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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公公 告告 第 146 号建设部关于发布国家标准建设部关于发布国家标准 混凝土外加剂应用技术规范混凝土外加剂应用技术规范的公告的公告现批准混凝土外加剂应用技术规范为国家标准,编号为 GB50119-2003,自 2003 年 9 月 1 日起实施。其中,第 2.1.2、6.2.3、6.2.4、7.2.2 条为强制性条文,必 须严格执行。原混凝土外加剂应用技术规范GBJ119-88 同时废止。 本规范由建设部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出版发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2003 年 4 月 25 日目目 次次 1 总则 2 基本规定2.1 外加剂的选
2、择2.2 外加剂掺量2.3 外加剂的质量控制 3 普通减水剂及高效减水剂3.1 品种3.2 适用范围3.3 施工 4 引气剂及引气减水剂4.1 品种4.2 适用范围4.3 施工 5 缓凝剂、缓凝减水剂及缓凝高效减水剂 5.1 品种5.2 适用范围5.3 施工 6 早强剂及早强减水剂 6.1 品种6.2 适用范围6.3 施工 7 防冻剂 7.1 品种7.2 适用范围7.3 施工7.4 掺防冻剂混凝土的质量控制 8 膨胀剂 8.1 品种8.2 适用范围8.3 掺膨胀剂混凝土(砂浆)的性能要求8.4 设计要求8.5 施工8.6 混凝土的品质检查 9 泵送剂 9.1 品种9.2 适用范围9.3 施工
3、10 防水剂 10.1 品种10.2 适用范围10.3 施工 11 速凝剂 11.1 品种11.2 适用范围11.3 施工 附录 A 混凝土外加剂对水泥的适应性检测方法 附录 B 补偿收缩混凝土的膨胀率及干缩率的测定方法 附录 C 灌浆用膨胀砂浆竖向膨胀率的测定方法 本规范用词用语说明 条文说明1 1 总总 则则 1.0.11.0.1 为了正确选择和合理使用各类外加剂,使之掺入混凝土中能改善性能,达到预期 的效果,制定本规范。 1.0.21.0.2 本规范适用于普通减水剂、高效减水剂、引气剂、引气减水剂、缓凝剂、缓凝 减水剂、缓凝高效减水剂、早强剂、早强减水剂、防冻剂、膨胀剂、泵送剂、防水剂
4、及速凝剂等十四种外加剂在混凝土工程中的应用。 1.0.31.0.3 外加剂混凝土的制作与应用,除应符合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强 制性标准的规定。 2 2 基本规定基本规定 2.12.1 外加剂的选择外加剂的选择 2.1.12.1.1 外加剂的品种应根据工程设计和施工要求选择,通过试验及技术经济比较确定。 2.1.12.1.1 严禁使用对人体产生危害、对环境产生污染的外加剂。 2.1.32.1.3 掺外加剂混凝土所用水泥,宜采用硅酸盐水泥、普通硅酸盐水泥、矿渣硅酸盐水 泥、火山灰质硅酸盐水泥、粉煤灰硅酸盐水泥和复合硅酸盐水泥,并应检验外加剂与 水泥的适应性,符合要求方可使用。 2.1.
5、42.1.4 掺外加剂混凝土所用材料如水泥、砂、石、掺合料、外加剂均应符合国家现行的 有关标准的规定。试配掺外加剂的混凝土时,应采用工程使用的原材料,检测项目应 根据设计及施工要求确定,检测条件应与施工条件相同,当工程所用原材料或混凝土 性能要求发生变化时,应再进行试配试验。 2.1.52.1.5 不同品种外加剂复合使用时,应注意其相容性及对混凝土性能的影响,使用前应 进行试验,满足要求方可使用。 2.22.2 外加剂的掺量外加剂的掺量2.2.12.2.1 外加剂掺量应以胶凝材料总量的百分比表示,或以 ml/kg 胶凝材料表示。 2.2.22.2.2 外加剂的掺量应按供货单位推荐掺量、使用要求
6、、施工条件、混凝土原材料等因 素通过试验确定。 2.2.32.2.3 对含有氯离子、硫酸根等离子的外加剂应符合本规范及有关标准的规定。 2.2.42.2.4 处于与水相接触或潮湿环境中的混凝土,当使用碱活性骨料时,由外加剂带入的 碱含量(以当量氧化钠计)不宜超过 1kg/m3 混凝土,混凝土总碱含量尚应符合有关标 准的规定。 2.32.3 外加剂的质量控制外加剂的质量控制 2.3.12.3.1 选用的外加剂应有供货单位提供的下列技术文件: 1 产品说明书,并应标明产品主要成分; 2 出厂检验报告及合格证; 3 掺外加剂混凝土性能检验报告。 2.3.22.3.2 外加剂运到工地(或混凝土搅拌站)
