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B7718与新修订标准地对比表.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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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现行 GB7718 与新修订标准(征求意见稿)对照表现行 GB7718征求意见稿备注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预包装食品标签标准名称改变 1 范围 本标准适用于直接提供给消费 者的预包装食品标签和非直接提供 给消费者的预包装食品标签。本标 准不适用于为预包装食品在储藏运 输过程中提供保护的食品储运包装 标签、散装食品和现制现售食品的 标识。1 范围 本标准适用于直接提供给消 费者的预包装食品标签和非直接 提供给消费者的预包装食品标签。 本标准不适用于为预包装食品在 储藏运输过程中提供保护的食品 储运包装标签、散装食品和现制 现售食品的标识。2 术语和定义2 术语和定义2.1 预包装食品 预先定量包装或
2、者制作在包装 材料和容器中的食品,包括预先定 量包装以及预先定量制作在包装材 料和容器中并且在一定量限范围内 具有统一的质量或体积标识的食品。2.1 预包装食品 预先定量包装或者定量制作 在包装材料和容器中的食品,并 且在一定量限范围内具有统一的 质量或体积标识。2.3 属性名称 能反映食品本身不必说明或 已经说明的固有特性的专用名称。 属性名称包括对配料特性、工艺 特点、食品类别等一种或多种食 品专属特征的描述。新增加定义2.4 生产日期(制造日期) 食品成为最终产品的日期,也 包括包装或灌装日期,即将食品装 入(灌入)包装物或容器中,形成 最终销售单元的日 期。2.5 生产日期(制造日期)
3、 食品成为最终产品的日期。2.7 主要展示版面 预包装食品包装物或包装容器 上容易被观察到的版面。 3 基本要求3 基本要求 3.4 应真实、准确,不得以虚假、 夸大、使消费者误解或欺骗性的文 字、图形等方式介绍食品,也不得 利用字号大小或色差误导消费者。3.4 应真实、准确,不得虚假、 夸大,不应使用欺骗性的语言文 字、图形、符号等方式介绍食品; 也不得利用字号大小或色差误导 消费者将购买的食品或食品的某 一性质与另一产品混淆。 3.8.1 可以同时使用拼音或少数民 族文字,拼音不得大于相应汉字。3.6.1 可以同时使用拼音或少数 民族文字,拼音的字高不得大于 对应的规范汉字(商标除外)。
4、3.8.2 可以同时使用外文,但应与 中文有对应关系(商标、进口食品 的制造者和地址、国外经销者的名 称和地址、网址除外)。所有外文 不得大于相应的汉字(商标除外)。3.6.2 国内生产销售的预包装食 品可以同时使用外文和繁体字, 但强制性标示内容应与规范汉字 含义一致(商标、国外经销者的 名称和地址、网址除外)。所有 外文、繁体字的字高不得大于相 应内容的规范汉字(商标除外)。新增加内容3.9 预包装食品包装物或包装容器 最大表面面积大于 35cm2 时(最 大表面面积计算方法见附录 A), 强制标示内容的文字、符号、数字 的高度不得小于 1.8mm。3.7 预包装食品的包装物或包装 容器最
5、大表面面积大于 40cm2 时(最大表面面积计算方法见附 录 A),强制标示内容的文字、 符号、数字的高度不得小于 2.0 mm。 4 标示内容4 直接向消费者提供的预包装 食品标签标示内容 4.1.2 直接向消费者提供的进口 预包装食品标签应用简体中文标 示。食品名称,配料表,净含量 和规格,经销者或进口者、代理 者的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生 产国(地区),生产日期和保质 期,贮存条件等内容。新增4.1.2 食品名称4.2 食品名称 4.1.2.1 应在食品标签的醒目位置, 清晰地标示反映食品真实属性的专 用名称。4.2.1 应在食品标签的醒目位置, 清晰地标示食品的属性名称。4.1.2.1
6、.1 当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 地方标准中已规定了某食品的一个 或几个名称时,应选用其中的一个, 或等效的名称。4.2.1.1 当国家标准、行业标准、 地方标准中已规定或使用了某食 品的一个或几个名称时,应选用 其中的一个或与上述名称等效的 名称作为属性名称。若选用食品分类(类别)名称,该名称应能 充分说明食品的真实属性。 4.1.2.1.2 无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 地方标准规定的名称时,应使用不 使消费者误解或混淆的常用名称或 通俗名称。4.2.1.2 无国家标准、行业标准、 地方标准规定或使用的名称及其 等效名称时,应使用能够反映食 品属性、不易使消费者误解或混 淆的名称作为食品的属性名称,
7、 如该食品的“常用名称”、“通 俗名称”等名称。4.2.1.3 当某食品的属性名称可 能导致不同食品分类(类别)的混 淆时,应在食品标签的适当位置同 时标示该食品的分类(类别)名称。新增4.1.2.2.2 当食品真实属性的专用 名称因字号或字体颜色不同易使 人误解食品属性时,也应使用同 一字号及同一字体颜色标示食品 真实属性的专用名称。4.2.2.1 当食品的属性名称因字 号或字体颜色不同易使人误解食 品属性时,也应使用同一字号及同 一字体颜色标示食品的属性名称。4.1.2.3 为不使消费者误解或混淆 食品的真实属性、物理状态或制 作方法,可以在食品名称前或食 品名称后附加相应的词或短语。 如
8、干燥的、浓缩的、复原的、熏 制的、油炸的、粉末的、粒状的 等。4.2.3 可在食品的属性名称前或 食品名称后附加关于食品本身或 其配料状态,生产加工工艺或制作 方法,食用方法或用途,物理状态, 感官、风味、形状等特征的描述性 用语。4.1.3 配料表4.3 配料表 4.1.3.1.2 各种配料应按制造或加 工食品时加入量的递减顺序一一 排列;加入量不超过 2%的配料 可以不按递减顺序排列。4.3.1.2 各种配料应按制造或加工 食品时加入量(以质量计)的递减 顺序一一排列;加入量不超过 2% 的配料可以不按递减顺序列。 4.3.1.3.2 当复合配料中的全部或 部分原始配料与食品中的其他配 料
9、相同时,也可将相关配料合并计 算后,按其在终产品中的总量的递 减顺序标示。新增4.3.1.4.2 在同时标示食品添加剂 的具体名称和功能类别名称时,如 包装物或包装容器最大表面面积不 大于 40cm2 时,可用国际编码 (INS 号)代替食品添加剂的具体 名称。同时,若某种食品添加剂尚 不存在相应的国际编码,或因致敏新增加要求物质标示的需要,可以标示其具体 名称。4.1.3.2 下列食品配料,可以选择 按表 1 的方式标示。 -各种植物油或精炼植物油,不包 括橄榄油(“植物油”或“精炼植 物油”;如经过氢化处理,应标 示为“氢化”或“部分氢化”) -各种淀粉,不包括化学改性淀粉(“淀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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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GB7718 修订 标准 对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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