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安全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修订前后条文对照表.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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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附件 3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 修订前后条文对照表(黑体字部分为修改内容,阴影字为删去内容)修订前修订前修订后修订后第一章 总 则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第一条 为了建立企业安全生产投入长效机制,加强安全生产费用管理,保障企业安全生产资金投入,维护企业、职工以及社会公共利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关于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 (国发20042 号)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 (国发201023 号) ,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第一条【依据和目的】为了建立企业安全生产投入长效机制,加强安全生产费用管理,保障企业安全生产资金投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
2、全生产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关于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 (国发20042 号)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 (国发201023 号)和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 ,制定本办法。第二条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直接从事煤炭生产、非煤矿山开采、建设工程施工、危险品生产与储存、交通运输、烟花爆竹生产、冶金、机械制造、武器装备研制生产与试验(含民用航空及核燃料)的企业以及其他经济组织(以下简称企业)适用本办法。第二条第二条【适用范围】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直接从事煤炭生产、非煤矿山开采、建设工程施工、危险品生产与储存、交通运输、烟花爆竹生产、民用爆炸物品生产
3、、冶金和有色金属、机械制造的企业以及其他经济组织(以下统称企业)适用本办法。第三条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安全生产费用(以下简称安全费用)是指企业按照规定标准提取在成本中列支,专门用于完善和改进企业或者项目安全生产条件的资金。 安全费用按照“企业提取、政府监管、确保需要、规范使用”的原则进行管理。第三条第三条【安全费用定义及管理原则】本办法所称安全生产费用(以下简称安全费用)是指企业按照规定标准提取,在成本中列支,专门用于完善和改进企业或项目安全生产条件的资金。安全费用按照“企业提取、政府监管、确保需要、规范使用”的原则进行管理。第四条第四条 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是: 煤炭生产是指煤炭资源开采作业有
4、关第四条第四条【行业属性内涵】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是: 修订前修订前修订后修订后活动。非煤矿山开采是指石油和天然气、煤层气(地面开采) 、金属矿、非金属矿及其他矿产资源的勘探作业和生产、选矿、闭坑及尾矿库运行、闭库等有关活动。建设工程是指土木工程、建筑工程、井巷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及装修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以及矿山建设。 危险品是指列入国家标准危险货物品名表 (GB12268)和危险化学品目录的物品。 烟花爆竹是指烟花爆竹制品和用于生产烟花爆竹的民用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等物品。交通运输包括道路运输、水路运输、铁路运输、管道运输。道路运输是指以机动车为交通工具的旅客和货物运输;水路运输是