7、应立即取代表性样品进行检验,进货与工程 试配时一致,方可入库、使用。若发现不一致,应停止使用。 2.3.32.3.3 外加剂应按不同供货单位、不同品种、不同牌号分别存放,标识应清楚。 2.3.42.3.4 粉状外加剂应防止受潮结块,如有结块,经性能检验合格后应粉碎至全部通过 0.63mm 筛后方可使用。液体外加剂应放置阴凉干燥处,防止日晒、受冻、污染、进水 或蒸发,如有沉淀等现象,经性能检验合格后方可使用。 2.3.52.3.5 外加剂配料控制系统标识应清楚、计量应准确,计量误差不应大于外加剂用量的 2%。 3 3 普通减水剂及高效减水剂普通减水剂及高效减水剂 3.13.1 品品 种种 3.1
8、.13.1.1 混凝土工程中可采用下列普通减水剂: 木质素磺酸盐类:木质素磺酸钙、木质素磺酸钠、木质素磺酸镁及丹宁等。 3.1.23.1.2 混凝土工程中可采用下列高效减水剂: 1 多环芳香族磺酸盐类:萘和萘的同系磺化物与甲醛缩合的盐类、胺基磺酸盐等; 2 水溶性树脂磺酸盐类:磺化三聚氰胺树脂、磺化古码隆树脂等; 3 脂肪族类:聚羧酸盐类、聚丙烯酸盐类、脂肪族羟甲基磺酸盐高缩物等; 4 其他:改性木质素磺酸钙、改性丹宁等。 3.23.2 适用范围适用范围 3.2.13.2.1 普通减水剂及高效减水剂可用于素混凝土、钢筋混凝土、预应力混凝土,并可制 备高强高性能混凝土。 3.2.23.2.2 普
9、通减水剂宜用于日最低气温 5以上施工的混凝土,不宜单独用于蒸养混凝土; 高效减水剂宜用于日最低气温 0以上施工的混凝土。 3.2.33.2.3 当掺用含有木质素磺酸盐类物质的外加剂时应先做水泥适应性试验,合格后方可 使用。 3.33.3 施施 工工 3.3.13.3.1 普通减水剂、高效减水剂进入工地(或混凝土搅拌站)的检验项目应包括 PH 值、 密度(或细度) 、混凝土减水率,符合要求方可入库、使用。 3.3.23.3.2 减水剂掺量应根据供货单位的推荐掺量、气温高低、施工要求,通过试验确定。 3.3.33.3.3 减水剂以溶液掺加时,溶液中的水量应从拌合水中扣除。 3.3.43.3.4 液
10、体减水剂宜与拌合水同时加入搅拌机内,粉剂减水剂宜与胶凝材料同时加入搅 拌机内,需二次添加外加剂时,应通过试验确定,混凝土搅拌均匀方可出料。 3.3.53.3.5 根据工程需要,减水剂可与其他外加剂复合使用。其掺量应根据试验确定。配制 溶液时,如产生絮凝或沉淀等现象,应分别配制溶液并分别加入搅拌机内。3.3.63.3.6 掺普通减水剂、高效减水剂的混凝土采用自然养护时,应加强初期养护;采用蒸 养时,混凝土应具有必要的结构强度才能升温,蒸养制度应通过试验确定。 4 4 引气剂及引气减水剂引气剂及引气减水剂 4.14.1 品品 种种 4.1.14.1.1 混凝土工程中可采用下列引气剂:1 松香树脂类
11、:松香热聚物、松香皂类等;2 烷基和烷基芳烃磺酸盐类:十二烷基磺酸盐、烷基苯磺酸盐、烷基苯酚聚氧 乙烯醚等;3 脂肪醇磺酸盐类:脂肪醇聚氧乙烯醚、脂肪醇聚氧乙烯磺酸钠、脂肪醇硫酸 钠等;4 皂甙类:三萜皂甙等;5 其他:蛋白质盐、石油磺酸盐等。 4.1.24.1.2 混凝土工程中可采用由引气剂与减水剂复合而成的引气减水剂。 4.24.2 适用范围适用范围 4.2.14.2.1 引气剂及引气减水剂,可用于抗冻混凝土、抗渗混凝土、抗硫酸盐混凝土、泌水 严重的混凝土、贫混凝土、轻骨料混凝土、人工骨料配制的普通混凝土、高性能混凝 土以及有饰面要求的混凝土。 4.2.24.2.2 引气剂、引气减水剂不宜
12、用于蒸养混凝土及预应力混凝土,必要时,应以试验确 定。 4.34.3 施施 工工 4.3.14.3.1 引气剂及引气减水剂进入工地(或混凝土搅拌站)的检验项目应包括 PH 值、密 度(或细度) 、含气量、引气减水剂应增测减水率,符合要求方可入库、使用。 4.3.24.3.2 抗冻性要求高的混凝土,必须掺引气剂或引气减水剂,其掺量应根据混凝土的含 气量要求,通过试验确定。 掺引气剂及引气减水剂混凝土的含气量,不宜超过表 4.3.2 规定的含气量;对抗冻 性要求高的混凝土,宜采用表 4.3.2 规定的含气量数值。 表 4.3.2 掺引气剂及引气减水剂混凝土的含气量 粗骨料最大粒径(mm)20(19
