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7-军械军事代表参与型号研制质量保证工作规定(试行).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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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84军械军事代表参与型号研制质量 保证工作规定(试行)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加强军械军事代表参与型号研制质量保证工作 的管理,充分发挥军事代表在参与型号研制质量保证工作中的 作用,依据中国人民解放军驻厂军事代表工作条例 、 军工 产品定型工作条例 、 常规武器装备研制程序 、 军工产品质 量管理条例和国家其他有关法规、标准,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军事代表参与型号研制质量保证工作的主要任务 是: (一)了解型号研制是否满足战术技术指标和作战使用要 求。 (二)了解型号研制进展和研制质量情况。 (三)了解型号研制经费使用情况,为科研项目计价和试 生产审价、定价收集成本资料。 (四)参加型号研
2、制阶段的质量、技术评审,熟悉产品的 构造、原理、性能和特点。 (五)参加型号研制过程的鉴定、定型试验及有关活动, 掌握型号研制试验及产品检验程序和要求。 (六)会同型号研制单位提出定型申请并对定型文件签署 意见。此条例 由总参兵种部 于1996.12.31以1996参兵种炮字第 3709号文件发布585第三条 军事代表参与型号研制质量保证工作是型号研制 管理工作的组成部分,其工作服从型号研制管理工作总的安排 和要求,并与计划管理、技术管理、合同管理等工作协调一致。第四条 参与型号研制质量保证工作的军事代表应具备相 应的专业素质;要忠于职守、作风正派、廉洁奉公;要遵守有 关保密制度和保护科技成果
3、的有关规定。 第五条 军事代表参与型号研制质量保证工作,接受炮兵 局关于型号研制管理的业务领导,及时报告型号研制质量管理 方面的信息和建议,并与主要承担型号研制技术管理的炮兵装 备技术研究所、轻武器论证研究所型号项目组保持联系,经常 通报型号研制的有关情况。同时,尊重、支持研制单位总设计 师系统、行政指挥系统和总质量师系统工作。 第六条 本规定适用于总参谋部兵种部军械军事代表参与 新产品研制、老产品改进、改型及配套产品研制过程的质量保 证工作。第二章 组织管理与职责第七条 军事代表参与型号研制质量保证工作在总参谋部 兵种部炮兵组织领导下,实行兵种部炮兵局、军事代表局、驻 厂军事代表室三级管理体
4、制。 第八条 炮兵局职责 (一)传达贯彻国务院、中央军委有关军工产品研制、生 产的方针和政策。 (二)统一协调有关计划管理、技术管理、质量管理、合 同管理和经费管理等诸方面的工作关系。 (三)下达军事代表参与型号研制质量保证工作年度计划, 转发或下达研制项目战术技术指标、研制任务书。586(四)制定军事代表参与型号研制质量保证工作规章制度, 检查指导军事代表参与型号研制质量保证工作,组织推广先进 作法和经验,对有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实施表彰奖励。 (五)对大型复杂武器系统(一般为主要武器装备重点项 目) ,组织成立“型号军事代表系统” 。 (六)协调解决军事代表参与型号研制质量保证工作的有 关
5、问题。 第九条 军事代表局职责 (一)按照兵种部下达的军事代表参与型号研制质量保证 工作年度计划,组织领导本局军事代表参与型号研制质量保证 工作。 (二)组织制定军事代表参与型号研制质量保证工作办法, 检查、考核军事代表室参与型号研制质量保证工作,总结交流 工作经验,对有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实施表彰奖励。 (三)掌握军事代表参与型号研制质量保证工作情况,及 时协调有关问题,并按规定时间,对本区军事代表参与型号研 制质量保证工作基本情况和存在问题及建议,向兵种部炮兵局 报告(一式两份) ,重大问题应及时报告。 (四)参加型号研制过程中的重要试验、评审、鉴定及定 型等工作。 (五)组织军事代表专业
6、技术培训和岗位训练。 (六)组织抓好型号军事代表系统工作。 第十条 军事代表室职责 (一)根据上级下达的军事代表参与型号研制质量保证工 作年度计划,做好参与型号研制质量保证工作,做到定岗、定 人、定职责。 (二)督促研制单位贯彻质量体系系列标准,建立健全质 量体系并促使其正常运转。 (三)了解型号研制过程中,原材料、元器件进价和消耗587情况。了解研制各阶段经费使用情况,为型号研制计价和试生 产审价、定价积累成本资料。 (四)掌握型号研制进度和研制质量情况并及时反映上报; 参加型号研制各阶段的试验和评审。 (五)提出对型号研制设计(生产)定型的意见和建议, 并与研制单位联合向兵种定委申报。 (
7、六)协助做好试验(试用)部队人员技术培训工作及有 关教材编写工作。 (七)做好参与型号研制质量保证工作的信息管理,建立 研制型号的技术资料档案。 (八)参加研制合同的有关工作,并根据研制合同要求和 研制质量、进度情况,对研制拨款提出建议。 (九)落实有关型号军事代表系统工作。第三章 各研制阶段军事代表的主要工作第十一条 方案阶段 (一)正确理解和掌握作战使用要求和战术技术指标,与 研制单位理解不一致时,应及时向业务主管部门反映。 (二)依据型号研制计划网络,制定军事代表参与型号研 制质量保证工作实施计划。 (三)督促研制单位编制可靠性保证大纲并提出意见。(四)了解原理样机研制、试验和关键技术解
8、决情况。 (五)参加方案阶段评审,对能否转入工程研制阶段提出 意见。 (六)对研制单位编制的研制任务书提出意见。 第十二条 工程研制阶段 (一)掌握批准的研制任务书的主要内容和研制合同588要求,了解样机加工、装调过程中标准化、系列化、通用化落 实情况和工艺可行性。 (二)督促研制单位制定并执行可靠性工作计划 。 (三)督促研制单位对新技术和新材料的应用、使用,做 好技术鉴定工作和落实外购器材质量控制制度。 (四)督促研制单位确定关键件、重要件、关键工序、编 制关键工序装配、调校作业指导书。 (五)督促研制单位制定制造与验收技术条件 ,并不 断完善。 (六)参加初样机鉴定试验,了解试验数据录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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