,地方公证协会处理尚未完结的;(五)对公证程序规则及调查核实方法、法律适用规范、证据收集方式有异议的;(六)投诉事项不属于违反公
7、证管理规定的。第十六条第十六条 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及时审查投诉材料,对投诉材料齐全,属于本机关管辖范围并符合受理条件的投诉,应当受理;对不属于本机关管辖范围或者不符合受理条件的投诉,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对于司法行政机关已经按照前款规定作出不予受理决定的投诉事项,投诉人重复投诉且未能提供新的事实和理由的,司法行政机关不予受理。第十七条第十七条 投诉材料齐全的,司法行政机关应当自收到投诉材料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并书面告知投诉人。情况复杂的,可以适当延长作出受理决定的时间,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十五个工作日,并应当将延长的时间和理由书面告知投诉人。投诉人补充投诉材料所需的时间和投诉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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