13、)25(22.4)40(37.5)50(45)80(75) 混凝土含气量(%)5.55.04.54.03.5 注:括号内数值为建筑用卵石、碎石GB/T14685 中标准筛的尺寸。 4.3.34.3.3 引气剂及引气减水剂,宜以溶液掺加,使用时加入拌合水中,溶液中的水量应从 拌合水中扣除。 4.3.44.3.4 引气剂及引气减水剂配制溶液时,必须充分溶解后方可使用。 4.3.54.3.5 引气剂可与减水剂、早强剂、缓凝剂、防冻剂复合使用。配制溶液时,如产生絮 凝或沉淀等现象,应分别配制溶液并分别加入搅拌机内。 4.3.64.3.6 施工时,应严格控制混凝土的含气量。当材料、配合比、或施工条件变化
14、时,应 相应增减引气剂或引气减水剂的掺量。 4.3.74.3.7 检验掺气剂及引气减水剂混凝土的含气量,应在搅拌机出料口进行取样,并应考 虑混凝土在运输的振捣过程中含气量的损失。对含气量有设计要求的混凝土,施工中 应每间隔一定时间进行现场检验。 4.3.84.3.8 掺引气剂及引气减水剂混凝土,必须采用机械搅拌,搅拌时间及搅拌量应通过试 验确定。出料到浇筑的停放时间也不宜过长,采用插入式振捣时,振捣时间不宜超过 20s。 5 5 缓凝剂、缓凝减水剂及缓凝高效减水剂缓凝剂、缓凝减水剂及缓凝高效减水剂 5.15.1 品品 种种5.1.15.1.1 混凝土工程中可采用下列缓凝剂及缓凝减水剂:1 糖类
15、:糖钙、葡萄糖酸盐等;2 木质素磺酸盐类:木质素磺酸钙、木质素磺酸钠等;3 羟基羧酸及其盐类:柠檬酸、酒石酸钾钠等;4 无机盐类:锌盐、磷酸盐等;5 其他:胺盐及其衍生物、纤维素醚等。 5.1.25.1.2 混凝土工程中可采用由缓凝剂与高效减水剂复合而成的缓凝高效减水剂。 5.25.2 适适 用用 范范 围围 5.2.15.2.1 缓凝剂、缓凝减水剂及缓凝高效减水剂可用于大体积混凝土、碾压混凝土、炎 热气候条件下施工的混凝土、大面积浇筑的混凝土、避免冷缝产生的混凝土、需较长 时间停放或长距离运输的混凝土、自流平免振混凝土、滑模施工或拉模施工的混凝土 及其他需要延缓凝结时间的混凝土。缓凝高效减水
16、剂可制备高强高性能混凝土。 5.2.25.2.2 缓凝剂、缓凝减水剂及缓凝高效减水剂宜用于日最低气温 5以上施工的混凝 土,不宜单独用于有早强要求的混凝土及蒸养混凝土。 5.2.35.2.3 柠檬酸及酒石酸钾钠等缓凝剂不宜单独用于水泥用量较低、水灰比较大的贫混 凝土。 5.2.45.2.4 当掺用含有糖类及木质素磺酸盐类物质的外加剂时应先做水泥适应性试验,合 格后方可使用。 5.2.55.2.5 使用缓凝剂、缓凝减水剂及缓凝高效减水剂施工时,宜根据温度选择品种并调 整掺量,满足工程要求方可使用。 5.35.3 施施 工工 5.3.15.3.1 缓凝剂、缓凝减水剂及缓凝高效减水剂进人工地(或混凝
17、土搅拌站)的检验项目 应包括 pH 值、密度(或细度)、混凝土凝结时间,缓凝减水剂及缓凝高效减水剂应增测 减水率,合格后方可入库、使用。 5.3.25.3.2 缓凝剂、缓凝减水剂及缓凝高效减水剂的品种及掺量应根据环境温度、施工要 求的混凝土凝结时间、运输距离、停放时间、强度等来确定。 5.3.35.3.3 缓凝剂、缓凝减水剂及缓凝高效减水剂以溶液掺加时计量必须正确,使用时加 入拌合水中,溶液中的水量应从拌合水中扣除。难溶和不溶物较多的应采用于掺法并 延长混凝土搅拌时间 30s。 5.3.45.3.4 掺缓凝剂、缓凝减水剂及缓凝高效减水剂的混凝土浇筑、振捣后,应及时抹压 并始终保持混凝土表面潮湿
18、,终凝以后应浇水养护,当气温较低时,应加强保温保湿 养护。 6 6 早强剂及早强减水剂早强剂及早强减水剂 6.16.1 品品 种种 6.l.16.l.1 混凝土工程中可采用下列早强剂1 强电解质无机盐类早强剂:硫酸盐、硫酸复盐、硝酸盐、亚硝酸盐、氯盐等;2 水溶性有机化合物:三乙醇胺,甲酸盐、乙酸盐、丙酸盐等;3 其他:有机化合物、无机盐复合物。 6.1.26.1.2 混凝土工程中可采用由早强剂与减水剂复合而成的早强减水剂。 6.26.2 适适 用用 范范 围围 6.2.16.2.1 早强剂及早强减水剂适用于蒸养混凝土及常温、低温和最低温度不低于5 环境中施工的有早强要求的混凝土工程。炎热环境