5、指以运输船舶为工具的旅客和货物运输及港口装卸、堆存;铁路运输是指以火车为工具的旅客和货物运输(包括高铁和城际铁路) ;管道运输是指以管道为工具的液体和气体物资运输。冶金是指金属矿物的冶炼以及压延加工有关活动,包括:黑色金属、有色金属、黄金等的冶炼生产和加工处理活动,以及炭素、耐火材料等与主工艺流程配套的辅助工艺环节的生产。机械制造是指各种动力机械、冶金矿山机械、运输机械、农业机械、工具、仪器、仪表、特种设备、大中型船舶、石油炼化装备及其他机械设备的制造活动。武器装备研制生产与试验,包括武器装备和弹药的科研、生产、试验、储运、煤炭生产是指煤炭资源开采作业有关活动。非煤矿山开采是指石油和天然气、煤
6、层气(地面开采)、金属矿、非金属矿及其他矿产资源的勘探作业和生产、选矿、闭坑及尾矿库运行、闭库等有关活动。建设工程是指土木工程、建筑工程、井巷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及装修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以及矿山建设。危险品是指列入国家标准危险货物品名表(GB12268)和危险化学品目录的物品。烟花爆竹是指烟花爆竹制品和用于生产烟花爆竹的民用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等物品。民用爆炸物品是指列入民用爆炸物品品名表的物品。交通运输包括道路运输、铁路运输、城市轨道交通、水路运输、管道运输。道路运输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规定的道路旅客运输和道路货物运输;铁路运输是指以火车为工具的旅客和货物运输(包括高铁和
7、城际铁路);城市轨道交通是指依据城市交通总体规划的要求,设置全封闭或部分封闭的专用轨道线路,以列车或单车形式运送相当规模客流量的公共交通(包括地铁、轻轨、单轨、有轨电车、磁浮、自动导向轨道、市域快速轨道) ;水路运输是指以运输船舶为工具的旅客和货物运输及港口装卸、堆存;管道运输是指以管道为工具的物资运输。冶金和有色金属是指从事黑色金属修订前修订前修订后修订后销毁、维修保障等。冶炼及压延加工业、有色金属冶炼及压延加工业等生产活动。机械制造是指各种动力机械、冶金矿山机械、运输机械、农业机械、仪器、仪表、特种设备、大中型船舶、石油炼化装备及其他机械设备的制造活动。第二章 安全费用的提取标准第二章 安
8、全费用的提取标准第五条第五条 煤炭生产企业依据开采的原煤产量按月提取。各类煤矿原煤单位产量安全费用提取标准如下:(一)煤(岩)与瓦斯(二氧化碳)突出矿井、高瓦斯矿井吨煤 30 元;(二)其他井工矿吨煤 15 元;(三)露天矿吨煤 5 元。矿井瓦斯等级划分按现行煤矿安全规程和矿井瓦斯等级鉴定规范的规定执行。第五条第五条【煤炭生产企业提取标准】煤炭生产企业依据开采的原煤产量按月提取。各类煤矿原煤单位产量安全费用提取标准如下:(一)煤(岩)与瓦斯(二氧化碳)突出矿井、高瓦斯矿井吨煤 30 元;(二)其他井工矿吨煤 15 元;(三)露天矿吨煤 5 元。矿井瓦斯等级划分按现行煤矿安全规程和矿井瓦斯等级鉴
9、定规范的规定执行。第六条第六条 非煤矿山开采企业依据开采的原矿产量按月提取。各类矿山原矿单位产量安全费用提取标准如下:(一)石油,每吨原油 17 元; (二)天然气、煤层气(地面开采) ,每千立方米原气 5 元; (三)金属矿山,其中露天矿山每吨5 元,地下矿山每吨 10 元; (四)核工业矿山,每吨 25 元; (五)非金属矿山,其中露天矿山每吨 2 元,地下矿山每吨 4 元; (六)小型露天采石场,即年采剥总量 50 万吨以下,且最大开采高度不超过50 米,产品用于建筑、铺路的山坡型露天采石场,每吨 1 元; 第六条第六条【非煤矿山开采企业提取标准】非煤矿山开采企业依据开采的原矿产量按月提
10、取。各类矿山原矿单位产量安全费用提取标准如下:(一)石油,每吨原油 17 元;(二)天然气、煤层气(地面开采) ,每千立方米原气 5 元;(三)金属矿山,其中露天矿山每吨 5 元,地下矿山每吨 10 元;(四)核工业矿山,每吨 25 元;(五)非金属矿山,其中露天矿山每吨 2 元,地下矿山每吨 4 元;(六)小型露天采石场,即年采剥总量 50 万吨以下,且最大开采高度不超过 50 米,产品用于建筑、铺路的山坡型修订前修订前修订后修订后(七)尾矿库按入库尾矿量计算,三等及三等以上尾矿库每吨 1 元,四等及五等尾矿库每吨 1.5 元。本办法下发之日以前已经实施闭库的尾矿库,按照已堆存尾砂的有效库容