19、条件下不宜使用早强剂、早强减水 剂。 6.2.26.2.2 掺入混凝土后对人体产生危害或对环境产生污染的化学物质严禁用作早强剂。含有六价铬盐、亚硝酸盐等有害成分的早强剂严禁用于饮水工程及与食品相接触的工 程。硝铵类严禁用于办公、居住等建筑工程。 6.2.36.2.3 下列结构中严禁采用含有氯盐配制的早强剂及早强减水剂: 1 预应力混凝土结构; 2 相对湿度大于 80环境中使用的结构、处于水位变化部位的结构、露天结构及 经常受水淋、受水流冲刷的结构; 3 大体积混凝土; 4 直接接触酸、碱或其他侵蚀性介质的结构; 5 经常处于温度为 60以上的结构,需经蒸养的钢筋混凝土预制构件; 6 有装饰要求
20、的混凝土,特别是要求色彩一致的或是表面有金属装饰的混凝土; 7 薄壁混凝土结构,中级和重级工作制吊车的梁、屋架、落锤及锻锤混凝土基础 等结构; 8 使用冷拉钢筋或冷拔低碳钢丝的结构; 9 骨料具有碱活性的混凝土结构。 6.2.46.2.4 在下列混凝土结构中严禁采用含有强电解质无机盐类的早强剂及早强减水剂: 1 与镀锌钢材或铝铁相接触部位的结构,以及有外露钢筋预埋铁件而无防护措施 的结构; 2 使用直流电源的结构以及距高压直流电源 100m 以内的结构。 6.2.56.2.5 含钾、钠离子的早强剂用于骨料具有碱活性的混凝土结构时,应符合本规范第 224 条的规定: 6.36.3 施施 工工 6
21、.3.16.3.1 早强剂、早强减水剂进入工地(或混凝土搅拌站)的检验项目应包括密度(或细 度),1d、3d 抗压强度及对钢筋的锈蚀作用。早强减水剂应增测减水率:混凝土有饰面 要求的还应观测硬化后混凝土表面是否析盐。符合要求,方可入库、使用。 6.3.26.3.2 常用早强剂掺量应符合表 6.3.2 中的规定。 表表 6.3.26.3.2 常用早强剂掺量限值常用早强剂掺量限值混凝土种类使用环境早强剂名称掺量限值(水泥重量 ) 不大于预应力混凝土干燥环境三乙醇胺 硫酸钠0.05 1.0钢筋混凝土于燥环境氯离子CL-硫 酸 钠0.6 2.0干燥环境与缓凝减水剂复合的硫酸钠 三乙醇胺3.0 0.05
22、钢筋混凝土潮湿环境硫 酸 钠三乙醇胺1.5 0.05 有饰面要求的 混凝土硫 酸 钠0.8素混凝土氯离子CL-1.8 注:预应力混凝土及潮湿环境中使用的钢筋混凝土中不得掺氯盐早强剂。 6.3.3 粉剂早强剂和早强减水剂直接掺入混凝土干料中应延长搅拌时间 30s。 6.3.46.3.4 常温及低温下使用早强剂或早强减水剂的混凝土采用自然养护时宜使用塑料薄 膜覆盖或喷洒养护液。终凝后应立即浇水潮湿养护。最低气温低于 0时除塑料薄膜外 还应加盖保温材料。最低气温低于-5时应使用防冻剂。 6.3.56.3.5 掺早强剂或早强减水剂的混凝土采用蒸汽养护时,其蒸养制度应通过试验确定。7 7 防防 冻冻 剂
23、剂 7.17.1 品品 种种 7.1.17.1.1 混凝土工程中可采用下列防冻剂:1 强电解质无机盐类:1)氯盐类:以氯盐为防冻组分的外加剂;2)氯盐阻锈类:以氯盐与阻锈组为防冻组分的外加剂;3)无氯盐类:以亚硝酸盐、硝酸盐等无机盐为防冻组分的外加剂。2 水溶性有机化合物类:以某些醇类等有机化合物为防冻组分的外加剂。3 有机化合物与无机盐复合类。4 复合型防冻剂:以防冻组分复合早强、引气、减水等组分的外加剂。 7.27.2 适适 用用 范范 围围 7.2.17.2.1 含强电解质无机盐的防冻剂用于混凝土中,必须符合本规范第 623 条、第 62。4 条的规定。 7.2.27.2.2 含亚硝酸盐
24、碳酸盐的防冻剂严禁用于预应力混凝土结构。 7.2.37.2.3 含有六价铬盐、亚硝酸盐等有害成分的防冻剂,严禁用于饮水工程及与食品相 接触的工程,严禁食用。 7.2.47.2.4 含有硝铵、尿素等产生刺激性气味的防冻剂,严禁用于办公、居住等建筑工程。7.2.57.2.5 强电解质无机盐防冻剂应符合本规范第 625 条的规定,其掺量应符合本规 范第 6.3.2 条的规定。 7.2.67.2.6 有机化合物类防冻剂可用于素混凝土、钢筋混凝土及预应力混凝土工程; 7.2.77.2.7 有机化合物与无机盐复合防冻剂及复合型防冻剂可用于素混凝土、钢筋混凝土 及预应力混凝上工程,并应符合本规范第 7.2.
25、1 条、第 7.2.2 条、第 7.2.3 条、第 7.2.4 条、第 7.2.5 条的规定: 7.2.87.2.8 对水工、桥梁及有特殊抗冻融性要求的混凝土工程,应通过试验确定防冻剂品 种及掺量。 7.37.3 施施 工工 7.3.17.3.1 防冻剂的选用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在日最低气温为 0-5,混凝土采用塑料薄膜和保温材料覆盖养护时,可采 用早强剂或早强减水剂; 2 在日最低气温为-5-10、-10-15、-15-20,采用上款保温措施时, 宜分别采用规定温度为-5、-10、-15的防冻剂; 3 防冻剂的规定温度为按混凝土防冻剂(JC475)规定的试验条件成型的试件, 在恒负温条件下
26、养护的温度。施工使用的最低气温可比规定温度低 5。 7.3.27.3.2 防冻剂运到工地(或混凝土搅拌站)首先应检查是否有沉淀、结晶或结块。检验 项目应包括密度(或细度),R -7、R+28 抗压强度比,钢筋锈蚀试验:合格后方可入库、 使用。 7.3.37.3.3 掺防冻剂混凝土所用原材料,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宜选用硅酸盐水泥、普通硅酸盐水泥。水泥存放期超过 3 个月时,使用前必须 进行强度检验,合格后方可使用; 2 粗、细骨料必须清洁,不得含有冰、雪等冻结物及易冻裂的物质; 3 当骨料具有碱活性时,由防冻剂带人的碱含量、混凝土的总碱含量,应符合本 规范第 2.2.4 条的规定; 4 储存液
27、体防冻剂的设备应有保温措施。7.3.47.3.4 掺防冻剂的混凝土配合比,宜符合下列规定: 1 含引气组分的防冻剂混凝土的砂率,比不掺外加剂混凝土的砂率可降低 2%3%; 2 混凝土水灰比不宜超过 06,水泥用量不宜低于 300kgm3,重要承重结构、 薄壁结构的混凝土水泥用量可增加 10,大体积混凝土的最少水泥用量应根据实际情 况而定。强度等级不大于 C15 的混凝土,其水灰比和最少水泥用量可不受此限制。 7.3.57.3.5 掺防冻剂混凝土采用的原材料,应根据不同的气温,按下列方法进行加热: 1 气温低于-5时,可用热水拌合混凝土:水温高于 65时,热水应允与骨料拌 合,再加入水泥; 2
28、气温低于-10时:骨料可移入暖棚或采取加热措施,骨料冻结成块时须加热, 加热温度不得高于 65r,并应避免灼烧用蒸汽直接加热骨料带入的水分,应从拌合 水中扣除。 7.3.67.3.6 掺防冻剂混凝土搅拌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严格控制防冻剂的掺量; 2 严格控制水灰比,由骨料带入的水及防冻剂溶液中的水,应从拌合水中扣除; 3 搅拌前,应用热水或蒸汽冲洗搅拌机,搅拌时间应比常温延长 50%; 4 掺防冻剂混凝土拌合物的出机温度,严寒地区不得低于 15;寒冷地区不得低 于 10。入模温度,严寒地区不得低于 10寒冷地区不得低于 5。 7.3.77.3.7 防冻剂与其他品种外加剂共同使用时,应先进
29、行试验,满足要求方可使用。 7.3.87.3.8 掺防冻剂混凝土的运输及浇筑除应满足不掺外加剂混凝土的要求外,还应符合 下列规定: , 1 混凝土浇筑前,应清除模板和钢筋上的冰雪和污垢,不得用蒸汽直接融化冰雪, 避免再度结冰; 2 混凝土浇筑完毕应及时对其表面用塑料薄膜及保温材料覆盖。掺防冻剂的商品 混凝土,应对混凝土搅拌运输车罐体包裹保温外套。 7.3.97.3.9 掺防冻剂混凝土的养护,应符合下列规定: l 在负温条件下养护时,不得浇水,混凝土浇筑后,应立即用塑料薄膜及保温材 料覆盖,严寒地区应加强保温措施; 2 初期养护温度不得低于规定温度; 3 当混凝土温度降到规定温度时,混凝土强度必
30、须达到受冻临界强度;当最低气 温不低于-10时,混凝土抗压强度不得小于 3.5MPa:当最低温度不低于-15,混凝 土抗压强度不得小于 4.0MPa;当最低温度不低于-20时,混凝土抗压强度不得小于 5.0MPa; 4 拆模后混凝土的表面温度与环境温度之差大于 20时,应采用保温材料覆盖养 护。 7.47.4 掺防冻剂混凝土的质量控制掺防冻剂混凝土的质量控制 7.4.17.4.1 混凝土浇筑后,在结构最薄弱和易冻的部位,应加强保温防冻措施,并应在有 代表性的部位或易冷却的部位布置测温点。测温测头埋人深度应为 100150mm。也可 为板厚的 12 或墙厚的 12。在达到受冻临界强度前应每隔 2