11、大小提取,库容 100 万立方米以下的,每年提取 5 万元;超过 100 万立方米的,每增加100 万立方米增加 3 万元,但每年提取额最高不超过 30 万元。原矿产量不含金属、非金属矿山尾矿库和废石场中用于综合利用的尾砂和低品位矿石。地质勘探单位安全费用按地质勘查项目或者工程总费用的 2%提取。露天采石场,每吨 1 元;(七)尾矿库按入库尾矿量计算,三等及三等以上尾矿库每吨 1 元,四等及五等尾矿库每吨 1.5 元。本办法下发之日以前已经实施闭库的尾矿库,按照已堆存尾砂的有效库容大小提取,库容 100 万立方米以下的,每年提取 5 万元;超过 100 万立方米的,每增加 100 万立方米增加
12、 3 万元,但每年提取额最高不超过 30 万元。原矿产量不含金属、非金属矿山尾矿库和废石场中用于综合利用的尾砂和低品位矿石。(八)地质勘探单位安全费用按地质勘查项目或工程总费用的 2%提取。第七条第七条 建设工程施工企业以建筑安装工程造价为计提依据。各建设工程类别安全费用提取标准如下:(一)矿山工程为 2.5%;(二)房屋建筑工程、水利水电工程、电力工程、铁路工程、城市轨道交通工程为 2.0%;(三)市政公用工程、冶炼工程、机电安装工程、化工石油工程、港口与航道工程、公路工程、通信工程为 1.5%。建设工程施工企业提取的安全费用列入工程造价,在竞标时,不得删减,列入标外管理。国家对基本建设投资
13、概算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总包单位应当将安全费用按比例直接支付分包单位并监督使用,分包单位不再重复提取。第七条第七条【建设工程施工企业提取标 准】建设工程施工企业以建筑安装工程 造价为计提依据。各建设工程类别安全 费用提取标准如下: (一)矿山工程为 3.5%; (二)铁路工程、城市轨道交通工程为 3%; (三)房屋建筑工程、水利水电工 程、电力工程为 2.5%; (四)市政公用工程、冶炼工程、 机电安装工程、化工石油工程、港口与 航道工程、公路工程、通信工程为 2%。 建设工程施工企业应当在编制工程 造价时包含并单列安全费用,在竞标时 不得删减,列入标外管理。在施工生产 过程中,结合工程造价
14、时计取的安全费 用,根据实际工程建设前期所需、完工 程度进行提取。国家对基本建设投资概 算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总包单位应当将安全费用按比例直修订前修订前修订后修订后接支付分包单位并监督使用,分包单位不再重复提取。第八条第八条 危险品生产与储存企业以上年度实际营业收入为计提依据,采取超额累退方式按照以下标准平均逐月提取: (一)营业收入不超过 1000 万元的,按照 4%提取; (二)营业收入超过 1000 万元至 1亿元的部分,按照 2%提取; (三)营业收入超过 1 亿元至 10 亿元的部分,按照 0.5%提取;(四)营业收入超过 10 亿元的部分,按照 0.2%提取。第八条第八条【危险
15、品生产与储存企业提取标准】危险品生产与储存企业以上年 度实际营业收入为计提依据,采取超额 累退方式按照以下标准平均逐月提取: (一)营业收入不超过 1000 万元的,按照 4.5%提取; (二)营业收入超过 1000 万元至 1 亿元的部分,按照 2.25%提取; (三)营业收入超过 1 亿元至 10 亿 元的部分,按照 0.55%提取; (四)营业收入超过 10 亿元至 50 亿元的部分,按照 0.2%提取; (五)营业收入超过 50 亿元至 100 亿元的部分,按照 0.1%提取; (六)营业收入超过 100 亿元的部 分,按照 0.05%提取。 对于危险品生产与销售一体化的企 业,其销售
16、环节提取安全费用时,以上 年实际营业收入扣除内部生产与销售环 节之间的互供收入为计提依据,按上述标准分月计提。第九条第九条 交通运输企业以上年度实际 营业收入为计提依据,按照以下标准平均逐月提取:(一)普通货运业务按照 1%提取;(二)客运业务、管道运输、危险品等特殊货运业务按照 1.5%提取。第九条第九条【交通运输企业提取标准】 交通运输企业以上年度实际营业收入为计提依据,按照以下标准平均逐月提取:(一)普通货运业务按照 1%提取;(二)客运业务、管道运输、危险品等特殊货运业务按照 1.5%提取。第十条第十条 冶金企业以上年度实际营业收入为计提依据,采取超额累退方式按照以下标准平均逐月提取:
17、(一)营业收入不超过 1000 万元的,按照 3%提取;第十条第十条【冶金和有色金属企业提取 标准】冶金和有色金属企业以上年度实 际营业收入为计提依据,采取超额累退 方式按照以下标准平均逐月提取: (一)营业收入不超过 1000 万元的, 按照 3.5%提取;修订前修订前修订后修订后(二)营业收入超过 1000 万元至 1亿元的部分,按照 1.5%提取;(三)营业收入超过 1 亿元至 10 亿元的部分,按照 0.5%提取;(四)营业收入超过 10 亿元至 50 亿元的部分,按照 0.2%提取;(五)营业收入超过 50 亿元至 100亿元的部分,按照 0.1%提取;(六)营业收入超过 100 亿