31、h 测温一次,以后应每 隔 6h 测一次,并应同时测定环境温度。 7.4.27.4.2 掺防冻剂混凝土的质量应满足设计要求,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在浇筑地点制作一定数量的混凝土试件进行强度试验。其中一组试件应在标 准条件下养护,其余放置在工程条件下养护。在达到受冻临界强度时,拆模前,拆除 支撑前及与工程同条件养护 28d、再标准养护 28d 均应进行试压,试件不得在冻结状态 下试压,边长为 l00mm 立方体试件,应在 1520室内解冻 34h 或应浸入 1015的水中解冻 3h;边长为 150mm 立方体试件应在 1520室内解冻 56h 或浸入 1015 的水中解冻 6h,试件擦干后试
32、压; 2 检验抗冻、抗渗所用试件,应与工程同条件养护 28d,再标准养护 28d 后进行 抗冻或抗渗试验。 8 8 膨膨 胀胀 剂剂 8.18.1 品品 种种 8.1.18.1.1 混凝土工程可采用下列膨胀剂: 1 硫铝酸钙类 2 硫铝酸钙-氧化钙类; 3 氧化钙类。 8.28.2 适适 用用 范范 围围 8.2.18.2.1 膨胀剂的适用范围应符合表 8.2.1 的规定。 表表 8.2.18.2.1 膨胀剂的适用范围膨胀剂的适用范围 用 途适 用 范 围补偿收缩混凝土地下、水中、海水中、隧道等构筑物,大体积混凝土(除 大坝外) ,配筋路面和板、屋面与厕浴间防水、构件补强、 渗漏修补、预应力混
33、凝土、回填槽等。填充用膨胀剂混凝土结构后浇带、隧洞堵头、钢管与隧道之间的填充等。灌浆用膨胀砂浆机械设备的底座灌浆、地脚螺栓的固定、梁柱接头、构件 补强、加固等。自应力混凝土仅用于常温下使用的自应力钢筋混凝土压力管。 8.2.28.2.2 含硫铝酸钙类、硫铝酸鲺-氧化钙类膨胀剂的混凝土(砂浆)不得用于长期环 境温度为 80以上的工程。 8.2.38.2.3 含氧取化钙类膨胀剂配制的混凝土(砂浆)不得用于海水或有侵蚀性水的工程。8.2.48.2.4 掺膨胀剂的混凝土适用于钢筋混凝土工程和填充性混凝土工程。 8.2.58.2.5 掺膨胀剂的大体积混凝土,其内部最高温度应符合有关标准的规定,混凝土内
34、外温差宜小于 25。 8.2.68.2.6 掺膨胀剂的补偿收缩混凝土刚性屋面宜用于南方地区,其设计、施工应按屋 面工程质量验收规范GB50207 执行。 8.38.3 掺膨胀剂混凝土(砂浆)的性能力要求掺膨胀剂混凝土(砂浆)的性能力要求 8.3.18.3.1 施工用补偿收缩混凝土,其性能应满足表 8.3.1 的要求,限制膨胀率与干缩率 的检验应按附录 B 方法进行;抗压强度试验应按普通混凝土力学性能试验方法标准 GB/T50081 进行。 表 8.3.1 补偿收缩混凝土的性能 项 目限制膨胀率(10-4)限制干缩率(10-4)抗压强度(MPa)龄 期水中 14d水中 14d,空气中 28d28
35、d 性能指标1.53.02.5 8.3.28.3.2 填充用膨胀混凝土;其性能应满足 8.3.2 的要求,限制膨胀率与干缩率的检验 应按附录 B 进行。 表 8.3.2 填充用膨胀混凝土的性能 项 目限制膨胀率(10-4)限制干缩率(10-4)抗压强度(MPa)龄 期水中 14d水中 14d,空气中 28d28d 性能指标2.53.030.0 8.3.38.3.3 掺膨胀剂混凝土的抗压强度试验应按普通混凝土力学性能试验方法标准GB/T50081 进行。填充用膨胀混凝土的强度试件应在成型后第三天拆模。 8.3.4 灌浆用膨胀砂浆:其性能应满足表 8.3.4 的要求。灌浆用膨胀砂浆用水量按砂 浆流
36、动度 25010mm 的用水量。抗压强度采用 40mm40mm160mm 试模,无振动成型, 拆模/养护/强度检验应按水泥胶砂强度检验方法(ISO 法) CB/T17671 进行,竖向 膨胀率测定方法应按附录 C 进行。 表 8.3.4 灌浆用膨胀砂浆性能 竖向膨胀率(10-4)抗压强度(MPa)流动度(mm)3d7d1d3d28d2501020203060 8.3.58.3.5 自应力混凝土:掺膨胀剂全速行进自应力混凝土全速行进性能应符合自应力 硅酸盐水泥JC/T218 的规定。 8.48.4 设设 计计 要要 求求 8.4.18.4.1 掺膨胀剂的补偿收缩混凝土应在限制条件下使用,构造(温
37、度)钢筋的设计和 特殊部位的附加筋,应符合混凝土结构设计规范 (GB50010)规定。 8.4.28.4.2 墙体易于出现竖向收缩裂缝,其水平构造筋的配筋率宜大于 0.4%,水平筋的间 距宜小于 150mm,墙体的中部或顶端 300400 范围内水平间距宜为 50100mm。 8.4.38.4.3 墙体与柱子连接部位宜插入长度 15002000mm,810mm 的加强钢筋,插入 柱子 200300mm,插入边墙 12001600mm,其配筋率应提高 10%15%。 8.4.48.4.4 结构开口部位、变截面部位和出入口部位应适量增加附加筋。 8.4.58.4.5 楼筋率宜为 0.6%左右;现浇
38、补偿收缩钢筋混凝土防水屋面应配双层钢筋网,构 造筋间距宜小于 150mm,配筋率宜大于 0.5%。楼面和屋面后浇缝最大间距不宜超过 50m。 8.4.68.4.6 地下室和水工构筑物的底板和边墙的后浇缝最大间距不宜超过 60m,后浇缝回 填时间应不少于 28d。 8.58.5 施施 工工 8.5.18.5.1 掺膨胀剂混凝土所采用的原材料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膨胀剂:应符合混凝土膨胀剂JC476 标准的规定;膨胀剂运到工地(或混 凝土搅拌站)应进行限制膨胀率检测,合格后方可入库、使用; 2 水泥:应符合现行通用水泥国家标准,不得使用硫铝酸盐水泥、铁铝酸盐水泥 和高铝水泥。 8.5.28.5.2
39、 掺膨胀剂的混凝土的配合比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胶凝材料量少用量(水泥、膨胀剂和掺合料的总量)应符合表 8.5.2 的规定; 表表 8.5.28.5.2 胶凝材料量少用量胶凝材料量少用量 膨胀混凝土种类胶凝材料量少用量(kg/m3)补偿收缩混凝土300 填充用膨胀混凝土350 自应力混凝土500 2 水胶比不宜大于 0.5; 3 用于有抗渗要求的补偿收缩混凝土的水泥用量应不小于 320 kg/m3,当掺入掺 合料时,其水泥用量不应小于 280 kg/m3。 4 补偿收缩混凝土的膨胀剂掺量不宜大于 12%,不宜小于 6%;填充用膨胀混凝土 的膨胀剂掺量不宜大于 15%,不宜小于 10%; 5
40、 以水泥和膨胀剂为胶凝材料的混凝土。设基准混凝土配合比中水泥用量为 mco、膨胀剂取代水泥率为 K,膨胀剂用量 mE=mCOK、水泥用量 mC=mCO-mE; 6 以水泥、掺合料和膨胀剂为胶凝材料的混凝土,设膨胀剂取代胶凝材料率为K、设基准混凝土配合比中水泥用量为 mC 和掺合料用量为 mF,膨胀剂用量 mE=(mC- mF )K、掺合料用量 mF= mF (1-K) 、水泥用量 mC=mC (1-K) 。 8.5.38.5.3 其他外加剂用量的确定方法:膨胀剂可与其他混凝土外加剂复合使用,应有较 好的适应性,膨胀剂不宜与氯盐类外加剂复合使用,与防冻剂复合使用时应慎重,外 加剂品种和掺量应通过
41、试验确定。 8.5.48.5.4 粉状膨胀剂应与混凝土其他材料一起投入搅拌机,拌和时间应延长 30%。 8.5.58.5.5 混凝土浇筑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在计划浇筑区段内连续浇筑混凝土,不得中断; 2 混凝土浇筑以阶梯式推进,浇筑间隔时间不得超过混凝土的初凝时间; 3 混凝土不得漏振、欠振和过振; 4 混凝土养护应符合下列规定; 8.5.68.5.6 混凝土养护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对于大体积混凝土和大面积板面混凝土,表面抺压后用塑料薄膜覆盖,混凝土 硬化后,宜采用蓄水养护或用湿麻袋本覆盖,保持混凝土表面潮湿,养护时间不应少 于 14d; 2 对于墙体等不易保水的结构,宜从顶部设水管喷淋,
42、拆模时间不宜少于 3d,拆 膜后宜用湿麻袋紧贴墙体覆盖,并浇水养护,保持混凝土表面潮湿,养护时间不宜少 于 14d; 3 冬期施工时,混凝土浇筑后,应立即用塑料薄膜和保温材料覆盖,养护期应不 少于 14d。对于墙体,带模板养护不应少于 7d。 8.5.7 灌浆用膨胀砂浆施工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灌浆用膨胀砂浆的水料(胶凝材料+砂)比应为 0.140.16,搅拌时间不宜少 于 3min; 2 膨胀砂浆不得使用机械振捣,宜用人工插捣排除气泡,每个部位应从一个方向 浇筑; 3 浇筑完成后,应立即用湿麻袋等覆盖暴露部分,砂浆硬化后应立即浇水养护, 养护期不宜少于 7d; 4 灌浆用膨胀砂浆浇筑和养护期