18、元的部分,按照 0.05%提取。(二)营业收入超过 1000 万元至 1亿元的部分,按照 2%提取; (三)营业收入超过 1 亿元至 10 亿元的部分,按照 0.55%提取; (四)营业收入超过 10 亿元至 50亿元的部分,按照 0.25%提取; (五)营业收入超过 50 亿元至 100亿元的部分,按照 0.1%提取; (六)营业收入超过 100 亿元的部 分,按照 0.05%提取。第十一条第十一条 机械制造企业以上年度实际营业收入为计提依据,采取超额累退方式按照以下标准平均逐月提取:(一)营业收入不超过 1000 万元的,按照 2%提取;(二)营业收入超过 1000 万元至 1亿元的部分,
19、按照 1%提取;(三)营业收入超过 1 亿元至 10 亿元的部分,按照 0.2%提取;(四)营业收入超过 10 亿元至 50 亿元的部分,按照 0.1%提取;(五)营业收入超过 50 亿元的部分,按照 0.05%提取。第十一条第十一条【机械制造企业提取标准】 机械制造企业以上年度实际营业收入为 计提依据,采取超额累退方式按照以下 标准平均逐月提取: (一)营业收入不超过 1000 万元的, 按照 2.35%提取; (二)营业收入超过 1000 万元至 1 亿元的部分,按照 1.25%提取; (三)营业收入超过 1 亿元至 10 亿 元的部分,按照 0.25%提取; (四)营业收入超过 10 亿
20、元至 50 亿元的部分,按照 0.1%提取;(五)营业收入超过 50 亿元至 100 亿元的部分,按照 0.05%提取; (六)营业收入超过 100 亿元的部 分,按照 0.01%提取。第十二条第十二条 烟花爆竹生产企业以上年 度实际营业收入为计提依据,采取超额累 退方式按照以下标准平均逐月提取: (一)营业收入不超过 200 万元的, 按照 3.5%提取; (二)营业收入超过 200 万元至 500 万元的部分,按照 3%提取; (三)营业收入超过 500 万元至 1000 万元的部分,按照 2.5%提取; (四)营业收入超过 1000 万元的部第十二条第十二条【烟花爆竹生产企业提取 标准】
21、烟花爆竹生产企业以上年度实际 营业收入为计提依据,采取超额累退方 式按照以下标准平均逐月提取: (一)营业收入不超过 200 万元的, 按照 4%提取; (二)营业收入超过 200 万元至 500 万元的部分,按照 3.5%提取; (三)营业收入超过 500 万元至 1000 万元的部分,按照 3%提取;修订前修订前修订后修订后分,按照 2%提取。 (四)营业收入超过 1000 万元的部分,按照 2.5%提取。修订前修订前修订后修订后第十三条第十三条 武器装备研制生产与试验 企业以上年度军品实际营业收入为计提依 据,采取超额累退方式按照以下标准平均 逐月提取: (一)火炸药及其制品研制、生产与
22、 试验企业(包括:含能材料,炸药、火药、 推进剂,发动机,弹箭,引信、火工品等) : 1.营业收入不超过 1000 万元的,按 照 5%提取; 2.营业收入超过 1000 万元至 1 亿元 的部分,按照 3%提取; 3.营业收入超过 1 亿元至 10 亿元的 部分,按照 1%提取; 4.营业收入超过 10 亿元的部分,按 照 0.5%提取; (二)核装备及核燃料研制、生产与 试验企业: 1.营业收入不超过 1000 万元的,按 照 3%提取; 2.营业收入超过 1000 万元至 1 亿元 的部分,按照 2%提取; 3.营业收入超过 1 亿元至 10 亿元的 部分,按照 0.5%提取; 4.营业
23、收入超过 10 亿元的部分,按 照 0.2%提取。 5.核工程按照 3%提取(以工程造价 为计提依据,在竞标时,列为标外管理) 。(三)军用舰船(含修理)研制、生 产与试验企业: 1.营业收入不超过 1000 万元的,按 照 2.5%提取; 2.营业收入超过 1000 万元至 1 亿元 的部分,按照 1.75%提取; 3.营业收入超过 1 亿元至 10 亿元的 部分,按照 0.8%提取; 4.营业收入超过 10 亿元的部分,按 照 0.4%提取。第十三条【民用爆炸物品生产企业提取标准】民用爆炸物品生产企业以上年度实际营业收入为计提依据,采取超额累退方式按照以下标准平均逐月提取:(一)营业收入不
24、超过 1000 万元的,按照 4%提取;(二)营业收入超过 1000 万元至 1亿元的部分,按照 2%提取;(三)营业收入超过 1 亿元至 10 亿元的部分,按照 0.5%提取;(四)营业收入超过 10 亿元的部分,按照 0.2%提取。修订前修订前修订后修订后(四)飞船、卫星、军用飞机、坦克 车辆、火炮、轻武器、大型天线等产品的修订前修订前修订后修订后总体、部分和元器件研制、生产与试验企 业: 1.营业收入不超过 1000 万元的,按 照 2%提取; 2.营业收入超过 1000 万元至 1 亿元 的部分,按照 1.5%提取; 3.营业收入超过 1 亿元至 10 亿元的 部分,按照 0.5%提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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