43、间,最低气温低于 5时,应采取保湿养护措施。8.68.6 混凝土的品质检查混凝土的品质检查 8.6.18.6.1 掺膨胀剂的混凝土品质,应以抗压强度、限制膨胀率和限制干湿率的试验值为 依据。有抗渗要求时,还应做抗渗试验。 8.6.28.6.2 掺膨胀剂混凝土的抗压强度和抗渗检验,应按普通混凝土力学性能试验方法 标准GB/T50081 和普通混凝土长期性能和耐久性能试验方法GBJ82 进行。 9 9 泵泵 送送 剂剂 9.19.1 品品 种种 9.1.19.1.1 凝土工程中,可采用由减水剂、缓凝剂、引气剂等复合而成的泵送剂。 9.29.2 适用范围适用范围 9.2.19.2.1 泵送剂适用于工
44、业与民用建筑及其他构筑物的泵送施工的混凝土;特别适用于 大体积混凝土、高层建筑和超高层建筑;适用于滑模施工等;也适用于水下灌注桩混 凝土。 9.39.3 施施 工工 9.3.19.3.1 泵送剂运到工地(或混凝土搅拌站)的检验项目应包括 pH 值、密度(或细度) 、 坍落度增加值及坍落度损失。符合要求方可入库、使用。 9.3.29.3.2 含有水不溶物的粉状泵送剂应与胶凝材料一起加入搅拌机中;水溶性粉状泵送剂宜用水溶解后或直接加入搅拌机中,应延长混凝土搅拌时间 30s。 9.3.39.3.3 液体泵送剂应与拌合水一起加入搅拌机中,溶液中的水应从拌合水中扣除。 9.3.49.3.4 泵送剂的品种
45、、掺量应按供货单位提供的推荐掺量和环境温度、泵送高度、泵 送距离、运输距离等要求经混凝土试配后确定。 9.3.59.3.5 配制泵送混凝土的砂、石应符合下列要求: 1 粗骨料最大粒径不宜超过 40mm;泵送高度超过 50m 时,碎石最大粒径不宜超过 25mm;卵石最大粒径不宜超过 30mm; 2 骨料最大粒径与输送管内径之比,碎石不宜大于混凝土输送管内径的 1/3;卵 石不宜大于混凝土输送管内径的 2/5; 3 粗骨料应采用连续级配,针片状颗粒含量不宜大于 10%; 4 细骨料宜采用中砂,通过 0.315mm 筛孔的颗粒含量不宜小于 15%,且不大于 30%, 通过 0.160mm 筛孔的颗粒
46、含量不宜小于 5%。 9.3.69.3.6 掺泵送剂的泵送混凝土配合比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符合普通混凝土配合比设计规程JGJ55、 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 规范GB50204 及粉煤灰混凝土应用技术规范GB146 等; 2 泵送混凝土的胶凝材料总量不宜小于 300kg/m3; 3 泵送混凝土的砂率宜为 35%45%; 4 泵送混凝土的水胶比不宜大于 0.6; 5 泵送混凝土含气量不宜超过 5%; 6 泵送混凝土坍落度不宜小于 100mm。 9.3.79.3.7 在不可预测情况下造成商品混凝土坍落度损失过大时,可采用后添加泵送剂的 方法掺入混凝土搅拌运输车中,必须快速运转,搅拌均匀后
47、,测定坍落度符合要求后 放可合使用。后添加的量应预先试验确定。 1010 防水剂防水剂 10.110.1 品品 种种 10.1.110.1.1 无机化合物类:氯化铁、硅灰粉末、锆化合物等。 10.1.210.1.2 有机化合物类:脂肪酸及其盐类、有机硅表面活性剂(甲基硅醇钠、乙基硅醇 钠、聚乙基羟基硅氧烷) 、石蜡、地沥青、橡胶及水溶性树脂乳液等。 10.1.310.1.3 混合物类:无机类混合物、有机类混合物、无机类与有机类混合物。 10.1.410.1.4 复合类:上述各类与引气剂、减水剂、调凝剂等外加剂复合的复合型防水剂。 10102 2 适用范围适用范围 10.2.110.2.1 防水剂可用于工业与民用建筑的屋面、地下室、隧道、巷道、给排水池、水泵 站等有防水抗渗要求的混凝土工程。 10.2.210.2.2 含氯盐的防水剂可用于素混凝土、钢筋混凝土工程,严禁用于预应力混凝土工 程,并应符合本规范第 6.2.3 条、第 6.2.4 条、第 6.2.5 条的规定;其掺量应符合本 规范第 6.3.26.3.2 条的规定。 10103 3 施施 工工 10.3.110.3.1 防水剂进入工地(或混凝土搅拌站)的检验项目应包括 PH 值、密度(或细度) 、 钢筋锈蚀,符合要求方可入库、使用。 10.3.210.3.2 防水混凝土施工应选择与防水剂适应性好的水
限制150内